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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安全何来(1)

§§§第二十三章拿起法律的武器

妇女的正当防卫有的妇女为了免遭流氓分子侮辱和侵害,与犯罪分子做殊死拼斗,有的还把流氓分子刺伤或刺死,在这种情况下,必然牵涉到一个问题,这位妇女是否会因此受到法律处分,这的确是一个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

我们妇女敢于起来自卫,是一种值得赞扬的事情。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不管是妇女本人或其他公民,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以采取必要的自卫手段。为了抵御歹徒强奸而将强奸犯打死。这类行为从表面上看是杀了人,但从实质上看,是一种同犯罪分子做斗争的正义行为。由于强奸是一种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所以,被害人即使因反抗而当场刺伤、刺死罪犯,也是正当防卫,并不产生防卫过当的问题,第三人为了保护妇女不受侮辱而采取必要的暴力手段也属正当防卫,不仅不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相反,应当受到表扬和鼓励。但这种反抗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属于正当防卫范围。

妇女受辱后该怎么办有的妇女不幸被强奸受辱以后,一方面是情绪十分低落,怨天尤人,痛不欲生,另一方面却又怕声张出去坏了自己名声,不敢站出来揭发犯罪分子。这样,在客观上就必然放纵了犯罪分子,让他们可以继续作恶,既害了他人,还可能再害自己。

这里就牵涉到一个问题,究竟是揭发好还是不揭发好,揭发以后会不会败坏自己的名声?

首先,从各地人民法院刑事案件所反映出来的情况来看,不少妇女对于揭发流氓犯罪确有不少顾虑,不敢揭发,受辱以后也是忍气吞声做人。而一些犯罪分子正是抓住妇女的这一特点,从而得寸进尺,为所欲为,以至于把善良的妇女拖下水,跟着他们走而难以自拔,结果还是因为流氓集团破了案才使这些罪犯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在这种情况下,难怪人们要说,你不想或不敢使人知道,结果还是为人们所知道,因为纸是包不住火的。到了这一步,被害妇女的精神损失和受害者的范围更大。为了减少损失,还是揭发比不揭发好。

其次,我国法律规定,有关方面对于受害人和揭发人有保密的职责,特别是牵涉到男女之间的事情,审理也是不公开的。周围群众一般是不会知道的。可见,害怕坏了自己名声的顾虑亦是不必要的。

怎样对待缠住不放的男朋友恋爱关系是男女之间的一种生活关系,而不是一种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譬如夫妻关系就是一种法律关系,它受到婚姻法的保护和调整,如果一方有什么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地方,法律均会进行干涉。生活关系则不受法律保护而只受道德调整。例如,邀朋友看电影,临场时他未来,只能说对方失约,但你无法通过法律强制他。恋爱关系也是这样,它并不受法律调整而只受道德调整,只要自己不愿意谈下去,就可以向对方表示不再谈,这是个人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对方即使缠住你也没有用。你完全可以将这个情况通告对方的父母和单位,取得社会的支持。男方这样做是不会得到什么好的结果的。反而更加造成女方的反感。“强扭的瓜不甜”,万一他还老是缠住你不放,则可以向他说明,这样下去,就会因为妨碍他人的人身自由而受到法律的干涉了。至于某些个别人一定要硬缠着不放,做出非法举动,受害者可求诸法律予以保护。

正确处理恋情中的“木已成舟”

有的青年男女在热恋中偷尝禁果,发生了性关系,这实在是不智之举。有的恋人相互之间并不十分了解,虽然日后发现了对方的种种缺点,但因为“木已成舟”,仍只得勉强成婚;有的恋人因一时冲动而未婚先孕,给自己带来被动与痛苦;至于有的恋人最终又分手,甚至反目成仇,那带来的痛苦更难以估量,所以,青年人在恋爱中千万要保持理智,不要偷尝禁果!

要是已经有了性关系,后来对方又要吹,那该怎么办呢?

首先应该冷静思考一下,造成恋爱关系告吹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是否还有挽回的余地?自己可以做些什么来加以挽回?此刻最需要的是理智、冷静,意志消沉、痛不欲生,或是赌气、吵闹,均是于事无补的。即使感情已经无可挽回了,那也只有正视现实,吸取教训,重新开始新的生活才是良策。

从道义上说,有了性关系之后又随意抛弃对方,这是一种始乱终弃的不道德行为,应该受到谴责。但是,恋爱毕竟不等于婚姻,恋爱是一个男女双方相互选择的过程,双方都有选择理想对象的自由,而恋爱过程中发生的性关系并不是一种合法的关系,它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从法律上说,并不能因为有了性关系就一定要求对方非和你结婚不可。

当然,如果对方之所以提出中断恋爱关系,是出于什么不良理由,则完全可以向双方的单位组织反映,由组织出面帮助解决。如果对方是借恋爱之名玩弄妇女,那么,能够看穿他的真面目,不再继续上当受骗,应该说是不幸中的大幸。对方组织和有关部门也可以根据他的行为决定给予行政处分以至法律制裁。

丈夫不给生活费怎么办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作为丈夫和父亲,无论是以夫妻关系失和或其他什么原因为借口而故意不给需要扶养的妻子、子女生活费都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妻子和子女完全有权直接向其本人或通过其工作单位、街道居委会或乡、村民委员会向其提出要求给付生活费。如还不能解决问题,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索要生活费的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需要抚养的妻子和子女的吃饭穿衣需要,妻子、子女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关于追索抚养费的案件,必要时可以书面裁定先行给付,并立即执行的规定,责令男方先行给付女方和子女的必要生活费。

即使夫妻已经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然无条件地有着抚养责任。离婚后,子女如由女方抚养,男方应按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付给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不付,女方同样可以依法提出要求给付。

侵害妇女权益会受到哪些惩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妇女最易被侵害的权益有哪些

(1)婚姻自主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2)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3)对子女的监护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4)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妇女有按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或剥夺妇女的这种权利和自由。

(5)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不管离婚前是夫妻共有、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还是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均应遵循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协议解决或判决。

以上妇女应当专门享有的法律规定的权利,最易受到侵害。此外,针对妇女的特殊情况,《妇女权益保障法》还作出了:“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及“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于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等特殊规定。

男性不能搜查妇女的身体《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妇女实施身体搜查时,必须是由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不允许男性工作人员搜查妇女的身体。

保护自己的肖像权

(1)妇女肖像权包括的内容

①妇女肖像的专有权。妇女享有是否允许他人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来再现自己形象的专有权。即只有妇女自己拥有让别人再现自己形象的权力,而绝非存在除她以外的人同意不同意的问题。②妇女肖像的处分权。未经妇女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其肖像。

③妇女肖像的收益权。妇女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时,可以依法获得收益。

④妇女肖像的完整权。

(2)什么情况下属于侵犯妇女的肖像权

①未经妇女本人同意而非法使用妇女肖像。

②以营利为目的,不论是直接营利还是间接营利,是一次性营利还是多次营利,只要最终含有以妇女肖像进行营利的内容。

③特指妇女的肖像。不论是个人还是群体肖像,受损害的只能是特定的妇女。

④必须具有客观上使用或者利用某妇女肖像的事实。

当以上4个方面同时具备时,会构成侵犯妇女肖像权行为。

(3)侵犯妇女肖像权要负的法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侵犯妇女的肖像权的,要承担以下相应的民事责任:

①停止侵害行为。受害人可要求任何侵害人停止一切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

②赔礼道歉。侵害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应该当面或当众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并有悔改表现,以得到受害人的谅解。

③赔偿损失。经济损失、精神抚慰费用。

④消除影响。可以责令侵害人用书面声明,报刊登载等方式消除负面影响。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如何保护自己的名誉权

(1)侵害妇女名誉权的内容

①有采取某种具体方式进行了侵害妇女名誉的行为。例如:辱骂,写匿名信、大小字报,向妇女身上泼洒污物,强令妇女做令人难堪的动作等。

②有贬损妇女名誉性质的行为。例如:宣扬妇女隐私的具体内容,用暴力、语言、字、画、下流动作等侮辱妇女名誉的行为。

③造成受害人在一定社会范围内的不良影响或后果。

(2)侵害妇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①要负民事责任。要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5种民事责任。

②要负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例如:行政处分常见的有警告、记过、降职、辞退、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罚,由专门的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责任人进行仅次于刑事处罚的严厉制裁。

③要负刑事责任。侵害妇女名誉权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的,将按《刑法》有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3)妇女名誉和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尊重妇女的流言蜚语,使妇女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甚至当众侮辱或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使受害妇女的人格和道德品质受到众人的怀疑,失去信任,从而使之陷于被唾弃和孤立无援的困境,这些都是违法的。《民法通则》《刑法》对此都有相应法律条款。

强迫女方恋爱结婚,犯有什么罪违背女方意愿,女方不同意与男方恋爱结婚,而采用暴力手段,甚至聚众强行绑架劫持女方,强迫女方与之结婚的,应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若又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则又构成强奸妇女罪。

何谓拐卖妇女罪拐卖妇女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将妇女出卖的行为。拐卖妇女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是公然违反《宪法》关于保护妇女规定的。

哪些侵犯、侮辱妇女的行为构成流氓罪

(1)侵犯一部分流氓分子淫乱成性,道德败坏,为了寻求异性刺激,满足变态性欲而实施各种淫秽无耻下流的流氓活动。如调戏、猥亵妇女;在电话里以下流语言侮辱女话务员、女服务员等;偷看女浴室、女厕所、女更衣室;诱奸妇女;群奸群宿;淫奸幼童,往妇女口袋、提包内塞淫秽物品,用小刀划刺妇女臂部、胸部、阴部等。

(2)侮辱追逐、堵截妇女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结伙、持械追逐、堵截妇女的。在公共场所多次偷剪妇女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或者在侮辱妇女时使被辱妇女造成轻伤的。在公共场所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或者用生殖器顶擦妇女身体,屡教不改的。用淫秽行为或暴力、胁迫手段,侮辱、猥亵妇女多人,或人数虽少,后果严重的,以及在公共场所公开猥亵妇女引起公愤的等。

何谓强奸妇女罪强奸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患精神病或有先天痴呆症的妇女,缺乏正常的意识和意志能力,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志。因此,明知其为患精神病或有先天痴呆症的妇女,故意利用这一条件对其奸污,不论采取什么手段,一般都应以强奸罪论处。奸淫不满14岁的少女,按强奸罪论处。

§§§第二十四章自我防范意识

如何防范性骚扰性骚扰表现为对异性品头论足,使用带性色彩的语言挑逗异性;还表现为用淫秽、侮辱性的语言,性诱惑很强的动作,猥亵调戏的行为侵犯异性;情节严重的表现为流氓行为,如诱奸、强奸等犯罪行为。性骚扰的外延范围是很广的,性骚扰的对象绝大多数是少女和女青年,实施性骚扰的人有的是思想不健康的人,有的是有流氓习气的人,也有少数违法犯罪的坏人。进行性骚扰的常见动机是由于对性的好奇,急于尝试和体验性生活;或是为了满足性冲动、发泄性欲;其中也有少数流氓成性以侮辱女性为乐的犯罪分子。性骚扰的情况比较复杂,防范与防卫手段也是多方面的。

性骚扰的危害性极大,它严重摧残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治安。青少年必须学会保护自己的本领,采取必要的防范与防卫手段,机智、勇敢地进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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