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政治权力的构成,必须具有以下基本要素:①政治主体。政治权力作为一种政治关系,必然涉及政治权力的施行者和受动者。两者都是政治主体,只是他们在政治权力行使的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同。政治权力的施行者居于支配地位,具有能动性,而政治权力的受动者居于相对消极的被支配地位。②政治权力的目标。任何政治权力的具体运用都要达到一定的目标。
政治权力的目标在于最大限度地夺取政治利益。政治利益并非实物,指的是一种政治支配地位和自主空间。③政治权力的实现方式。政治权力的实现并不是一个抽象的过程,而是借助于法律、政策和强制力等物质基础来实现的。
国家权力特指以国家政权为主体所发生的政治权力关系。对国家权力也不能一概而论,其是具有明显层次的。首先,在国家层次上所形成的权力关系,就是一般所称的国家主权。古典政治中的国家主权来源于神启力量,具有至高无上的神圣性;现代政治取消了国家主权的神圣性质,以主权在民取而代之,但仍然保留了国家主权自然正当的性质。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高权力,具有绝对的、永久的性质,即具有至高无上、不受限制、不可分割的性质。布丹将主权定义为“超乎公民和臣民之上,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当代国外政治学者也指出,主权是“构成最高仲裁者属性的权力或权威,这种仲裁者对作出决策以及解决政治体系内的争端具有某种程度的最终权力,能够进行这种决策意味着对外部力量的独立性和对于内部团体享有最高权威或支配权”①。
实际上,国家主权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最终权力”,它具有终极性,成为一切国家权力的源泉。
其次,在国家机构层次所形成的权力关系,则是一般所指的治权即政府权力。国家主权是抽象的、无限的,政府权力则是具体的、有限的。政府权力是由国家主权所派生的,从属于国家主权。国家主权超乎国家法律之上,政府权力则是由法律所赋予的。政府权力出于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而产生,一方面,政府权力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政府职能的变化有所增减;另一方面,政府权力效能的提高,往往是以一定的职能分工为前提的,故政府权力存在分化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有关政府权力的种种特性,我们将在下一章中详细探讨。
合法性与有效性是国家权力最为重要的本质规定性。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有时也称为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它并不仅仅指国家权力的产生和行使合乎法律规定,而是指国家权力必须得到公民的认同,也就是必须具备公共权威性质。马克斯·韦伯划分了三种合法性的理想类型,分别是传统型、法理型和克里斯玛型(个人魅力型)。传统型合法性是指基于传统习惯而形成的权威认同;法理型合法性是指在认同普遍法律的基础上而形成的权威认同;克里斯玛型合法性是指由于掌权者所具有的个人魅力使人信服和依赖,从而产生的权威认同。按照美国政治学者戴维·伊斯顿的说法,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具有三个层次,按照其重要性依次是共同体层次、典则层次和当局层次,也就是说,公民可能不认同当局但仍然认同共同体和典则,但不可能在不认同共同体的条件下仍然认同典则和当局。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以国家权力的公共性为根本前提,一方面,国家权力必须建立在一个共同认可的基础上,而不管这种认可是基于神秘的抑或是世俗的力量。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必须代表公共利益,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行使权力,才能具备其合法性。反过来说,传统价值认同符号的失落、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当局执政能力和领导魅力的欠缺,以及偏离公共目标的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都会导致国家权力合法性的丧失。
国家权力的有效性是就国家治理社会的水平而言的,即政府能否有效地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政府的权力运作资源是否充足。从静态来看,政府必须具备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健全权力体系,包括机构和权力设置的合理、法律制度体系的健全,等等;从动态来看,政府必须具备其权力运作所需要的能力,其中最为重要的,乃是政府的财政能力和政策能力。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才是有效的。
在古典国家中,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主要来自某种宗教、神话或习俗的神圣力量,是自上而下地获得的。但是随着现代国家的“祛魅”的世俗化行动,将神秘力量排除出世俗领域,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就失去了神圣的基础,更多诉诸于世俗的意识形态。政府要获得民众的支持,更多地要自下而上地寻求,换言之,其合法性依赖于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性。
美国学者利普塞特指出,有效性“主要是指持续不断的经济发展”①。一般而言,在传统力量根深蒂固的社会中,国家可以在严重缺乏治理水平的条件下仍然维持其合法性;相反,那些试图破坏传统的国家新政权,即便具有很强的有效性,其合法性也不是巩固的。而在传统力量式微的社会中,一旦政府在推动社会经济增长和维持社会稳定方面长期显得无能,就会面临统治的危机。
二、国家的历史形态
(一)国家的社会形态
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人类原始社会并不存在完整意义的国家,国家是在原始社会晚期,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和贫富分化,使社会分裂为对抗阶级之后应运而生的。国家的产生并不是人类文明的倒退,相反缔造了人类文明新的开端。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在不同的历史长时段中,国家也呈现出不同的历史形态。在过去的政治学研究中,我们往往是根据社会形态来划分国家的历史形态,即根据社会经济结构性质将国家划分为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
由于国家的本质是由社会经济结构所决定的,以社会形态来界定国家的历史形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不足之处在于,由于过分强调国家的阶级本质,而使国家形态本身被遮蔽。
奴隶制国家是人类历史上第一种国家的社会形态。据考古发现,公元前很早在中国黄河领域、南亚的印度河领域、西亚的两河领域、北非的埃及,都曾存在奴隶制国家。欧洲最早的奴隶制国家是大约公元前8世纪建立的希腊城邦国家。奴隶制国家的本质是奴隶主阶级专政,其目的在于维护奴隶主阶级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对奴隶阶级和自由民阶层的支配地位。奴隶主无论是在社会经济结构中还是在政治结构中都占据了统治地位。奴隶被剥夺了公民资格,无法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只有奴隶主和具有一定财产权的自由民才能获得从政的机会。奴隶主阶级利用所掌握的国家政权,镇压那些形成自我意识的奴隶的反抗,从而巩固奴隶主阶级对奴隶阶级的支配地位。奴隶制国家完全是建立在剥削大量奴隶劳动基础上的,正是基于奴隶的劳动,奴隶主阶级才能从体力劳动中摆脱出来,获得了从事政治活动的“闲暇”,并在其中发展自我。而奴隶则只能停留在私人领域的家政管理中,处于沉静无言的状态,不能进入公共领域充分地展现和表达自我,甚至丧失了自我认同。
封建制国家的本质是封建地主阶级专政。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中两大对立阶级是地主阶级和农奴或佃农阶级,同时也存在一定数量的自耕农。封建制国家的国家权力与土地所有权是合一的,土地的所有者同时就是领地上的统治者。君主将土地分封给诸侯,诸侯又把土地分赐给归属于自己的家臣,如此自上而下类推形成金字塔式的封建等级。不同的等级其土地占有数量不同,所分享的政治和经济特权以及所承担的义务也有所不同。在封建社会中,社会成员的等级身份是固定不变的,而这种分封制度也只达到最下层的地主,地主对于农奴和领地的农民则是以庄园法来统治的,后者基本上丧失了参与政治的可能。
官僚制国家是封建制国家向资本主义国家转变的过渡阶段。对于不同政治文明而言,这一过渡的历史时段长短不一。欧洲在近代早期所形成的绝对主义国家,就呈现官僚制国家的特征,中国自秦统一六国后形成的中央集权官僚制国家则绵延近两千年。有些学者认为,官僚制国家由于实行土地自由买卖制度或是保护自由商业活动的政策,其社会经济结构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和流动性,阶级关系并不是绝对固定的,故无法形成大规模的阶级对立。在这种条件下,处于国家政权和民间社会之间的官僚阶层则成为主要的特权阶层。掌握政治权力的官僚阶层与民间的经济力量相结合,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占据了支配地位,享有某种特权地位。官民对立取代阶级对立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
资本主义国家是现代国家形态。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在封建制国家解体、绝对主义国家兴起的基础上。资产阶级借助开明君主专制制度向政权渗透,最初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与土地贵族相抗衡。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产阶级逐渐与贵族力量结盟,共同压制无产阶级的反抗。与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相比,资本主义国家不再实行统治阶级直接掌权、直接出任政府最高官员的做法,而试图通过民主的方式寻求代理人,以间接的方式控制国家政权。一方面资本主义国家以宪政的方式保护私人财产权,维护资产阶级在经济上既有的支配地位。另一方面,资本主义国家通过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瓦解无产者的自我认同,使之无法上升为统治阶级。两种方式的结合不断强化了资本主义既有经济结构和政治秩序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资产阶级统治愈趋有机化。
社会主义国家是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否定,是人类最后、也是最高的国家形态。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是无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国家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真正实现了多数人的统治。社会主义社会打破了既有的带有剥削性质的经济结构,代之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广大无产阶级群众掌握了经济权力,进而以人民民主的方式掌握了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参与管理的广泛权利。
(二)古典国家形态
国家的历史形态除了依据国家的阶级本质,作社会形态意义上的划分外,还可以从国家形态本身来加以划分,这样有助于我们全面地了解国家的历史形态。从国家形态本身来看,近代民族国家的兴起是国家历史形态的分水岭,依此可把国家的历史形态划分为古典国家形态和现代国家形态。
人类早期国家主要来源于氏族公社。氏族公社尽管并不具备国家的种种特征,但是已经形成了公共管理权力的雏形。正是基于这种公共管理权力,氏族首领才具有垄断社会剩余产品的可能性,从而导致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产生。从氏族公社向国家的过渡,由于过渡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不同,可能导致早期国家形态根本性的差异。根据新近对古代欧洲和中国的考古学和人类学研究,这样一种过渡主要存在两种基本的模式,一是氏族模式,即早期国家直接从氏族社会中演化出来的模式;二是酋邦模式,即早期国家从氏族社会解体后出现的酋邦中演化而来的模式①。在氏族模式中,国家由氏族自愿组成的部落联盟而成,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氏族的“原始民主制”的传统,部落联盟各成员之间保持相互的平等和独立,真正意义上的集权首脑并不存在,涉及部落联盟整体利益的重大决策,都是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以集体表决的方式作出。由氏族模式所形成的国家,倾向于形成民主型的政治运作机制。从氏族模式过渡而成的早期国家形态主要是希腊的雅典城邦,它建立了民主共和制政体。值得指出的是,氏族模式在早期国家的演化中并不具有主导地位,更多的早期国家是在酋邦征服的基础上形成的。在酋邦模式中,氏族解体后出现了集权的酋邦首领,并且在军事征服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中央集权性质的权力。酋邦首领具有广泛的实权,以之为顶端构成了金字塔式的权力等级,出现了严格的社会分层现象。由酋邦模式发展而来的国家形态一般都具有专制特征。尽管各有其不同特色,但大多数早期国家形态都是采取了专制君主统治的方式。从早期国家形态发展而来的传统国家形态,按照其源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城邦国家
大约公元前8世纪古希腊建立了城邦国家。对于何谓城邦,有诸种理解。
基托认为,城邦起源于“卫城”,是用高墙围绕起来保护自己土地的要塞,它在加固后成为王的住处,自然也就成为公众集会的场所和宗教中心。城邦乃是人的团体,也是共同生活的承载之处。
前已述及,在古希腊城邦中,国家与社会是二元分化的。作为私人领域的“家庭”是古希腊最小的生产单位,人们的物质生活需求主要是在家庭中得到满足的,但是家庭生活的意义也仅限于此。在家庭生活中所发生的只是人对物的家政管理,这是一种暴力关系,而不是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权力关系,包括对奴隶的管制也是一样,奴隶并不被当作真正的人来看待。在古希腊人的眼光中,人与人之间就其价值和尊严而言是平等的,因此人是不能被他人管理的,而只能由城邦所共同信奉的神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