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际政治行为主体的国家也意味着国家在参与国际政治的活动中应该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即作为国际政治行为主体的国家应该享有由国家主权派生出来的独立权、平等权、管辖权和自我保护的权利等。一个国家在享有国际法赋予的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一国的权利同时也构成他国的相应义务,即尊重他国的主权、不侵犯他国的主权、严格遵守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基本行为准则等。在国际交往中维护国家的基本权利、履行国家的基本义务,是发展良性的国际政治关系,维护和平、安宁与秩序,进而求得世界共同发展繁荣的基础。
(二)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是现代国际政治中最重要的非国家行为主体。在广泛意义上,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政治团体、社会组织或个人基于特定的目的,根据一定的国际条约、协议而建立起来的国际性联合体。国际组织出现于民族国家的形成之后,是首先出现的非国家行为主体,在当代国际政治中是最重要的非国家行为主体。由于国际组织的建立是以各成员单位共同达成的协议为基础的,其行使的权力是各成员单位所授予的,因而它并不具有凌驾于各成员单位之上的权力。但是作为一个实体的国际组织在条约的基础上又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个别成员的名义来进行国际政治活动的,因而它在参与国际政治事务时又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个别成员单位的利益而以整体的形式开展活动,在解决某些超越国界的事务时往往能够发挥自己的独特优势。
自从国际组织诞生以来,随着突破国界的事务的增多,国际组织的数量和类型已经越来越多,不少国际组织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其所涉及的事务已经渗透到了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由于国际组织本身的数量巨大、名目繁多,对国际组织的分类也有各种各样的标准。一般根据其目的和职能范围,可以分为综合性组织和专门性组织两种:前者具有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种职能和较大的规模,如联合国、东南亚国家联盟、非洲统一组织、欧盟等;后者指主要行使某种特定职能的组织,如万国邮政联盟、国际电信联盟、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和世界银行等。根据国际组织的区域特点和活动范围,可分为全球性组织和地区性组织。全球性国际组织往往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其成员国来自世界各地,往往不论其地理位置和社会政治制度如何,如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地区性国际组织则严格以地域为界,往往是为解决某一地区的特定问题而建立的国际组织,如欧盟、西非经济共同体、东南亚国家组织、亚太经合组织和北美自由贸易联盟等。
在国际政治中最重要的一种区分国际组织类型的方式是根据其成员单位的属性而区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由各个民族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它享有参与国际事务的独立地位,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是国际政治中的合法行为主体。有些学者根据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成员范围和宗旨进一步将其分为综合性组织和功能性组织。如以前的国际联盟和现在的联合国不但在成员上具有普遍性,而且还兼有政治、经济、安全、社会、文化等多种职能。而如美洲国家组织和欧盟等虽然在成员单位上具有区域性,但是在职能上仍然具有综合性。功能性的政府间组织履行着某种特定的职能,最典型的是联合国下属的各专门机构,还有些政府间组织则本身就是全球性专门组织,如国际劳工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更多的则限于某个地区,如阿拉伯联盟和北约在建立之初就主要强调的是军事功能。政府间国际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有多种,如联合国现在就很大程度上起到了一个讲坛的作用,各成员国的观点能在这里进行面对面的沟通;有的国际组织则履行着某种专门的管理职能,如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原子能联盟就发挥着某种独特的管理和协调职能;还有一些国际组织甚至履行着一定的分配职能,如欧洲联盟甚至有权越过各成员国而采取行动分配某些资源。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由不同国家的民间团体或个人为一定目的而组织起来的、非官方、非营利性的国际组织,如宗教团体、职业组织、体育组织、劳工组织、环保组织和政党等。它们通常围绕着特定的问题而结成团体,通过非政府的跨国性接触而进行着不同国家的个人或团体之间的特殊沟通。单纯从数量讲,目前在国际组织上数量最多的就是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这些组织在政治上行动的焦点往往是在全国性政府的层面上,其起作用的方式是影响各国政府的政策而实现自己的主张,因此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有时甚至类似于一个压力集团而对各国政府的政策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在许多方面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非政府组织虽然未被确认为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但是一些大的非政府组织,如绿党、社会党国际等对各国内政和外交都产生过相当大的影响,其作用也绝不亚于某些正式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三)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是国际政治活动中强有力的新角色。跨国公司是以一国或多国资本组成的总公司为基础,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国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合资企业,从事跨国界的生产、销售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国际性公司。迅速发展的跨国公司已经不再是单纯的经济实体,而已经成了国际政治活动中强有力的新角色。它主要通过跨国界经济活动而对国际政治的局部和全局都发挥着深刻的影响。
由于跨国公司本身就是经济国际化的产物,跨国公司的成长和壮大反过来又促进了经济的一体化过程,因而跨国公司在国际政治活动中所产生的首要影响,就是其在各国间相互投资和贸易不断增长所强化的经济一体化过程带来了国际政治相互依存和权力的多极化趋势,使得国与国之间在相互竞争的同时又必须要相互依存,从而给国际政治的总体格局中注入了一些新的和平与民主化因素。其次,由于跨国公司代表的是某国的大垄断财团或国际垄断财团的利益,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使其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在母国拥有一定的独立性,又因为其在不同的国家活动而具备某些超越国家和法律之上的特殊地位。跨国公司就不但能以其强大的经济实力来影响本国的内政和外交政策而扞卫自己的利益,而且还可以削弱或摆脱某一国家的直接控制,并利用自身的国际行为而影响各国关系,使某些国家行为归于无效。最后,由于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中往往控制着一定的土地、人口和资源,有些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中还有自己的独立武装力量,其总体实力甚至超过了个别小国家,使得不少跨国公司在某些东道国中成了民族国家的直接竞争者。他们可以通过直接行贿、支持特定的候选人或政党、资助政变等活动而深深地卷入东道国的政治活动中;有的跨国公司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甚至还直接从事原本由民族国家从事的外交和间谍活动,使其在不少小国和新兴国家中拥有极其优越的超然地位。
三、国际社会的行为准则
虽然国际政治在总体上处于一个无序的无政府状态之中,但是在总体的无序中仍然还有一定的有序性。即国际社会既带有霍布斯所指的自然状态的特征,同时又有一些洛克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的特点。产生出这种有序状态的原因就在于国际政治活动主体因其客观需要而产生出了一定的国际社会的行为准则。所谓国际社会的行为准则,是指国际社会的成员在实施外交行为、处理对外事务时应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它主要通过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所共同制定的条约、章程、宪章或宣言等形式表现出来,或以各国际社会的行为主体因普遍共识而在实践中自觉遵守的形式存在。由于国际政治活动是国际社会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因而也同样要受到国际社会行为准则的约束。
由于国际社会的行为准则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不同的体现,各个国家对某些准则的理解也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在国际社会的变迁和各国的外交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最基本的国际社会的行为准则:主权平等原则、互不侵犯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和平共处原则。
(一)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平等原则既是一个非常古老的国际社会行为准则,也是国际社会的一项根本行为准则。主权是民族国家不可缺少的属性,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和政治组织成为国际社会基本行为主体的主要标志。在以联合国宪章为代表的一系列国际性文件中,主权平等原则都被确定为是国际法原则的核心原则。其他国际社会的行为准则都可以说是由主权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原则。
在具体内容上,主权平等原则要求:各国均享有主权所固有的排他性管辖权,政治独立不受侵犯;各国的领土完整不受侵犯;各国在国际法上不分种族、大小、强弱,一律平等;各国均有义务尊重他国的国际人格;每一个国家的人民都有权选择其政治、经济及文化制度;各国均有责任履行其相应的国际义务。
(二)互不侵犯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互不侵犯原则是从主权平等原则自然引申出的一条重要的国际社会行为准则。坚持主权平等原则就必须坚持互不侵犯原则。互不侵犯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各个国家在国际政治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和威胁使用武力,或炫耀使用武力以及用其他方式侵犯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家争端的手段。侵犯他国在国际法上是非法行为。
互不侵犯原则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坚持用和平的方式处理国与国之间的争端,互不侵犯原则才能得到真正实现。这一原则要求在国家之间发生纠纷或争执时,争议各方都负有用和平方式加以解决的义务,而不能诉诸战争、使用武力来解决争端。在国际政治史上,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曾经是国家间解决争端的主要手段。在国际社会中确立这一原则是对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国家拥有战争权的否决,解决争端的方式由武力转向和平的进程标志着人类文明的进步。
随着对武力、侵犯和侵略概念的进一步澄清,当代国际政治中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排除了在殖民地、种族主义政权及其他形式的外国统治下的争取自决、自由和独立权利的战争。至于解决国际争端到底采用哪种和平方法,有关国家则可以根据争端具体情况自行选择,他国无权对此作出干涉。
(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也是从主权平等原则中引申出来的一条国际社会基本行为准则,因为干涉别国内政,实际上也就是不尊重他国的主权;要真正实现主权平等,就必须要互不干涉内政。互不干涉内政原则要求各国在国际交往中不得干涉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其他任何措施来强迫他国服从本国的意志并从该国获取任何利益。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其他相关国际文件的规定,这里的内政是指凡是在一国宪法中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内容,具体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选择,政权形式的确定,立法、行政与司法的自由,国家对外政策的制定,社会文化的发展,国际关系的建立等。
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同时还要求:国家不得以内政或国内管辖事件为借口,破坏国际和平和国际安全;反之,在国际实践中所发生的践踏国际法和国际义务的行为也不能被视为是内部事务,因而对这些行为所采取的行动和措施不能视为对内政的干涉。
在国际政治的实践中也有着某种合法的干涉现象存在,如联合国授权安理会组建维和部队在某一地区执行联合国的决议,并负责在特定地区的难民安置、地方安全保障等。但是这种干涉是有一定的限度的,并且也只能针对特定的对象,如被干涉者本身有损国际和平、违反国际准则或可能对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构成威胁等。
(四)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也是与主权平等原则紧密相连的一条国际社会基本行为准则。即各国不论大小、强弱、贫富以及社会政治制度如何,在国际社会中都是平等的成员,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与此同时,还要在形式平等的基础上通过互利行为以实现实质性的平等,即在政治上平等的同时还要追求经济上的平等。所以也可以说平等互利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在经济关系上的体现。
平等互利原则要求各国在政治上平等的同时,还要通过各种形式在经济上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平等合作、互惠互利,排除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和不等价交换。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随着民族国家数量的不断增多,在政治上反对强权,主张国家不论大小一律平等的要求得到了广泛的支持。但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国家间贫富差距的增大、南北矛盾的进一步突出,扞卫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争取南北之间的经济平等已经成了国际社会中重要的中心课题之一。由于当前的多边贸易体制主要是在发达国家的主导下逐步建立和发展的,因而在这些体制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国际贸易“游戏规则”有利发达国家的趋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有更加边缘化的趋势。所以,当前为贯彻平等互利原则,很大程度上是要求建立起一套多边参与下的国际经济新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