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团体是基于共同的利益诉求而联合起来,为实现群体利益诉求而影响政府政策的人们的集团。政治团体在组织目标、组织性质以及组织规模上都与政党存在着明显的差别。政治团体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特殊利益政治团体和公共利益政治团体,官方、半官方政治团体和民间性政治团体,合法政治团体与非法政治团体。政治团体影响政府决策活动的途径主要包括:参与政府决策过程、影响政府人事构成、政府公关、动员公共舆论、司法诉讼等。政治团体在政治体系中的主要功能有:政治表达、政治沟通、政治动员以及政治社会化。
一、政治生活中的团体现象
(一)政治团体的含义
团体是人类政治生活中的恒久现象,从前近代社会的行会、会社到现代社会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团、非政府组织以及政治社团等都可包括在内。不过,在传统政治体制下,由于政治结构本身的封闭性,政治团体难以在其中发挥有效的影响力。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分工日趋专业化,与之伴随的是社会力量的不断增长和多元化,以种族、宗教、地域、阶级等为基础的人们的群体意识也随之出现并得到强化,他们纷纷要求在政治系统内发挥影响,从而维护本集团的利益诉求,拓展生存空间。可以说,政治团体已成为现代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构成现代政治生活演进的重要推动力,对政治活动以及政府政策的制定、执行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正是鉴于团体现象在现代政治生活中的普遍性,政治团体已经成为现代政治学研究的重要对象。但对政治团体这一概念的内涵,却很少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有些国家,人们将利益集团、压力集团、院外集团均视为政治团体的同义词,而在有些国家则将之称为政治社团,用以指称那些试图介入政治过程的人们的集团。实际上,任何概念都是特定体制框架下人们对自身实践活动的认知反映,不论是利益集团还是政治社团,其内涵均与特定权力关系模式密切相关。
从现代世界各国的政治实践看,虽然各个国家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政治体制的不同,表现在政治生活中团体的运作模式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差异,但我们仍然不难从中找到它们之间一定程度的共性。政治团体均是以特定利益为基础,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结构组织起来的人们的集团,它们通过介入政治过程表达本集团的利益诉求,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执行过程,从而达到促进集团内共同利益的目标。政治团体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利益多样化、复杂化的结果,随着现代政治权力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日深,政治体系的日益开放,人们组织团体,参与并影响政治权力运作的客观需求和主观动机都在不断增强。
政治团体不同于政党,虽然它们都是现代政治生活中的重要组织力量,并具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政治团体与政党在组织目标、组织性质以及组织规模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就西方国家来说,首先,在组织目标上,政治团体的目标仅仅在于影响某项公共政策的制定,其行为仅仅服务于本集团成员的共同利益和价值追求,不必向普通选民负责。而政党组织则不同,其唯一的目标就是通过赢得尽可能多的选票使本党政治候选人当选,通过组织政府,借以将本党的政治纲领纳入政治过程。由于政党垄断了通往权力的唯一通道,所以对形形色色、有着不同利益诉求的政治团体来说,参与政党竞选纲领的制定以及选举过程,往往是实现本团体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其次,组织目标的不同也使政治团体与政党在组织性质上大异其趣。作为特定利益基础上形成的人们的集合体,政治团体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其成员构成也表现出明显的选择性,它们或者以职业(如劳工组织)、性别(如妇女组织)、种族(如美国的有色人种促进会)等特定社会关系作为吸纳集团成员的主要依据,或者是以某一社会政治议题为基础形成的集团,如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的政治团体。进入这些团体,都有较为严格的资格限制,也正是政治团体本身的这种排他性和选择性,政治团体才能够发挥其作为特定利益要求代表者的作用;政党则不然,在西方,只要有利于本党竞取选票,任何具有选民资格的公民都是它们积极争取的对象,所以,只有政党才能满足进行大规模政治动员的需要。
最后,在组织规模上,除了少数大型组织(如劳工组织、教会、农场主组织等)外,政治团体的组织规模一般都很小,是一种“小集团政治”。它常常只涉及少数人的利益,正是由于少数人对自身利益有着强烈的自觉,才使特殊利益更容易被组织起来。而政党政治是一种“规模政治”,成员数量的多寡直接决定着政党的政治前途。这样,以自己的政治纲领和政治承诺赢得尽可能多的选民的支持,正是政党组织的政治命运所系①。
(二)政治团体的特征
既然政治团体是基于共同的利益诉求而联合起来,为实现这一群体利益而影响政府政策的人们的集团,那么,共同的集团利益或要求正是任何政治团体赖以存在的基础,政治团体的活动由该团体所追求的目标即集团的利益所确定。也就是说,“每一个集团成员因他们在具体政策上的共同选择而团结在一起,这些选择在他们的活动或者在实现这一政策的行为中表现出来。”②首先,共同的集团利益是政治团体的最基本特征。这种利益可能是集团成员直接的经济利益,例如劳工组织旨在推进工人们的工资水平、福利保障等等,制造业主协会旨在促进政府各种有利于制造业的政策措施;也可能是基于成员某一共同的道德理想或长远目标,如那些旨在解贫济困的慈善团体、绿色和平组织等等。当然,这种利益基础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政治权力结构、经济利益格局以及政治团体自身性质的改变而不断变化。
其次,政治团体都有着各自的组织规则和组织结构。任何组织都需要对本组织的运作目标、原则、宗旨以及成员资格和行为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可以说,一套切实可行的组织规则是任何试图在政治领域内有所作为的政治团体的基本要件。一般来说,政治团体内部组织结构的严密程度往往与该集团的政治影响力密切相关,组织愈严密,其掌握的政治资源就愈丰富,其在政治过程中愈可能产生更大的政治影响,更有可能受到政治权威的重视。
最后,政治团体参与、影响政府的政策过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不同社会集团实现自己利益的途径多种多样,相当多的利益冲突往往能够通过市场交换、谈判协商等非政治途径获得解决。与那些通过非政治手段实现自身利益诉求的社会团体不同,参与并影响政府政策、法规的制定过程构成了政治团体活动的主要内容,因为政府政策、法规的方向与该团体利益或要求能否实现或在多大程度上实现直接关联。
(三)集团政治理论
正是基于现代政治生活中团体现象的普遍性,研究集团组织在政治过程中的结构与功能,便成为政治学者的重要关注点之一。这一方面的奠基性工作发端于美国学者阿瑟·本特利(Arthur Bentley)。1908年,他发表了《政府过程》(The Process of Government)一书。认为,政治过程实际上是集团间相互作用的过程,立法、行政、司法部门是集团作用于政府的中介,公共政策是政府试图协调各种集团利益诉求的结果。政党为集团利益的有效表达提供了输入通道,政府的功能则在于体察集团所代表民众的利益,并将这些利益纳入政府的决策过程。为此,本特利指出,排除了集团便无所谓政治,“充分叙述了团体,也就叙述了一切。当我说一切时,我指的就是一切。在对社会现象的研究中,完全的描述意味着完全的科学……”①。本特利对“团体”概念的界定非常宽泛,其中不仅包括那些有着正式建制的组织,而且包括那些没有正式的成员资格却有着相当程度的群体认同的无形“团体”,因此,在此后近五十年里,本特利将团体作为政治学分析单位的方法并未引起研究者们的关注。
1951年,戴维·杜鲁门出版了《政治过程》(Governmental Process)一书,成为20世纪中叶研究利益集团政治的代表作。与本特利试图建立所谓一般的“团体”政治学理论不同,杜鲁门则声称自己的目的只是提出一种关于利益集团及其特殊角色功能的有限理论。杜鲁门认为,利益集团是美国民主过程中的基本的和积极的成分。随着现代社会日益复杂和专门的利益分化,个人更多地受到社会各个部分或集团的影响,“集团的经验及其与个人的联系是基本的……通过集团,人们去了解他们存在于其中的社会,并对社会作出反应。”集团是人们基于共同的利益考量和面临共同的挑战的情况下形成的,它是集团成员协调彼此间以及与其他集团之间关系的有效手段。集团间的冲突是政治领域各种力量分化组合的重要动力,也是公共利益形成的基础。政府决策正是有着一定政治目标的利益集团作用于政治过程的结果。对普通民众而言,利益集团为他们提供了参与政治过程的有效工具,民主政治在集团政治活动中得到了体现①。
在本特利和杜鲁门所开创的集团政治理论基础上,以厄尔·莱瑟姆、罗伯特·达尔、V·O·基为代表的多元主义政治理论家,进一步拓展了对于集团在现代政治生活中角色功能的研究。1952年,厄尔·莱瑟姆出版了《政治的集团基础》一书,通过对美国政府决策过程的实证研究,认为,在现代社会,个人的主要社会价值只有通过集团才能得到实现,利益集团是政府得以运转的齿轮,政府仲裁集团之间的利益角逐,实现它们之间的权力平衡,保证所有利益集团都能够参与政治过程②。1961年,罗伯特·达尔发表了他的代表性政治学论着《谁统治?一个美国城市的民主与权威》。从1955年到1959年,达尔对纽黑文市(New Haven)的政治过程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并翻阅了大量的档案文献,最终写成了这本书。达尔发现,纽黑文市的市政决策并非如一些人认为的是少数集团利益始终主导下的,利益集团的复杂性使决策权分散在不同的人群手中,政治生活充满了不同集团人们的讨价还价,集团保证了民众的广泛参与。三年后,政治学者V·O·基出版了《政党与压力集团》一书,认为,利益集团构成了政治制度的基本要素,在政治过程中,“集团力量构成重要的推动力量。……政府权力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在于实现合理的集团目标,协调集团冲突。”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与合作是公共秩序得以形成的基础,决定着政治权力的分配结构③。
二、政治团体的类型
现代政治生活中的团体现象林林总总,纷繁复杂,要对其进行研究,必须对形形色色的政治团体分门别类,也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可能对政治团体的性质和特征有一个较为清晰、准确的把握。对政治团体进行分类,一般采用三种划分标准:组织所追求利益的性质,组织的结构性质以及组织的法律地位。
(一)特殊利益政治团体和公共利益政治团体
按照政治团体所追求利益的性质,可以将政治团体划分为特殊利益的政治团体和公共利益的政治团体。有关公共利益与特殊利益之间的界限,是政治理论中最古老的话题之一。当一种利益为某一范围共同体全部或绝大多数成员享有,而且这种利益的享有并不具有排他性的时候,这种利益便可称之为公共利益;而当一种利益只是由共同体内少数人或一部分人分享,而且排斥其他人甚至与其他人的利益相对立的时候,这种利益即可称之为特殊利益。如“美国银行家协会”所寻求的利益与“废除死刑联盟”所促进的利益在性质上就有着明显的差别:前者的成员只局限于银行家,而且所推进的利益只是对银行业有利,所以,显而易见,该协会属于特殊利益的政治团体;而对废除死刑联盟这样的政治团体来说,其成员当然并不希望在犯重罪时被剥夺性命,但它的成员并不局限于那些因谋杀而被起诉或面临严重刑罚的人,任何在道义上反对死刑的人们均可成为该组织的一员,而且虽然他们反对使用死刑,但他们自己往往不能直接受益于他们所支持的政策。可见,与银行家协会这样的特殊利益团体相比,诸如废除死刑联盟这样的政治团体所代表的利益并不具有排他性,它能够为共同体内绝大多数成员所分享,所以,这种政治团体即可称之为公共利益的政治团体。
(二)官方、半官方政治团体和民间性政治团体
按照组织结构的性质,政治团体可以划分为官方性的政治团体、半官方性的政治团体以及民间性质的政治团体。政治团体的官方性质意味着政治团体在组织建制和经费来源方面直接受到政府的影响。这些团体要么是在政府倡导下组建,要么是由政府直接出面组建,其推动力具有“自上而下”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