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制度化阶段。在议会内部发展出来的政党此时一般都会出现制度化的两党制。如果还有外力介入,则更可能形成多党制。反对现存制度的革命党或民族主义政党也迟早会建立起一党或以一党为主的政党制度。
(三)现代政党的基本类型
在当代世界的2000多个政党中,从不同的划分标准出发会划分出各种各样的政党类型。目前学术界有较大影响的几种划分方式是:
从政党的阶级属性出发,根据政党的党纲和实际行动而将政党分为资产阶级的政党和无产阶级的政党。也有学者按照这一标准进一步将政党细分为资产阶级政党、无产阶级政党和小资产阶级的政党三类。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这是划分政党类型时所应使用的一种根本性标准。
依据政党是否被一国的法律所认可,可以将其划分为合法的政党或“非法”的政党。合法的政党认同现行制度,并被该国的法律所认可,能够以合法的形式公开举行活动,如英国的保守党和工党,美国的民主党和共和党;“非法”的政党则不认同现行制度,因而不被现行法律所认可,只能秘密开展活动,往往以推翻现行制度为目标,如有些资本主义国家曾经出现过的共产党。在有些国家,还存在着一种所谓半合法的政党,即这些政党虽然没有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但是国家又默许他们展开一些半公开的有限政党活动。
根据政党在一国政治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又可将合法的政党细分为体制内政党和体制外政党。体制内政党是指那些在一个国家的政治运作中长期起主导作用或有重要影响的一个或多个政党,如德国的基督教民主联盟、日本的自民党;体制外政党则指虽然可以合法存在,但是在政党竞争和政治生活中只起非常小的作用,实际上被排除在政党竞争和政府体制之外的政党,如英国的苏格兰民族党、美国的进步党等。如果按照这个标准再作进一步的划分,还可将体制内政党细分为执政党、在野党和参政党。
也有些学者根据政党的组织和活动范围来划分政党的类型。如根据政党的组织主体的差别,可以把政党分为精英党、干部党和群众党;根据政党在一国内部的活动范围,可以把政党分为全国性政党、地区性政党和国际性政党。
在政党类型划分中,意识形态是人们使用得最多的一种划分标准。传统的做法是根据意识形态倾向的不同,将各类政党分为左、中、右三派,即保守型政党、改良型政党和激进型政党。也有人按照这个标准并结合其他相关因素,将其进一步细分为共产主义政党、民主社会主义政党、保守主义政党、民族主义政党、法西斯主义政党、生态主义政党和地区主义政党①。
自从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47年组织了第一个共产主义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以来,在一个多世纪中,共产主义政党从一种国际性政党演化为一国内部的政党,并且出现了共产主义政党的不同模式。到1986年时,其党员规模曾经发展到15个国家的9000万党员。苏东巨变之后,前苏东国家的共产党大都被解散或放弃了原有的信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共产党则正在当代资本主义的新形势下探讨新的改革道路和改革策略;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共产党在坚持原有信仰的基础上迈向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道路。
第二国际解散之后,持改良主张的成员大多在各国内部建立起了奉行中间路线的社会民主党,并有过单独或联合执政的经历。1951年6月,19个国家的社会党或社会民主党在德国法兰克福召开第八次代表大会,建立了新的民主社会主义政党国际组织——社会党国际,党员数目发展到1600多万。
在战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社会党国际的力量得到迅猛发展,已经成为资本主义国家的一支强大力量,20世纪70年代以来,其影响已经越出欧洲而在亚非和大洋洲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苏东巨变之后,社会党的力量在东欧也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影响。在1996年召开的第二十次代表大会上,已经有58个正式成员党、6个观察成员党、3个兄弟组织、7个联系组织参加会议。
保守主义的政党曾经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政治力量。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这类政党在多数国家都失去了对政权的垄断地位,目前的影响也主要局限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保守主义的政党在国际上也组成了3个大的组织:
国际民主联盟、自由党国际组织和基督教民主联盟,约有90多个政党参加。
民族主义政党大多产生于发展中国家的民族独立运动之中。这些政党在立国之后虽然都主张发展民族经济,巩固民族独立,弘扬民族文化传统和建立新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等,但是在产生时间和组织规模上差异很大。大多数民族主义政党在建国后都以一党制或主从政党制的面貌出现,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大的国际性政党组织。
法西斯主义政党主要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意大利、德国和日本等国出现的独裁性政党。这类政党在国内上台之后一律取消了其他政党的存在,并剥夺了人民的各种自由权利而实行专制统治,实行种族清洗;对外则发动疯狂的侵略战争。这些政党虽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都被强行解散,但是目前在西方各国中也仍然存在带有法西斯主义倾向的政党。
生态主义政党大多从发达国家内部的生态保护运动中发展而来。目前比较有影响的是1980年在联邦德国成立的绿党,其基本主张是实现生态平衡、社会公正和基层民主等。在1984年成立欧洲绿党组织时,有9个国家的10个政党参加会议。
地区主义政党是在一些国家中以地区或少数民族为基础而形成的,以发展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事业为目标的政党。这类政党大多在一国内部活动,并且基本上都是一些小党,往往没有上台执政的机会,而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的政策。有的国家的地区主义政党,如英国的威尔士人民党,则以争取本地区的独立为自己的目标。
二、政党制度
(一)政党制度的内涵
所谓政党制度,一般是指根据一国的法律规定或长期政治实践而固定下来的政党结构模式。但是关于政党制度具体应包含哪些内容,目前学术界还有一定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政党制度就是国家对政党活动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具体规定;有的学者则认为,政党制度是执政参政的体制和党际关系的模式;还有的学者认为,政党制度是政党自身的各种组织制度和活动规则①。
我们认为,国家对政党的有关法律规定不应视作是政党制度的具体内容,因为法律只是一国政党制度形成的因素之一,而不是政党制度本身。如英美等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实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这两个国家的两党制度是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因此,只能说法律只是政党制度的规定要素之一,而不是外显的政党制度本身。所以,政党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一国的执政参政和党际关系模式,即政党制度的体制模式;二是政党的内部构成和活动规则,即政党的组织结构。
一个国家为什么会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现有的政党制度是多方面因素作用的结果。法律的规定当然是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不同,各国的政党立法有不同的情况。有些国家是通过专门的政党法来规范政党行为,如二战后的联邦德国就于1967年制定了专门的政党法。还有一些国家没有专门的政党法,而只是在一些相关的法律中规定了政党活动的某些方面,如美国国会1974年通过的限制选举经费的法律规定,每个政党为举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最多只能花费450万美元。中国宪法规定,在中国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有些国家的政党制度的形成甚至不是因为成文法的规定,如英国在大选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即为执政党,该党领袖出任首相等,就在更大程度上是一种惯例。除此之外,一国之内的阶级、阶层和政治力量的对比状况,国家的政体形式和各国选举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差异,也是影响政党制度的重要因素。
(二)政党制度的体制模式
人们通常所指的政党制度很大程度上就是指政党制度的体制模式,也就是政党执掌、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方式和党际之间的关系模式。因此,政治学者在研究政治制度时在这方面,尤其是在政党制度的体制模式上倾注了很大的精力,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体制类型。目前较有影响的主要有下面几种。
传统政治学采用得最多的一种方式是根据政党的数量多少,将政党制度的体制模式分为一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三种类型,有时也加上无党制作为补充。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发展中国家出现的多样化政党模式刺激学者们提出了更细的划分方式。比较有名的划分方式是:“五分法”,即A·S·班克斯和R·B·泰克斯特把政党制度分为一党制、主从政党制、一个半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如亨廷顿也采用了这种方法来研究发展中国家的政党制度;“七分法”,即一党制、霸党制、第一大党制、两党制、有限多党制、极端多党制和微型多党制。除了这种基本的分类外,还有的学者在此基础上结合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和作风等,将一党制又细分为一党专制制、一党威权制、一党多元制、实用一党制、一党霸权制和一党优势制等;将多党制又细分为两党制、温和多党制、碎片化多党制和极端多党制等。
随着政治学研究的发展,单纯以数量作为政党制度划分标准的做法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因为现实政治表明,用政党数量来划分政党制度往往不能抓住政党制度的根本特征,所以在传统分类受到挑战的情况下,也有一些学者采用了其他标准来划分政党制度的体制模式。如J·拉帕隆巴拉等人就根据政党的执政方式把政党制度的体制模式分为独霸型政党制度和轮流型政党制度。国内也有学者以执政党之间的相互关系为据,将其分为无对抗的政党制度和有对抗的政党制度等。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制度的基本性质,我们首先把政党制度的体制模式分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结合政党的执政方式,参照G·萨托利关于政党制度的划分,我们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当代政党制度的体制模式细分为竞争型政党制度和非竞争型政党制度两种类型。
1.竞争型政党制度
竞争型政党制度是指一国的政党通过竞争选票或议席的方式而上台执政的政党体制模式。从政党的产生与发展规律中我们可以知道,一旦政党产生于议会之内,政党一般都会伴随着议会的发展而比较平稳地过渡到一个竞争性的政党制度之中。对于后发国家而言,竞争性政党制度的形成则往往会经历一定的曲折。由于竞争型政党制度也有着产生与发展的不同轨道,因而在竞争性政党制度内部也有着不同的类型。
萨托利结合一国政党的数量与竞争性的程度两个标准,将竞争型政党制度又细分为极端多党制、有限多党制、两党制和一党独大制四种主要类型①。
极端多党制指有五个以上的政党存在并且都在政党力量格局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这种政党制度中,由于政党之间的意识形态差距非常大,以至于极左政党和极右政党之间很难达成妥协,政党之间的分布格局呈分散化态势和离心化竞争。不管哪一个政党或政党联盟执政,都面临着两个以上的反对派。
所以政党联盟执政和政局不稳是其最大的特征。极端多党制的典型代表有德国的魏玛共和国、法兰西第四和第五共和国、意大利(1948-1972年)、挪威(1945-1969年)、芬兰(1951-1972年)、瑞士(1947-1971年)和以色列(1949-1973年)等。
有限多党制的政党数量一般在三至五个,政党之间的意识形态差距也不是很大,因而政党之间的竞争是一种向心力作用下的竞争,比较容易形成政党联盟执政和政党集团的两极化分布态势。其典型代表有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比利时、爱尔兰、冰岛和1970年以后的挪威和瑞士等国。
两党制一般由两个势均力敌的大党相互竞取选票或席位而轮流上台执政。在这里,两党仅指轮流执政的政党数目,而并不是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实际只存在着两大政党。事实上,在实行两党制的国家中,除了轮流执政的两个大党外,往往还存在着其他若干小党。只是其政治基础弱小而一般不可能成为主要的政党单独上台执政,而只能以其他方式影响国家的政策。两党制起源于英国,目前比较典型的两党制国家有英国、美国和新西兰等。
在一党独大制下,虽然各政党之间仍然存在竞争,但是有一党占有绝对优势而长期执政。其他政党虽然也是合法而正当的政党,也可以与大党角逐选票或席位,但是大党的超强地位使得其他小党很难单独上台执政,也只能以其他方式影响国家的政策。此时,党与党的竞争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内化为大党内部各派系之间的竞争。实行过一党独大制的国家有1952年以后的印度、1955年至1993年的日本、1950年至1960年和1965年至1970年的土耳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