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各有其功能和特征,由特定的政府机构来履行,这种差异性决定了政府权力的基本结构。但是,前已述及,立法、行政与司法三权并不是纯粹的,而是相互渗透的,都不同程度地融汇了各自权力的内容和性质。这种权力的相互渗透也体现在各政府机构之间的权力交叉设置上,如一些行政机构拥有立法否决权、行政立法权以及部分司法权,一些国家的最高法院也通过法律解释权来作实质性的立法工作。政府权力在政府各机构之间的相互渗透,将对政府权力结构的变动构成影响。当前在许多西方国家,由于立法权重民主而轻效率,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瞬息万变、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而出现了行政权相对强化、立法权相对弱化的趋势。部分立法权正逐渐向行政机构转移,一方面是适应社会管理的专业化要求,立法者对于专业化的具体管理事项缺乏必要的知识,因此涉及专业管理方面的立法只有依赖于掌握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来制定,这部分立法权便转移到了职业官僚手中。另一方面是为了提高立法的效率,由于立法权的非经常性和审慎的特征,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当前社会管理的要求,由行政机构立法是为了提高政府对社会变化的即时反应能力,保证政府权力的有效运作。这种变动对于政府权力结构具有根本性的意义。首先,由行政机构行使立法权必然会导致立法权性质的变化。其次,随着立法权向行政机构的转移,行政权日益凌驾于其他政府权力之上,而基于行政权本身的集权特点,政府结构也逐渐走向集权,而呈现“行政集权民主制”的结构特征①。
(二)政府权力的纵向结构
政府权力的纵向结构是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纵向权力划分。现代政府都必须对社会进行分级管理,从而形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
中央政府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总揽国家政务的政府机关,在政府体系中居于核心和最高的地位。地方政府是按行政区划所建立的政府,只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事务管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是历史地形成的,决定了政府总体的社会调控和资源配置方式。
政府权力纵向划分的法理原则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保留权力的分权原则。这一原则认为,地方政府的权力是固有的,中央政府的权力是地方政府自下而上让予的,据此,在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进行权力划分的时候,中央政府的权力采取列举的办法,即在宪法或法律中对其所应具有的权力加以明确规定,地方政府的权力则采取保留的方式,即除少数列举的条款外,没有列举的权力都由地方政府保留。这样,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范围都得到明确的界定,双方只能在此范围内行使各自的职能。按照这一分权原则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力的典型国家是美国,美国宪法第十条修正案明确规定:“凡宪法所未授予联邦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皆由各州或人民保留。”第二种类型是授予权力的集权原则。这一原则认为,中央政府权力是固有的,地方政府权力是由中央政府自上而下授予的,因此,地方政府的权力归属中央政府所有,中央政府具有最终决定权。按照这一原则,宪法和法律并不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进行明确的规定,所有权力都归中央政府保留。尽管在法律上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权范围加以规定,但是由于所有权力归属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可以随时对授予地方政府的权力进行调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是模糊的。
根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可以把政府权力的纵向结构分为四种类型②。
1中央集权结构
这种权力结构的基本特征是国家的统治权集中于中央政府,强调中央政府的集权和权威,中央政府在整个社会调控中具有核心地位。地方政府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两者之间是上下级关系,地方政府受中央政府领导和控制,必须严格服从中央政府的权威,故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权力划分,而只有对职能范围的界定。中央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收回或扩大授予地方政府的权力,以求在维护中央政府权威和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之间取得平衡。一般认为,中央集权结构有利于维护中央政府权威和社会稳定,以对社会资源进行统一的配置和利用。对于一个超大规模的社会而言,这一点尤为重要。由于社会规模大,必然会出现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借助中央集权,可以从大局出发对社会资源进行相对集中的配置利用。但是中央集权结构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即容易压抑地方政府的自主性和积极性。中国和法国是中央集权结构的典型国家。
2地方分权结构
地方分权结构的核心是地方自治。中央政府权力是由地方政府让予的,由此而产生的中央政府职能也被视为一种对地方政府职能的辅助。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限由宪法明确规定,军事、外交等事关全国大局的政务,由中央政府统一执掌。地方政府拥有较大的自治权,中央政府一般不能直接干预地方政府权力,而是采取立法监督、行政监督、财政监督等方式进行间接的指导和调控。地方分权结构保证了地方政府权力的自主性,一方面提高了地方政府发展地方事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推行有利于其社会发展的政策上,具有更为充足的自主权力支持。但是在地方分权结构下,地方政府的离心倾向较重,中央政府缺乏整合权威,对于统一市场的形成和社会稳定,都会构成潜在的威胁。英国是地方分权结构的典型。
3均权结构
均权结构是在对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两种权力结构类型优势进行综合的基础上形成的,目的是在中央集权结构的条件下,通过分权实现地方政府的权力自主,从而实现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平衡,寻求地方自治的合理性。在均权结构中,以坚持中央集权为前提,地方政府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但是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进行了明确的职能划分,并在法律上赋予相应的权力。授权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是均权结构和集权结构最根本的差别所在。这样,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就相对固定,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权力的调整再不是随意性的权力运作,而必须依法进行。另一方面,尽管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是上下级关系,但是在行为方式上,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都有明确的划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领导也遵循分权原则,尽量避免在职能层次直接干预地方政府事务,而更多地通过法律调控和人事控制等间接途径来实现对地方政府的领导。中央政府权力与地方政府权力之间是一种均衡关系而不是单一的命令关系。均权结构既保证了中央政府权威,同时又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4联邦结构
在联邦结构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是相互独立的权力体系,两者互不构成权源关系,而是由宪法规定其权力。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形成协调和合作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且这种协调合作关系也是以承认各自在法律上的独立为前提的。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就其职能目标而言是全国性的,但是就其职能范围而言又不是全国性的,因为中央政府无权干涉作为联邦成员的地方政府独立的权力范围。不干预原则是联邦结构最为显着的特征。联邦结构是一种开放的权力结构,可以包容各式各样的权力系统,在构建大规模社会的同时也能够充分保证民主的发展,杜绝专制集权的可能。美国是典型的联邦结构。
政府纵向权力关系在实际运作中是十分错综复杂的,有可能出现集权结构下权威涣散,或分权结构下中央政府干预过多的反常格局,因此政府纵向权力结构对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而言并不是绝对的。这样,从最大限度发挥政府权力效能的角度,必须贯彻权力动态平衡的基本原则,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根据职能要求形成均衡的权力分布,并且在法律和制度上加以规范化,避免畸轻畸重的现象,从而使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能在其权力范围内充分发挥积极性。
(三)政府权力的横向结构
政府权力的横向结构是指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传统社会的政府体制中,三权基本上是融汇一体的。近代以来,或是出于权力制衡的考虑,或是基于职能分工的需要,一些资产阶级学者先后提出三权(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四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与弹劾权)乃至五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和考试权)划分的分权学说,并且在现代国家的政府体制中付诸实践。
前已述及,立法、行政与司法三权的划分是现代政府的基本组织原则,对于不同国家的政府而言,三权划分的实质和目的是迥异的。职能分工是三权划分的客观需要,而分立制衡则是主观设计的结果,受制于具体的历史传统和社会背景,对于不同国家的政府而言,则未必全然适合。基于此,政府横向权力结构也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从三权之间的权力关系,可以把现代政府权力的横向结构归结为三种不同类型。
1集权型
集权型又称家长式的三权分立制。这一权力结构特征体现于半总统制国家中。在这种结构中,国家元首的权力凌驾于各政府机构之上,成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三权的“仲裁人”和“保证人”,三权分立制衡的功能主要取决于国家元首的权力。如议会对内阁的不信任案能否导致内阁重组,最终取决于国家元首的同意。
法国政府和俄罗斯政府是集权型横向权力结构的典型。法国宪法赋予总统很大的权力,总统在行政上拥有不受议会制约的广泛任命权,统摄一切内政外务;在立法上总统拥有法律审批权,议会通过的法律要送交总统签署颁布,宪法赋予总统一项重要的立法权是提交公民投票权,总统可以绕过议会,将法案提交全民公决;在司法上总统作为司法独立的保证人,担任最高司法会议主席,行使司法行政权,并运用宪法委员会行使宪法审查权。总统的权力与三权之间并不是平衡的。总统有权以任何理由解散国民议会,不需任何副署。由于总统不是内阁成员,对内阁决议不负政治责任,责任由总理和有关的部长承担。故法国政府结构中只有总统对三权的制约,三权对总统的制约则有名无实。当然,由于议会与总统分别选举产生,如果议会多数党与总统不属于同一党派,在总统需要寻求议会支持的条件下,会出现总理与总统的权力制衡。
俄罗斯的总统是三权分立的中心。国家杜马的选举由总统确定,总统有权按照宪法规定的情况和程序解散国家杜马;总统经国家杜马同意任命政府总理,其他内阁成员任命则不受议会制约;最高法院、宪法法院、仲裁法院法官以及最高检察长都由总统提名。总统统领一切政务,具有联邦法律的签署颁布权和提交全民公决权。议会对总统的制约是微弱的,议会无权中止总统的命令和指示,议会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只能由总理负政治责任,而不能及于总统,除非查实总统有犯罪行为,否则议会不能以任何政治理由弹劾总统。
2分权制衡型
这一权力结构特征主要体现于总统制国家。在分权制衡型结构中,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别由议会、总统和法院承担,这些权力机构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各自由选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在分权制衡型结构中,各权力机构之间的权力是交错设置的,即存在一部分共有权力,同时又具有相互监督和相互否决的权力,从而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议会对总统提名的内阁成员具有同意权,总统具有立法否决权,法院则有违宪审查权。另一方面,三权之间又尽量保持独立性,避免一种权力凌驾于其他权力之上。议会不能对总统实施倒阁权,总统也不能解散议会,法院则独立行使司法权。
美国政府是分权制衡型权力结构的典型。总统身兼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拥有广泛的权力,领导联邦层次的一切行政事务,内阁成员由总统任命,对总统负责。总统还是三军总司令,掌握最高军事指挥权。对于议会通过的法案,总统具有签署权和否决权,从而构成对议会的制约。总统对司法权的制约则体现在总统经参议院同意任命联邦法官的权力上。国会是联邦立法机关,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国会除了行使立法权,对于联邦财政和税收、货币制度、对外宣战等重大问题具有决定权。国会对总统权力的制约体现在,总统与外国缔结条约及任命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同意,众议院则有权提出财政案和弹劾案,总统则无权解散国会。联邦法院对总统和国会的制约则主要体现在联邦法官的违宪审查权上和独立检察官制度上,前者指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国会或总统的法律法令是否违宪展开调查,判定违宪则宣布无效,后者则是指独立检察官有权就总统及其内阁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制度。因此,美国政府中并不存在最高权力机关,三权之间是独立、对等的关系,借助权力在国会、总统和法院之间的交错设置,为权力制衡提供了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