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构成违法行为的三个方面的因素,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在认定违法行为时,必须全面地、综合地进行分析,弄清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具备构成违法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上述三个方面的因素,这样才能正确地认定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的分类
第一,刑事违法。在我国,犯罪主要可分为八大类:即反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婚姻家庭和渎职罪。总的来说,犯罪是一切违法行为中最严重的一种,但不同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又有轻重之分。第二,民事违法。民事违法是指违反了民事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究民事责任的行为。例如,非法占有、使用、处分或损坏了其他组织,个人的财产;与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签订经济合同后,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等等。
第三,行政违法。行政违法是指违反了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的一般违法行为,例如,不服从上级决定、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丧失立场、包庇坏人;腐化堕落,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等等。另一种是社会组织和公民违反国家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如公民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在城市任意发放高大声响,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和休息,不听制止等等,都是行政违法行为。
第四,违宪。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根据,因此,上述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从原则上讲,也是违反宪法的,但这并不是特定意义上的违宪。违宪,一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决议,以及采取的措施与宪法的内容和原则相抵触;二是指主要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行为与宪法的内容和原则相抵触。
违法行为的危害
对于违法行为的危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首先,从政治方面来看。第一,威胁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在各种违法行为中,刑事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最大,而在犯罪行为中,又以危害国家安全罪为最严重。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犯罪,是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社会上极少数敌对分子,为了实现他们的反革命梦想,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破坏、捣乱。他们有的张贴标语、散发反动传单;有的组织反革命集团、持枪抢钱阴谋上山“打游击”等等。第二,破坏国家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条件,而许多违法行为,特别是刑事违法行为,是对安定团结的直接破坏。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破坏作用,是严重而明显的,其他许多刑事犯罪,也在不同范围和不同程度上,破坏国家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的巩固和发展。
其次,从经济上看。我国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是实现我国现代化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物质保证。改革开放十几年来,我国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为了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打击经济领域里的犯罪行为,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惩治了形形色色的经济犯罪,为国家挽回了巨大损失。比如,其他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也会给我国国民经济造成巨大损害。
再次,从精神文明方面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取得物质文明建设巨大成就的同时,十分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为新时期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任务,指明了方向。我国宪法也规定,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然而,现在社会上仍然有那么一些人,视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和严重的后果。例如制黄贩黄、屡禁不绝;有些地方,赌博盛行;吸毒贩毒,情况严重;还有些地方封建迷信死灰复燃、愚弄群众……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毒害人们思想,腐蚀人们心灵,败坏社会风气,是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水火不融的。
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
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有着巨大的教育作用,它首先是要求和指导全体公民自觉地守法。与此同时,它也具有很大的强制性,这表现在法一经颁布实施,便发生普遍的约束力,要求人人必须遵守;如果有人做出了违法的事情,则他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有的还要受到法律制裁。这种法律制裁,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法律制裁,一般分为刑事制裁、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宪法制裁四大类。
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也叫刑罚或刑事处罚,它只适用于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触犯了刑律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刑事制裁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执行。被判管制的人不予关押,但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三年。拘役由人民法院判决,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拘投是将犯罪分子监禁在一定场所,剥夺其自由。拘役的期限为15日以上6个月以下。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一年。
有期徒刑,是将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内监禁起来,使其与社会脱离,剥夺其自由,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20年。服刑期间,罪犯确有真诚悔改或主动表现的,可以减刑或假释。
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严重刑罚,是将犯罪分子终身监禁起来,使他们与社会隔离,凡是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如果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或者假释,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缓期二年以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减为无期徒刑;在缓期执行期间,罪犯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准,执行死刑。
附加刑中罚金,是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强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的钱币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是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在一定时间内享受政治权利的刑罚;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此外,对于在我国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使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除出境的处罚。
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国家机关对违反国家行政管理法规情节轻微,还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做出的制裁。工商企业等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也要受到行政处罚。这种制裁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实施,无处分权的机关和部门不得行使。国家行政管理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它包括治安管理、财政金融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农林水利管理、市场管理、卫生管理和海关管理等等,国家针对不同个人,不同单位的不同违法行为,采取不同种类的处罚方式。根据我国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对违法个人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没收、拘留、劳动教养和限令出境等。
警告,是对某些有轻微违法行为人的训诫,促使被警告人提起应有的注意和警惕。
罚款,是强制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额的钱币。
没收,是剥夺个人因违法行为所得的财物。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短时间的拘禁,是一种强制性教育的措施。
劳动教育,是对有违法行为而又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劳动教育期限为一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
限令出境,是对违反我国行政管理法规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处罚措施。
对违法单位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停止贷款;扣留货物;赔偿损失;吊销营业执照;停业;停产治理;冻结资金。
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对违反民事法律规定,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或者不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个人或组织的处罚。
民事制裁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反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以上制裁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适应。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对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人,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其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宪法制裁
在我国,由于作为违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和重要的国家机关领导人,所以,宪法制裁针对国家机关就是撒销其制定的违反宪法,法律的法规,决定和命令,或宣布其无效。针对违宪国家机关领导人,则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职务。由于某个国家机关的违宪行为,给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民个人造成损失,还应该由违宪机关负责经济上的赔偿。
可见,不论是一般的违法活动,还是犯罪活动,都不仅会危害国家、危害社会、危害他人,而且会使违法犯罪者本人招致国家的法律制裁。到头来,自己的某些方面的利益也要受到损害。因此,我国的每一个公民,在他们生活、劳动、工作的各个领域,都应该严格按照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要求办事,树立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观念,自觉地做到守法。这样,既有益于整个国家和人民,有益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同时,也有益于每个公民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