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贷记或借记“应收分保账款”
科目。
(3)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的,应按摊回的赔付成本的金额,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
(4)期末,应将“摊回赔付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四、应收分保准备金的核算
1.应收分保准备金的确认
准则第六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准则第八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当期损益,并同时确认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2.科目设置
(1)“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核算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应收的分保合同准备金,贷方登记冲减的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余额在借方,反映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余额。该科目应按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设置明细账。
再保险分出人也可以单独设置“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
(2)“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核算反映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该科目属于损益类(收入)科目,其贷方登记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借方登记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的数额,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该科目应按保险责任准备金类别和险种设置明细账。再保险分出人也可以单独设置“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
3.账务处理
(1)公司在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相关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调整金额,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
(2)公司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贷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3)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借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
(4)在对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补提保险责任准备金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保险准备金的相应增加额,借记“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贷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5)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
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准备金余额,借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
五、再保险合同损益的调整准则第十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当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终止,依赖于原保险合同存在的对应的再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再保险分出人需要在当期按照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被解除的原保险合同对应的应冲减的分出保费,应冲减的摊回分保费用。
准则第十一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二十条规定,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摊回赔付成本是以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为基础计算确定的,因此,在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减少的同时,应相应冲减摊回赔付成本。
准则第十四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分出保费时应当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分出人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在计算确定再保险合同各项损益时,虽然已采用合同预定或尽量合理的方法对再保险合同损益进行了计算或估算,但在确定分保账单时,仍然可能因为各种情况导致账单数据和前期计算或估算数据不一致。再保分出人应在与再保接受人确定分保账单的当期,按照账单数据与前期计算或估算数据的差额,调整当期相关再保险合同损益项目。
六、再保险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
再保险合同形成的债权主要包括: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准备金;再保险合同形成的债务主要包括:应付分保账款、存入分保准备金。另外,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之间的预付款行为会形成预付款资产或负债。
1.再保险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的确认(1)存入分保准备金,是指公司的再保险业务按合同约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费以应付未了责任的准备金。存入分保准备金通常根据分保业务账单按期扣存和返还,扣存期限一般为12个月,至下年同期返还。
(2)再保险分出人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由此形成的对再保险接受人的债权或债务。
①再保险分出人应在确认分出保费的同时,确认应付分保账款;②在确认摊回分保费用和摊回赔款的同时,确认应收分保账款;③在对原保险合同确认责任准备金负债的同时,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④在调整以上项目的同时,调整对应的再保险合同债权、债务;⑤再保险分出人应在收到再保险接受人预付的摊回分保款时,确认预付款负债;⑥在收到再保险接受人支付的分保准备金时确认存入分保准备金;⑦在向再保险接受人支付预付的分出保费时,确认预付款资产。
(3)需要指出的是,预付分出保费主要发生在超赔业务中。超赔业务的分出保费主要组成部分MDP保费(MinimumandDepositPremium)是再保险分出人提前支付给再保险接受人的预付性质的分出保费,再保险分出人应在支付MDP保费时将其确认为预付款资产,并在每期按照超赔合同计算或估算当期分出保费时冲减此项预付款资产,冲减至零后再确认应付分保账款。
(4)应收分保账款、应付分保账款、预付分出保费、预收摊回分保费用和存入分保准备金应区分不同的再保险接受人分别进行确认。不得将不同的再保险接受人的债权、债务合并确认,以保证债权债务的清晰、可靠和易于追踪管理。
(5)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就相互间的再保险债权债务进行实际结算时,再保险分出人应于完成结算当期同时调整该次结算所涉及的,已确认在该再保险接受人名下的应收分保账款、应付分保账款、预付分出保费、预收摊回分保费用和存入分保准备金。实务中,当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在某次结算的金额是双方部分债权与债务轧差后的净额时,再保险分出人应分别调整已确认的债权债务,不得以净额直接调整其对该再保险接受人的债权或者债务。
(6)再保险合同形成的债权如发生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2.再保险合同形成的债权的会计处理
(1)应收分保账款的会计处理。
应收分保账款是指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为了反映应收分保账款的发生和收回情况,应设置“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分保业务中应收未收款项的发生数,贷方登记收回数,余额在借方,反映应收尚未收回的分保账款。该科目应按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合同设置明细账。其账务处理为:
①公司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②公司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
③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贷记或借记“应收分保账款”
科目。
④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的,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
科目。
⑤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借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贷记“应收分保账款”
科目。
⑥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在能够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按摊回的赔付成本的金额,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
⑦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结算分保账款时,按应付分保账款金额,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按应收分保账款金额,贷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应收分保准备金的会计处理。
应收分保准备金的会计处理在前面已经述及,这里不再赘述。
(3)预付分出保费的会计处理。
预付分出保费是指在超赔业务中,再保险分出人提前支付给再保险接受人的预付性质的分出保费。为了反映预付分出保费的发生情况,应设置“预付分出保费”科目。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预付的分出保费,贷方登记冲减的已预付的分出保费,余额在借方,反映尚未转销的预付分出保费款。该科目应按分入人设置明细账。其账务处理为:
(1)在超赔业务中,再保险分出人提前支付给再保险接受人的预付性质的分出保费时,借记“预付分出保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每期按照超赔合同计算或估算当期分出保费时,借记“应付分保账款”,贷记“预付分出保费”科目。
3.再保险合同形成的债务的会计处理
(1)应付分保账款的会计处理。
应付分保账款是指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为了反映应付分保账款的发生和支付情况,应设置“应付分保账款”科目。该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其借方登记分保业务中应付未付款项的发生数,贷方登记实际支付的数额,余额在贷方,反映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该科目应按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合同设置明细账。其账务处理为:
①公司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的调整金额,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贷记“分出保费”科目。
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②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贷记“存入保证金”科目。按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借记“存入保证金”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按期计算的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借记“利息支出”,贷记“应付分保账款” 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