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A保险公司有关会计分录。
第一节寿险原保险合同的核算特点和要求
一、寿险原保险合同的核算特点
1.会计核算依靠保险精算
在“收支相等原则”下,各险种的保费收入以及给付各种保险金、退保金、年金应如何计算确定?为保障寿险业务的偿还能力,责任准备金如何提存?需要多少相应的营业费用?这一切都有赖于以保险数学为基础的“保险精算”来回答。保险精算是寿险所特有的,它虽然是在寿险会计核算体系之外独立进行的,但两者是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着的。保险精算离开寿险会计核算便失去其意义,而寿险会计核算只有依靠保险精算才使损益计算成为可能。
2.责任准备金核算占有重要地位
责任准备金是根据保险契约为支付将来的保险给付而设置的积累金,属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一种负债。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数额与同期全部有效保单价值相等。寿险责任准备金积累时间长、金额大,其核算的准确度如何,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偿付能力和损益计算的准确性。核算责任准备金能否较快增值,达到一定的收益率,以及安全程度(不致产生利差损)等是寿险核算非常重要的内容。
责任准备金在某种程度上控制着利润的实现过程,这也是寿险的一大特色。
3.关心远期比关心近期更重要
寿险原保险合同经营的业务具有保险期限长期性的特点,绝大部分是期限达十年、二十年甚至三十年以上的长期性负债,在收入补偿与发生成本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差,因此,对于寿险业务关心远期比关心近期更重要,因此,流动比率、现金比率对寿险业务并不重要,资产负债表分析更应关注远期偿付能力。而且由于寿险原保险合同经营的产品与人的身体、生命有着直接密切的关系,能否保证在未来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是事关公司生存的重大问题。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相比,寿险原保险合同偿付能力的重要性尤为突出。
4.盈利计算有其特殊性
寿险原保险合同在确定保险费时,是建立在“收支相等原则”上,即以保费收入的现值与给付利益的现值相等为条件的。所以从理论上讲,寿险业务没有产生类似非寿险业务那样的利润的余地,但寿险业务核算中损益计算的结果,能够产生盈利。这是因为,在保费计算中,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预定费用率与实际的死亡率、资金收益率、费用率出现差额,这种差额形成了寿险盈利的“三差”,即“死差”、“利差”和“费差”。
二、寿险原保险合同会计核算的要求
1.日常会计核算强调风险控制
由于寿险业务绝大部分属于长期性负债,具有业务范围的社会性、负债资金运用的安全性等特点,故风险控制是日常工作的主要目标,也是贯穿会计核算的指导。会计报表信息披露要求直观、有效、谨慎。
2.会计与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
会计核算工作,尤其是计提责任准备金等事项,依赖于业务部门的精算,而且寿险业务工作量大、范围广、时间长,签单、收费、登卡到记账、编表等整个核算过程,会计和业务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双方的处理手续必须衔接,起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监督的作用。同时,会计资料与业务资料应定期核对,防止错乱,以保证核算的准确性。
3.实行按险种核算损益办法
寿险业务的保障与储蓄双重性质要求各险种均需要单独核算损益,考核绩效。同时,对于共同费用要正确选择分摊标准,及时计入有关险种的成本,以确定经营成果,为分析和考核提供依据。
第二节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和保险金给付的核算
一、寿险保费收入的核算
1.寿险保费的构成
寿险保费是根据“保险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的。对投保人来说,按保险合同规定交付保险费是其义务,只有履行了交费义务,寿险合同的受益人才有在未来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对保险人来说,收取保险费是其权利,给付保险金是其义务。保险费是保险基金的根本来源。因此,及时收取保险费,组织好保费收入的会计核算,对于增加寿险公司的资金来源,增强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提高寿险公司的经济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前所述,由于保险费率的确定按收支相抵的原则,是对未来发生保险事故的一种成本预测,因此,定价成本是一种预计成本亦即事前成本。由于寿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所以保险费的计算主要取决于保险人的死亡率;又由于保险人是先收取保险费,而保险金要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给付,一般期限较长,根据均衡保费的原理,收到保险人前期的保险费中早期多收的保费有很大部分将以准备金形式提存出来累积起来,形成了储蓄性资金,这就需要考虑对这部分资金承担利息费用,因而在保费定价时应考虑利率;另外,保险人在经营保险业务中的各项费用也应由被保险人负担,在保费定价时还应考虑费用率。所以寿险保单价格的确定是基于三个预定因素,即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和预定费用率。
由此看来,寿险保费是由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两部分构成的,纯保费是抵付保险金的来源,它具体可以分成危险保险费和储蓄保险费,危险保险费是保险人用来抵付当年的保险金给付的,它是根据预定死亡率来确定的;储蓄保险费是用来逐年积累以抵付将来的保险金给付的,从实质上讲也就是责任准备金,它是根据预定利率来确定的。附加保费是业务费用的来源,是根据预定费用率来确定的。
2.寿险保费收入的基本程序
寿险保户的第一期保费一般是直接向保险公司交付现金或通过银行划账。
以后续期保费,保户应按规定的交费时间和保费金额,前往保险公司指定的地点(如保险公司营业部门等)交费或将保费存入银行由保险人通过银行划收。保险公司的内勤人员收到保费时,当即交由出纳人员收款,随即在三联式的“交费凭证簿”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及经办人员名章。交费凭证一式三联:一联“保费收据”交保户收执;一联“收据副本”业务部门留做登记业务卡片;一联“收据存根”
连同银行存款解缴回单,一并送交会计部门,会计人员据以办理会计手续。如属集体投保的团体业务,由保险公司与代办单位建立代收保费的关系,由单位指定经办人员代收代交,并以“非现金结算方式”将保费划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保费日报表”及所附的“交费凭证”、银行存款解缴回单等,必须对有关单证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即可编制记账凭证,办理入账手续。
凡电脑管理的险种必须经过电脑程序处理,首期保费出具电脑收据,据此收款,并在收据上加盖财务收款专章和出纳私章;续期业务和暂未进入电脑管理程序的险种开具手工收据。所有保险费收据必须注明条款、险种、交费年期、第几期交费、交费方式等明细情况,以保证会计核算与业务管理的准确、一致。
3.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
(1)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
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分期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具体而言,对于寿险合同,合同约定一次缴纳保费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确认应收保费;合同约定分期缴纳保费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确认首期保费收入,在合同约定的以后各期投保人缴费日期确认相应各期的保费收入。
根据这一原则,合同约定分期缴纳保费的,对于宽限期内应收未收的保费,保险公司应当确认保费收入和应收保费。如在宽限期结束后,投保人未及时交纳续期保费造成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应当在效力中止日,终止确认保费收入。如果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按合同条款规定对保险合同进行复效,应当区分补缴保费和利息,对于补缴以前期间未缴保费部分,确认为当期保费收入;对于加收利息部分,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2)分红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
分红保险是指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包括个人分红保险和团体分红保险(含补充养老保险型)。分红保险和传统寿险的主要差异在于,保户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保险公司分红保险经营结果的分配,但并不承担相应的风险。
分红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转移了保险风险,认定为保险合同。与普通寿险类似,在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保费收入。
对于不包含保险风险转移的合同,比如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属于金融工具,应当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确认和计量。
4.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核算
(1)实收保费的核算。
对于在保险业务发生时收取保费的情况下,由于保险业务已经发生,所收的部分就是即期保费收入。
例41 某寿险公司会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送来“简易人身险日结单”及所附收据存根和现金2000元,审查后办理入账。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现金2000
贷:保费收入——普通寿险(简身险)2000
例42 某寿险公司收到银行转来的收账通知,企业为其所属职工300人投保10年期寿险,每人每月交纳保费100元。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30000
贷:保费收入——普通寿险(团寿险)30000
(2)预收保费的核算。
对于分期缴费的保险业务,由于投保人一次性缴纳以后若干期保费,对于不属于当期收入的多缴部分作为预收保费处理,到以后年度应缴费时分期确认保费收入。
例43 张红投保个人养老金险,约定每月交费100元,2007年1月6日预交保费1200元。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预收保费时:
借:库存现金1200
贷:保费收入——年金保险(个人养老金险)100
预收保费——张红1100以后每月将预收保费转为实现的保费收入时:
借:预收保费——张红100
贷:保费收入——年金保险(个人养老金险)100
对于在核保出单前收取的首期保费,由于保险责任尚未生效,作为“暂收保费”处理。
例44 某投保人交来终身寿险现金保费2136元。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现金2136
贷:暂收保费——××保户2136
经核保部门核保,同意承保并签发保单,暂收保费转为实收保费。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暂收保费——××保户2136
贷:保费收入——终身寿险2136
(3)应收保费的核算。
对于寿险保费,保单宽限期内欠缴的保费的保单,其保费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其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同时,公司在宽限期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因此,应计提应收保费并确认保费收入。实际收到且属于约定金额范围的保费时冲减应收保费。保单失效后,将应收保费冲减当期保费收入。同时,将冲减的应收保费和超过宽限期后的应收保费转作表外项目核算。
例45 某保户王红2007年3月投保10期终身寿险,按规定每年缴保费10000元,宽限期为2个月。2007年3月5日王红交纳现金保费10000元,2008年3月5日续期缴费期已到,但王红尚未交纳保费。2008年4月,王红交来现金保费10000元。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2007年3月收到首期保费时:
借:库存现金10000
贷:保费收入——终身寿险10000
2008年3月保户欠缴保费时:
借:应收保费——王红10000
贷:保费收入——终身寿险10000
2008年4月收到欠缴保费时:
借:库存现金10000
贷:应收保费——王红10000
假设本例王红在续期生效对应日2008年3月5日以前交纳保费10000元,则公司首先应确认应收保费,预收保费时:
借:库存现金10000
贷:预收保费——王红10000
在生效对应日从预收保费自动冲减应收保费:
借:预收保费——王红10000
贷:应收保费——王红10000
(4)失效保单的核算。
根据人寿保险条款的约定,宽限期外仍未缴费的保单丧失保单效力。如果投保人在两年之内缴付欠缴的保费和相应的利息,该保单可以恢复效力。在实际收到投保人补缴的保费时确认保费收入,补缴的利息作为利息收入。如果投保人在两年之内仍未补缴保费及其欠缴的利息,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该保单永久失效。该类保单在寿险责任准备金项下按失效保单现金价值提列准备金。
例46 某保户投保养老险,因经济困难未按期交费使得保单失效。一年后即复效期内保户申请复效,保险公司同意并要求保户补交保费1500元,利息50元,投保人交来现金。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现金1550
贷:保费收入——养老保险1500
利息收入50
(5)自动垫缴保费的核算。
如果保单已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在规定的交费日至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付保险费,在保险条款有约定自动垫缴保费的,公司应根据其约定,按其现金价值自动垫缴,使保单继续有效。发生自动垫缴保费的业务时,公司确认保费收入。
实际收到投保人补足其欠缴保费时,直接冲减“垫缴保费”。垫缴保费不计提佣金,垫缴从应缴日开始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