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城乡就业,有两个层次的内涵。第一个层次,就是要把统筹城乡就业作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置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之中,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高度一体化地考虑就业与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外资政策、社会事业发展政策等的关系,实现就业与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第二个层次,就是要兼顾城市就业和农村就业,并且把城市就业和农村就业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来看待,立足于城乡就业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作用,适应和促进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实现城乡就业的统筹规划、良性互动和整体健康发展。
(一)统筹城乡劳动力市场
按照城乡一体、全国各地区一盘棋的思路,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自由流动、自主择业、平等就业的新型就业制度,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有序转移,逐步实现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核心内容是消除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制度、体制和政策性分割,消除对农村和外来劳动者的歧视,强化就业服务和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合理分配教育、培训、医疗等资源,改进和加强城乡劳动者人力资本投资和就业能力建设,缩小城乡劳动者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差异,开通城市社会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的对接通道,完善城乡土地制度,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与社会保障权益的合理转换机制。促进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开发利用。紧密结合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城市化发展战略目标,将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开发利用纳入当地和整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大盘子,充分利用全球化、一体化的市场环境,整合国际国内、地区内外部资源,优化国家和地区产业结构,不断提升经济发展能力,通过持续稳定健康的经济发展和有利于劳动力资源比较优势发挥、劳动力资源充分开发利用的产业政策导向,扩大社会就业容量。
优化城乡就业结构,保证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城乡劳动力资源充分开发利用作为统筹城乡就业的一个重要目标,包括以下一系列指标农村土地城镇化与农村居民市民化的协同推进,城乡劳动力就业情况的不断改善,劳动力配置和流动成本的降低,城乡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对经济发展贡献率的不断提高等。
(二)消除城乡劳动力就业的二元结构
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性障碍仍然存在,户籍制度带来的问题表现突出。大部分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即使长期在城镇居住、就业和生活,却仍保留农业户口,被称为“农民工”,成为城镇化进程中的一个特殊的边缘群体。城乡劳动力身份地位不完全平等,农村劳动力往往处于弱势,他们进城就业,主要从事城里人不愿干的累、苦、脏、险的工作,报酬相对偏低,往往仅能维持家庭在城市里的基本生活。一些单位在招工中仍没有打破户籍限制,很多厂招工,好工作不收农村户口,户籍仍是一个门槛。由于附加在户口管理上的诸多职能,致使人户分离现象突出,出生登记不了、死亡不注销、婚嫁办理不了户口迁移手续等等。因此要取消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非户籍功能,如计划生育管理功能等。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户籍制度改革相互牵制。一方面,目前各地户籍制度改革都有一个相同目的就是城镇化,希望通过降低门槛,吸引农民进城,以期减少农民,“消灭”农民,使农民“等同于”市民;但另一方面,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滞后,制约着户籍制度改革。对农民来说,他们最想得到的,不仅仅是一张纸制的市民身份,而是如何在就业、社保、子女上学等方面和城里人享受同样待遇。长期的城乡壁垒,使“户口”附着了太多的利益,承载了一个时代所赋予的太多内容。一个城市户口意味着教育、劳动、社会福利、住房等经济权益;而一个农村户口,其背后则有承包土地作为支撑。农民进城,意味着放弃原来附着在户口下的土地,很多土地将“农转非”。如果不能为农民设置周全的社会保障,或者说,户口和土地的“农转非”不能确保进城农民继续享有土地承包权,那么,正在推出的户籍改革措施,可能会由于农民反映不热烈而成为令人尴尬的“一厢情愿”。同时,因为没有城镇户口,在就业、教育、医疗、住房方面要比城里人支出得更多;在福利享受方面比城里人要低,影响和制约了农民工向城镇转移的积极性。
(三)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一,要解决用工不规范和工资偏低问题。劳动用工不规范,影响和制约着农民工向城镇转移就业的积极性。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剩余劳动力时,劳动报酬偏低、超时工作、拖欠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沿海地区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进城农民工另眼相待,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常加班加点,拖欠工资或不按时支付工资,严重挫伤农民进城务工的积极性和就业稳定性。工资水平偏低是农民不愿出来就业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一般普通工月收入只有500元/月~800元/月,扣除各种成本费用所剩无几。加上外出打工存在诸多不确定风险,这也是导致2004年出现“民工荒”(实质是民工结构性短缺)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第二,要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广东城市已基本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城市居民就业后,可以参加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方面的社会保险。但农村的基本社会保险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农民进入城镇就业,很多用人单位也不按规定为他们投保。
第三,要理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体制。受传统体制的影响,统筹城乡就业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市场就业服务体系不健全,还不能适应城乡就业一体化的需要。目前大多数乡镇均未建立劳动力供求信息网络,仅有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提供的劳动力供求信息,远远无法满足农民工对劳动力供求信息的需求,从而增加了转移就业的难度。就业服务机构亦没有全面向乡镇和村社延伸,大多数贫困地区没有规范的就业服务机构,没有经费保障,没有现代化的信息网络,没有专门的职业培训机构,难以向农村劳动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
第四,要搞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农村劳动力素质偏低、就业竞争能力弱,这是制约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要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文化水平低,尤其在35岁以上的群体中最为突出;二是技能缺乏,农村劳动力中有技术专长尤其是受过职业技能培训的很少,不能适应非农产业的发展要求,制约了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三是对技能培训兴趣不高。
第五,要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稳定性。大部分农民工转移到二、三产业就业后,普遍采取临时性、季节性的方式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大部分也是在1年之内,就业稳定性差,流动性大。据调查,在广东,外来工较多的企业,职工年流动率一般在2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50%。不少打工者一年换两三个单位的情况也很普遍。
四、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体系是政府统筹的核心内容,也是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能。目前,农村与城市最明显的区别就是农村没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特困户靠政府救济,没有制度性的最低生活保障措施,失去土地的农民没有可靠的生活来源;农村养老保险基本属于空白,农村养老仍然处于传统的家庭供养方式;农村五保户的供养由于受资金等条件制约,不少地方达不到当地农村的平均生活水平。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一句空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不可能实现。因此,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必须把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到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迫切任务和具体措施来抓,逐步建立起以农村养老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户供养、农村社会救助和农村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在城镇比较发达地区,涉及农民的保险,除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等三种外,城市基本养老保险也逐渐渗透到农村市场。这四种制度并存给农村社会保险工作带来很多麻烦,让农民不知所措。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必须对农村现行的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整合,形成适应农村情况的制度,逐步实现城乡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一是整合完善现存的相关制度。界定农村基本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性质,明确保障范围和对象。二是根据农民收入、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及政府财政能力状况等因素,结合农村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确定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和最低保障限额。三是从有利于城乡制度衔接角度出发,研究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账户模式;按照公平与效率优先相统一原则,研究农村养老金发放模式。四是建立资金支持体系,构建稳定的资金保障机制。按照资金筹集社会化、多元化的原则,针对不同的受益主体,确定不同的资金供给主体和承担方式,根据各责任主体对风险承担的大小,运用科学方法确定和分割各责任主体应该承担的责任和比例;建立政府、集体和社会等外部资金支持体系与机制以及相应的监督机制;完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运行方式和监督管理模式,确保基金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