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职代会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性。
①在我国的《宪法》中,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和职代会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宪法》第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十七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②在我国的有关法律中,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和职代会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并在该法中用整整一章(第五章)的篇幅,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任务、职权以及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的关系。
除在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和职代会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而且在我国的有关法规中,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和职代会制度也有着明确的规定。1986年国务院以法规的形式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之后在国务院颁布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对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国务院颁布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条分别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设立、职权及组织机构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职代会具有的上述法律规定性表明,各类企业和公司应当把推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作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过程,使民主管理工作和职代会制度在法制的轨道上有更快更大的发展。
(3)职代会具有一套完整的组织体系。职代会作为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必须建立健全一整套完整的组织体系,包括: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工会;职代会的组织机构——大会主席团、职工代表组和专门小组;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职代会的工作制度——例会制度、联席会、专项制度。
由于职代会具有上述三个特征,使其在民主管理中占有特殊地位,发挥特殊作用,所以把职代会作为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6.职工代表大会的组建和换届改选办法
向同级党组织呈报《请示》程序
筹备或换届改选职工代表大会前,工会应首先向同级党组织呈报《关于筹备或换届改选职工代表大会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请示》一般在召开大会前一个月呈报。其内容一般包括:大会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大会的主要议程、大会规模、代表结构、代表条件和代表产生办法、大会主席团名额、职工代表组(团)组成、专业小组的设置及名额、会期及其他事项等。
选举职工代表程序
(1)代表结构。根据《职代会条例》的规定,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干部中的职工代表不得超过全体职工代表的20%。一般技术人员的代表和职工的代表比例各占40%。
(2)代表条件。
①有一定的法律、政策素质和水平。
②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
③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
④关心集体、遵纪守法、联系群众、办事公道。
⑤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3)代表产生办法。
①由工会制定选举方案。
②以工会小组为单位酝酿推举候选人。
③以工会小组或工会分会为单位,正式选举职工代表。
④将选举结果报送工会,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进行资格审查。
⑤以工会小组或工会分会为单位组成职工代表组。
征集意见和提案程序
在正式召开职代会前两周,工会印发《职代会意见和提案征集表》,分送给各职工代表组(团);职工代表在广泛征集职工意见基础上,填写《征集表》;与此同时工会应组建提案审查小组,及时对“意见和提案”进行收集、分类、整理、立案,并将准备立案的提案提交职代会。
召开职代会预备会议程序
职代会预备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参加会议的职工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才符合法定人数。预备会议的程序有:
(1)工会主席汇报职代会的筹备情况(如代表比例、代表人数、提案征集等)。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3)提出本次职代会的议题和议程,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如有无临时动议等)。
(4)选举大会主席团成员(其中职工代表应占二分之一)。
(5)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召开正式职工代表大会程序
开好职代会是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重要保证,因此,应严格依照程序进行:
(1)核实出席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到会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
(2)由单位的法人代表(厂长、董事长或总经理)作工作报告。
(3)由行政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作专题(项)工作的报告。
(4)以职工代表团(组)为单位对上述各项报告进行审议,在审议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或建议。
(5)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各职工代表团(组)的汇报,汇总有关问题提交单位法人代表作质询准备。
(6)进行大会发言,同时法人代表就有关问题做质询解答。
(7)对会议的各项议题、方案和决议,大会进行表决。
(8)致闭幕词,宣布大会结束。
对职代会决议和有关提案进行监督检查程序
职代会闭会之后,由工会组织各专业小组(或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职代会决议和有关提案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写成书面材料,准备提交下次职代会审议。
7.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的措施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由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组织领导工作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预备议上由全体职工代表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根据需要可从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产生大会秘书长。秘书长一般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为宜。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其人数可根据职工代表大会人数多少确定。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主要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组织领导工作。主席团讨论决定问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职工代表大会的全体会议由大会主席团成员轮流主持。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
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小组,是为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各项职权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设立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是职工代表大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并充分发挥应有作用的组织保证和制度保证。实践证明,设立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有助于更好地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有助于职工代表大会开展经常性的民主管理活动,有助于吸收更多的职工代表参加日常的民主管理。因此,要重视发挥专门小组的作用。
专门小组人员在组成过程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专门小组成员一般应具备熟悉对口业务、政策,有一定的组织活动能力,办事公道,群众威信较高等条件,同时专门小组主要从不担任部门以上主要领导职务的各类人员中选择。
(2)专门小组成员的数量一般由5~9人组成,大型企业可适当增加。
(3)专门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4)专门小组成员的任期应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相一致,根据需要,职工代表大会也可对专门小组成员的任期进行调整。
(5)专门小组成员的产生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程序。
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解决临时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审查某些重要问题,而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制度,有利于及时处理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使民主管理经常化;有利于帮助厂长(经理)为适应市场的变化而及时作出对策;有利于发挥企业工会作为职工民主管理的代表者和组织者的作用。
8.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十四个方面:
(1)向广大职工群众进行当家作主的教育,增强主人翁责任感,积极参加民主管理,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2)组织职工群众认真地选好职工代表。
(3)组织和协助职工代表广泛地征集和整理提案。
(4)会同行政调查研究,征求群众意见,及时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和建议。
(5)起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有关部门准备好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材料。
(6)主持主席团的选举并协助主席团主持召开好大会,做好会议程序的安排,组织小组讨论,安排大会发言,认真听取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大会决议。
(7)大会闭会后,组织和协助职工代表向职工群众传达大会精神,发动和组织职工贯彻执行大会决议。
(8)组织专门小组(或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督促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9)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10)搞好职工代表队伍的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提高职工代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企业的能力。
(11)受理职工代表在行使正当民主权利时遭受打击报复而提出的申诉、控告。
(12)接待和听取职工代表、职工群众对企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3)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14)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报告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
9.职工代表大会的组建和换届程序
职工民主管理是指企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与企事业单位决策、管理和监督活动的一项制度,是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职工民主管理源远流长,先后经历过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和改革开放五个时期,与上述五个时期形势相适应采取过五种基本形式。
(1)土地革命时期的工人大会制度。我们党在土地革命时期创建了革命根据地以后,开始有了自己的公营工厂,在这些公营工厂中,在建立了以党支部书记、厂长和工会主席为首的“三人团”工厂领导体制的同时,建立了我们党领导的职工民主管理的最初形式——工人大会制度。由于没有实行民主管理的经验,于是就将当时红军中实行的“政治民主、军事民主、生活民主”移植到公营工厂中,只是将“军事民主”改为“经济民主”,这三大民主就成为当时实行工人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2)抗日战争时期的职工大会制度。1942年在延安整风运动中,党中央针对当时抗日根据地内的公营工厂中出现的“三足鼎立”现象,即工厂内的党支部工作、行政工作、工会工作三方各顾的把整体工作分离起来的现象,毛泽东同志指出:“在一个工厂内,党支部工作、行政工作、工会工作必须围绕一个中心,即成本低、质量好、推销快,三方各顾的把工作分离起来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毛泽东同志的指示精神,抗日根据地的公营工厂为了更好地支援抗日战争,将当时工厂内的“三人团”领导体制改为以厂长为首的“工厂管理委员会”,同时也将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工人大会”改为了“职工大会”,其内容继续沿用“政治民主、经济民主、生活民主”。
(3)解放战争时期的职工代表会议制度。1948年8月在哈尔滨召开了中国工会第六次劳动代表大会,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关于国民党统治区职工运动报告的决议》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三个报告。其中《关于中国职工运动的当前任务》的报告,着重阐明了解放区和全国解放后工人运动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指出“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是今后工运的总方针,并要求“所有的公营工厂,应一律组织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职工代表会议制度成为这个时期主要的民主管理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