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第二十条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学校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新建、改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予以妥善安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学校教育经费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经费上应当尽可能对学校体育工作给予支持。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支援学校体育工作。
(第七章)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由一位副校(院)长主管体育工作,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应当把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学,可以建立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和管理人员。
班主任、辅导员应当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一项工作内容,教育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学校的卫生部门应当与体育管理部门互相配合,搞好体育卫生工作。总务部门应当搞好学校体育工作的后勤保障。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以及大、中学生体育协会等组织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高等体育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专业的体育工作不适用本条例。
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学校体育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1979年10月5日发布的《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和《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13.学校体育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对我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的管理。
我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我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我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二章)体育课教学
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三章)课外体育活动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我校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第四章)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
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第五章)体格检查制度
1.按《条例》要求,学校每年组织学生体检一次,建立并健全学生健康卡档案。
2.每学期给学生进行常规项目检查,有视力测试,身高胸围、体重测量、龋齿检查,发现有不良情况及时向班主任、家长反馈并提出纠正建议。
3.学生在校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做到及时处理,无条件无理的即送镇卫生院,同时报告班主任、家长。
4.对视力不良、营养不良、贫血等学生建立档案,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定期组织检查,观察治疗情况。
5.学生体质健康卡建档制度。
(1)按时按要求填写健康卡。
(2)做好健康卡的保管、存档工作。
(3)定期作好学生体质健康的状况分析工作。
(第六章)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着的个人,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不按规定上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2)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3)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14.学校体育管理实施制度
体育课
体育教学要求教师按照体育教学大纲有计划地进行。通过体育课指导学生锻炼身体,增进健康、提高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传授体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调动学生锻炼身体的自觉性,并使之学会科学锻炼身体的方法。体育课要求学生各种身体练习机能要承受一定的生理负荷,但不要负荷过重。教师安排体育课结构,应遵循教学过程和人体生理机能活动变化的规律。
“两操”、“两活动”
“两操”指眼保健操和广播操。眼保健操是保护学生视力的积极方法,应合理安排,提高质量。早操、课间操都是广播操,小学低年级可试行课中操,任课教师可自编试行。
做操前的整队集合,要求快、静、齐。
(1)早操:在清晨或课前进行。时间为10~15分钟。一般以广播操为主,还有慢跑等项。早操可使学生由抑制状态转入积极活动状态。
(2)课间操:在上午第二节课和第三节课之间进行,时间为20分钟。课间操有助于消除学习疲劳,使大脑积极休息,提高学习效率。各校应有体现自己特色的体育运动项目。
“两活动”指课外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
课外体育活动:根据各校器材、场地条件积极组织课外体育活动。学生参加率高低班级不等,各班课外体育活动与体育课应错开安排,一般每周2次。班主任等任课教师应积极配合,并可参加。因人数较多,要保证安全。
体育竞赛活动:应适合青少年的特点和兴趣。通过竞赛可以培养集体荣誉观念。竞赛项目可根据各校具体条件,按计划进行。竞赛要立足于校内和基层,提倡群众性,以小型、多样、单项、分散为主,可组织不同规模的比赛。学校每年可举行2次运动会,开展全校的体育竞赛活动。
评定标准
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全面发展,有利于提高体育保健质量和丰富课外活动内容,有利于培养体育人才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评定标准按五项总分确定等级,分及格、良好、优秀三级。
运动队的训练
运动队的训练在课外时间,学生可按性别和爱好,组成不同的体育锻炼队。每队人数以10人左右为宜,由体育教师按计划组建,并指导锻炼,每周2~3次,也可利用课外体育活动的时间训练,以满足少数同学的特殊要求与需要,发展个别学生的体育特长。
运动会的举行
全校运动会是检阅运动技术水平,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的好形式,每年在春季、秋季各举行1次。运动会的全过程就是进行体育、道德和知识的教育过程,是树立班集体、校集体的集体观念的过程。事前要订出具体计划,组织严密的实施步骤,调动全校师生共同参加。要贯彻“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精神。要准备好,组织好,总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