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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侵权责任法(3)

三、其他法律、法规渊源

侵权责任法的其他法律渊源,是指单行民事、经济、行政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有关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在这些法律渊源中,一是单行法律,如《国家赔偿法》是我国专门规定国家机关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侵权责任的单行法律。二是其他法律,国家制定的大量的单行民事、经济、行政法律和法规中也都有侵权行为的规定。例如《残疾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都规定了大量的侵权责任法规范。三是单行侵权法规,如《工伤保险条例》就是对这些特别侵权行为制定的单行侵权法规。四是其他法规中的侵权责任法规范,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这样的侵权责任法规范大量存在。这些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极大地丰富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具体内容,并成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司法解释渊源

最高司法机关关于处理侵权案件的指导性文件,以及对侵权案件如何适用法律所作的解释、批复、答复等司法解释,也是侵权责任法的渊源。一是对侵权责任法的规范性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就是这种规范性解释。二是批复性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具体案件或者具体问题所作的司法解释。这种司法解释更具灵活性、实用性和指导性,是侵权责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渊源

国务院各委、部、局、署、办发布的行政规章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机关在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制定的决议、命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中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也都是侵权责任法渊源。如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也属于侵权责任法的组成部分。

第五节侵权责任法的结构

一、狭义侵权法的总则和分则结构

研究侵权责任法的结构,是研究侵权责任法是由哪几个部分构成的。它与侵权责任法的渊源既相联系,又有区别。侵权责任法渊源研究的是它的外在表现形式,侵权责任法的结构研究的是它的内在组成部分。

(一)总则性规定和分则性规定的区别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结构体例上,对两大法系侵权法的立法结构都有借鉴,采用新的方法,大体上为总则、分则结构。总则采用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一般性规定,分则采用英美侵权法的类型化规定。《侵权责任法》一共有12章,分成总则性规定和分则性规定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章到第三章,是侵权法的总则部分,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责任构成、责任方式以及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免责事由。从第四章至第十一章属于分则性规定,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规定的是责任主体特殊的侵权行为类型,第五章到第十一章规定的是特殊侵权责任类型,相当于一个不完善的侵权法分则。

《侵权责任法》的这种结构安排,既借鉴了大陆法系侵权法的立法结构,又借鉴了英美侵权法的立法结构,是两大法系侵权法立法结构的融合。《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规则是,一般侵权责任适用总则性规定,分则作出特殊规定的,适用分则的特殊规定;特殊侵权责任适用分则规定,同时适用总则的相应规定。这两个部分结合起来,就构成了侵权责任法的完整体系,适用方法非常明确,也很容易掌握。

(二)区分总则性规定和分则性规定的意义

区分《侵权责任法》的总则性规定和分则性规定的意义,在于法律适用方法不同:总则性规定,在所有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几乎都要适用;分则性规定,则应当根据侵权责任类型选择适用,适用方法属于“对号入座”。

二、广义侵权法的普通法和特别法结构

我国广义上的侵权责任法的结构,是由侵权普通法和侵权特别法两个部分组成的。

我国的侵权普通法,是指我国《侵权责任法》。侵权特别法是指我国立法中,非民事法律中的侵权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侵权行为的单行法和其他非民事法律中的侵权责任法律规范。

(一)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法的区别

因此,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法两者之间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两者的区别具体体现为:

1.适用范围的区别

《侵权责任法》是侵权普通法,它的适用范围是普遍的,即适用于一切侵权行为。而大量的侵权特别法的规定,仅适用于特定领域和特定事项。例如,《国家赔偿法》只适用于国家赔偿领域,《道路交通安全法》只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公路管理条例》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仅适用于该特定领域。

2.对人效力的区别

对于一切侵权人普遍适用的侵权责任法,是侵权普通法;而仅适用于特定的侵权人的规定属于侵权特别法。例如,《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一切侵权人都发生效力;而《邮政法》专门规定了邮政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些规定仅适用于在邮政企业范围内发生的邮政企业或邮政工作人员,因从事邮政业务而致受害人损害的情况,因而属于侵权特别法。

3.具体内容的区别

《侵权责任法》的内容是普遍适用的,包括侵权行为的概念、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赔偿原则、赔偿方法以及诉讼时效。而侵权特别法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在具体内容上总是有所区别。可见,侵权普通法和侵权特别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具体内容上,而不在表现形式上。以诉讼时效为例,《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诉讼时效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侵害人身权的诉讼时效为1年,最长时效为20年。而《环境保护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则不加区分,一律为3年。

(二)区别侵权普通法和侵权特别法的意义

普通法和特别法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某一法律或法律规范相对于此一法律规范是普通法,相对于另一法律规范则是特别法。例如,《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规定,相对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是特别法,而相对于《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关于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以及其他单行环境保护法则是普通法。

区分侵权普通法和侵权特别法的主要意义在于:根据特别法应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规则,在适用侵权责任法时,侵权特别法应优先于侵权普通法而适用;只有在不存在或不能适用侵权特别法时,才应适用侵权普通法。这是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在侵权责任法律规范适用上的具体运用。

案例21

1995年3月8日晚7时许,贾某某与家人及邻居在北京市某餐厅聚餐,餐厅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卡式炉燃烧气是北京某气雾剂公司生产的“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炉具是另一个城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生产的“众乐”牌卡式炉。当用完第一罐气后换置了第二罐气又用了10分钟时,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某某面部、双手烧伤,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深2度烧伤,烧伤面积8%,面部结下严重瘢痕。卡式炉爆炸原因是这种燃气罐不具备盛装该种石油气的能力,而卡式炉仓内漏气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据此,法院判决气雾剂公司和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除了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之外,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的残疾赔偿金10万元。

第六节侵权特别法

一、侵权特别法的一般情况

我国的侵权特别法在形式上分为三大类,具体内容是:

(一)单行的侵权特别法

我国单行的侵权特别法,目前只有《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是专门调整国家机关作为侵权人的侵权赔偿法律关系的专门法,包含行政赔偿法和冤狱赔偿法这两部分内容。《国家赔偿法》对于国家赔偿的种类、国家赔偿的原则、国家赔偿的主体、国家赔偿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等,都作了规定。

(二)主要内容是侵权特别法的立法

在近几年的立法中,通过了一批重要的法律,其中包含大量的侵权特别法规范。这是侵权特别法的主体内容。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老年人保护法》等。在这些法律中,或者是从一个方面,或者从几个方面,对侵权普通法作了大量补充,完善了侵权责任法的内容,起了重要的作用。

其中特别重要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的规定,《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人格尊严的保护的规定,都是极为重要的侵权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和司法实践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三)其他法律中关于侵权行为的具体条款

在其他一些法律中,多数都规定了与该法有关的侵权行为的具体赔偿内容。

在这些法律中,侵权特别法的主要内容是:

1.依据侵权普通法的除外条款作出新的规定

例如,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2款至第4款关于“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

2.在侵权普通法的原则指导下,增加新的规定

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免责条款中的第1款,在规定了战争行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以免责的条款外,又增设“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作为免责条件;在该条第2款,增加了“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文,它虽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宗旨相一致,但以明文加以规定这种情况,等于又创设了新的概括性条文。

3.不在侵权普通法的约束下,又创造了新的原则性规定,只限于该法适用的范围之内

例如,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规定创设了新的原则性规定,具有新意。

4.丰富了侵权普通法的具体内容

这种情况是指某一侵权特别法规范并没有超出与其相对应的侵权普通法规范的内容,但在法律规范的“假设”中增加了具体的内容,使该法律规范更易于在实践中执行和掌握的情形。最突出的是《商标法》和《专利法》,分别规定了侵犯商标专用权、侵犯专利权的具体行为,而该法律规范内的“处理”、“制裁”并没有变化。

5.固定了侵权普通法的内容

这种情况是指新的侵权特别法并没有规定新的内容,只是重新强调了在某一方面所出现的侵权行为的规定,使之固定化,以适应该法律着重强调此种侵权行为的需要。例如《婚姻法》第23条,专门规定了父母对子女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二、侵权特别法的作用和立法特点

(一)我国侵权特别法内容丰富的原因

从前述内容看,我国侵权特别法的内容是相当丰富的。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

第一,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侵权责任法缺少成文立法,一些急需立法的侵权特别法规应运而生。而《民法通则》对于侵权责任法采用一般化的立法,内容过于概括,缺少具体的规定,对于一些行政法所要调整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需要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第二,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对侵权责任法不断提出新的要求。民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在进行现代化建设的今天,民事主体之间的联系日益广泛,与世界各国的经济交往日益增多,要求侵权责任法作出新的规定,为市场经济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些主要内容是侵权责任法规范的法律,就是这样产生的。

第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经济日益繁荣和交易日益频繁,社会危险因素日益增加,对自然人、法人的人身权利构成威胁,新问题不断出现。为了更好地保护人身权利,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权利保护法。

第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行政立法遵循其发展的规律,在立法中不断增设侵权特别法规范,加强对权利的保护和损害的救济。

正因为我国侵权特别法是基于这些原因丰富发展起来的,所以,我国侵权特别法的作用就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补充侵权普通法的不足,创设新的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以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促进民事流转,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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