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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章 其他特殊侵权责任(5)

(二)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1.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之一,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背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的要求,违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告知或者保密义务,具有医疗伦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法律特征是:第一,构成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以具有医疗过失为前提;第二,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过失是医疗伦理过失;第三,医疗伦理过失的认定方式是过错推定;第四,构成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不仅包括患者的人身损害而且包括其他民事权益损害。

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类型

(1)违反资讯告知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对病患提供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的医疗损害责任。这种医疗损害责任违反的是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没有善尽对患者所负的告知义务、说明义务、建议义务等积极提供医疗资讯义务的过失,侵害患者知情权的侵权行为。

(2)违反知情同意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违反其应当尊重病患自主决定意愿的义务,未经病患同意,即积极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者消极停止继续治疗的医疗损害责任。

(3)违反保密义务损害责任。由于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医生掌握着患者的病患情况、病史情况以及其他的个人重要信息,这些都是患者的重大隐私信息,医疗机构及医生和相关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违反管理规范损害责任。是医疗机构违反行政管理规范,造成受害患者的身份权等权利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在医疗过程中造成这种患者的损害,不能不认为是医疗损害责任。这种侵权行为的违法行为是违反管理规范,造成的尽管不是人身损害事实,但违反了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使受害患者的身份权受到损害,承担责任的也是医疗机构,认定为医疗损害责任是完全有道理的。

3.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违法行为。构成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违法行为,表现为违反法定义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告知或保密等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行为人违反这些法定义务,其行为就具有了违法性。违反告知义务的类型是:第一,未履行告知义务。

第二,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第三,错误告知。第四,迟延履行告知义务。第五,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未经同意而实施医疗行为。违反保密义务的损害事实是患者的隐私权;而抱错孩子的医疗伦理损害,其损害事实则是违反医疗管理规范造成亲权关系的损害。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了保密义务,或者其他义务,使患者的隐私利益、亲权利益等受到损害,隐私权和侵权受到侵害的,就是没有尽到保密义务等绝对义务,具有违法性。

(2)损害事实。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主要表现为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自我决定权、隐私权和身份权等,因此造成患者现实权益损害和期待利益的损害,以及其他间接性损害。

(3)因果关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主要表现为未善尽告知义务的行为与知情权、自我决定权、隐私权、身份权以及相关利益受到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前者为因,后者为果。这种因果关系的证明,受害患者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4)医疗伦理过失。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构成的过失要件采推定规则,即存在未善尽告知义务,即推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具有过失。

4.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和赔偿范围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责任分担形态是替代责任。医务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构成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其自己责任人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受害患者一方应当直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医务人员进行追偿,赔偿自己因承担赔偿责任而造成的损失。

确定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是:第一,如果违反告知或者保密等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能够确定违反告知或者保密等义务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如果违反告知或者保密等义务,没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仅仅是造成了知情同意权、自我决定权、隐私权、身份权等精神性民事权利损害的,则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但这种赔偿通常是象征性赔偿。

(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1.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概念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的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既是医疗损害责任,也是产品责任,是兼有两种性质的侵权行为类型,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

2.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构成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直接使用医疗产品,应用于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当然是责任主体,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指明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以及医疗机构就是医疗产品生产者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构成,应当具备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要求,须具备以下要件:

(1)医疗产品须为有缺陷产品。构成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首要条件,是医疗产品具有缺陷。产品属于医疗产品,包括四种:一是药品,二是消毒药剂,三是医疗器械,四是血液及血液制品。医疗产品造成损害构成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也必须具有缺陷。

(2)须有患者人身损害事实。构成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须将医疗产品应用于患者,由于医疗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

(3)须有因果关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医疗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医疗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确认医疗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由受害人证明。

在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应当具备过失的要件。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

医疗产品造成患者损害,其责任分担形态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其基本规则是:

(1)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有三种:一是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直接使用医疗产品,应用于患者身上,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当然是责任主体,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指明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二是医疗产品生产者,其制造了有缺陷的医疗产品,并且造成了患者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三是医疗产品的销售者,按照《侵权责任法》第41条至第43条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销售者对于缺陷产品造成损害具有过失,不论其是否为产品缺陷的生产者,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则销售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2)实行最近规则。受害患者可以选择请求医疗机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按照产品责任的最近规则,受害患者有权在上述三种侵权责任主体中,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法律关系“最近”的一个请求权行使。

(3)实行最终规则。准许首先承担责任的一方向缺陷生产者追偿。按照产品责任的最终规则,在有过失的医疗机构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其取得对医疗产品缺陷生产者、销售者的追偿权。医疗机构可以向其请求承担因缺陷医疗产品造成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

(4)患者将医疗机构和生产者、销售者同时起诉的应按照最终规则处理。在诉讼中,如果受害患者将医疗机构、制造者和销售者一并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的,法院在审理中,应当直接适用最终规则,确定缺陷的直接制造者承担侵权责任,不必先实行最近规则让医疗机构先承担责任再进行追偿。

三、医疗过失的证明及举证责任

(一)医疗过失的概念和特征

医疗过失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未能按照当时的医疗水平通常应当提供的医疗服务,或者按照医疗良知、医疗伦理应当给予的诚信、合理的医疗服务,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通常采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医疗规范或常规,或者未尽法定告知、保密义务等的医疗失职行为作为标准进行判断的主观心理状态,以及医疗机构存在的对医务人员疏于选任、管理、教育的主观心理状态。简言之,医疗过失就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未尽必要注意义务的疏忽和懈怠。

医疗过失的法律特征是:第一,医疗过失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第二,医疗过失是主观要件而不是客观要件;第三,医疗过失的认定通常采用客观标准;第四,医疗过失违反高度注意义务的标准是当时的医疗水平或者违反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

(二)医疗过失的分类

医疗过失分为医疗技术过失和医疗伦理过失。

1.医疗技术过失

医疗技术过失借鉴的是法国医疗科学过错的概念,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以及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中,不符合当时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平的疏忽或者懈怠。确定这种医疗过失,适用当时的医疗水平标准,适当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和医务人员资质,通常以医疗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医疗诊断规范和常规的违反为客观标准。其表现形式是:

医疗技术过失=当时的医疗水平→高度注意义务→违反义务

2.医疗伦理过失

医疗伦理过失,是指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在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对病患提供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隐私、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告知、保密等法定义务的疏忽和懈怠。确定这种医疗过失,判断标准是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通常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常规规定的医务人员应当履行的告知、保密等法定义务为标准,违反之,即为有过失,因此,通常并不需要医疗过失的鉴定,法官即可依据已知的事实作出推定。

其表现形式是:

医疗伦理过失=医疗职业良知和职业伦理→告知保密等义务→未履行

(三)医疗技术过失的证明及举证责任

1.医疗技术过失的认定标准是当时的医疗水平

医疗技术过失就是合理的医师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因此,认定医疗技术过失的注意义务,应当采纳当时的医疗水平为标准确定。医疗水平是指已由医学水平加以解明的医学问题,基于医疗实践的普遍化并经由临床经验研究的积累,且由专家以其实际适用的水平加以确定的,已经一般普遍化的医疗可以实施的目标,并在临床可以作为论断医疗机关或医师责任基础的医疗时的医疗水平。

确定医疗过失,应以医疗当时的医疗水平为标准,同时参考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和医务人员资质,确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达到的高度注意义务。违反这样的注意义务,就是医疗过失。在具体判断医务人员注意义务是否违反时,还应当适当考虑不同地区、不同医疗机构资质、不同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在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诉讼中,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其证明程度应如何界定,应当考虑医疗活动中患者不具备医疗专业知识、相较于医师和医疗机构处于资讯绝对不对称的劣势地位的基本特点,既不能使受害患者一方推卸证明责任,而使医疗机构陷入完全被动的诉讼地位,也不能完全不考虑现实情况,而使受害患者一方无力承受重大的诉讼压力,以至于完全不能证明而丧失胜诉机会。

2.医疗技术过失推定的法定事由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受害患者如果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三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即可推定医疗过失。

第一,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在制定《侵权责任法》过程中,很多学者提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其实就是有过失,因为证明医疗技术过失的标准之一,就是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因此,具备本项规定的要求的,为有技术过失,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第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时,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上述病历资料的,就可以直接推定存在医疗技术过失,原告不必再举证证明。

第三,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前项规定的推定过错事由,是对病历资料采取的态度消极行为,是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属于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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