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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章 责任主体特殊的侵权责任(8)

(四)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存在过错

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须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只有学校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学校才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不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确定学校过错的标准,就是对履行《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这种注意义务的违反,就是过失。

认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过错,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学校对学生是否具有注意义务。过失以是否具有注意义务为前提,无注意义务当然不构成过失。学校的注意义务是一种特殊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是基于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这种注意义务既包括基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而产生的法定性的注意义务,也包括基于有关部门颁布的教育教学管理规章、操作规程等规定而产生的一般性注意义务,以及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

第二,学校是否能尽相当注意义务。对侵害结果的可预见性和可避免性,是能否尽相当注意义务的条件。认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过错,还要考虑学校的预见能力,如果学校不具有预见能力,不应该预见也无法预见,即损害结果无可预见性,学校就无法尽相当的注意义务,采取合理行为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主观上也就没有过失。

第三,学校对学生是否尽了相当注意义务。所谓尽了相当注意义务,是指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以及合同要求的注意而付出必要的努力,尽到了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的合理的、谨慎的注意。

三、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类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

第38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其条件非常清楚,即受到损害的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学生伤害事故,受到伤害的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是否予以区分,其实在1988年制定《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时,就想解决的,但都没有提出解决的办法。在制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时对此也没有解决。在制定《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仍然采取同样的归责原则处理。《侵权责任法》根据实际情况和侵权法法理,最终作出这样的规定,确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受到人身损害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解决了这个问题。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被侵权人主张学校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件。证明成立的,直接推定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有过失。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主张无过失的,应当举证责任倒置,由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确定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确定过错,须由被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第三人伤害学生的责任

第三人责任事故,是指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于学校的过错,而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所引起,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这种第三人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的“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本相同,是在此基础上,以学校等教育机构相应的补充责任为补充。

确定第三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应当根据造成学生伤害的具体侵权行为类型,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第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第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法律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则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具体规定,参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第三人的责任。第三,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法律规定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则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的具体规定,参照《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确定第三人的责任。

第三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如果第三人能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则按照该规定,由第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存在学校的相应的补充责任问题。

本条后段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在第三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下,规定的具体规则。

学校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除了具备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第一,学生人身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所致,如果是完全由于学校的过错所致,就是一般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第二,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无过错则不产生补充赔偿责任,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当完全由加害的第三人承担。第三,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过错与第三人的致害应当有间接的或者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当让学校承担补充责任。

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在于学校存在过错,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因此,学校应当为被侵权人向第三人求偿得不到赔偿或者得不到完全赔偿而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补充责任的“相应”,是与学校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相适应。

四、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及承担规则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当事人

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在实体法律关系上,学校应当是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赔偿责任的承受者。在诉讼法律关系上,学校应当是被告。受到伤害的学生向学校请求损害赔偿。

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主体,是受到伤害的学生或者他人。受到伤害的是学生的,学生是赔偿权利主体,如果该学生是未成年人,在诉讼中作为原告,其亲权人或者监护人是监护人。学生伤害他人,学校承担责任的,受到伤害的人是赔偿权利主体,受伤害的人是赔偿权利主体,作为原告;伤害他人的学生是利害关系人,伤害他人的学生是未成年的,其亲权人或者监护人是利害关系人,在诉讼中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

至于学生自己应当承担责任或者学生的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应当按照侵权法的规定确定责任,学校不是当事人,不是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订立有学生伤害事故保险合同的,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确定赔偿关系。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部分需要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学校有过错的,是赔偿责任主体,赔偿权利主体可以向学校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二)免责事由

在一定的条件下,即使发生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学校责任的免除。凡是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三章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法定情形的,应当免除学校责任。

除此之外,由于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引发的人身损害,学校也不承担责任。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是指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没有过错,而是由于学生自己的过失,或者是由于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而造成的,损害应当自己负担的事故责任。这里的监护人,应当是亲权人以及其他监护人,统一称作监护人更为妥当。对此,可以参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这些事故的责任,应当由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承担。

本章小结

本章介绍《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包括监护人责任、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用人者责任、网络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和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行为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因过错引起暂时心智丧失,或者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暂时丧失心智,造成他人损害,所应当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用人者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类型,它所概括的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个人劳务关系中的提供劳务一方在工作过程中或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单位以及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何种情况下与网络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的网络侵权特殊形式。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因而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学生伤害事故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应当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这些侵权责任类型,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属于责任主体特殊的侵权责任类型,既有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责任类型,也有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类型。

关键术语

监护人、暂时丧失心智、用人者、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机构

思考题

1.确定监护人责任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2.确定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应当如何认定过错要件?

3.用人者责任有哪些类型?分别适用何种规则?

4.在何种情况下网站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有哪些类型?确定设施设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6.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怎样确定学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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