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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请求权(3)

第二,侵权人须同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刑事罚金、行政罚款等责任。同时承担,就是在侵权人在对被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又要承担刑事罚金或者行政罚款等责任。因此,侵权人承担对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为前提,同时又要承担罚金或者罚款的责任时,才能构成侵权请求权优先权。前文所谓“等责任”,是说还可能包括其他财产性的行政、刑事责任,例如没收财产等。

第三,侵权人须因同一行为而承担不同法律责任。构成侵权请求权优先权,必须是侵权人因同一个违法行为,既要承担对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又要承担对国家的罚款或者罚金等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优先于罚款或罚金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因同一行为”,特别强调的就是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具备这个要件,就不构成侵权请求权优先权。

(四)侵权请求权优先权的效力

1.担保范围

侵权请求权优先权的担保范围是:第一,损害赔偿金。在侵权请求权优先权中,其担保的范围主要是损害赔偿金请求权,也可以叫做赔偿金之债,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不论是财产损害赔偿金还是人身损害赔偿金,不论是救济性损害赔偿金还是惩罚性赔偿金,作为损害赔偿的请求权,都一律受到优先权的保护。即使是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其请求权也受到优先权的保护。第二,损害赔偿金迟延给付的利息。在侵权请求权优先权中,利息之债也应当受到优先权的保护。不过,在通常情况下,损害赔偿责任在判决确定之前是不计算利息的,如果判决已经确定了损害赔偿金,并且规定了给付赔偿金的期限,那么,超出该期限而为给付者,应当承担利息之债,该利息之债才受优先权的保护,否则,不存在利息的赔偿问题。第三,保全和实现优先权所支付的费用。被侵权人作为优先权人,为了保全和实现优先权所支出的费用,也应当在优先权担保的范围之内。在侵权人侵害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之后,被侵权人作为受害者,其为了救济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并不是保全和实现优先权所支出的费用,而是为了救济受到侵害的权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是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的费用,是计入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

仅仅是为了保全优先权、实现优先权而支出的费用,才属于该类费用。不过,由此可见,不论是为救济损害而支出的费用,还是为保全、实现优先权而支出的费用,其实都在优先权的担保范围之内,只不过是分别计算而已。

2.优先权的标的

侵权请求权优先权的标的,应当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人的所有物和财产权利为限。对于优先权的标的是否具有特定性,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应当有特定性的限制,也有人认为没有特定性的限制。我们认为,该标的的范围原则上不受特定性限制,而仅受善意取得的限制。侵权人的一般财产即物和财产权利都为优先权的标的,如果在优先权保障期间转让该财产且构成善意取得,则优先权人不得主张权利,而其他财产均在优先权标的之内。

3.侵权请求权优先权对抗的对象

对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优先权所对抗的对象,法律必须明确规定。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所对抗的,是同一侵权人同时承担的缴纳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等财产性责任。不具备侵权请求权优先权的成立要件,就不能对抗先前成立或者非因同一行为而成立的罚款和罚金的责任承担。至于后来就同一侵权人成立的罚款或者罚金,则因为不处于同时发生的地位,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应当不存在优先实现的效力。不过,基于私权优先原则,后发生的罚款或者罚金责任,如果并不存在其他同时存在的民事优先权的,应以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优先权保障为妥。

对于其他债权,侵权请求权优先权不发生效力,不产生对抗的效力。例如,对侵权人自己负担的其他债务,即侵权人的其他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同样的债权性质,依据债权平等原则,被侵权人不能主张优先权以排斥其他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效力。

第四节侵权责任竞合与侵权责任聚合

一、民事责任竞合概述

(一)民事责任竞合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竞合即请求权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产生,各项民事责任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责任竞合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既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竞合等。对于民事责任竞合,从民事权利的角度来看,当不法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这个行为在法律上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求,因而使受害人产生多项请求权,这些请求权相互冲突。因此,民事责任竞合又被称为请求权竞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因侵权人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竞合具有如下特点:

1.民事责任竞合是由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

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必然后果。如果没有民事违法行为,就没有民事责任的产生,当然也就没有民事责任竞合的产生。因此,民事责任竞合是因为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所产生的结果。

2.数个民事责任的产生是由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造成的

一个不法行为产生数个民事法律责任,或者说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数个请求权,这是民事责任竞合构成的前提条件。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种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并符合法律关于数个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由此使行为人承担数种民事责任。

3.在一个行为产生的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一个民事违法行为产生数个责任,在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一方面,是指行为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后果上是不同的;另一方面,相互冲突意味着因同一不法行为产生的数个责任,彼此间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应同时并存。相互吸收,是指一种责任可以包容另一种责任。同时并存,是指行为人依法应承担数种责任形式。行为人究竟应当承担一种责任还是数种责任,需要在法律上确定。

(二)侵权责任竞合的产生

民事责任竞合来源于法律规范竞合理论。现代法律都作抽象规定,并且从各种不同角度对社会生活加以规范,所以,经常发生同一个事实符合几个法律规范的要件,致使这几个法律规范竞合。法规竞合有不同的表现,有发生在不同法律领域的,如前文所述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的竞合。

法律规范竞合如果发生在民法领域,就发生民事责任竞合问题。当同一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数种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就构成民事责任竞合。民法上的民事责任竞合,就是民事请求权竞合。这是因为民法是以权利为中心,而它的外部表现形态,就是请求权。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情况,必然表现在请求权上。侵权责任竞合也叫做侵权请求权的竞合,就是侵权请求权与依其他民事规范产生的请求权是由同一法律事实发生,形成的侵权请求权与其他民事请求权的竞合。

(三)侵权责任竞合的形态

1.侵权责任与违约民事责任竞合

即一个侵权行为,既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产生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既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产生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两个请求权救济的内容是一致的,权利人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例如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在使用中爆炸造成人身伤害,受害人既可以依据合同向商家请求违约损害赔偿,又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向商家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两个冲突的请求权只能行使一个。

2.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竞合

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竞合,就是一个行为,既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产生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例如,出纳员出于工作上的疏忽,将一卷票面为10元的人民币误为每张5元交给了领款人,领款人恶意领受,这时,受害人即同时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

3.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竞合

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竞合,就是一个行为,既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产生其他请求权。例如,侵害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既有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请求权,又有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权。侵害公民、法人的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发明权的行为,既产生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请求权,又有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权。

(四)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后果

1.处理民事责任竞合的一般规则

处理侵权责任竞合法律后果的原则,是采取择一方式,从两个请求权中只能选择一个行使;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另一个请求权即行消灭。例如对于故意领受出纳员多给钱款者,无论是主张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还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内容和标的都是同一具体标的物,并且无事前约定责任,因此,或者选择前者,或者选择后者,只能择其一而行使;并且择其一行使后,另一请求权即行消灭,而不能两个请求权一并行使或者分别行使。

在国外,处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国家禁止当事人自行选择,合同当事人不得因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侵权行为而提起侵权诉讼,但合同无效的除外。二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国家采取有限选择原则,受害人可以选择提出一个请求,如败诉后不得以另一个请求再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只能以侵权提出诉讼,如人身侵权等。三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规定受害人可以任意选择,如提出侵权之诉后因时效届满等原因被驳回后,还可以违约再提出诉讼;而且在诉讼中也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尽管各国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规定不同,但权利人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立场是一致的。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一般规则,确立了民事责任竞合的选择规则,它虽然规定的只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规则,但对研究侵权责任竞合的其他形式也提供了法律依据。

2.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后果

由于各种请求权的着眼点各有不同,尽管救济的内容基本相同,但是,行使哪一个请求权,其结果并不完全相同。权利人究竟选择行使何种请求权,对权利人的利益有相当的关系。因此,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后果,说到底就是规范请求权的选择。具体有四种方法:

第一,对于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责任的性质的,一般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确定责任的性质。其中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而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如因产品的缺陷而致受害人伤害,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对此,《侵权责任法》已经明确规定其为侵权责任,因此,这种责任的性质已经确定,一般来说,按照侵权责任处理对受害人较为有利,当事人坚决选择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也应当准许。

第二,双方当事人事先存在合同关系,但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则由于恶意串通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第三人与受害人之间又无合同关系存在,因此应按侵权责任处理,使恶意串通的行为人向受害人负侵权责任。选择作为共同侵权行为起诉,则只能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再同时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

第三,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行使请求权。在当事人之间事先有合同关系,且已经明确约定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说明当事人之间对民事责任的承担是有一致的意思表示的,因此应当按照当事人的事先约定来承担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按照违约责任处理。

第四,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事先也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准许请求权人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请求权人就是受害人,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享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但是,在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况下,究竟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行使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其他请求权,应当依照请求权人有利于自己的利益的选择为之。

总之,构成侵权责任竞合,其法律后果就是当事人选择请求权。对此,应当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径由其选择。

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原因

1.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根本原因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和民事违法行为性质的多重性,使这两类责任常常发生竞合。《合同法》第122条对这种责任竞合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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