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要点
本章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和第7条规定,全面介绍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包括归责的概念、归责原则的概念及归责原则体系,以及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组成的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方法。
第一节归责原则概述
一、归责概念
(一)研究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意义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责任法理论的核心。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第一,在理论上,研究侵权责任法,首先必须研究归责原则,在此基础上,才能够进一步展开全面研究。没有搞清楚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就没有掌握侵权责任法理论的钥匙,就不能打开侵权责任法理论的大门。第二,司法实务工作者正确处理侵权纠纷案件,首先也必须准确掌握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不然就无法确认各类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责任的性质,无法给侵权纠纷案件予以定性,也就无法正确适用法律。第三,广大人民群众掌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时能够保证及时得到赔偿。
归责原则除了在理论研究上的重要意义外,在司法实务上是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准则,对于依法确定侵权责任,充分发挥侵权法的法律调整功能,更为重要。
案例41
某甲驾驶进口吉普车行驶在厦门到福州的高速公路上,时速110公里。快到福州时,汽车的前右侧风挡玻璃突然爆裂,高压气流从裂口处冲至坐在副驾驶员座位上的某乙胸口,致其昏迷。立即停车后,某甲截住其他车辆将某乙送往医院抢救。某乙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死因为内脏爆震伤。交通管理部门勘查事故现场,在现场未发现任何外力致风挡玻璃爆裂的原因,初步鉴定意见为风挡玻璃因自身原因发生爆裂。经与该吉普车生产厂家的代表协商,厂家代表认为没有外力原因汽车风挡玻璃不会爆裂,因此拒绝承担责任,与某乙的近亲属发生争执。经协商,双方签署协议,物证先由厂家代表保存,待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玻璃质量鉴定。当晚,厂家代表将该风挡玻璃空运回国,经过本厂技术部门鉴定,认为该风挡玻璃没有质量问题,遂回到中国后,拒绝任何赔偿请求。原告起诉,认为被告违背协议自行进行鉴定,致使风挡玻璃质量问题无法继续鉴定,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在起诉和诉讼过程中,没有举出证据证明被告在该事故中有过错,因此无法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终审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的性质是产品侵权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原告不负有被告过错的举证责任,原审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当;本案的因果关系要件,由于被告破坏协议自行进行物证鉴定,致使无法确认,因此推定原告的死亡与被告的风挡玻璃缺陷有因果关系,被告没有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玻璃质量没有缺陷,与死者的死亡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因而因果关系推定成立,判决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归责的概念
归责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归责的意义
从侵权责任法的意义上来研究归责概念,它包含以下三层意义:
1.归责的根本含义是确定责任的归属
归责的根本含义是决定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赔偿责任的归属,即德国学者拉伦茨所说的负担行为之结果,或者称之为决定何人对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负担赔偿责任。侵权行为实施以后,对于损害结果,总要有人来承担责任。这就是责任的归属问题。归责,就是将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归于对此损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来承担。如果没有归责的过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就没有人来承担,受害人的损害,就没有办法得到救济,侵权人的民事违法行为就不能得到民法的制裁。
2.归责的核心是标准问题
归责的核心,是决定何人对侵权行为的结果负担责任时应依据何种标准,这种标准,是某种特定的法律价值判断因素。确定侵权责任的归属,必须有统一的标准和根据,在侵权行为责任的归属上,实现民法的公平、正义的原则。侵权责任归属的标准和依据,就是法律所确认的法律价值判断因素。这种法律价值判断因素有三个,即过错因素、损害结果的因素和公平因素。侵权行为的归责,就是针对侵权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依据这样不同的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将赔偿责任归属于对的基本原则。
3.归责与责任的区别
从一般的意义上说,归责是一个过程,而责任则是归责的结果。如果将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作为起点,将责任作为终点,那么,归责就是连接这两个点的过程。
因此说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是归责的结果,是完全正确的。责任,是指行为违反法律,其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侵权行为发生以后,责任并非自然发生,必须有一个确定责任的过程。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责任构成要件,而归责只是为责任是否成立寻求根据,而并不以责任的成立为最终目的。
二、归责原则
(一)归责原则的概念
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二)归责原则与赔偿原则的区别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责任法理论的核心。
研究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时,要使用“赔偿原则”这一概念。归责原则与赔偿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两种不同的原则,它们之间有着原则的区别:
1.两种原则的作用不同
归责原则的作用是为了确定侵权人应否负赔偿责任的原则,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例如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有过错的侵权人对他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赔偿原则的作用是为了解决侵权人在确定了赔偿责任以后的具体赔偿范围大小,解决的是“怎样赔”、“赔多少”的问题。例如适用全部赔偿原则时,是在确定了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决定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
2.两种原则的地位不同
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在实践中对损害赔偿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果没有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就失去了灵魂,在实务中也就无从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就无法处理。相比之下,赔偿原则的地位就不像归责原则那么重要。它在确定赔偿范围的时候是起重要作用的,但这是在确定了赔偿责任的基础上,来确定赔偿范围的。因此,赔偿原则是受归责原则制约、决定的原则。
3.两种原则的内容不同
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原则的内容则是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它们的内容并不一样。
三、归责原则体系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
最早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加害原则,也叫做客观归责原则,即以损害的客观后果作为归责的标准。《法国民法典》确立了现代的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史上实现了革命性的变革。在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社会结构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单一的归责原则不能解决日益复杂化的侵权责任问题,因而出现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称之为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一些国家的法律和理论中,以及在我国的侵权法理论中,还认为公平责任原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因此,侵权责任法的单一原则向多元化发展,逐渐形成了侵权责任法的完整的归责原则体系。
(二)对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不同主张
在确认我国侵权责任法究竟有几个归责原则所构成的问题上,侵权责任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理论上有很大的争论。主要的意见是:
1.一元论观点
这种主张认为,侵权责任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体系,构造主观式的民事责任制度的和谐体系。
2.二元论观点
这种主张认为:“在相当的历史时期内,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将是二元制,即过失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而公平责任“多半是赔偿标准问题而不是责任依据问题。所以,它能否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还大有探讨余地”。
3.三元论-A观点
这种主张认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同时存在三个归责原则:一般侵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行为能力的人致人损害而监护人不能赔偿的特别案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归责原则体系为三种归责原则四种表现形式,即(1)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表现形式,即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的过错责任原则;(2)无过错责任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
4.三元论-B观点
这种主张认为,侵权法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
5.三元论-C观点
认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个归责原则构成的,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作为一种单独的归责原则,将公平责任不再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将其作为一种责任形式。
(三)主张“三元论-C观点”的理由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和第7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分别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的。理由是:
1.关于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是主要的归责原则,调整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问题。对此,没有任何不同意见。
2.关于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从本质上说,也是过错责任原则,其价值判断标准和责任构成要件也都与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是一致的。王利明教授在他的《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研究》一书中第一次将过错推定责任作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我们同意这种意见,主要的理由是:第一,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举证责任不同。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而过错推定原则在证明主观过错要件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而是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第二,一般的过错责任和推定的过错责任的调整的范围完全不同。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侵权行为范围是一般侵权行为,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调整的适用范围不是一般侵权行为,而是部分特殊侵权行为。第三,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适用法律并不相同。依据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处理侵权案件,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而审理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案件适用《民法通则》关于特殊侵权责任的特别条款,并不是适用一样的法律规定。第四,从历史的角度观察这两个侵权归责原则也是不同的。在过错责任原则诞生之时,就分为两种不同形式,作出不同的规定,调整不同的侵权案件。这就是《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和第1384条的规定。
可以确定,过错推定原则与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有区别的。将过错推定原则独立起来,作为一个单独的归责原则,具有积极的意义。对此,《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已经作了明确规定。
3.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它调整的范围也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不同,独立地调整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它不仅有《侵权责任法》第7条法律规定作为依据,同时,它调整的范围也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不同,独立地调整着高度危险作业等侵权责任的归属。
4.关于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理由是:
第一,《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都没有规定公平责任原则是一个归责原则。
从立法上说,《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对公平责任作出规定的位置也不是规定归责原则。《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在第106条。其中第1款规定的是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第2款规定的是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第3款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这个条文中没有规定公平责任原则。而规定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的条文是第132条,是在《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责任具体内容的位置,而且是在就要结束侵权行为规定的位置规定的公平责任。同样,《侵权责任法》将所谓的公平责任规定在第24条,而归责原则规定在第6条和第7条。这样立法方法证明公平责任不是一个归责原则,而是公平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