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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货物流通加工法律制度(2)

承揽人依法留置定作物,在一定意义上促使定作人支付合同约定的报酬及相关费用。如果定作人收到通知后,逾期不履行其义务,承揽人可将该留置物折价或就该留置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承揽人的利益。

承揽人依法享有留置权的前提是定作人不支付合同约定的报酬或者其他相关费用。

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目的在于促使定作人按约定支付上述款项。因此,只要定作人支付了相应的款项或提供了其他适当的担保,承揽人就应交付被其留置的定作物。至于用于留置的财产,应当是承揽人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的属于定作人的工作成果、材料以及其他财产。所留置的定作物的价值,应尽可能与定作人所应支付的报酬及其他费用的金额相近。当所留置的定作物或其他财产为可分物时,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此外,承揽人的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但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加以排除。

2.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1)承揽人应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这是承揽人最基本的义务,对此,承揽人应恪守信用,严格按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关于流通加工的标的、规格、形状、质量等完成工作,以满足委托方的要求。

①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主要部分,首先是对定作物的质量有决定性作用的工作物部分,一般来说是指工作技术要求高的部分;如果质量在工作物中不起决定作用,定作物为一般人均可完成的工作时,那么主要部分则指数量上的大部分。承揽人将其加工承揽的工作转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加工承揽的工作不得转让的,承揽人转让时,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承揽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着手和进行工作,并于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承揽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定作人得于履行期限届满后请求解除合同。

③承揽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按定作人要求的技术条件和质量标准完成工作。如合同对此无约定,应依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和质量标准;如无国家规定,则应当符合平常所提出的要求。非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擅自修改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④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和指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定作人监督检验时不得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定作人中途变更设计图纸、工作要求,或者指示错误,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⑤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如发现定作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有错误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以及可能影响工作质量或者履行期限的其他情形,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答复并采取相应措施。定作人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人怠于通知造成损失的,应当由承揽人承担损失。

(2)承揽人应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原材料或接受、检验、保管、使用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

①合同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选用材料,没有约定质量标准的,承揽人应当选用符合定作物使用目的的材料,并接受定作方的检验。定作方未及时检验的,视为同意。

②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完成工作的,承揽人应接受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并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调换或补交。因承揽人不及时检验而使用不合格材料的,或因承揽人怠于通知的,承揽人仍应对定作物的质量负责。

③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承担责任。

④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如发现定作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有错误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以及可能影响工作质量或者履行期限的其他情形,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答复并采取相应措施。定作人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人怠于通知造成损失的,应当由承揽人承担损失。

(3)交付工作成果,保证定作方顺利实现对定作物的利益。

①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要求提前或延期交付工作成果的,应事先与定作人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擅自提前或延迟交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②承揽人在交付定作物时,还须交付定作物的附从物;同时,工作完成后,如果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及零配件等尚有剩余,则承揽人亦应退还给定作人。

③承揽人在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时,应对定作物的质量负瑕疵担保责任,即承揽人应担保所交付的定作物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要求。如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即为有瑕疵。这时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可以按质论价,减少相应的报酬;定作人不同意利用的,承揽人应负责修整、调换或重做,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在法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已过的情况下,承揽方可免除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④承揽人所交付的定作物的数量不得少于合同的规定。否则,定作人仍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并承担补齐部分逾期交付的责任;对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就该部分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⑤承揽人应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包装不合格的,定作人有权要求重新包装。因包装不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负赔偿责任。

(4)保密义务。定作人对加工承揽工作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当保守秘密。承揽人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承揽人的保密义务是一种随附义务,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

(5)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查。为了保证承揽人完成的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承揽人在承揽期间应接受定作人的必要监督和检查。定作人监督和检查时不得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定作人中途变更设计图纸、工作要求,或者指示错误,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共同承揽人的义务。为了增强承揽能力,常出现两个以上承揽人共同与定作人签订承揽合同的情况。加工承揽合同中,当承揽人为两人以上时,通常称为共同承揽人。我国《合同法》第267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定作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定作人的主要权利

(1)对材料的检验权。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或由承揽人提供。无论哪方提供材料,材料的品种、质量等因素都将直接影响承揽工作成果的最终质量,因此,任何一方所提供的材料都应当是符合合同要求且满足定作物质量需要的。在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情况下,定作物一般自始至终都将在承揽人的占有之下。如果不允许定作人进行检验而仅凭承揽人的诚心进行承揽工作,一旦承揽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定作人将无从知晓,定作物的质量也无从得到保证,定作人将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基于此原因,应当赋予定作人对材料的检验权。我国《合同法》第255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如果定作人对承揽人选用的材料质量提出异议,承揽人应当给予调换。承揽人因原材料的缺陷导致工作成果有瑕疵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监督检验权。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所应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当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专门加工制作的。一旦最终的定作物不符合定作人在合同中所提出的特定要求,该定作物很可能也将因过于个性化而难以转让给其他人。因此,为保证定作物在加工、制作的各个阶段都符合合同的要求,且能最终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应当规定定作人有权监督检验承揽人的工作是否按照特定的要求进行。对于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承揽人有义务予以配合,给定作人以合理的机会行使权利。但是定作人监督检验权利的行使应当以不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为限。对此,我国《合同法》第260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正常工作。”这里的监督检验权是对承揽人承揽工作的监督检验,不包括对承揽人提供材料的验收。定作人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承揽工作有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并要求承揽人改正、变更工作要求等。

(3)中途变更要求的权利。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这是加工承揽合同订立的基础之一,定作人的要求体现在承揽工作的整个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定作人可能会对最初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要求觉得不满意、不适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定作人对其提出的要求进行变更,但定作人应承担这种变更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我国《合同法》第258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定作人有单方解除权。一般而言,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解除。但加工承揽合同具有按定作人要求进行承揽工作的特殊性,在合同成立后如定作人因种种原因不再需要承揽人完成该项工作时,允许定作人单方解除合同应当是最佳选择。因为此时如果定作人迫于合同的约束力而继续该合同,将会造成人力、物力的更大损耗。法律因此赋予了定作人单方解除权。我国《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定作人的主要义务

(1)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原材料。定作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规格、种类提供原材料。这里的材料,不仅包括钢材、木料、沙石等生产材料,还包括加工承揽合同中所涉及的技术资料,如技术标准、技术要求等。如因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技术材料等不符合要求或不合理而导致承揽人无法按时或按质、按量完成工作,承揽人不承担责任。定作人不得随意变更数量、质量或设计等;定作人中途变更工作的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定作人应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任务。多数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都需要定作人的协助来完成,只是根据具体合同的不同所需要的协作程度不同。这里的协作不仅包括技术上的,如及时提供技术资料、有关图纸,而且还包括物质上的,如提供场地、水、电等。

①定作人应依合同约定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技术材料并完成必要的准备工作。否则,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工作完成的日期可以顺延外,定作人还应偿付承揽人停工待料的损失。

②根据合同性质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加工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3)定作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受领定作物。

①定作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受领定作物。合同规定定作人自提的,应按时提取。定作人无故拒收定作物的,应负赔偿责任;定作人超过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应负违约责任并承担承揽人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②定作人在领取定作物时,应当依照合同规定进行验收。定作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超过约定的期限提出质量异议的,承揽人不承担责任。定作人和承揽人对质量异议的期限没有约定,工作成果明显不符合约定质量的,应当在工作成果交付之日起15日内提出;需经检验或者安装运转才能检验的,应当在工作成果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4)按期支付报酬、材料费和其他费用。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数额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定作人逾期支付报酬或费用的,承揽人有权请求定作人支付利息。定作人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五、流通加工中涉及的法律责任

(一)违约责任

流通加工的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时,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承担的违约责任应该根据物流服务合同的具体内容确定。

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不符合质量标准即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完成定作方委托的工作。若定作方同意接收,应按质论价,酌减价款或酬金;定作方不同意接收,承揽方应负责修整和调换,其所需费用由承揽方自负,同时承揽方还要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依然按加工承揽合同规定的违约金条款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定作物,遇到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遇到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即按有利于定作人的价格;定作方不同意按质论价,或修理、调换后仍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以解除合同,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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