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目标
学习完本章,你应该能够:
1.明确配送合同的概念、种类;
2.掌握配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了解配送合同的主要内容。
基本概念
配送配送中心配送合同配送服务合同销售配送合同
案例导入
甲公司为某商贸公司,乙公司为某货物配送服务公司。1998年6月,乙为甲向其用户配送自行车零件150套,价值21400元。双方签订配送合同后,甲办理了托运单,交纳了运费1420元。1998年6月18日,乙用自有车队开始进行运输,当汽车刚刚驶离甲处5km时突然起火,将大部分自行车零件烧毁。甲遂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损失并退回运费。
问:乙公司是否应该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为什么?
第一节货物配送法律制度概述
配送活动是现代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物流企业的业务内容。大吨位、高效率的运输力量的出现实现了干线运输低成本化目标,但对支线运输和小搬运来说,却出现了运力利用不合理、成本过高等问题。货物配送则可以将支线运输和小搬运统一起来,使支线运输过程得以优化和完善。在货物配送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守货物配送活动所涉及的相关法律制度,从而实现各方在物流活动中所追求的经济目标。由于货物配送活动自身的复杂性,货物配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很复杂。对此,国家出台的《商品代理配送制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等对货物配送的规范和发展起到指导作用。货物配送的核心内容是货物配送企业为满足用户的需要而提供的配送服务,这也是货物配送活动中需要法律规范的重要领域。货物配送活动的完成依赖货物配送者与用户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的货物配送合同。
一、配送概述
(一)配送的概念
配送是物流中一种特殊的、综合的活动形式,是物流的一个缩影或在某一范围内物流全部活动的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的解释,配送是指在经济合理区域范围内,根据用户的要求,对物品进行拣选、加工、包装、分割、组配等作业,并按时送达指定地点的物流活动。拣选是指按订单或出库单的要求,从储存场所选出物品,并放置在指定地点的作业。组配是指在配送前,根据物品的流量、流向及运输工具的载重量和容积,组织安排物品装载的作业。
(二)配送的种类
1.供应配送
供应配送即用户为了自己的供应需要所采取的配送形式。这种配送形式一般由用户组建配送据点,集中组织大批量进货,然后在本企业内部组织配送。供应配送在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及联合公司中被广泛采用。例如,商业中广泛采用的连锁商店,常常采用这种配送形式组织对本企业的供应。在这种配送中,用户拥有自己的配送中心,该配送中心专为企业内部提供配送服务,不存在外部配送法律关系。
2.销售配送
在这种配送方式中,配送人是销售企业,是它们为了扩大销售量、扩大市场占有率,获得更多销售收益,将配送作为销售战略的一个环节而进行的促销型配送。这种配送的对象一般是不固定的,配送对象和用户取决于市场的占有情况,因此,配送的随机性较强。大部分商店配送就属于这一类。
在这种配送中,用户就是商品购买者,销售企业为用户提供的配送服务是其履行销售合同的一部分,不存在独立的配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根据销售合同约定,或由双方作为销售合同的附属合同进行约定。这种配送,实际上就是销售合同加送货上门。
3.销售-供应一体化配送
对于基本固定的用户和基本确定的配送产品,销售企业可以在自己销售的同时,承担用户有计划配送者的职能。采用这种配送方式,对用户来说,能获得稳定的供应,可以大大节约组织供应所耗用的人力、物力、财力,甚至可以减除自己的供应机构。销售企业则能获得稳定的用户和销售渠道。在这种配送中,销售企业与用户有着长期的配送服务关系,同时居于卖方和配送人的地位,而用户则居于买方的地位。销售企业与用户双方可能分别签订销售合同和配送服务合同,也可能只签订一个统一的合同,我们称之为销售配送合同。
4.第三方配送
它是配送人从工厂、转运站接受用户(卖方或买方)的货物后,为用户储存、保管货物,按用户要求分拣、配货,并运送至用户指定地点的一种配送方式。与上述几种方式不同的是,这种配送方式的配送人既不是第一方——销售方(卖方),也不是第二方——买方,而是一个独立的物流企业。
由于这种配送方式的配送人员是独立于买方与卖方之外的第三人,因此称为第三方配送。第三方配送通过由第一方卖方或第二方买方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来实现。
用户与第三方物流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受配送合同调整。
二、货物配送法律制度现状
货物配送法律制度是国家规范和管理货物配送活动的相关法律制度的总称。
货物配送业务集装卸、包装、保管、运输于一身,通过这一系列活动完成将物品送到用户的目的。特殊的配送还要以加工活动为支撑,包括的内容更为广泛。配送活动除涉及运输和仓储外,还涉及分拣、配货、加工等,以送货为目的的运输则是最后实现配送的主要手段。
可以说配送几乎包括了所有的物流功能要素,是物流的一个缩影或者在较小范围内物流全部活动的体现。因此,规范货物配送的法律制度的范围也几乎包括现代物流各环节,如货物配送企业法律制度、物流仓储法律制度、物流包装法律制度、物流装卸法律制度、物流加工法律制度、物流运输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等。
第二节货物配送企业
一、货物配送企业的概念
货物配送企业是指依法从事配送业务的经济组织。货物配送企业是货物配送活动的承担者和实施者。在实践活动中,货物配送企业的表现形式主要是配送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的解释,配送中心是指从事配送业务的物流场所或组织。
配送中心和仓库都是物流结点的重要形式,两者具有很多共同点。总体上,配送中心是以配送为主、储存为辅,而仓库则以储存为主、配送等其他物流服务为辅。配送中心在现代装备和工艺方面远强于传统的仓库,是集商流、物流、信息流于一身的全功能流通设施。随着综合性的第三方物流的广泛发展,许多传统的仓库都在逐渐向配送中心转变。
案例链接
美国沃尔玛公司的配送中心是典型的零售商型配送中心,由沃尔玛公司独资建立,专为该公司的连锁经营网点提供货物,确保各店稳定经营。该配送中心设在连锁经营网点的中央位置,服务半径达300多千米,中心经营的货物达4万种。在库存货物中,畅销货物和滞销货物各占50%,库存货物期限超过180天为滞销货物。配送中心24小时运转,每天为其连锁店配送货物。配送中心的运营,为沃尔玛连锁经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货物配送企业的基本业务
货物配送企业的业务由一套完整的作业流程所组成,基本作业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集货作业
集货就是集中用户的需求进行一定规模的备货。它将分散的或者小批量的物品集中起来,以便进行运输、配送作业。集货是配送的准备工作或者基础工作,也是配送的优势之一。
集货作业中主要包括订货、接货和验货三个环节。
订货是货物配送企业收到并汇总需求者的订单以后,确定配送货物的种类及数量,然后根据库存货物情况,再确定向供应商进货的品种和数量。对于流动速度快的货物,为了及时供货,货物配送企业也可以根据需求情况提前组织订货。对供应商的供货,货物配送收货人要及时到指定地点接货。在接到货物后,货物配送企业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检查验收,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2.保管作业
对于验收合格的货物,根据保管要求应进行开捆、堆码和上架。除此之外,货物配送企业为了保证货源供应,通常都会有一定数量的安全库存。因此,在货物堆码和上架时,应注意按品种、出入库先后顺序进行分门别类堆放。在货物保管期间,货物配送企业还要加强货物的保管保养,以保证货物的质量完好、重量和数量准确。
3.理货配货作业
理货配货作业是货物配送企业的核心作业,根据不同用户的订单要求,主要进行货物的拣选、流通加工和包装等作业。
拣选就是按订货单或者出库单的要求,从储存场所选出货物,并放置在指定地点的作业。流通加工是指按照用户的要求所进行的加工。配送加工应取决于用户的要求,所以其在货物配送中不具有普遍性,但却非常重要,因为根据用户要求所进行的配送加工可以提高用户的满意程度。包装是指配送企业将需要配送的货物进行重新包装或者捆扎,并在包装物上贴上标签,以便运输和识别不同用户的货物。当然,在理货配货时,货物配送企业应进行配货检验,保证送货的准确性。
4.出货作业
出货作业包括配装和送达两个环节。配装作业是指将不同用户配送的货物进行有效搭配装载,以充分利用运能和动力,降低送货成本,提高送货效率。送达作业是指将货物运送到用户所指定的地点,并将货物移交于用户。
第三节货物配送合同法律制度
一、货物配送合同的概念
(一)货物配送合同的概念
现代物流企业将货物配送作为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货物配送的顺利开展离不开货物配送合同。
货物配送合同是指配送人与用户之间达成的关于配送人按照要求为其配送货物,用户向配送人支付配送费的协议。在配送商业服务活动中,用户是配送活动的需求者,配送人是配送活动的提供者。
作为配送活动需求者的用户,既可能是销售合同中的卖方,也可能是买方,甚至可能是与卖方或买方签订了综合物流服务合同的物流企业。这类综合物流企业与卖方或买方签订综合物流服务合同后,由于自身不拥有配送中心,需要将配送业务外包给其他具有配送中心的物流企业,因而成为配送的需求者,即用户。
作为配送活动提供者的配送人,则既可能是销售合同中的卖方,也可能是独立于买卖双方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自身不拥有配送中心的综合物流企业,虽然相对与之签订配送合同为其提供配送服务的其他拥有配送中心的物流企业而言,是配送服务的需求者;但相对与之签订综合物流服务合同的买方或卖方而言,则为配送服务的提供者。
配送费是配送人向用户配送商品而取得的对价。根据配送的具体方式不同,配送费可能包括商品价款和配送服务费两个部分。如果配送人为用户提供的是综合性物流服务,配送服务费也可能包含在用户支付的物流服务费中。
案例链接
2008年9月16日,成都某货物配送公司(以下称原告)与民生物资公司(以下称被告)签订了粮食配送服务合同。合同条款规定:“原告配送被告物资30吨,配送时间为10月上旬,配送费每吨300元,总配送费9000元。被告在启程前应预付配送费5000元,余款在货物配送完毕后主动结清。”合同签订后,被告由于资金不够,仅预付配送费2000元。2008年10月10日,原告将货物装车配送,10月12日配送完毕。双方于当日办理了装货、卸货,交接手续清楚,但在违约责任问题上发生了纠纷。
在诉讼中,原告认为:我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配送义务,而被告除了预付2000元配送费外,其余7000元逾期6个月尚未给付,被告应立即付清配送费和滞纳金。被告认为:我方与原告签订的货物配送合同中规定配送时间为10月上旬,而货物配送完毕时间为10月12日,并给我方造成了损失,因此原告违约在先,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货物配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其中,关于合同中的“配送时间为10月上旬”,按字面解释应为配送完毕时间即10月1-10日。虽然原告认为其是指配送开始时间,也可能符合货物运输常规,但是双方未明确规定,也不能推定被告已经理解并接受了这种解释。因此,原告应该承担由于约定不明而逾期到达的违约责任。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解决了合同纠纷。
二、配送合同的种类
(一)配送服务合同
配送服务合同是指配送人接收用户的货物,予以保管,并按用户的要求对货物进行拣选、加工、包装、分割、组配作业后,最后在指定时间送至用户指定地点,由用户支付配送服务费的合同。
这是一种单纯的提供配送服务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仅就货物的交接、配货、运送等事项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不涉及货物的所有权。在配送服务实施过程中,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自始至终均属于用户所有;只发生货物物理位置的转移和物理形态的变化。配送人不能获得商品销售的收入,仅因提供了存储、加工、运送等业务而获得服务费收益。
(二)销售配送合同
销售配送合同,是指配送人在将物品所有权转移给用户的同时为用户提供配送服务,由用户支付配送费(包括标的物价款和配送服务费)的合同。
1.销售企业与买受人签订的销售配送合同
在销售配送及销售-供应一体化配送中,销售企业与买受人签订的合同就是销售配送合同。销售企业出于促销目的,在向用户出售商品的同时,又向买受人承诺提供配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