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仓储合同的订立与内容
(一)仓储合同的订立
仓储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其订立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仓储合同的要约既可以由保管人根据自己的仓储能力来发出,也可以由存货人根据自己的委托存储计划发出。
由于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因而一方发出的要约经双方协商、对方当事人承诺后,仓储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法》没有对仓储合同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不仅可以订立书面的仓储合同,也可以选择订立口头的或其他形式的仓储合同。但在实践中,仓储合同一般都采用书面形式。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样的形式订立仓储合同,当事人填写的入库单、仓单、出库单等,均可以作为仓储合同的证明。如果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仓储合同,通常情况下,自保管人和存货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才告成立。但存货人在此之前就将仓储物交付至保管人,而保管人又接受该仓储物入库储存的,仓储合同自仓储物入库时成立。
(二)仓储合同的基本内容
仓储合同的内容是明确保管人和存货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据,通常体现在合同的条款上。一般来说,仓储合同应当包含以下主要条款。
(1)保管人、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
(3)仓储物的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在仓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仓储物的计量单位、数量和仓储物质量,以保证顺利履行合同。同时,双方还要对货物的包装、件数以及包装上的货物标记作出约定。对货物进行包装,与货物的性质、仓库中原有货物的性质、仓库的保管条件等有着密切关系。
(4)仓储物验收的项目、标准、方法、期限和相关资料。对仓储物的验收,主要是指保管人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以确定仓储物入库时的状态。仓储物验收的具体项目、标准、方法和期限等应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在仓储合同中事先作出约定。保管人为顺利验收需要存货人提供货物的相关资料的,仓储合同还应就资料的种类、份数等作出约定。
(5)仓储物的储存期间、保管要求和保管条件。储存期间即仓储物在仓库的存放期间,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及时提取货物。保管要求和保管条件是针对仓储物的特性,为保持其完好所要求的具体条件、因素和标准。为便于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划分,应对储存期间、保管要求和保管条件作明确具体的约定。
(6)仓储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和运输方式。仓储物的入库,即意味着保管人保管义务的开始,而仓储物的出库,则意味着保管人保管义务的终止。因此,仓储物进出库的时间、地点对划清双方责任非常关键。而且,仓储物的进出库有多种不同的方式,会影响到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会影响到双方的责任划分。因此,双方当事人也应对仓储物进出库的方式、手续等作出明确约定,以便于分清责任。
(7)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仓储物在储存、运输、搬运过程中,由于自然的原因(如干燥、风化、挥发、黏结等)和货物本身的性质以及度量衡的误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定数量的减少、破损或者计量误差。对此,当事人应当约定一个损耗的标准,并约定损耗发生时的处理方法。当事人对损耗标准没有约定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标准。
(8)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9)违约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条款即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时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等进行的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除此之外,双方当事人还可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期限,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作出约定。
三、仓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权要求对方采取的行为和自身需要进行的作为或不作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来自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
由于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存货方的义务对于保管方来说就是权利,存货方的权利对于保管方来说就是义务。
(一)保管方的义务
1.提供合适的仓储条件
保管方经营仓储保管的先决条件就是具有合适的仓储保管条件,有从事保管货物的保管设施和设备,包括适合的场地、容器、仓库、货架、作业搬运设备、计量设备、保管设备、安全保卫设施等条件。同时,还应配备一定的保管人员、商品养护人员,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同时,保管方所具有的仓储保管条件还要适合所要进行保管的仓储物的相对仓储保管要求,如保存粮食的粮仓、保存冷藏货物的冷库等。保管方若不具有仓储保管条件,则构成根本违约。
2.签发、给付仓单的义务
保管方签发仓单,既是其接收客户所交付仓储货物的必要手段,也是其履行仓储合同义务的一项主要内容。根据《合同法》第385条的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物流企业在向客户给付仓单时,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保证仓单的真实性。
3.及时接收货物并验收入库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384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保管人对货物进行验收时,应当按照仓储合同约定的验收项目、验收标准、验收方法和验收期限进行。
(1)验收项目和标准。验收项目一般包括: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通过直观就可以识别和辨认的质量状况。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客户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保管方一般无开拆包装进行检验的义务,但如果客户有此要求,保管方也可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协议进行检查。对于散装货物,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所确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2)验收方法。验收方式有实物验收(逐件验收)和抽样验收两种。在实物验收中,保管方应当对客户交付的货物进行逐件验收;在抽样验收中,保管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提取样品进行验收。验收方法有仪器检验和感官检验两种,实践中更多的是采用后者。如果根据客户要求开箱拆包验收,一般应有两人以上在场。对验收合格的货物,在外包装上印贴验收合格标志;对不合格的货物,应作详细记录,并及时通知客户。
(3)验收期限。验收期限即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到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的一段时间。验收期限应依合同约定,保管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及时进行验收。
4.通知义务
保管方验收时发现入库货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即保管方应在验收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通知。保管方未尽通知义务的,客户可以推定验收结果在各方面都合格。
保管方没有按合同约定接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仓储保管方验收时发现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应当及时向存货人提出;保管方接收货物时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保管物入库后,发生仓储物的损害和灭失,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的验收项目、验收方法、验收期限进行验收。保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以致验收不准确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保管人负责。货物的验收期限,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依仓储保管合同规定,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计算。
案例讨论
某家外贸出口公司将一批海鲜交由某仓库储存,仓单上注明了需低温保存。仓库按要求进行了处理。外贸公司提货时发现部分海鲜腐烂,遂要求赔偿。仓库认为仓库的冷藏设备没有问题,其他冷藏食品都没有发生变质的现象,腐烂的海鲜一定是在进库前就已经开始变质,只是在入库验收时未能查验出来。
问:上述情况中,仓库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5.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
保证被储存物的质量,是完成储存功能的根本要求,保管方要按照约定的储存条件和要求保管货物,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特别是对于危险品和易腐物品,要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保管方因保管不当造成仓储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不可抗力或货物本身性质发生的毁损,保管方可以免责。
6.同意客户或者仓单持有人及时检查货物和提取样品的义务存货方或仓单持有人在储存期间请求检查储物或提取样品的,保管方应予以准许。根据《合同法》第388条规定,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物流企业具有容忍客户或者仓单持有人及时检查货物或者提取样品的义务,以便于客户或者仓单持有人及时了解、知悉货物的有关情况及储存、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后及时采取措施。
7.危险通知义务
货物或外包装上标明了有效期或合同上申明了有效期的,保管方应在货物临近失效期60天前通知存货方;发现货物有异状,或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被起诉或被扣押的,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便于客户或者仓单持有人及时处理或者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8.催告和紧急处置的义务
为了保证客户或仓单持有人对变质或损坏的货物的利益不致继续受损,保护其他货物的安全和正常的保管,根据《合同法》第390条的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如果保管人怠于催告,则应对其他货物的损失(如腐蚀、污染等损害)负责,对自己遭受的损失则自负责任。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9.按期如数出库义务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对货物不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保管期限届满,保管方应按约定的时间、数量将货物交给存货方或仓单持有人;保管期限未到,但存货方要求返还保管货物的,保管方应及时办理交货手续。保管方没有按约定的时间、数量交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未按货物出库原则发货而造成货物损坏的,应负责赔偿实际损失。此外,合同约定有保管方代办运输保管货物的,保管方有义务按期发货,妥善代办运输手续。如果保管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发货或错发到货地点,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一般来说,仓单合同对储存期间有约定的,在储存期限届满前,保管人不得要求存货人取回仓储物。但是,在存货人要求返还时,保管人不得拒绝返还,但可以就其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请求存货人赔偿。另外,仓储合同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随时可以向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要求提取货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存货方的义务
1.提交储存货物的义务
存货方要按合同约定的品名、时间、数量向保管方提交储存货物,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入库验收资料。存货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按合同约定入库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未提供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造成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的,由存货人负责。
存货人交付货物有瑕疵或者按货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应当告知保管人。
存货方因过错未告知保管方瑕疵或者特殊保管要求,致使保管方受到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腐物品,存货方应当说明货物的性质和预防危险、腐烂的方法,提供有关资料,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存货人未履行这些义务的,保管人可以拒收该货物;保管人因接收该货物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赔偿。
2.负责包装货物的义务
存货方应按照规定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执行。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3.说明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性质并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合同法》第383条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4.配合保管人对货物进行验收并提供验收资料的义务
在保管人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时,存货人应当对保管人的验收行为给予配合。如果保管人对入库货物的验收需要存货人提供验收资料,存货人提供的资料应当完备和及时,如果因提供的资料不全面或迟延造成验收差错及其他损失,应承担责任。
案例讨论
某水果批发商与某仓库签订了一份储存保管10吨香蕉的合同,储存期间为20天。
水果批发商如期将香蕉送到仓库,仓库未予验收即入了库。20天后,水果批发商提货时发现香蕉短缺1吨,而且有近30%的香蕉已经腐烂,不能食用。
问:这短缺的1吨香蕉和腐烂的香蕉分别由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