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一)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1.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实践中,物流企业更多的是选择与航空公司签订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进行运输。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指航空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由航空承运人通过空运的方式将货物运至托运人指定的航空港,交付给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此时,物流企业是托运人。
2.航空货运单
航空货运单简称空运单,是航空货运中的重要单证。航空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托运人也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空运单。托运人未能出示空运单,空运单不符合规定或者空运单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托运单应填写空运单,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空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条件及合同订立和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空运单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和包装件数的说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除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书写关于货物的外表情况的说明外,空运单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情况的说明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实践中,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的过程,即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主要表现为托运人托运和承运人承运的过程。
1.托运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先填写货物托运书。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写航空货运单的凭据。托运人应当对托运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承运人有权要求其填写航空货运单;同样地,托运人也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该航空货运单。
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托运人应当正确填写航空货运单,并对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因航空货运单填写的错误、不完全或不符合规定,而给承运人或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要负赔偿责任。如果航空货运单是由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视为代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一起交给承运人。
2.承运
航空承运人对托运人提供的航空货运单和货物,要进行认真的核查,认定货物与货运单的内容是否一致,并有权在必要时会同托运人开箱进行安全检查。如有不符合规定的,承运人可以要求托运人加以改善。如其不改善或者改善后仍不符合规定,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
在检查中发现违禁品或者危险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检查,货物与航空货运单一致的,承运人应予以确认,并签发航空货运单。航空承运人同意对货物进行承运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三)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托运人的义务
(1)应当按照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提供货物。
(2)应对货物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包装标准进行包装。
如果没有上述包装标准,则应按照货物的性质和承载飞机的条件,根据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对货物进行包装。如果不符合上述包装要求,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托运人必须在托运的货件上标明发站、到站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3)如实申报货物的品名、重量和数量。
托运人应当对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对航空货运单上所填货物的品名、重量和数量及其他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妥善托运危险货物。
要遵守国家有关货运安全的规定,妥善托运危险货物,并按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的规定对其进行包装。不得以普通货物的名义托运危险货物,也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
(5)应当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前完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手续。
(6)及时支付运费、受领货物。
除非托运人与承运人有不同约定,运费应当在承运人开具航空货运单时一次付清。货物到达目的地,收货人履行空运单上所列运输条件后,有权要求承运人移交空运单并交付货物。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应当在货物到达后立即通知收货人。
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者货物在应当到达之日起7日后仍未到达的,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2.承运人的义务
(1)保证货物及时运达。按照航空货运单上填明的地点,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在运输过程中,应按照合理或经济的原则选择运输路线,避免货物的迂回运输。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2)防止货物损坏
对承运的货物应当精心组织装卸作业,轻拿轻放,严格按照货物包装上的储运指示标志作业,防止货物损坏。
(3)保证货物运输安全。
(4)按货运单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四)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1.托运人的法律责任
(1)对因在托运货物内夹带、匿报危险物品,错报笨重货物重量,或违反包装标准和规定,而对承运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因没有提供必需的资料、文件,或者提供的资料、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除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外,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责任。
(3)未按时缴纳运输费用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1)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所谓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不包括机场外的任何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过程;但如果此种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装载、交付或者转运货物,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损失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
在货物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代行权利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任何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2)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①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
②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③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④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3)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规定:“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人民币20元。”物流企业在交运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物流企业声明的金额高于货物在目的地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任何旨在免除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但是,此种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整个航空运输合同的效力。
有关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失的诉讼,不论其根据如何,只能依照《航空法》规定的条件和赔偿责任限额提出。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证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有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还应当证明该受雇人、代理人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就航空运输中的损失向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起诉讼时,该受雇人、代理人证明他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的,有权援用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案例讨论
2005年5月19日,托运人王某将一批旧手机配件交到被上诉人上海某航空服务公司南方分公司处托运,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应上诉人的要求在航空货运单上填写有关内容,订明:始发站上海,目的站北京,收货人刘某,计费重量9公斤,货物品名为配件,付款总额为100元(包括航空运费56元,地面运费10元,其他费用25元,保险费9元)。在该货运单上托运人未填写“运输声明价值”和“运输保险价值”。运输过程中,托运的货物发生了破损,其中损坏旧手机配件、翻新手机配件共47件。托运人与承运人对赔偿数额协商未果,托运人王某遂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航空货运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37条第1款规定的缔约承运人,托运人与承运人因航空货运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适用该法律。该航空服务公司南方分公司作为缔约承运人,应当对合同约定的全部运输负责。民航总局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货物运输规则》第45条规定: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人民币20元(2006年6月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法院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市某航空服务公司南方分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赔偿王某损失2180元(货物损失180元,王某以0.4%保险费率投保8万元,赔偿损失2000元)。
二、上海市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市某航空服务公司南方分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退还王某费用100元。
问:你认为该判决适用赔偿最高限额是否合理?为什么?
(五)索赔与诉讼
1.有关索赔的规定
收货人收受托运货物而未提出异议,将作为货物已经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凭证相符的初步证据。
托运货物发生损失的,收货人应当在发现损失后向承运人提出异议,至迟应当自收到货物之日起14日内提出。托运货物发生延误的,至迟应当自货物交付收货人处置之日起21日内提出。任何异议均应当在上述规定的期间内并写在运输凭证上或者另以书面形式提出。除非承运人有欺诈行为,否则收货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就不能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诉讼。
2.诉讼时效的规定
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应当到达目的地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3.索赔与诉讼时效的对象
由几个航空承运人办理的连续运输,接受货物的每一个承运人都应受《航空法》规定的约束,并就其根据合同办理的运输区段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
针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延误,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托运人、收货人均可以对发生灭失、损坏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上述承运人应当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
某一项运输同时存在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情况与连续运输的情况不同。在这种情况下,缔约承运人应对合同约定的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只对其履行的运输负责。对于实际承运人履行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托运人或收货人既可以对实际承运人也可以对缔约承运人,还可以同时对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提出索赔与诉讼。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物流企业在进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时,各国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而作出了种种限制,包机的空运方式已无法实行,它只能选择作为托运人与航空公司签订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把货物运输交给航空公司进行。因而,物流企业有必要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与国内航空货物运输相比在实务和法律规定方面的特殊之处有所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