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理方式
此种方式与第二种类型的适用情况相似,即在服务全程的两端和中间各衔接地点委托外地区或国外同业作为物流服务代理,办理或代理安排全程服务中的分运工作和交接货物,签发或回收联运单证,制作有关单证,处理交换信息,代收、支费用和处理货运事故或纠纷等。这种代理关系可以是相互的,也可以是单方面的,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由物流企业向代理人支付代理费用,不存在分配利润、分摊亏损的问题。
二、物流企业的法律责任
物流企业在实践当中承担的责任类型主要是民事责任。
物流企业的民事责任是指物流企业违反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前者指对物流服务合同的违反所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合同;后者指在物流活动中侵犯物流需求方的财产,造成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法律的规定。物流企业在其所从事的物流服务中,一般是通过签订物流服务合同进行的。因而,其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原则,即确定主体在违反合同时所应承担责任的一般准则。一般地,归责原则将决定责任的构成和赔偿的范围,因而,它是民事责任的核心。关于合同主体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有两种主张,一种称为过错责任制,另一种称为严格责任制。所谓过错责任制,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确定其责任的要件和责任范围的依据,即只要行为人有过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违约责任。所谓严格责任制,是指行为人没有过错时造成他人损失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我国法律中涉及物流环节的有关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1.《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定是各类合同应当遵循和适用的。《合同法》
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表明我国合同法以严格责任原则为基本的归责原则。即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只要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法》的特殊规定
《合同法》对一些具体合同作了特殊规定。①委托合同中的归责原则。《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规定表明,委托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采用了有别于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基本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强调只有因为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害时,受托人才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②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合同法》第374条规定: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94条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采取的也是过错责任原则。
(三)物流企业民事责任的确定
在物流服务中,物流企业民事责任的确定需要遵循我国法律的一般规定,但在具体确定民事责任时,尚需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加以判断。物流服务的广泛性,决定了物流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因而,确定其民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
1.物流企业与需求者签订物流服务合同
此时,物流企业与需求者处于物流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按照物流服务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违反合同的即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物流服务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一般规定。即应当根据严格责任原则来认定物流企业的违约责任。在物流业务实践中,目前大多数物流服务合同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制”,即物流企业从货物接收到货物交付给最终客户时为止,整个过程无论何时、何地,无论是否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也无论是其自身过错还是分包方人的过错,只要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均先由物流企业依据物流服务合同对物流服务需求者承担责任。
2.物流企业将物流服务合同再行分包的
通常,物流企业通过与专业公司签订合同的方式将物流服务合同进行分包。常见的是物流企业与运输业、仓储业、装卸业、加工业等签订运输合同、仓储合同、装卸作业合同和加工合同,此时物流企业分别处于不同的合同关系中,应根据《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对上述合同的特殊规定来具体确定物流企业的责任。
物流企业将合同分包后,具有双重的法律地位。一方面,面对物流需求方,物流企业需承担所有的义务和全部的责任,而不论损害是否由其造成;另一方面,面对实际履行某环节的专业公司,则根据具体的分包合同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由于物流企业所处的上述两类合同关系的责任归责原则并不完全相同,赔偿范围也有所差异,因而,物流企业向物流需求者承担了严格责任后,再向实际履行的分包方追偿,这无疑加重了它们的经营风险。对此,物流企业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如通过保险的方式,减少和避免风险。
案例讨论
王某于2007年2月投资设立一家从事水产品采购、运输的个人独资企业。王某因身体原因委托何某管理企业事务。委托合同约定:何某仅对5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策权,5万元以上的交易须经王某的批准。2007年5月,何某见市场上水产品的价格下降,遂与渔民甲订立了20万元的水产品交易合同。甲按时履行了交付水产品的义务,但该企业没有按照合同支付价款。甲与该企业发生了争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问:法院应如何认定和处理此纠纷?
小结和学习重点
物流企业的概念、物流企业的法律特征
物流企业在物流活动中的民事法律责任
我国内资、外资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掌握物流企业的概念和特征、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物流企业的经营方式及法律责任。物流企业是专门从事与商品流通有关的各种经营活动,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营单位。物流企业市场准入的问题包括我国内资投资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我国内资投资物流企业市场准入的法律规范、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在我国市场准入的条件。物流企业在物流活动中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
案例分析
甲物流综合服务公司下设六大部门,包括包装部、运输部、装卸部等。2008年6月,该公司运输部在进行运输服务时与某货站取得业务联系,某货站许诺从2008年7月起其所有运输业务都委托给该运输部做,双方签订简单协议,该运输部为确保起见,特别使用了其随带的部门印章,某货站也表示同意。但2008年9月,甲公司运输部发现其承接某货站的运输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同时还有另两家货运公司在承做,于是问及某货站,某货站否认,进而否认双方协议的效力,于是起了纠纷。
问题:运输部与某货站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练习与思考
(一)名词解释
物流企业综合物流企业类承运人型的国际物流企业(二)填空
1.根据物流企业从事物流业务范围的大小不同可分为单一物流企业和。
2.根据物流企业提供服务(主要指运输)所及区域是否跨越国境可分为国内物流企业和。
3.按合并的方式不同,企业的合并可分为新设合并和。
(三)单项选择
1.物流企业是具备为物质资料提供流通服务能力的()。
A.企业法人B.社团法人C.事业法人D.财团法人
2.物流企业的民事责任主要是()。
A.违约责任B.侵权责任C.责任竞合D.公平责任
(四)多项选择
1.我国现有的物流企业类型包括()。
A.传统的仓储企业、物资企业B.国有交通运输企业和货运代理企业C.生产企业自身成立相对独立的物流机构或实体D.第三方物流企业
2.下列哪些属于我国内资物流企业市场准入的法律()。
A.《民法通则》B.《公司法》C.《水路运输管理条例》D.《国际海运条例》
3.物流企业设立的方式有()。
A.特许设立B.核准设立C.准则设立D.自由设立
4.物流企业消灭的原因有()。
A.依法被撤销B.解散C.破产D.其他原因
5.承担物流服务业务的企业的经营方式通常有()。
A.企业独立经营型B.企业间联营型C.代理方式D.企业外包
(五)简答
1.简述物流企业的法律特征。
2.设立国际物流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六)案例分析
张某、王某和李某于2006年5月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客户的货物运输服务,经营效益一直很好。2008年9月,张某的母亲突发疾病,需要住院治疗,于是张某想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投资8万元所形成的合伙份额转让,用来给母亲治病。张某的表兄周某想受让其财产份额,张某表示乐意转让。于是在没有通知王某和李某的情况下,两人就完成了转让行为。
在周某要行使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时,王某与李某才得知张某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两人非常生气,不承认转让的效力,并表示他们愿意出同样的价格受让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是,张某认为自己是财产份额的权利人,他想转让给谁由自己决定,王某和李某无权干涉。于是,王某和李某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请求认定转让行为无效,并主张将张某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们。
对于上述情况,法庭应如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