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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城市成长期的养老政策(2)

自汉至清,历代均推行过“举孝廉”制度。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颁布诏书,将“孝廉”作为选拔官员的内容之一,而唐还有“孝悌力田科”,孝成为选拔人才、任用官员的重要标准。朝廷把对父母的孝和为官的廉结合在一起,可谓用心良苦。正如《论语》开篇就提出:“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欤!”(《论语·学而》)。传统社会把“孝顺父母”看做是人和人一切关系的出发点,从而达到维护封建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目的。正是从这一要求出发,“孝”被称为一切道德的根本,是所有教化的出发点。而且由于每个人都必须经历从“养育”至“反哺”的过程,因此,以下敬上的孝道就成为个体生命自我保护的伦理手段而为中国人所认可和强调,同时出扩展为家族维系和和谐内部结构秩序的伦理机制。崇尚孝道,以孝为荣,以孝治天下,成为历朝历代尊奉的价值观。

任何一种养老政策的出台,都离不开特定的尊老文化:“子孝则家齐”是家庭养老甚至是完全积累制的传统根基,“天子养老,孝治天下”是国家养老乃至福利型国家模式的文化渊源,“养吾老以及人之老”则是社会养老的文化基础。这些崇老、尊老、敬老的文化思想也对中华民族养老观的形成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逐步积淀为中华民族的行为方式和心理结构。

第二节 养老古风与礼制

学术界一般认为,养老制度的产生是在奴隶社会时期,最早可以追溯到夏商时期,西周时制度上趋于完善。唐代孔颖达注《礼记·王制》时说:“人君养老,有四种:一是养三老、五更,二是死国难者父祖,三是致仕之老,四是引户校年,养庶人之老”。“养老”在古代礼制中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古代的养老有两种含义,首先是指一种礼制,是由各级政府为敬老所举办的各种礼仪活动;其次是由国家出面照顾高龄老人生活(刘松林,2000)。

根据文献记载,历史上的许多朝代都曾经以国家的名义制订或颁布过一些有关养老的礼仪、礼遇和法规,形成了中国古代社会独有的养老制度。

一、国家的养老制度

尊老礼制起源于先秦,以后历代王朝在此尊老养老礼仪的基础上有所增减。无论是汉代颁发给老人的“王杖”——一种老人无上权力的象征;还是唐代画“致仕”的功臣之像的“凌烟阁”——皇帝对“老有所为”进行的一种表彰;抑或宋代出现的“人瑞坊”;甚至是清代皇帝宴请老人的“千叟宴”——老人尊贵地位的一种象征,都是国家社会尊老养老的具体表现,反映了中国古代淳朴的民风民俗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1.颁布养老法令

中国古代历代法令中都可以找到关于养老的内容。西汉初定,汉高祖就向社会颁布养老法令,实行了一系列养老、敬老的优抚政策。

如“受粥法”规定,民年九十以上者,不但自己生活有保障,就连他的子、孙、妻、妾也可以得到政府的食物救济,不致使其挨饿;凡八十岁以上老人均可享受“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饮食”的待遇。公元前179年文帝下诏:“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饱。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今闻吏禀当受鬻(粥)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具为令”。根据文帝的养老令,“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以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以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赐物及当禀鬻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汉书·文帝纪》)显然,养老令中包含了两种养老方式:一种是立足解决老人的温饱问题的受鬻法;一种是表示对老人的尊重和慰问的赐物存问,也就是文帝用来存问长老的布帛酒肉之赐。赐物存问分为三种形式:(1)专赐,专门为老人所设,其特点为受赐老人年龄划分较细,赏赐物品比较丰厚;(2)同赐,即与其他社会群体同赐,一般方式为“赐鳏寡孤独高年帛”,赏赐物品仅限为布帛;(3)就地赐物,皇帝在巡行中对所经地区的老人赏赐存问,赐物以钱、米、布为主。据记载,汉代每逢朝廷大典,都要组成20多人的慰问团,代表皇上慰问70岁以上的老人,给他们加发米、肉、酒、丝等物,并免租税,给予无息贷款,还督促地方官员抚慰老人,并将此作为考核官员政绩的—项内容。

明太祖时连续两次颁发诏令,宣布实行孤贫老人终身养老制度。在明洪武十九年的《养老令》中规定:凡年满80岁、90岁有善行的老人(必须是平民百姓,既不能是官员绅士,更不能是倡优皂卒),若无产业,由州县衙门支给粮米,供给标准是:对于八十岁以上、贫穷无产业的老人,每月发给米五斗、肉五斤、酒三斗;九十岁以上的,每月加发帛一匹,絮一斤。顺治元年清政府规定,军民八十以上者,政府赏给绢一匹,棉花十斤,米一石,肉十斤;九十以上,加倍给予。清朝时要求地方官应不时“存问”九十岁以上的老人,如果老人系孤寡或因其子孙贫困而不能得到赡养的话,地方官应对其采取赈恤措施。雍正四年,又遍赏全国七十岁以上老人钱物,共费银八十九万余两、米一十六万五千余石。由于百岁老人难得,清政府不仅赏给财物,还常予以旌表。康熙九年即规定:“命妇女孀居,寿至百岁者,题明给予‘贞寿之门’匾额,建坊银三十两”。康熙四十二年后,旌表的对象有所扩大,无论男女,只要年过百岁,“照例给予建坊银,并给‘升平人瑞’匾额”。

2.设立养老机构

自秦汉以来,历代都将尊老敬老列入其仁政之列,兴建了许多养老机构,专门收养孤老贫病、不能自存者。

公元521年,梁武帝下诏,“凡民有单老孤稚不能自存(者),主者郡县咸加收养,赡给衣食,每令周足,以终其身”。并在京师建康置“孤独园”,让“孤幼有归,华发不匮”。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官办福利院,其所收养者仅是单老无子女者及孤儿。不排斥梁武此举是因笃信佛教而所做的善事。

唐朝佛教为救济贫病之人,经常设病坊于寺,称作“悲田养病坊”。武则天长安年间以后,“置使专知,国家矜孤恤穷,敬老养病,至于安庇,各有司存”(《唐会要》卷49,《病坊》)由国家设官进行统一管理。会昌五年,改“悲田坊”为“养病坊”,为了让养病坊有稳定资金粮食来源,每坊给田五至十顷,均委观察使量(当地)贫病者多少而定。田产以充被收济者之粥食。武宗从其议,下敕行之。这时的养病坊,已与佛寺没有任何关系,完全成为官办福利机构或孤老院了。

到了宋朝,国家将老人救济收养机构扩大完善,并把收养老人的年龄放宽到50岁以上。北宋初年,开封设有东、西两福田院,主要用来赈济那些因孤苦伶仃而流落街头的老年人的穷困和潦倒的乞丐。英宗时,又新设南、北两福田院,每年国库拿出500万~800万两白银,安置贫疾者和解决鳏、寡、孤、独的基本生活问题。到徽宗年间,又有居养院和安济坊的设置。其区别在于居养院主要是收养,如果他们患病,则移到安济坊加以医治。贫病且无依靠的孤寡老人一般由这些机构进行收养、照顾,给予专门的救济,在灾荒年份往往也能得到优先救济。比如皇佑元年(1049年),宋仁宗还专门下诏救济受灾的老人,“灾民八十以上及笃疾不能自存者,人赐米一石、酒一斗”。

元朝初期,忽必烈采纳刘秉忠建议,逐步建立和完善收养救助制度,元代的养济院是集宋代的福田院、安济坊、漏泽院的职能为一身,每路或每府县均有设立,对失去生存能力的“诸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穷而无告者”给予救助和收养,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不过,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等原因,这些养济院也不是随时都能收纳贫孤流丐的,而是要等到国有喜庆大事,皇帝下诏才象征地收养一些。

明清两代也延续了元代的“养济院”称呼,继续发展官办养老机构。当时的养济院、普济堂一般也设置于城市中,其形式则多为政府倡导并拨付部分土地、银两,由地方绅、商集资或捐田而建立起来。在明朝,政府养老思想明显,当朝委任多个部门负责养老工作。如户部和工部统筹对一般孤贫老人的供养、照料等社会救济工作,礼部则负责80岁以上高龄老人的赡养工作。嘉靖六年,朝廷还因当时北京城内流民及孤老、残疾者过多而颁发诏令,让“工部量出官钱,于五城地方各修盖养济院一区,尽数收养。户部于官仓库,每人日给米一升,巡城御史稽考,毋得虚应故事”。(《明会典》,卷八,《恤孤贫》;席裕福,1982)

由于社会保障事业关系到地方教化和伦理道德,又是朝廷对地方官考察的重要依据之一,因而地方政府对社会保障事业往往不仅是大力提倡、带头捐献,而且还以地方资金资助普济堂、养济院。对于民间的捐献者,政府一般给予一定的奖励。清政府规定:“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族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五三,《刑部》)同时,地方官平时要亲临慈善机构慰藉,并监督散发口粮。离任时,交代事项中专列善堂经理一项,交割不清不得赴任新职(于云瀚,2005)。

3.优待老人的礼仪

早在两千多年前,孔子曾说:“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从礼,祭之以礼。”孔子的意思是,父母活着的时候侍奉要尽礼,去世了安葬要尽礼,祭祀也要尽礼,这样就是不违背礼制了。养老在古代不仅是照料老人的生活,更是一种礼制,是各级政府为敬老专门举行的礼仪活动。

(1)赐王杖。赐王杖的制度始于汉高祖。汉初,不论城乡,不分官民,凡80岁以上者,都可以得到皇帝赐予的手杖。到了成帝建始年间,又将享受这种法定待遇的老人最低年龄降到了70岁。每年秋天,由地方政府普查人口,对高龄老人进行登记造册,举行隆重的授杖仪式。这种由朝廷授予的特制手杖,杖头饰鸠,象征着老人饮食如鸠,咽而不噎,这是一种健康祝福;所授之杖,乃当朝皇帝所赐(指定地方政府办理),故称王杖,显其身价。持有“王杖”的人,除了享受米粥、赐物外,还享有各种社会优待,包括:行走驰道的特权;享受六百石官吏的待遇;经商免税和吏民不得随便殴辱等等。诏书明确规定,各级官府严禁对高龄老人擅自征召、系拘,也不准辱骂、殴打,违者都要定为大逆不道的罪名而被处以斩首之刑。鸠杖作为福利象征,不但可以培植尊老爱幼的社会风气,也使政府的福利政策通过鸠杖的法律效力传递到了老百姓的手中。

(2)赐官爵。古代政府往往会赐予高年老人爵位、官衔,使之地位显赫。“三老五更”之设起于魏国,是国家授予的荣誉称号,它并非官吏,只是来自民间,由皇帝亲批,并在养老仪式上宣布。魏甘露三年有这样一道诏书:“夫养老兴教,三代以树风化,垂不朽也,必有三老五更,以崇至敬,乞言纳诲,著在惇史,然后六合承流,下观而化。”秦朝时乡亦设有三老以掌教化,汉承秦制并大力发展。汉律规定:举人年五十已上,有修行能帅众者,置以为三老,每乡一人;择乡三老为县三老,与令长丞尉以事相教。尽免徭役,每年十月还赐予酒肉。“三老”除了发挥教育功能,还能参政议政。总之,国家设置的三老、五更之官是尊养高年老人的一种礼制,对三老五更的遴选,往往强调德行。唐宋以后,国家敬老养老的活动依然盛行,虽然不再设置三老五更之官,但朝廷仍赐予老人一定的虚衔,使他们能够享受相应的荣誉和生活待遇,同时建立“文学馆”等文史机构,组织老年学士修史编志,浚学弘文,起草皇帝诏书,协助科举考试等。比如,徐州的王希夷以96岁的高龄被明皇封赐为“散大夫”“国子博士”。端拱元年(公元988年),宋太宗诏令:“民年七十以上赐爵一级。”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明太祖诏令:“其应天、凤阳三府,富民年八十以上,赐爵里士,九十以上,赐爵社士,皆与县官平礼,并免杂役,正官岁一存问,著为令。”

(3)高龄“给侍”。唐令规定:“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五人。”《唐书》中记有贞观十一年二月,太宗宣布给老百姓中百岁以上的老人,每人配备5名服侍人员。作侍丁的人,要“先尽子孙,听取近亲,皆先轻色。无亲近外取白丁者,人取家内中男者并听”。“侍丁,依《令》免役,唯输调及租”(《唐律疏议》)。根据唐朝的规定,除“十恶”之外,家有80岁以上亲及笃疾,应侍养者可向刑部申报,暂缓流刑,以充侍养。待亲终满一周年后,方押送流放之地。宋朝、元朝以后各朝基本上坚持了这一规定:男70岁、女75岁以上者皆给“一子侍”。康熙二十七年,为使家庭能充分照顾老人生活,清政府又诏“军民七十以上者,许一丁侍养,免其杂派差役”,开始把免除差役的范围扩大到老人的家庭成员。“侍丁”制度不仅保障老人的经济生活,也能满足老人的感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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