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什么正当的动机会要我们去伤害邻人,也没有可以获得人类同情的什么煽动要我们去对别人行凶作恶,除非是别人对我们做了恶事所引起的愤慨。仅仅是因为他人的幸福阻碍了我们自己的幸福,就去打扰他人的幸福,仅仅是因为某样东西对我们可能有用,或者更为有用,就去夺取他人的实际有用的东西,或者以同样的方式沉迷于以牺牲他人为代价来满足自己的欲望,并把自己的幸福置于他人幸福之上的(每个人都有的)天生喜爱,这是没有一个公正的旁观者会赞同的。毫无疑问,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的是自己,同时也由于他比任何其他的人更适合于照顾自己,所以这样做是适宜而正确的。因而,每个人才对与自己有关的事情要比对与别人有关的事情关切得多。也许听到一个与我们无特殊关系的人的死讯引起的我们的牵挂,败坏的我们的胃口或引起的不安,还远不如落在我们自己身上的一点极小的灾难所引起的这些。不过,虽然我们邻人的毁灭对我们的影响远不如我们自己的一点小小的不幸对我们的影响,但是我们也决不能为了防免自己的那个小小的不幸,甚至为防止自己的毁灭而毁灭邻人。在此,像在所有其他情况下一样,我们决不能以我们通常看待自己的眼光来看待我们自己,而应当用看待别人的眼光来看待我们自己。照谚语的说法,虽然,每个人对自己是整个世界,而对其他的人他则只是整个世界中极其渺小的一部分。虽然他自己的幸福对他来说可以比世界上所有其他的人的幸福都更重要,但对他人来说则丝毫也不比其他任何人的幸福更重要。所以,虽然每个人的心目中自然而然偏爱自己胜过其他所有的人,这一点是真实的。然而谁都不敢当着别人的面,坦率承认他是依照这个原则行事的。他感到他们绝不可能赞同他的这种偏爱,所以不管这种偏爱对他可能是多么自然,而对其他的人来说则必然总是显得过分和越轨。当他意识到别人将怎样看待他,而他根据这种眼光来看待自己时,他就会发现对于别人他和其他任何的人一样只是芸芸众生中的一员。如果他能依照这个原则行事,那么公正的旁观者就可能赞同他的行为原则,这正是他最大的愿望。为此,他必须在所有其他场合收起他的这种自爱的傲慢,并把它压低到别人能够接受的程度。别人也会怂恿他把这种自爱降到这样一个程度,即允许他比对任何其他人的幸福,更加关心自己的幸福,更加兢兢业业地追求自己的幸福。这样,每当他们设身处地为他着想时,他们也就会欣然对他表示赞同。在追求财富、荣誉和显赫的地位中,他可以尽力拼搏,拉紧他的每一根神经和每一块肌肉,以求超过他的所有对手。但是如果他想挤开或者推倒他的对手,那么旁观者对他的容忍也就到此为止。那违背了公平竞争,是他们所不容忍的。因为对于他们来说,那个人在各方面几乎都同他一样。他们不赞同他的那种把自己置于那个人之上的自爱。因而也不能赞同他伤害别人的动机。所以,他们会欣然同情被伤害者的自然的愤恨,于是冒犯者就会成为他们憎恨和愤慨的对象。他意识到自己会变成这样的一个对象,同时也会感到这些不满的情感随时都会从四面八方向他迸发出来。
由于所做的恶越大和越不可弥补,受害人的愤恨自然就愈大;同样旁观者的同情与愤慨也会愈大,以及冒犯的负罪感也会愈深。置人于死地是一个人能加害于别人的最大的恶行,也能激起与被杀害者有直接关系的人最大程度的愤恨。因而,谋杀在人类和罪犯的心目中都是所有罪恶中最穷凶极恶的了。剥夺我们所拥有的东西的罪恶远大于使我们得不到我们仅仅只是指望的东西。因而,破坏财产、盗窃和抢劫(它们夺走我们所拥有的东西),其犯罪要大于违反契约,因为它只是使我们对指望的东西感到失望。因而,最神圣的正义的法律(违背了那些法则看来就会遭到最愤怒的报复和惩罚)是保护我们邻人的生命和人身的法律。其次才是保护个人财产和所有权的法律。最后才是保护那些所谓个人权利或别人允诺应归还于他的东西的法律。
违反比较神圣的正义法的人可能从来不考虑世人对他必然所怀有的情感,感觉不到羞耻、恐惧和惊恐的一切痛苦。当他的激情得到了满足,并且开始冷静地反思他过去的行为时,他就会怎么也不能体谅那些影响他的行为的动机。它们现在对他来说就像它们往常对于别人那样显得是那么可憎。由于同情别人对他必然持有的那种憎恨和憎恶,他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自己憎恶和憎恨的对象。被他的非正义的行为所伤害的人的处境这时引起了他的怜悯。他一想到这些就感到痛苦,悔恨自己行为给他们所造成的不幸的后果。与此同时,他感到那些悔恨使他成为世人愤恨和愤慨的适当对象,以及承担愤恨、报复和惩罚的必然后果的适当对象。这个想法会一直萦绕着他,使他时时感到恐惧和惊慌。他不敢正视社会,认为自己仿佛已被世人的感情所摈斥和抛弃。在他的这个最大和最可怕的伤痛中,他不可能指望得到别人的安慰。他的罪恶的记忆关闭了他的同胞心中对他的所有同情。他的同胞对他所怀有的情感正是他最不敢想的东西。一切似乎都对他怀有敌意,他甚至想飞到某个不能住人的荒漠里去。在那里他可以再也看不到人类的面孔,再也不会在世人的脸上看到对他的罪行的谴责。但是孤独比社会更加可怕。他的这些思虑不能给他带来别的,只能给他带来黑暗、不幸和灾难、无边的痛苦和毁灭的凶兆。于是对孤独的恐惧把他又驱赶回社会,他又出现在世人的面前,他惊恐地显现在他们面前,满怀羞愧,深受恐惧的折磨,祈求那些曾经一致谴责过他的审判官些许鼓励和保护。这就是可恰如其分地称作悔恨的那种情感的本质。它是人类心灵中所有情感中最可怕的一种。它是由意识到过去行为的不当而产生的羞愧,对其不当行为的后果所产生的痛苦,对受到它的伤害的人们的怜悯,以及由于意识到其行为引起的所有具有理性的人们的正当的愤恨而对应有的惩罚所产生的惧怕和恐惧混合而组成的。
相反的行为自然会激起相反的情感。一个人,如果不是出于怪诞的幻想,而是出于正当的动机做了一件好事,他看着那些他曾为他们做了好事的人时,他感到自己应是他们钟爱和感激的天然对象,而且由于与他们的同感,是世人尊敬和赞许的天然对象。而且当他回过头来审视自己当时的行为动机时,当他用一个中立的旁观者的眼光来审视它时,他会继续欣赏那个动机,而且由于同意那个假定的公正审判官的赞许而为自己叫好。从上述这两个观点来看,他的行为对于他来说在各方面都显得十分令人满意。一想到它,他的脑子里就充满了欢乐、安详和宁静。他与世人处于友好和和谐之中,他怀着自信和仁慈的满足看待他的同胞,确信他使自己值得受到同胞们最友好的关怀。这些情感的组合构成了对功劳的意识或应该受到奖赏的意识。
(第三章)天性这种构造的效用(功利性)
一个只能存在于社会中的人,天性就是这样使他来适应他所处的环境。生活在人类社会中的所有成员都需要彼此的帮助,同时也面临着相互的伤害。凡是必要的帮助是出于爱心,出于感激,出于友谊和尊重而相互提供的地方,那个社会就繁荣和幸福。社会的所有不同成员通过爱和感情的愉快的纽带被联结在了一起,仿佛被拖往一个相互行善的共同的中心。
但是尽管必要的帮助不是出于这种慷慨和无私的动机而提供的,尽管社会的不同成员间并不存在相互的爱和感情,尽管这个社会没有那么幸福和愉快,但也并不必然就会瓦解。然而出于社会的一种效用,相互之间没有爱和感情,在不同的人们之间,就像在不同的商人之间一样,社会依然可以存在。在那个社会里虽然谁对谁都没有什么义务,或应该感激谁,但是根据一个一致同意的价值评估通过唯利是图的相互交换的善行,社会仍然可以存在下去。
不过,社会不可能在随时都想相互伤害的人们中存在。一旦相互开始伤害,相互愤恨和敌视也就产生了,联结社会的所有纽带也就全然断裂了。组成社会的不同成员,由于他们间不和谐的情感所产生的暴力和对立,可以说就会四散,逃往国外。如果说在强盗和杀人犯之间还存在什么集团的话,那么他们至少(按照老一套的说法)相互之间也不彼此抢掠和厮杀。所以,仁慈对于社会的存在远不如正义重要。社会没有仁慈仍然可以存在,尽管不是十分舒适,然而如果非正义占上风就必然会把社会彻底摧毁。
所以,造物主通过应该得到报答这一令人愉快的意识来规劝人们行善,而不是在人们忽视了行善时用应该得到惩罚的恐惧来保障和强使人们行善。是房屋的装饰,而不是支撑建筑物的基础使房屋生辉,所以装饰应该受到举荐,但是绝对不是强迫。相反,正义是支撑整个大厦的主梁。如果主梁被搬走了,人类社会的雄伟而巨大的组织,如果我们可以这么说的话,那么在这个世界上似乎得到了造物主的特别关爱予以举起和支撑的组织瞬息就会化为灰烬。为了强使人们遵奉正义,造物主在世人心中灌输了恶有恶报的意识,把伴随违背正义行为应得惩罚的恐惧作为护卫世人集体的伟大卫士以保护弱者、抑制暴行、严惩罪犯。人,虽然天生具有同情心,但是与他们对自己相比,他们对于与他们没有特殊关系的人很少关心。对于每一个人来说一个与自己没有特殊关系的人的痛苦还不如自己的一点小小的不方便来得重要。而且他们有充足的力量去伤害他,也可以有许多诱惑要他们去这么做,如果不是那条植根于他们心中的恶有恶报的原则保护了他,威慑住他们要他们尊重他的无辜的话,他们会像野兽一样随时准备扑向他。那么一个人进入一个一伙人的地方就会像走进了一个狼窝一样。
在宇宙的各个部分中,我们观察到各种工具都被以最高超的技巧调整到生产它们的目的上。在植物或动物的机制里,我们赞叹每一种东西为达到天性的两个伟大目的——维持个体的生命和物种的繁衍——设计得何等巧妙。不过在所有这些物体中,我们仍然应把效用与它们的各种活动和组织的最终目的区分开来。食物的消化、血液的循环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液体的分泌都是为了维持动物生存的两大目的所必需的活动。然而我们从来就不像从它们产生效用的原因那样从这些目的来说明那些活动,也不把血液循环或食物的消化想象成自动地,并且以达到循环或消化的目的为其意图。钟表的齿轮令人赞叹地被调整到适合于其制造的目的——指示时间。它们的全部运动以最佳的方式协同合作以达到上述效果。即使全部运动都是赋予了要产生这个效果的愿望和意图,那些运动也是完成得不能再好了。不过我们从不把这种愿望和意图归功于它们,而将其归功于钟表匠;而且我们知道,它们是通过一根发条驱动的,发条所期望的效果宛如所有的运动一样微不足道。虽然,在说明体内运动时,我们总是能以这种方式区分效用和最终目的,但在说明头脑的那些运动时我们则很容易把这两个不同的东西相混在一起。当天然法则把我们导向那些目的的精明的理性推荐给我们时,我们却总是很容易把促使我们向那些目的前进的情感和行动归咎于那个理性,如同归咎于它们的有效的目的一样。而且实际上是把上帝的智慧想象为人的智慧。从表面上看,这个原因似乎已足以产生归功于它们的结果,而且人性的体系(当其全部不同活动都是以这种方式从一个简单的原则演绎出来时)似乎也就更简单和更令人惬意了。
由于除非正义的法则得到相当遵守,否则社会就不可能存在,由于社会的交往只可能在相互克制和不伤害对方的人们之间进行(前面已提到过),所以对这个需要的考虑就是我们赞同通过对违背正义法则的人进行惩罚以强制施行正义法则的根据。据说,人对社会有一种天生的热爱,而且渴望世人为了其自身的目的能够保持团结,哪怕他自己并不能从中获得什么好处。他对社会的井然有序和繁荣感到惬意,他以想象它为乐。反之,杂乱和混乱是他厌恶的对象,对一切可能产生这种混乱的事物他都感到懊恼。他也意识到他的个人利益与社会的繁荣有联系,他的幸福,也许他的生存都有赖于社会秩序和繁荣的保持。基于这样一个原因,他对一切有可能破坏社会秩序的事物都感到憎恶,也乐意利用一切手段来阻止这个如此可恨和可怕的事件的发生。非正义的行为必然会导致对社会的破坏。因而,只要出现什么非正义的现象就会使他惊恐不安,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他就会跑去制止那个现象的发展,因为如果任其发展下去的话,那个现象将很快毁灭他所珍视的一切。如果他不能用文明的和合理的方法遏制它的话,他就必然要用武力和暴力来“击败”它,无论如何他要阻止它的进一步发展。人们说,正是由于这样,人们常常赞成通过对违反正义法则的人宣判死刑来强制实行正义的法则。公共治安的破坏者就是这样被从世界上铲除了出去,而其他的人则从他的可怕的下场中受到威慑而不敢步其后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