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医院人文管理
为了提高医疗质量,必须加强医院人文管理。2013年7月13日~14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举行了”医学人文如何走进临床“学术讨论会,会上由吴孟超等12位著名临床专家联合签署了《促进临床医学人性化的十点倡议》,这是我国医学界的一个重要事件。”倡议书“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再次重申了医学的宗旨,它以人性化的目标和方向,挑战了现时泛滥于医学界的金钱至上和技术至上的思潮,表明了医学要忠实于人类生命和健康的决心,内容如下:(1)始终将病人利益放在首位,医生和医院的利益诉求不应损害病人利益。(2)大力提倡全人医疗和整体医疗,关心病,更关心病人,认真践行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时时处处关爱生命,呵护生命。(3)不断完善诊疗技术,尽力减少对机体的损伤和副作用,注意扶植机体自组、自稳、自增的自然力。(4)为病人提供适宜和最佳的诊疗服务,谨慎使用高新技术,力避过度诊疗。(5)在不影响病人健康的前提下尽力为病人提供低成本的服务。(6)重视对病人的照料,尽力为病人提供心理、社会支持,减轻病人的疼痛和痛苦。(7)认真做好与病人的交流与沟通,切实履行知情同意原则,尊重病人的自主权,倾听病人诉求。(8)履行各种医学道德伦理规范,遵守医学法规和相关卫生政策。(9)学习和掌握医学人文知识和技能,注意提高个人的人文素质修养。(10)营造医学科学与医学人文结合的平台。
五、医院伦理委员会
医院伦理委员会是医学科学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新的伦理机构,它有各种形式。2006~2007年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科学与技术伦理司先后制定了三个指导各国建立生命伦理委员会的文件,即《指南1.建立生命伦理委员会》
《指南2.生命伦理委员会的运作:程序与政策》和《指南3.生命伦理委员会:教育与培训》,许多国家都陆续建立了相应的伦理委员会。
国家层面上的生命伦理委员会通常称”国家生命伦理委员会“、”国家伦理咨询理事会“等,一般负责生命伦理问题的咨询、伦理准则出台和对各级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监督等宏观政策方面的工作。其他组织或机构层面上的伦理委员会按照目标、职能等可分为四类:
(1)决策/顾问委员会。主要为政府官员提供建议,以期影响国家及政府对科学和医疗政策的制定,为公民制定健全的科学与保健政策;
(2)医疗行业协会委员会,以确立良好的专业医护实践。
(3)医疗/医院伦理委员会。这类委员会不仅要维护病人的利益,也要维护医务人员的利益,其作用体现在提供生命伦理学教育,进行案例审查和分析,接受案例咨询,解决医务人员之间、医务人员与病人或病人家属之间的纠纷等方面。
(4)研究伦理委员会。主要是保护人体研究参与人员,研究生命科学方面的优缺点、对参与人员造成伤害的风险以及未来病人的可能收益问题等等。
(一)美国医院伦理委员会
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一些具有先见之明的医学家、医学伦理学家、生命伦理学家、医院管理学家、哲学家、社会工作者等就萌生并提出了建立医院伦理委员会的主张与设想。美国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实体组织大约普遍建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
20世纪50年代以后,生命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引发诸多伦理问题,患者自主意识提高导致病人权利运动、医疗费用大幅攀升使稀有卫生资源如何配置才算公正、医学人体试验丑闻不断凸显健全相关管理机制的重要性、医学高新技术运用引起的人们对生与死的深入思考。”昆兰事件“是促使美国医院伦理委员会产生的直接动因。
1975年美国《医学伦理学杂志》第一期刊登了梅伊的文章,讨论了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1975年,美国新泽西州发生了著名的”昆兰事件“,引起了当时美国人对医院伦理委员会更多的关注与思考。此间,美国在首都华盛顿召开了有38个州和加拿大的医生、护士、医院管理者、社会工作者和牧师等共200多人参加的全国医院伦理委员会专题会议,与会代表对什么是医院伦理委员会及其功能展开了讨论。在这次会议的推动下美国的一些医学家、生命伦理学家、医学伦理学家、医院管理学家以及哲学家、社会工作者等对什么是医院伦理委员会,医院伦理委员会的性质、功能等进行了更加广泛深入的讨论,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与主张。
1983年美国医院协会颁布了《关于生物医学伦理学的医院委员会的准则》,1984年美国医学会先后作出”支持在每一个医院建立特别委员会,研究病人家属和经治医生联合提出的停止使用维持生命器械的问题“决议和”每个医院建立一个生命伦理委员会“的决议,以”协商由于医学和疾病引起的生命伦理学的复杂问题“,1985年还颁布了《美国医疗保健机构道德委员会准则》。正是在上述这些会议和相关组织制定的决议和准则的基础上,美国社会的医学界、生命伦理学界、医学伦理学界、哲学界、医院管理学界等各界人士对建立医院伦理委员会达成了更多的共识,从而推进了美国医院伦理委员会从理论走向实践。到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已经有60%以上的医院建立了医院伦理委员会。
受其影响,加拿大、西欧、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一些医院不仅相继建立了类似的组织,而且还建立了诸如胎儿、新生儿医学伦理评审委员会等专业性伦理委员会。
(二)我国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历史发展
1988年中国社科院的张锯在全国安乐死伦理、法律及社会研讨会上首次提出建立医院伦理委员会的设想。1989年天津市医德法规小组在医学伦理学会伦理法规委员会第二次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医学伦理委员会组织规章》,1991年6月,第六次全国医学伦理学会议通过了此规章,决定在全国实行。1992年医学伦理学会组织京津沪三市卫生局领导以及大学医学伦理学教师等13人考察日本大阪医科大学、东京医科大学的伦理委员会的情况,带回了他们的规章。这一考察加速了我国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建设。1993年北京医学伦理学会起草并通过了《医院伦理委员会组织通则》。1994年5月在广州召开医学伦理学会伦理法规委员会第四次工作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北京的《医学伦理委员会组织通则》,同时修改了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会的《医院伦理委员会组织规程》,号召在全国二级以上医院组建医院伦理委员会。
1988~1996年,医院伦理委员会在中国运行的主要阵地是医院,主要职责是医学伦理学的教育、宣传、咨询性质,伦理审查虽然已经提出但只有较少几家医院。1997年3月卫生部长陈敏章要求在大医学单位组建伦理委员会;1998 年卫生部颁布《涉及人体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1998年颁布的《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2003年修订)明确药品临床试验必须要经伦理委员会的审查;2000年3月,卫生部成立”卫生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2001年开始工作,这标志着中国医院伦理委员会以伦理教育为主转变为以伦理审查为主。
(三)建立医院伦理委员会的理由
建立医院伦理委员会的理由:一是当代生命伦理问题的”两难性“;二是个人能力的局限性与傲慢性;三是医院伦理委员会共同决策的最大合理性。
当代生命伦理问题的”两难性“是指,由两个前提所得出的结论通常是一种令人不快的二者择一的选择——一种显然是无法接受的或不道德的选择,为此,要设法摆脱这种两难局面,采取合理的道德行动,避免不合理的选择。
面对复杂的生命伦理难题,单独个人的分析与解决能力是有限的,并且具有相当的傲慢性,恰如托马斯·霍布斯在1651年出版的《利维坦》中的反思:”人会承认许多人都比自己更机智、更雄辩或者更有学识,但是他们很难相信有很多人会像自己一样有智慧,因为他们看到自己的智慧近在眼前,而别人的智慧则虚无缥缈。这就是人的本性。“
为此,让医院伦理委员会的成员可以集会和进行交流,互相取长补短,他们可能是科学家、医生、护士、主攻卫生法的律师、官员、社会或行为学家、生命伦理学家和其他行业的人。医院伦理委员会会从规范性的角度去决定问题,他们会以一个群体的身份仔细地去反思和辩论某些个人或社会的价值,这不仅需要审视自己的行为,还要审视他人的行为。虽然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建立是为了向医学界和医疗专业人员提供建议,告诉他们该如何应对具体、有时棘手的道德争论,但这并不局限于医疗专业人员和生命科学专家,医院伦理委员会还经常向决策者、政治家和立法者提供意见。在医疗过程中需要不断被严密审查以至正式监督的不只是医疗专业人员的行为,还有他们的品行(有时是病人的品行)。作为伦理学的专家并对医疗及其相关政策有着丰富的知识,生命伦理学家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他们已转向更加关注日常生活中的问题,而应用生命伦理学亦经常在非学术的医疗境遇中成为一个主要的研究领域。
生命伦理学家并不是要给每一个道德难题提供简单的正确答案,因为没有这样现成的答案,生命伦理学的两难问题并不像一些数学问题那样只有一种解法。不过生命伦理学家仍能向决策者提供帮助,医院伦理委员会以一种复杂的方式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好让他们的工作更有用处。
(四)医院伦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机制
医院伦理委员会由法律专家、科学家、伦理学家、经济学家、社会组织代表、宗教人士等组成。在伦理委员会中,伦理学家能够为整个作为道德规则之起源的交谈程序提供哲学理据,能够以专业的方式与论据打交道,能够敏锐地发现论证中的矛盾、循环论证及不合宜的类比;道德真理更多地是通过掌握着知识并具备反思能力的个体赢得的,而绝不取决于那些人云亦云,其观念随着政治局势、利益关系、社会舆论的影响而随时处于变动不居状态的人们。
医院伦理委员会是应用伦理学的实践平台,是人们通过民主对话与协商应对和解决社会生活中涌现出的伦理悖论与道德冲突,从而形成道德共识的重要场所。伦理委员会的任务,在于要么是将业已为大家所分享着、但还没有得到清晰表述的道德共识准确鲜明地阐发出来,要么是通过伦理委员会内部的民主协商与道德权衡程序,将相关的道德共识建构出来。每个伦理委员会建构道德共识的过程都是千奇百态、各有特色的,然而细究起来我们可以发现,应用伦理学在建构道德共识的过程中,无论是在内容还是在方法论上总是有一些共同的因素在起作用。
医院伦理委员会是在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医疗卫生实践活动中,为了实现(兼顾或妥协)社会各方的最佳利益(患者及家庭、医疗机构、社会)而在卫生政策或体制、医学科学技术、医事法律、医学伦理以及其他相关社会因素之间进行协商讨论,以实现其动态平衡的一种社会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