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人工流产合法化问题曾引起很长时间的争议。种种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的生命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二是母亲对自己的身体、生育和生命拥有的权利应该如何界定? 围绕着这些问题,支持人工流产合理性的依据在于:第一,受孕体并不代表人的生命的开始,胎儿不完全具有人的权利。人的生命除了生物意义上的生命外,更应该是一个社会学意义上的生命,包括生活力、自我意识和理性、社会关系等等。第二,发育各阶段的受孕体的生存权利不是绝对的。如果继续妊娠会严重影响母亲的生命,母亲关于流产的权利是自然而且合理的。第三,人工流产作为避孕失败后的计划生育辅助补救措施,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的需要。第四,当发现或确定体内胎儿有严重残疾时,采取人工流产有充足的理由。尤其是在强调计划生育和优生的社会,生一个健康的孩子无疑是社会赋予父母的权利。第五,现代医学发展,使人工流产技术更完善、便捷、安全。
当然,胎儿毕竟也是人类的生命早期形式,他与以后的发育阶段有内在联系。人们应当本着对生命负责任的态度,严格控制好行为尺度,防止不必要的妊娠发生,反对轻率随便地使用人工流产技术。人工流产的不适当应用,还会带来种种社会问题。例如,我国有相当多的地区重男轻女思想根深蒂固,养儿防老的传统习惯一直延续至今。由于没有建立起社会养老体系,父母只能把自己的晚年寄托在儿子身上,这导致一些求子心切的家庭偏向于选择男胎。这就直接造成了我国总人口中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局面。对于这种源于性别歧视的堕胎,国家的法规已经严格禁止。因此,对人工流产进行合适的控制,普及避孕知识,加强道德教育是非常必要的。
(三)优生与生殖健康道德
1.优生学的概念及主要措施
现代优生学是运用遗传学原理,借助社会措施、医学手段来改善人类遗传素质的一门综合性学科。它的宗旨是将遗传学规律运用于人类生育,从而保证和提高整个人类的人口素质。优生学的诞生是人类对自身的生育从自然选择转向人工选择的开端,人类对自身生育的控制是人类生育史上的一大进步。然而,优生学所涉及的不是单纯的遗传学或医学问题,它还伴随着十分复杂和敏感的伦理问题。
优生学分为消极优生学和积极优生学。消极优生学又称预防性优生学,主要致力于如何防止患有遗传病、先天缺陷等不良个体的出生,从而降低人类群体中不良基因的频率。其主要措施有婚前检查、避免近亲结婚、选择最佳生育年龄和最佳受孕时机受孕、优生咨询、孕期保健、产前诊断、选择性人工流产以及优生立法等。
积极优生学又称演进性优生学,着重研究如何促进体力和智力优秀的个体繁衍,从而提高人类群体中良好基因的频率,期望达到人类由更多的优秀个体组成。积极优生学目前采用或今后有可能实施的途径有人工授精、体外授精、胚胎移植、基因工程等。这种优生学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
目前优生具体措施有:进行婚前检查和孕前检查;选择最佳生育年龄和受孕时机;进行遗传咨询;进行孕期保健指导;开展产前诊断。我国的优生工作,主要集中在结婚管理、生育控制、生育保健几个方面。
2006年8月,中国优生优育基因科学专家指导中心成立,预示着我国优生优育工作即将正式与世界基因科学接轨,探索基因奥秘,更好地做好优生优育,把握生命未来。
2.优生学的意义及伦理原则
1977年,据有关机构的报告,人类的遗传病负荷已达10.8%,每100人中有10.8人有遗传缺陷。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出生缺陷高发国家之一。根据卫生部统计,我国每年有20~30万肉眼可见的先天畸形儿出生,加上出生后数月和数年才显现出来的缺陷,先天残疾儿童多达120万人,约占出生总人数的6%。我国把9月12日定为”中国预防出生缺陷日“。
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提出了”在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之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将转向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方针。2007年1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明确表示要科学制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这是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大局和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的明智及必然选择。
因此,优生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优生的原本之意,是通过医学手段改良人的遗传素质,提高人类体力和智力质量,优生显然可以提高民族的人口素质。第二,有利于节约有限的社会资源。开展优生工作,能够避免劣生,减少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婴儿的出生,减轻这些劣生儿的抚养费用,无疑有利于节约有限的社会资源。第三,有利于家庭幸福。对于一对夫妇来讲,生育一个健康的、聪明的孩子,无疑是对他们家庭幸福最重要的。
开展优生工作应遵循的伦理原则主要有:首先,公益与个人利益有机结合的原则。优生不仅对社会、对国家有益而且对个人家庭幸福有益。在一般情况下,公益和个人利益是相互统一的。
其次,知情同意的原则。优生工作中的知情同意,就是要求优生政策和法律措施的实施,应该在接受者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第三,严肃谨慎的原则。优生措施的实施,是非常严肃的。
在措施实施中,不容许出现差错,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在优生工作中,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对技术精益求精。
3.优生主要措施的伦理分析
第一,选择性人工流产术的伦理分析。选择性人工流产是指经过遗传咨询和产前诊断证实孕妇所怀的胎儿患有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而实施的人工流产。选择性人工流产是优生性人工流产,其目的在于防止劣质胎儿的出生。
带有高危遗传背景的婴儿,往往缺乏起码的生存能力,难以健康成长成人,不是幼年死亡,便是成为生活无法自理的病人。
这类被西方称为”不当生命“的存在,对于个人的成长与发展、家庭的幸福、社会与国家的进步与发展、民族的兴旺发达、人类文明的发展的影响,都是负面的。取消高危胚胎的措施,应当被认为是明智之举。
值得指出的是,虽然人工流产的技术已趋完善,但多次流产也损害妇女身心健康,主要是失血和出现多种并发症。据有关资料统计结果表明,人工流产后出现并发症约有0.7%,常见的为输卵管炎和子宫内膜炎。多次做人工流产手术还会损害后代身体健康。此外,选择性人工流产的控制不严,也会为生男生女的选择”开绿灯“,从而会造成出生婴儿性别比例失调的恶果。
总之,选择性人工流产必须谨慎为之,否则会与人们追求优生的意愿相违。滥用人工流产术带来的结果不是优生,而是劣生;不是有利于妇女儿童的健康,而是有损于妇女儿童的健康。
这就需要医务人员在产前诊断的过程中,对胎儿作出取舍判断,实施选择性人工流产时,要具有高度的优生道德责任,严格掌握选择性人工流产术的指征,决不滥施选择性人工流产措施。同时,要遵循知情同意原则。目前医学界赞同应进行选择性人工流产的胎儿,大致有三类:一是出生后可能出现严重智力低下的胎儿;二是出生后存活年数不长的胎儿;三是严重畸形的胎儿。如先天愚型、进行性肌营养不良、无脑儿、脑积水、多发性畸形等均应考虑为选择性人工流产适应症。
第二,用于优生的绝育术的伦理分析。1988年11月甘肃省人大通过了《关于禁止痴呆傻人生育的规定》,明确提出禁止先天性智能低下中度以上患者(IQ 低于49者)生育,这类人必须施行绝育术后方可结婚,其中已怀孕者应中止妊娠并做绝育。这一法规公布后在国内外引起很大反响,在各阶层、各领域都存在争论,更多的是支持和赞许。1991年11月在北京召开了全国首次生育限制和控制伦理及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重点对智力严重低下者实行绝育的医学遗传学、伦理学和法律依据、可行性措施进行了深入探讨。
对严重遗传性疾病和智力严重低下者实施绝育措施的伦理依据:一方面生殖或生育权利不是绝对的。生育和结婚不同,生育会给他人或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许多负担,无限制地行使生育权利会带来严重消极后果,对全社会不利,对生育者本人及孩子也很不利。同时,生育权利的行使也常带来相应的对子女养育的义务。智力严重低下者有性的生理欲望,但他们不可能有对后代尽养育义务的意识,这样,就会造成一些对他们自己、对他们孩子、对他们家庭都不幸的悲剧性后果。因此,采取限制智力严重低下者生育权利的绝育是可以允许的。另一方面对智力严重低下者施行绝育,如果做得好,能解除他们因生育带来的种种不幸,也就促进了家庭和社会利益,这样做有利于更公正地分配资源,当然也就有利于社会的互助和团结。在一个智力低下者人数较多的地区,如某些”傻子村“,他们对生活费用、医药费用占的份额很大,肯定会影响这些地区的发展,造成对资源分配的不公,这也是导致这些地区贫困、落后的一个根源,反过来也影响了对智力低下者的支持和照顾。
当然,社会对绝育措施的控制应遵循一定的伦理原则:对未成年人不得施行绝育术;对某些有严重遗传病和精神病患者应进行义务绝育外,一般都应得到本人和配偶或家庭的知情同意,自愿进行;绝育,即便是自愿的也需经过一定的医学和法律程序。
第三,产前诊断的伦理原则。产前诊断是针对疑有先天性疾病和遗传性疾病胎儿的妊娠早、中期妇女,通过仪器检查或采取母体、胎儿组织,对胎儿进行胎体外形判定、性别鉴定、染色体检查和酶的生物化学分析等,达到对胎儿是否患有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的判断,判明胎儿质量的优劣,为决定胎儿的留舍提供准确的客观依据的生物医学诊断技术。
依据产前诊断的内容来划分产前诊断可分为四类:胚胎性别的产前诊断,主要用于伴性的和受性别影响的遗传疾病的诊断;先天畸形的产前诊断(如无脑儿、脊柱裂、神经管缺陷等);先天性代谢病的产前诊断;染色体病的产前诊断。
进行产前诊断,应遵循一定的道德原则:知情同意原则。进行产前胎儿诊断前,须在孕妇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如证实胎儿确有畸形,要与孕妇讨论相关情况,经其同意,中止妊娠。安全性原则。产前诊断过程必须安全,诊断结果务须可靠。合法性原则。医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此方面的相关规定,非医学原因的性别检查和选择是不允许的。保密原则。遗传检查结果应予保密,这是对胎儿父母隐私权的一种保护。
三、生殖健康的当代价值及其道德要求
如果说优生主要是从医学技术方面提高生育质量,那么,生殖健康则是从更广泛的社会层面关注人类的生育。生殖健康的概念是1988年世界卫生组织首次提出,1994年9月在开罗召开的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上,世界卫生组织全球政策委员会正式通过了生殖健康的定义,并写入《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之中。生殖健康是指在生命各阶段,生殖系统及其功能和生殖过程中的体质、精神和社会适应的完好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不适。
生殖健康是人类生殖方式不断进步的结果。在人类早期,性关系处于不受任何约束的杂乱状态,这种无序的性行为必然造成后代生命质量的低下,为此,人类采取的第一个步骤就是排除不同辈分之间的性关系,这就是人类婚姻史上的第一种形式——”血缘家庭“。第二种形式是排除亲兄弟姊妹之间的性关系,这就是”普那路亚家庭“。第三种形式是在排除血亲婚配的基础上,由原来的群婚过渡到一男一女共同生活的”对偶制家庭“。对偶制家庭是群婚制向个体婚制的过渡阶段,男女双方虽然都以对方为主,但它同时还拥有血亲之外的性自由。对偶制家庭的出现是人类婚姻史上的巨大进步,它提高了后代的生育质量。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说,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生育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强健的人种;两个正在进步的部落混合在一起了,新生代的颅骨和脑髓便自然地扩大到综合了两个部落的才能的程度。从对偶制家庭中产生出来的第四种家庭形式是”专偶制家庭“(即”一夫一妻制家庭“),专偶制家庭与对偶制家庭不同的地方在于,前者比后者的婚姻关系要牢固得多,在专偶制家庭中婚姻双方都不能随意解除婚姻关系。专偶制家庭的出现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
到”一夫一妻制家庭“为止,人类通过婚姻家庭的组合形式来提高后代生命质量的努力已发展到最成熟、最完善、最高级从而也是最后阶段,因为在成对配偶制中,群已经减缩到它的最后单位,仅由一男和一女二人组成。自然选择已经通过日益缩小婚姻共同体的范围而完成自己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