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某中学学生小鑫应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邀请,到荷兰参加“世界儿童为和平为未来”的活动。收到邀请函,可把小鑫乐坏了,爸爸妈妈也为小鑫感到自豪。
在荷兰,活动有序地进行着。按照国际惯例,会场应升起每一个与会者所在国家的国旗。敏锐的小鑫环视了所有升起的国旗,唯独没有看到中国的国旗。这时她想到了临走时爸爸讲的一席话,立刻意识到了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尊严的损害,是看不起中国人的表现。于是,小鑫立即通过有关人员找到这次活动的组织者,严肃地说:“为什么没有升起中国的国旗?一定要升起中国的国旗,因为我在这!因为中国人在这!你们的这种行为是对中国尊严的损害,是不尊重中国的表现!”活动的组织者在小鑫义正词严的强烈要求下,连忙向她道歉,并升起了中国国旗。
小鑫回国后,将此事讲给了同学们听。老师和同学们都夸她维护了祖国的尊严。小鑫受到了全校的表扬。
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国家利益是我国公民的最高利益。
在国际交往中,国家利益是至高无上的。因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位公民,在国际交往中,必须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要尽力避免在国际交往活动中,因个人的失误给国家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