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者无论是根据其向市场提供的财货数量来规定价格,还是根据一定的财货单位价格来决定提供的财货数量,以及在这两种场合的任何一种场合之下的财货分配,都只受着一定规律的支配,因此产生的经济现象,就绝不是偶然的,而是具有规律性的。
——卡尔·门格尔
微软作为全球最大的电脑软件提供商,在20世纪90年代,为美国的新经济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它仍然逃不出反垄断条例的制裁。即使是新兴产业或是为经济增长做出了极大贡献、对社会经济增长有着巨大影响的企业,美国政府仍没有放松对其垄断行为的监控,并发起了一系列反垄断行为。
1994年7月,经过长期的协商与谈判,微软公司与美国政府达成了一项协议。根据协议内容,计算机制造商不再将本公司的视窗操作系统当作必备软件进行安装。然而,因与网景公司划分浏览器市场的计划失败,1995年11月,微软公司做出规定,所有使用者在安装微软公司的视窗操作系统时,必须同时安装微软公司旗下的“探索者”浏览器。而微软公司更是在1997年10月,悍然实行了将视窗操作系统与浏览器捆绑出售的策略。捆绑销售的措施一出,微软公司的市场占有率迅速提升,在很短时间内,其市场占有率就由原有的3%~4%,迅速上升至50%以上。如此强势的手段,引起了美国反托拉斯部门的关注。从此,美国反托拉斯部门与微软公司展开了漫长的诉讼之战。直至2000年6月,微软公司被地方法院判为必须拆分为两个独立公司。微软公司对这一结果表示不服,继续上诉。结果上诉法院认为微软公司的市场垄断行为属实,违反了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微软公司虽未被拆分,但仍付出了高额的代价。
课堂收获
对政府来说,为了保护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垄断,这种危害极大的恶性竞争行为,是一定要接受法律制裁的。垄断破坏了人类生存与进步的根本——竞争机制,缺乏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垄断行为,极易滋生腐败等现象,会让其本身丧失积极进取的活力,会让一个行业乃至一个国家走向灭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