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是指以真实的或虚拟的血亲关系、姻亲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血亲指有直接或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直系亲是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旁系亲是指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由血缘关系推衍出去的堂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姻亲是通过婚姻而结成的夫妇、亲家、岳父母等亲属,以及由此延伸出去的妻之兄弟姐妹等。亲属的基础是抚育作用,因而亲子关系是可以脱离血缘关系的,比如一出生就被人抱养的小孩,只认养父养母,不识生身父母。“凡属虽有生物关系而没有社会记认的人并不能进入亲属的范围。”①在血亲、姻亲这两大亲属类别之下,个人依据辈分、年龄、性别以及父系或者母系等因素被放入了庞大的亲属网络之中。在这样一个网络中,个人不仅仅是他自己,还属于各种不同的亲属类别,例如女儿、母亲、叔叔、祖父,等等。一个人往往根据自己所处的亲属位置来确定自己的权①费孝通:《生育制度》,第180页,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利和义务。①归根结蒂,亲属制度起源于家庭制度的产生,有了家庭,人们之间才具有亲属关系,这些关系逐渐稳定下来,就形成了亲属制度。不同的家庭形式有不同的亲属关系,因而有不同的亲属制度。如摩尔根所提出来的三种顺序相承的亲属制度:马来亚式亲属制度说明血缘家庭的存在,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度与群婚家庭相适应,雅利安式亲属制度则是一夫一妻制家庭的产物。追溯其内在根源,亲属制度的产生最初在于确定血亲,防止血亲间乱伦,以免“恶其不殖”或“其生不蕃”。其后亲属制度具有了社会政治功能,在非血亲群体间建立婚姻纽带可以壮大群体的力量,扩大亲属规模,可以加强血亲群体的和睦团结等。到了私有制社会,亲属制度还反映着“男女有别”、“长幼有序”的人伦规范,规定着财产的继承关系。直至今天,亲属制度仍起着巨大的社会作用。
生育制度与婚姻制度、家庭制度相伴而生、密不可分,因为婚姻制度涉及养育功能,家庭制度涉及抚育功能。正如费孝通在《生育制度》里谈到的,父母结婚不只是为了种族的繁衍,还是为了社会关系的传递,这叫继嗣制度。人的基本需要就是自身的种族繁衍,虽然人的繁衍表面上看只是人口的再生产,实质上它是社会的复制。因而,生育制度指的是围绕人的生物个体的延续而展开的社会制度建构,它包含“生”和“育”两部分。在费孝通看来,生育制度---包括求偶、结婚、抚育---和性的关系可以有两种说法:一是说生育制度是用来满足人类性的需要的,一是说人类性的需要是在生育制度中得到满足的。③生育制度所确立的社会关系就是父---母---子的“亲子关系”。那么,生育制度作为一种上层建①周云:《亲属、法律、家庭养老》,《人口学刊》2002年第5期,第48~51页。
肖芒:《试析回族的亲属制度》,《云南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第66~69页。
③费孝通:《生育制度》,第2页,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筑,它不仅要受经济基础的制约,也必然受到其他意识形态,特别是文化价值观念潜移默化的影响。例如,中国传统的生育制度就是与当时的农耕文化及儒家文化相一致的,它是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及科技状况的反映,体现了劳动力在当时社会生产中的主导地位及作用。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传统“早婚早育”、“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的生育文化。①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人口在社会生产中的生产功能发生转变时,中国就不得不推行“控制人口”、“计划生育”的国策,这是对传统生育制度的一种否定。
除了以上四种直接由性衍生的社会制度外,其他的社会制度与性都有或多或少的关系,共同维系着对性的规范与调整。在人类历史中,文化制度和道德制度对性起着潜移默化的规范与调整作用,属于非强制性控制;宗教制度和法律制度则公开鲜明地约束人类的性行为与性活动,属于强制性控制。此外还有政治制度、教育制度等,都不可避免地与“性”有关。各种社会制度的内容、特点各异,比如我国古代的宗法制度旨在维护阶级特权和男子性特权,近现代的性法制强调的却是平等、自由和民主。一般而言,古代社会中文化制度、道德制度的作用不言而喻,而近现代法制社会中,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作用更为明显。在人类历史长河中,西方社会宗教制度的作用不可低估,中国社会的宗法制度亦影响深远。随着世界文明的发展与交流,各国与性有关的各种社会制度开始逐渐趋同,并逐步转向法律制度等更加现代化的方式。
总而言之,人类的性关系和性行为不仅关系到人类自身的延续和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人的健康和幸福,关系到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运行。只有各种社会制度相辅相成,才能有效地增进性的正效应,约束性的负效应,共同推动人类文明的发展。
①张秀芳:《现代科技背景下我国传统生育文化的再评价》,《平原大学学报》2000年第17卷第3期,第91~92页。
二、权力与性
权力是指拥有某种资源而具有使他人服从的能力。这种资源可能是金钱、地位或者声望等,一切稀缺的东西都可以成为资源。由于容貌、身材等自然因素的差别,性也成为一种资源,性权力应运而生。一般而言,性权力是个人或群体由于拥有性资源而具有使他人或群体服从其意志的能力。比如,漂亮的姑娘总能将一往情深的小伙子支使来支使去。随着社会的发展,政治、经济等社会性因素慢慢渗入性权力中,性权力的内涵发生转变。性权力演变为性行为中男性对女性决定的支配权,并衍生为社会行为中男性对女性的统治权。性权力异化后,它成为一种社会权力类型,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在社会层面,性等级、性垄断都是性作为一种权力作用于社会结构的体现;在个人层面,性交易、性贿赂便是性权力在日常生活中的细微体现。
性权力受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同化后,性权力与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之间建立了一种强化关系。古代社会,男权占绝对统治地位,男性通过对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各个方面的统治自然也具有了性的绝对统治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帝王近乎无限的权力使他拥有对天下所有女子的性权力。当今社会,有的人拥有政治权力就拥有了性权力,这是权色交易;有的人拥有了经济权力也拥有了性权力,这是钱色交易。性权力不再具有性别的普遍意义,男性成为性权力行使者的主体。但这也不是绝对的,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女皇帝武则天在掌握政权后面首成群,据说有三千之多。可见不论男女,阶级社会的性权力最终还是建立在政治、经济权力之上的。
世上没有绝对的平等,男性群体对性权力的占有也会由于身份地位的不同而不尽相同。因此,在阶级社会这个等级森严的社会,性权力发生分化,出现了性等级和性垄断。性等级是指社会成员被区分为不同的等级,每个等级占据着不同的性权力。在人类社会早期,性等级是依据生理上的强壮程度而划分的,越雄壮、越强健的男性具有的性等级越高,这意味着他具有性的优先权。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生理上的优势逐渐被财富、地位、声望等社会条件所取代。在农业社会,财产的数量成为性等级的主要区分标准,财产越多,性的支配权越大,性的竞争力越大。人类进入工业社会后,性等级的区分标准日益多元化,它往往是根据个体多方面的综合条件而定,而不仅仅是由财富单方面决定的。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性等级将不再作为一个阶级概念而存在。
性垄断指统治者对人们正当性权利(如性交往权、自由婚配权、性文化的享受权等)的限制或剥夺,而性垄断者对各种性权利则尽情而无节制地享用。性垄断存在着两种形式:一种是完全的性垄断,它一般存在于奴隶社会中。某些奴隶主为了充分压榨奴隶,完全剥夺了奴隶的性权利。另一种是较大范围内的性垄断,常发生于封建社会,多表现为对人们的自由婚配权与性文化的享受权的剥夺。在性问题上,统治阶级表面上“圣洁”、口头上“高尚”,骨子里却纸醉金迷、荒淫无度。此时的性垄断掺杂了政治因素,其目的在于加强社会的等级观念,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它是统治者实行愚民政策的重要内容。但是性垄断往往会滋生许多因为性压抑和性愚昧而导致的性犯罪。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与阶级社会的消亡,性垄断最终将消失殆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