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是否只有狗和家畜等动物才具有分辨好坏利害的评价能力和趋利避害的选择能力从而才具有利益?不是。因为任何生物对于作用于它的东西,都具有分辨好坏利害的评价能力和趋利避害的选择能力。这种能力的最低级形态,就是所谓“趋性运动”。例如,植物叶肉细胞中的叶绿体,在弱光作用下,便会发生沿叶细胞横壁平行排列而与光线方向垂直的反应;在强光作用下,则会发生沿着侧壁平行排列而与光线平行的反应。这两种反应显然都是分辨好坏利害的评价能力和趋利避害的选择能力的表现:前者是为了吸收有利自己的最大面积的光;后者是为了避免吸收有害自己的过多的光;说到底,都是为了保持内外平衡,从而生存下去。
因此,分辨好坏利害的评价能力和趋利避害的合目的性选择能力是一切生物——人、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所固有的属性,因而一切生物都拥有利益。那么,是否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说,一切生物都应该得到道德关怀从而都是道德共同体的成员?当代生态伦理学家的回答大都是肯定的。在他们看来,具有分辨好坏利害的评价能力和趋利避害的选择能力从而具有利益,是应该得到道德关怀从而具有道德共同体成员资格的充分条件:“只要某个生物感知痛苦,便没有道德上的理由拒绝把该痛苦的感受列入考虑。”这样一来,一切生物便都因其具有利益而都应该得到道德关怀从而都是道德共同体的成员。
然而,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照此说来,那些给人类带来极其巨大灾难的生物,如霍乱、鼠疫、梅毒、乙肝、艾滋病等病毒和细菌以及虱子、跳蚤等等,便与那些给人类带来巨大福利的生物同样是道德共同体的成员,因而同样应该得到道德关怀:难道还有比这更荒谬可笑的吗?
其实,能够趋利避害从而具有利益,只是应该得到道德关怀从而具有道德共同体成员资格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非人类存在物应该得到道德关怀从而成为道德共同体成员,不但必须具有利益,而且还必须对人类有利,给人类带来利益,能够与人类构成一种大体具有互惠关系的利益共同体。因为即使是人,也并不都应该成为道德共同体的成员。一个人,如果是一个害人精,杀人放火、无恶不作,他就应该被杀头而不能成为道德共同体的成员了。即使一个人是好人,是个战斗英雄,但是,如果他是我们正与之交战的敌人,那么,我们就应该杀死他:敌人不可能是道德共同体的成员。所以,我们杀死敌人,并不是不道德的。相反的,我们杀死的敌人越多,我们就越是英雄好汉,我们就越拥有美德。人尚且如此,更何况非人类存在物?
所以,对人类有利,乃是非人类存在物应该得到道德关怀从而成为道德共同体成员的更为根本的必要条件:具有利益是应该得到道德关怀的前提;对人类有利则是应该得到道德关怀的依据。那么,这两个条件结合起来,是否能够成为道德关怀的充分条件?是的。具有利益并且有利于人类,乃是非人类存在物应该得到道德关怀从而成为道德共同体成员的充分条件:任何存在物,只要具有利益并且有利于人类,就应该得到道德关怀从而成为道德共同体成员。因为一种能够分辨好坏利害和趋利避害的具有利益的生物,如果给了我们利益,那么,我们就应该心存感激,也回报它们以利益,而决不应该给它们以不必要的损害。只有如此,我们对它们才是公正的、道德的;否则,如果我们不是回报它们以利益,而是回报它们以损害,对于它们可能就是恩将仇报、忘恩负义,就是不公正的、不道德的。
还是拿康德举证的那条老狗来说。它曾长期忠诚地服务于它的主人,甚至于危难之际救了它主人的性命。那么,主人是否也应该回报它以巨大的利益呢?主人是否应该在它老得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时,供养它直至死亡呢?是的。然而,主人为什么应该这样做呢?为什么一个有良心的主人如果这样做就会心安理得;否则,如果不这样做而是杀死它,就会内疚而良心不安呢?显然是因为,按照等利交换的公平原则,老狗给予了主人巨大的利益,那么,主人回报老狗以相应巨大的利益,就是老狗应得的。这样,主人只有给予它巨大的利益,才符合等利交换的公平原则,对于它才是公平的、善的,因而当主人这样做时,他才会感到良心安宁。反之,如果杀死这条老狗,对于它就是不公平的、恶的、缺德的,因而当主人这样做时,他才会感到内疚而良心不安。
对于狗是如此,对于其他生物亦然。试想,一方面,树木给了我们巨大利益;另一方面,树木也具有一定的分辨好坏利害的评价能力和趋利避害的选择能力,从而也具有一定的利益。因此,按照公正原则,我们对于树木就应该心存感激,也回报它们以利益,而决不应该给它们以不必要的损害。否则,如果我们不是回报它们以利益,而是回报它们以不必要的损害,随意折断树枝和践踏花草,就违背了等利交换的公正原则,使它们遭受了不公正、不道德的对待,因而是不应该的、不道德的。所以,泰勒一再说,随意拔除一棵植物与杀死一个人同样是一种道德错误:“弄死一株野花犹如杀死一个人同样错误。”阿比(EdwardAbbey)这样写道:“我不愿将斧刃劈入一棵活树的枝干的程度,并不亚于我不愿用它来砍进一个人的肉体的程度。”因此,具有利益并且有利于人类,从而能够与人类构成一种大体具有互惠关系的利益共同体,乃是非人类存在物应该得到道德关怀从而成为道德共同体成员的充分条件:有利于人类的一切生物就是道德共同体的界限。
人类与有利于人类的动植物等非人类存在物是道德共同体的界限,显然意味着:道德的起源和目的是为了增进人类与动植物等非人类存在物的利益,是为了保障“经济”之发展、“文化产业”之繁荣、“人际交往”之自由安全和“法”、“政治”、“德治”之优良以及动植物等非人类存在物的利益。但是,不难看出,道德的直接的起源和目的,可以是为了增进动植物等非人类存在物的利益;但道德的终极的起源和目的,则只能是为了增进人类的利益,说到底,是为了增进每个人利益。因为道德目的是衡量一切行为善恶的道德标准:道德的直接的目的是道德的特殊的直接的标准;道德的终极目的是道德的终极标准。
所以,“为了增进动植物的利益”等道德的直接的目的便是道德的特殊的直接的标准;而道德的终极标准则只能是道德的终极目的:“增进人类的利益”。
这样,一方面,当人类与动植物等非人类存在物的利益一致时,便应该遵循道德的特殊的、具体的和直接的标准,便应该既增进人类利益又增进动植物的利益,甚至应该为了增进动植物的利益而增进动植物的利益,如当老狗不能再提供服务时,主人应该继续供养直至它死亡等等。但是,另一方面,当动植物等非人类存在物的利益与人类的利益发生冲突不可两全时,道德的特殊标准便不起作用了;这时,便应该诉诸道德终极标准“增进人类的利益”,从而应该牺牲动植物等非人类存在物的利益而保全人类的利益。举例说,当一只老虎与一个人相遇,如果不杀死老虎人就会被咬死,那么,不论这只老虎如何宝贵,哪怕它是世界上仅有的一只而人类大有过剩之虞,也应该杀死老虎而救人性命。因为只有增进人类的利益才是道德终极标准。再比如,人类如果不吃动植物,固然保全了它们的生命,却牺牲了自己的幸福乃至生命:人类的幸福和生命与动植物的生命发生冲突不可两全。在这种情况下,人类吃动植物,固然违背了“增进动植物的利益”的道德特殊标准,却符合“增进人类利益”的道德终极标准,因而是道德的、应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