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缪尔森认为斯密的最伟大的贡献,就在于发现市场经济乃是不必政府指挥而能够自发地存在、发展的经济:“亚当·斯密的最伟大贡献在于他在经济学的社会世界中抓住了牛顿在天空的物质世界中所观察到的东西,即:自行调节的自然秩序。斯密所传达的福音是:你认为,通过动机良好的法令和干预手段,你可以帮助经济制度运转。事实并非如此。利己的润滑油会使齿轮奇迹般地正常运转。不需要计划。不需要国家元首的统治。市场会解决一切问题。”弗里德曼将这种思想归结为一句名言:“政府应该是仲裁者而不应该是当事人。”对于这句名言,弗里德曼曾这样解释道:“自由市场的存在当然并不排除对政府的需要。相反的,政府的必要性在于,它是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解释和强制执行这些已被决定的规则的裁判者。”换言之,政府应该是经济活动规范的制定者与仲裁者,而不应该是经济活动的指挥者:这就是经济自由原则之真谛。那么,这种观点能成立吗?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经济自由,顾名思义,就是每个人从事经济活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自由,就是每个人没有外在强制从而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的经济活动。因此,如果人不是社会动物,而是像鲁滨逊那样,生活在一个荒岛上,那么,他的经济活动必定完全是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的,因而必定完全享有经济自由。但是,人是一个社会动物,他能否拥有经济自由,便完全取决于他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的经济体制、经济制度;正像人们能否享有政治自由,取决于社会的政治体制、政治制度,取决于这个社会是民主政治还是专制政治。
经济体制具体说来有两类,一类就是自然经济体制,一类就是交换经济体制。所谓自然经济体制,那就是自给自足经济,其基本的特征在于:生产是为了直接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为了交换。那么,在这种经济体制下,每个人是否享有经济自由呢?从人类社会发展史来看,答案基本是否定的。因为典型的自然经济乃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经济体制。奴隶社会自然经济的根本特征,是劳动者的人身占有;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根本特征,是劳动者的人身依附:二者显然意味着经济奴役、经济不自由。即使自然经济是自由的,如原始社会的自然经济,也绝不是经济自由原则所确立的经济自由。因为自给自足的经济无论如何自由,都是人类社会效率最低、最低级、最落后的经济体制:它是人类在生产力低下和社会分工不发达的历史阶段所不得不生活于其中的经济体制。
因此,经济自由只可能存在于交换经济体制。交换经济体制分为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二者的根本区别只在于资源的配置者:计划经济亦即统制经济、命令经济,是由政府依靠权力强制而计划地、人为地配置资源的经济;市场经济亦即商品经济,是非统制经济、非指令经济,它不是由政府的权力控制而是由市场自然地、自发地配置资源的经济。计划经济是统制经济、命令经济、强制经济,显然意味着:在这种经济体制下,每个人不可能享有经济自由。反之,市场经济是一种没有外在强制的自发的、自愿的经济,意味着:在这种经济体制下,每个人都享有经济自由。
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市场经济若是没有政府的指挥能不能够存在、发展下去?如果能够存在、发展下去,那么,在没有政府的指挥或干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每个人的经济活动便完全是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的,每个人便享有完全的经济自由:经济自由是没有政府指挥的市场经济的结果;如果不能够存在、发展下去,市场经济就必须在政府的指挥或干预下才能存在、发展,那么,即使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每个人也不可能享有经济自由:经济自由注定是不可能的。那么,没有政府的指挥,市场经济仅仅依靠自身是否能够存在发展?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市场经济就其本性来说,就是不必政府指挥而能够自发地存在、发展的经济。斯密说得好,市场经济不需要政府的命令和指挥,它自然的就能够配给资源,能够存在、发展,因为市场经济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引导着自己的存在、发展。这只“看不见的手”,我们现在知道,就是价值规律: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以其价值量为基础进行等价交换。为什么这个规律本身就能够使市场经济不需要政府的指挥而自发地存在、发展下去呢?因为,按照这个价值规律,当你所生产的商品的价格高于价值的时候,其他生产者就会纷纷地生产这种商品,这个时候资源就流到这种商品的生产上来了。随着生产这种商品的人增多,供过于求了,这个时候,价格逐渐下跌,到低于商品的价值的时候,生产者就会纷纷从这种商品的生产中撤出来,资源又流入到其他商品上面去了。价值规律通过价格围绕价值的上下波动调节着资源在不同生产部门的分配,从而使各部门保持基本平衡的关系。
可见,市场经济——由于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乃是没有政府的指挥而能够自发地存在、发展的经济。那么,政府是否应该完全不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当然不是。但是,政府仅仅应该是经济活动规范的制定者与仲裁者,而不应该是经济活动的指挥者。这就是经济自由主义名言“政府应该是仲裁者而不应该是当事人”之真谛。这就是说,政府的作用仅仅在于制订市场经济的运行规范,保证这些规范得到实现。当然,政府也可以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比如说,那些没有政府参与、没有政府主导就不会进行的生产活动,或者是只有政府愿意承担或能够承担的一些项目,比如,环境治理,还有一些大的工程,如铁路、矿山、河流等等的生产经营,这些才由政府来经营。但是政府经营这些生产的时候,它是作为一个市场经济的生产者经营,而不是作为一个指挥者出现的。它和别的生产者的地位是平等的。
总之,经济活动应由市场机制自行调节,而不应由政府强制指挥,政府的干预应仅限于确立和保障经济规则;而在这些经济规则的范围内,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由,都享有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经济活动的自由。这就是所谓经济自由原则。可是,为什么市场经济应该自发地存在与发展,而政府的干预应该只限于确立和保障市场经济规则?为什么每个人应该享有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由?说到底,经济自由原则的依据究竟是什么?经济自由原则原本有三方面的根据,对此,亚当·斯密说得很清楚,而且直到现在还是能够成立的:
第一个根据是人权方面的:“每一个人都应该享有经济自由”,这是每个人最低的经济权利,因此,它就是人权。因为人权就是最低的、起码的、必要的权利,在经济上,它首先就表现为经济自由。经济自由就其本身而言并不能创造财富,而仅仅是你获得财富的机会、条件,因此,它就属于每一个人经济方面的最低的权利,属于人权范畴。所以,一个人拥有经济自由,涉及他的人权。斯密说得好:“不论如何,禁止大众制造他们自己能够制造的东西,不准他们把资财与劳动投放到他们认为对自己最有利的地方,这是对神圣人权的公然侵犯。”
第二是人道根据。经济自由是人道社会的基本特征。因为所谓人道社会应该是那样的一个社会,就是这种社会的自由应该多到这个社会的存在所能容许的最大的限度;这个社会的强制,应该少到这个社会的存在所必需的最少的限度。就是说,社会的强制应该最少,应该是“小政府,大社会”,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这样,政府对于经济活动进行强制干预的道德依据便全在于:没有政府的干预,经济活动便不能存在。因此,如果没有政府的干预,经济活动也能够存在,那么,政府的干预就违背了自由-人道社会的自由限度原则,因而就是不正当的。市场经济就它本身来说,不需要政府的干预、指挥和命令,不需要政府对它进行强制干预,它自己就能存在和发展,因而政府不应该有任何的强制干预。那么,政府的职能仅仅在于制订和监督执行市场经济领域的法规。否则,这个社会就不是一个自由的、人道的社会,而是一个非人道的社会。
最后一个根据,就是效率的根据。从效率的角度来讲,经济自由有效率,而经济不自由则无效率。因为一个社会的活动,它的强制越少,自由越多,那么长远的来看,它就越有效率,它的经济、科教,它的一切活动,它的效率就越高;强制越多,自由越少,那么它的效率就越低。因为,强制只能保障社会存在,自由才能促进社会发展。一个社会,只有拥有自由,每个人的创造潜能才能得到实现,那么这个社会才能够蓬蓬勃勃地发展起来;如果没有自由,那么它的创造潜能就不可能得到实现,这个社会就注定是一个停滞的、无效率的社会。所以,从效率来讲,市场经济应该是完全自由的经济,这样的话,它才能够有效率,否则它就是无效率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到处看到,哪个国家实行市场经济而经济自由,哪个国家的经济便繁荣昌盛,老百姓的生活水平便得到极大提高;哪个国家实行统制经济而经济不自由,哪个国家的经济便停滞不前,老百姓的生活水平便极其低下的缘故。
七、克林顿总统在北京大学的一次演讲
美国总统克林顿来到北大讲演,他说思想自由也有一些弊端。就拿此刻在北大的这个大讲堂来说吧,虽然并没有着火,但是按照思想自由原则,每个人可以高喊:“着火啦!着火啦!大家快逃呀!”听众一听这喊声,自然都奋力往外逃,结果一些人被活活踩死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禁止那个造谣者高喊着火呢?换言之,这个时候是否就应该取缔思想完全自由呢?是否就应该否定言论完全自由呢?这个问题看起来十分简单,甚至不言而喻:难道还不应该禁止那个造谣者高喊着火吗?其实,这是一个极为复杂棘手的难题,绝非三言两语就可以说明白的。因为按照思想自由原则,我们确实不应该禁止那个造谣者高喊着火!
首先,要弄清楚什么叫做思想自由?有的人把它理解得很可笑,认为思想自由,就是你可以随便想,每个人都应该不受限制地思想。这是非常可笑的,难道这个还用你确立为原则吗?我王海明可不是愿意想什么就想什么吗?在“四人帮”那个时代我也是愿意想什么就想什么。我想把江青杀了,我想把姚文元杀了,你能把我怎么样呢?我怎么想你也不能把我怎么样。作为一种道德原则,它不是约束你的思想的,要明白这一点,它是规范你的行为的。思想自由原则绝不是一个思想的原则,乃是关于创造、获得思想的行为的原则。所以思想自由原则原本是一个略语,它讲的是关于创造和传达思想自由的原则。
这就是思想自由原则。那么,传达和创造思想,是一种什么行为呢?就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所以,思想自由原则,说来说去,就是一个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原则。
马克思在他的第一篇成名作讲的就是这个原则。马克思很早就很有威望,大家都预期他是一个大思想家。但是他发表的第一篇文章,并且反响很大的,就是关于思想自由的文章。所以,马克思他的第一篇文章不是讲经济的,也不是讲生产力的,而是讲思想自由的,名字就叫做《评普鲁士书报检查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