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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公正与平等:社会治理的根本道德原则(2)

毫无疑义,任何利益交换,不论是因果关系的非经济交换还是目的手段关系的经济交换,都有一个共通的法则——必须遵守一定的规范、原则才能够进行。如果没有这种规范,交换就不可能做成。那么,规范我们一切交换行为——经济交换和非经济交换行为——的总的道德原则是什么呢?就是同等的利害相交换,就是等利交换与等害交换,就是公正。公正——特别是等利交换——这个原则在经济交换领域就表现为“等价交换”。所以,等价交换原本是一种经济交换的道德原则。可是,这个道德原则多年来居然被说成是经济规律,这是多大的一种误解和错误啊!当然从康德那里开始,就把道德原则、道德法则叫做“规律”;在马克思那里,又把“等价交换”叫做经济交换的规律。

然而,规律是没有例外的!对不对?它在每一个场合都准确地表现出来,这叫做“规律”。规律是必然的,是不可违背的。可是,等价交换是不可违背的吗?

难道每一次交换都必然等价交换吗?不!恰恰相反,差不多每一次交换都是不等价的。难道等价交换不是到处都在被违背吗?等价交换在交换中可以违背,意味着:等价交换绝不是规律,而只能是规则、规范。因为只有规则、道德原则、道德法则才是可以违背的。

总而言之,公正就是同等的利害相交换,就是等利交换与等害交换:它在一切利益交换——经济交换与非经济交换——领域表现为等利交换;在经济交换领域表现为等价交换:等价交换是经济交换的公正原则。这样一来,就道德境界高低来说,公正显然远远低于仁爱和宽恕,远远低于无私利他。但是,就公正的道德价值——公正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的大小轻重来说,却远远大于、重要于仁爱和宽恕,远远大于、重要于无私利他,也大于、重要于其他一切道德:公正是最重要的道德。因为道德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和增进每个人利益。要达此目的,正如斯密所言,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条件是每个人必须积极地谋取社会和他人利益。因为社会是一个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利益合作体,所以每个人必须积极为社会谋取利益,这个社会才能存在。第二个条件是每个人对社会他人的损害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不能随意地损害社会和他人。因为,如果不把人对他人的恨控制在一个限度之内,社会就会崩溃。怎样才能做到这两点,使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呢?

儒家的观点和基督教是一样的,他们认为只要一个字“爱”就可以了。粗略看来,很有道理。因为一个人如果爱别人,确实就不会损害别人。爱别人就不会害别人。谁都知道,父母不会害我们,因为父母爱我们。另一方面,爱别人就能为别人谋取利益。子产早就说过:“人之爱人,求利之也。”然而,按照休谟的观点,靠爱人来使人增进他人利益和避免相互损害,是不行的。因为人对他人的爱和慷慨是很有限的,是苍白无力的。苍白无力的东西怎么能够用来作为动力去增进对他人的利益和避免对别人的损害呢?

但是休谟没有论证人对别人的爱为什么一定是有限的。论证了这一点的人是谁呢?竟然是儒家。这就是儒家的“爱有差等”。“爱有差等”有两个含义。一个是从质上看:爱的本性;一个是从量上看:爱的多少。所谓爱的本性,亦即爱的定义:什么是爱?“爱”就是自我对快乐和利益的心理反应。谁给你快乐和利益,你就爱谁。爱,如同锈是铁对氧气的反应一样,是一种必然的反应:是对快乐和利益的必然的心理反应。谁给你快乐和利益,你对谁就必定会爱。我最爱书,只是因为书给我的快乐和利益太大了,没有书我简直活不下去,所以我非常爱书。同样的道理,如果老母猪能给我快乐和利益,那我就爱老母猪。我妈妈如果给我痛苦,那我就恨我妈。但是为什么每个人都爱他的父母呢?因为父母给了他利益和快乐。如果你的父母抛弃你,那么你就会恨他们。

既然爱是快乐和利益的心理反应,那么由此可以推理出:谁给你利益和快乐少,谁离你就比较远,你对谁的爱就比较少,你为他谋利益的行为就比较少;谁给你的快乐和利益比较多,谁就必然离你比较近,你对谁的爱就比较多。

那么你对自己的爱必然最多,你为自己谋利益的机会必然最多。所以,自爱必然多于爱人,为己必然多于为人:每个人必然恒久为自己,而只能偶尔为他人。“恒久”就是多数的意思,就是超过行为总量的一半;相反,“偶尔”就是少数的意思,就是49%以下。所以,人的心理遵循一种同心圆定律,这个同心圆的圆心是自我,圆圈就是他人。其中离圆心越近的、越小的圆就是给自我利益最多的人,越大、越远的圆就是给我利益越少的人。谁给我的利益少,他就是距离圆心远的圆圈,不管他是爹还是妈。当然,父母往往是给自我利益最多的人,所以往往距离圆心最近的一个圆圈,一般说来就是父母。

靠这么一种对于他人的无力的爱,能够使人积极增进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吗?不能。那怎么办呢?等利交换!靠提倡爱别人、利别人这种道德说教无法解决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等利交换。因为按照等利交换原则,你给社会和他人谋取多少利益,那你就得到多少利益,那么你的干劲就一定来了。因为按照等利交换原则的话,为别人谋利益就等于为自己谋利益;你为他人和社会谋取多少利益,你自己就会得到多少利益。那么,你岂不就如同为自己谋利益一样地积极谋取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吗?

那么,一个社会怎样去避免每个人对他人和社会的损害呢?靠爱是不行的。因为正如弗洛伊德所说,每个人都有巨大的破坏性冲动,对别人的恨这种破坏力是巨大的。说一个人狼心狗肺,好像是贬低了人。其实,狼难道比人更凶狠吗?狼什么时候像希特勒那样屠杀600万犹太人?狼比秦国的白起更凶狠吗?白起长平之战坑杀了赵国大军40万啊!南京大屠杀,日本军队一下子就屠杀了30万中国人哪!狼有这么凶狠吗?可见,人的内心包藏着多么强烈恐怖的破坏和损害的冲动啊!靠软弱无力的爱怎么能使人们避免相互间的损害呢?那么,靠什么呢?靠“等害交换”。因为等害交换意味着:你损害社会和他人,就等于损害自己;你损害社会和他人多少,就等于损害自己多少。这样,每个人要自己不受损害,就必须不损害社会和他人;每个人要自己不受丝毫损害,就必须丝毫不损害社会和他人。想想看,你为什么没有把情敌的鼻子咬下来?你多么想咬下来啊!咬鼻子的事在谈恋爱的时候是时有发生的!对不对?那么,你为什么没有把他的鼻子咬下来,因为你不敢哪!你为什么不敢?因为按照“等害交换”原则,你咬掉他的鼻子,那你就得遭受同等损害。

等害交换和等利交换是保障社会和利益共同体的存在发展、最终增进每个人利益的最重要、最有效的原则,显然意味着:公正是实现道德目的的最重要、最有效的原则,因而具有最重要的道德价值,是最重要的道德原则。

因此,仁爱和宽恕是最崇高的善,却不是最大的善,不是最重要的善,不是最重要的善原则,不是最重要的道德原则。反之,公正虽然并不崇高而有斤斤计较之嫌,却是最大的善,是最重要的善,是最重要的善原则,是最重要的道德原则。特别是,公正与仁爱、宽恕和善等道德原则根本不同:仁爱、宽恕和善是约束一切人的道德,是每个人的行为所当遵循的道德原则;而公正则主要是约束统治者、领导者、管理者的道德,是社会治理的道德原则,是社会制度的道德原则,是社会治理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道德原则,是社会制度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道德原则。罗尔斯将这一见地概括为一段气势磅礴的宣言:“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善,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善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高尚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无论怎样高效和得当,只要它们不公正,就必须改造或废除。”

二、动物没有权利:且听康德说老狗

动物有没有权利?早在1789年,边沁就已经说过:“或许有一天,动物可以取得原本属于它们但只因为人的残暴之力而遭到剥夺的权利。”1790年,劳伦斯(JohnLawrence)则宣告:“我建议国家正式承认兽类的权利,并根据这种原则制定一种法律,以谨防和保护它们免遭那些不可容忍的任意虐待。”

1867年,缪尔(JohnMuir)更加愤愤不平地写道:“我们这种自私和自负的动物:同情心是多么狭隘,对于其他动物的权利是何等愚昧无知!”1873年,赫尔普斯(ArthurHelps)也写道:“每个生物都拥有权利,而且最高形式的公正也适用于它。”1892年,塞尔特出版了他的学术专着《动物权利与社会进步》。

到了20世纪,西方思想界则兴起了动物权利论和动物解放运动。那么,动物究竟有没有权利?最有代表性的否认非人类存在物拥有权利义务的理论,正如当代动物权利理论着名哲学家汤姆·雷根(TomRegan)所言,乃是康德的“间接义务论”。对于这一理论,康德这样阐述道:

对动物而言,我们没有直接的责任。动物没有自我意识……我们对动物的责任只是对人的间接责任。动物的天性类似于人类的天性,通过对动物尽义务这种符合人性表现的行为,我们间接地尽了对人类的责任。

因此,如果一条狗长期忠诚地服务于它的主人,当它老得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时,它的主人应当供养它直至死亡。这样的行为有助于支持我们对人的责任,这是应尽的义务。如果动物的行为类似于人类的行为,并有同样的起源,那么我们对动物负有责任,因为这样做培养了对人的相应责任。

如果一个人因为他的狗不再能提供服务而杀死它,那么,他对狗没有尽到责任,尽管狗无法给出评价,但他的行为是残忍的,而且有损于他相应对人的仁慈。如果他不打算扼杀自己的人性,他就必须对动物表现出仁慈,因为一个对动物残忍的人在处理人际关系时也会变得残忍。这就是说,我们与动物之间并没有权利义务关系。我们对于动物的所谓义务,如法律所规定的保护熊猫的义务等等,实际上只是我们对人类利益的保护,因而只是我们对于人类的间接义务;正如我们不污染河流的义务,实际上并不是我们对于河流的义务,而只是我们对于人的间接义务一样。我们对于动物不负有义务,显然意味着,动物对于我们不享有权利:动物是没有权利的。那么,这种否定动物拥有权利的“间接义务论”是真理吗?动物究竟是否拥有权利?这无疑是当代最新颖和最富于挑战性的伦理学难题,它的解决实际上关涉到公正的根本问题:权利与义务。

原来,公正之为社会治理道德原则,并不是一个单一的原则,而是由若干个原则构成的公正原则体系。“等利(害)交换”只不过是其中最一般的公正原则,因而也就是统摄、演绎其他原则的公正总原则罢了。那么,在其众多的分原则中,哪一种是公正的根本原则?公正具有正反两大分原则:等利交换与等害交换。等利交换显然比等害交换更为根本和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说:

等利交换都是最根本、最重要的公正?否。因为众多的等利交换,如“投之以李,报之以桃”或“你给我穿靴,我给你搔痒”等等,显然无关紧要。等利交换比等害交换更为根本和重要,不过意味着:最根本、最重要的公正只能存在于等利交换之中,而不能存在于等害交换之中;只能是一种等利交换,而不能是一种等害交换:等害交换都属于非根本、非重要的公正范畴。那么,最根本、最重要的公正究竟是哪一种等利交换?无疑是权利与义务的交换:权利与义务的交换或分配是公正的根本问题。举例说:

在路上我看见一个老头乞讨,我定睛一看,原来他以前救助过我。这样,现在我反过来救助他,这就是等利交换,是公正。但这个公正,这个行为,是权利和义务之外的,是非根本公正。相反呢,如果这个老头是我爹,他正在沿街乞讨,我看见了,心里无限悲伤,赶紧把他老人家背回家,好好的奉养起来。我这样做是因为他是我爹,以前他养育了我。这也是一种等利交换,是公正。但这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交换,是根本公正。

权利与义务相交换的公正是根本公正,而非权利与义务相交换的公正是非根本公正。因为前一种公正极端重要,后一种公正无关紧要。社会可以没有后一种公正,但是绝不能没有前一种公正。你给我钱了,反过来在你困难的时候我也给你钱,这种公正无关权利与义务,无关紧要,社会没有它还可以存在。因为当你在困难时我忘恩负义、坐视不管,即使人人如此不公正,社会也不至于崩溃。但是,如果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如果父母养育了儿女,儿女后来赡养父母,那么这种公正便关乎权利与义务,因而极为重要,关乎社会的存在发展。因为如果每个人都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每个人都不赡养父母,那么,还有谁会养育儿女?照此下去,社会岂不必定崩溃瓦解?所以,权利和义务的交换是最为根本的交换,权利与义务相交换所遵守的公正原则就是公正的根本原则。那么,权利和义务究竟应该怎么样来交换才是公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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