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西方自由主义或政治哲学领域中,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无疑是一位极为重要的人物,然而他的重要性,在我看来,并不只在于他曾经是20世纪西方最重要的自由主义学术团体“朝圣山学社”(TheMontPelerinSociety)的领袖人物,也不只在于他是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得主,而毋宁在于他对现代自由主义理论的转向或发展以及他对当代社会理论研究领域的拓宽所做的知识上的贡献——亦即我称之为的“知识增量”,一如S.Gordon在评论哈耶克政治经济学时所指出的,“哈耶克要比罗尔斯、福里德曼、熊彼特或J·克拉克更重要,甚至比任何以经济学为基础而对政治哲学给出综合论述的学者更重要,当然,在这些学者当中,F·奈特可能是一个例外”。
哈耶克在学术上的这种重要性,还可以从西方学术界对他的思想所做的研究努力中见出:晚近出版的诸多关于政治理论尤其是自由主义的论着中反复征引了哈耶克的理论;西方知识界在70年代以后出版了大量研究他的理论的专着;而在讨论和批判他的思想方面所发表的论文则更是不计其数,其间由J.C.Wood和R.N.Woods于1991年编辑出版的《弗里德利希·哈耶克——批判性评述》四卷本论文集则堪称其间高质量研究论文的集大成者。
这里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西方学者对哈耶克理论的扞卫和批判的事实,之于中国学界,并不能使我们有理由仅停留在他们对哈耶克理论给出的作为研究结果的一般性评价层面,而忽略生产出这些评价所依凭的理论研究本身,更为重要的是,这个事实也没有给我们以任何理由仅依据个别西方论者的一般性评价便对哈耶克极为复杂的理论做“印象式”的扞卫或“印象式”的否定,而忽略作为这些评价对象的哈耶克自由主义思想的内在理路本身。坦率而言,自严复翻译穆勒名着《群己权界论》以来,已近百年,除了非学术的因素以外,真正阻碍国人把握西方自由主义理路及其根本问题者,最主要的便是这种“印象式”的论辩,而其结果只能是在实践中陷入极端的“非此即彼”的逻辑:要么对自由主义施以滥用,要么对自由主义做简单却彻底的否定。因此,为了破除这种“印象式”论辩方式的障碍,本文尝试进入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的脉络,在学术层面对其内在理路加以探究,同时也期望通过本文的讨论,为读者解读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提供多重的思维进路。
然而,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极为繁复,从他1924年发表第一篇论文至1988年出版最后一部论着《致命的自负》这一长达60多年的学术生涯中,哈耶克一直在追问着各种不同的理论问题;因此,试图仅依据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一部着作来把握哈耶克的理论,显然不是一种适当的研究路径。另一方面,哈耶克的着述乃是一种跨学科的研究,一如他本人在《自由秩序原理》
(TheConstitutionofLiberty)一书中所言,“我们必须把关于自由的哲学、法理学和经济学综合交融为一体,或者说为了增进我们对自由的洞见,我们必须把哲学、法理学和经济学综合起来对自由进行探究”,因此,他的理论并不只源出于他对政治理论的关注,而主要是从他对经济学、社会学、法理学、历史学和心理学的研究的结论中形成的;据此,试图在一相对有限的篇幅内对其理论的各个知识面相进行讨论,显然也是不可欲的。
此外,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哈耶克早在1965年发表的《理性主义的种类》一文中便指出,他之所以采取多学科的研究进路,其原因乃在于为了“更充分地洞见个人在其行动中遵循的抽象规则与那种抽象的全面的秩序之间的种种关系,那种抽象的秩序乃是个人在那些抽象的规则加施于他的限度内对所遇到的具体而特殊的情形所做出的反应的结果”。正是为了达致个人与社会秩序间关系的认识,哈耶克采取了一种倾向于探索一种能使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得到最佳发展的框架的社会理论研究策略,并且宣称:对社会秩序的阐释,最终必须依凭的乃是对人性和社会世界性质(亦即他所谓的自生自发社会秩序所具有的理性不及性和个人理性因内生于社会进化进程而具有的限度)予以阐释的社会理论。哈耶克正是透过对这一立基于苏格兰启蒙思想传统的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重述和构建,引发了当代社会哲学发展进程中的重大的“认识论转向”
(epistemological turn),并经此而结束了规范社会理论范式的支配性地位;哈耶克这种进化意义上的知识论贡献乃在于这样一个洞见,即行为规则系统可以被视为承载有关人与社会的知识的工具。哈耶克社会理论在此一方面所产生的第二个范式转换乃是与上述紧密勾连的“进化论转向”(evolutionary turn),以及经由这一范式而确立的与自生自发社会秩序理论紧密相关的文化进化理论;哈耶克认为,自发社会秩序所遵循的规则系统是进化而非设计的产物,而且这种进化的过程乃是一种竞争和试错的过程,因此任何社会中盛行的传统和规则系统都是这一进化过程的结果。
基于以上的考虑,当然也是出于一种学术的要求,本文将采取这样一种研究策略,即依据哈耶克各个时期的论述,但侧重讨论哈耶克自由主义中的社会理论部分,亦即我个人以为的他的知识增量部分。为此,我将在本文的第一和第二部分根据哈耶克的知识论,对他在唯理主义与反唯理主义框架下提出的有关人性及社会性质的观点展开讨论,而其间的侧重点则是作为他的社会理论基石的“秩序的自发型构与进化这一对孪生观念”并努力澄清其间往往为人们所混淆或所忽略的问题。毋庸置疑,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社会理论具有诸多重大的意义,因此我将在本文的第三部分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采取的方式则是把哈耶克的社会理论置于当代自由主义论争以及当代自由主义与其批判者——主要是指“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的论争之中加以检视,力图揭示出哈耶克的社会理论对当代自由主义哲学的挑战以及对“社群主义”一脉理论的回应。再者,一如上述,我是从哈耶克自由主义“知识增量”的角度出发而确立本文研究策略的,然而通过采纳这一策略而达致的有关结论,却并不能说明哈耶克的研究仅关注社会理论的问题,也同样不能说明哈耶克的自由主义哲学不存在任何问题。因此,本文将在结论部分根据对政治哲学的基本要求而对哈耶克自由主义的道德哲学问题进行简要的讨论,并通过西方论者所提供的保守主义和功利主义这两种解释模式之间的冲突来揭示哈耶克自由主义因立基于休谟和康德哲学而具有的反唯理主义和理性主义要素间的内在紧张,进而在最后提出两个与此相关的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一、哈耶克的社会理论:社会秩序分类学及其知识论基础
哈耶克在分析中指出,自生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的理念是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核心概念”,或者说,“社会理论的整个任务,乃在于这样一种努力”,即重构存在于社会世界中的各种自生自发的秩序。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自生自发秩序这个问题是哈耶克社会理论中的一个核心论题,但是,由于哈耶克对这个问题的论述相当分散而且论述的侧重点亦常因具体论题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它给论者们理解和把握自生自发秩序这个理念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而这一困难最明显地表现为研究者在认识自生自发秩序这个观念的实质、解释范围和重要性等方面所存在的重大分歧。
G.C.Roche指出,“在很大程度上我们要感谢哈耶克的洞见,是他使我们现在认识到了自由与社会组织的密切关系以及自由与法治的密切关系”,因为“‘自生自发的秩序’概念是哈耶克最伟大的发现,亦是其法学和经济学的根本原理。这项发现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及其‘看不见的手’的比喻,亦即认为‘市场’是人类社会内的陀螺仪(gyroscope),它不断产生着自生自发的秩序”。
G.P.O’Driscoll则指出,“自生自发秩序(更确切地可以称为‘非设计的秩序’)原则,可以被视为经济学的第一原则”;布坎南晚近更是认为自生自发秩序是经济学的唯一原则,但是他却把自生自发秩序与个人利益追求相勾连,认为自生自发秩序亦可以在更广大的社会领域中得到适用,然却不主张将其扩张适用于制度和法律结构层面。在N.Barry,“表达自生自发秩序理论这个重大论题的最为简单的方式,便是指出它关注社会中的那些常规性……亦即那些作为人之行动而非特定人的某种意图的结果的制度和惯例”。JohnGray则认为,“自生自发秩序观念的确切轮廓……是极不明确的,而且它适用的内容及范围亦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他认为,这个观念只是一种“价值不涉”的解释性框架,而不是一种广泛适用的理论概念,因此,当他把这个观念解释成看不见的手的命题、隐形知识首要性的命题和自然选择传统的文化进化命题时,他实际上对这个观念如何支持哈耶克的个人自由观提出了质疑;然而,RichardVernon在对自生自发秩序观念是否具有明确内容的问题做了最认真的文献审察之后却认为,这个观念代表的乃是一种“价值性条件”,意指“一种社会中的有序性或互动”。
当然,我们讨论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直接回答上述分歧中的种种问题——尽管我们的论述有可能对这些问题做出间接的回答——而在于试图根据我个人对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理解而揭示隐含于哈耶克比较分散的论述背后的理路;据此,我们将首先对自生自发秩序观念赖以为基础的知识论架构进行分析,因为正是这一框架使哈耶克对一般社会秩序所做的分类学得以成立;然而最为关键的是,我们还必须对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类型进行探究,亦即对其间的行动结构与规则系统加以分殊和阐释,因为在我看来,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仅是把握哈耶克文化进化社会理论的关键,而且也有可能是洞见哈耶克一般性规则进化理论与其他制度改革理论(例如布坎南等人的基础制度改革理论)之间学理脉络勾连的一条有益的路径。
(一)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知识论基础
尽管哈耶克最早提出自生自发秩序的观念是为了解决一个具体的经济学难题,亦即为了“解释整个经济活动的秩序是如何实现的:这个过程运用了大量的知识,但这些知识并不是集中在任何单个人头脑中的知识,而仅仅是作为不计其数的不同的个人的分立的知识而存在的”,换言之,提出这个观念就是要阐明一个市场社会是如何可能发挥作用的,但是后来,哈耶克却认为,自生自发秩序这个观念还具有更广泛的适用范围,甚至是所有社会理论的核心,而市场秩序只是其间的一个范例;更为重要的是,这个观念实际上还是一个全涉的“社会秩序”分类学中的两个基本分析概念之一。然而,鉴于这个分类学的知识论基础乃是哈耶克所提出的“进化论理性主义与建构论唯理主义”框架,因此我们有必要先就其所依凭的这个知识论架构做一简要的分析。就这个问题而论,哈耶克对其代表作之一《法律、立法和自由》(Law,Legislationand Liberty)一书所做的结论文字,为我们理解他的社会理论的知识论基础提供了较明确的启示:
我们应当学到了足够多的东西,以避免用扼杀个人互动的自生自发秩序的方式(置其于权威当局指导之下的方法)去摧毁我们的文明。但是,要避免这一点,我们就必须否弃这样一种幻想,即我们能够经由审慎的思考而“创造人类的未来”……这是我……现在对我就这些问题所做的四十年研究所下的最终结论。
哈耶克的这一“最终结论”,的确勾画出了整个哈耶克研究中的最重要的论题:(1)它首先揭示了哈耶克一以贯之遵循的论辩路径,亦即对社会进程做有意识的控制或指导的各种诉求,不仅永远不可能实现,而且只会导致自由的丧失,进而摧毁文明;(2)哈耶克的这一“最终结论”还标示出了其社会理论赖以为基础的“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品格,一如他所言,“作为个人,我们应当服从各种力量并遵循我们无法希望充分理解但文明的发展(甚至它的维续)却依据于其上的各项原则”。
哈耶克进化论的理性主义,一方面表现为对主要是由一些苏格兰道德哲学家所明确阐明的进化论传统的继承,而其间最为重要的则是休谟的理论,正如哈耶克本人所宣称的,“天真幼稚的唯理主义将我们当下的理性视作一种绝对之物,而这正是我们的观点所要严加反对的;我们所必须继承并推进的乃是休谟所开创的工作,他曾‘运用启蒙运动自身造就的武器去反对启蒙运动’并开一代先河,‘运用理性分析的方法去削弱种种对理性的诉求’”;另一方面,哈耶克的这种知识论则是在他对所谓的立基于笛卡儿式唯理主义的“法国启蒙运动传统”的批判中加以确立的;在这个“建构论的唯理主义”传统中,最为知名的代表人物乃是笛卡儿、百科全书派的学者和卢梭、重农学派人士和孔多塞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