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正来
《哈耶克社会理论》这部专题性的研究论文集,收录了我近些年来为了研究人类社会秩序的型构及其正当性而撰写的有关哈耶克社会理论——亦即以苏格兰道德哲学为基础的古典自由主义在当代的典型代表——的四篇研究性文字。换言之,一如本论文集“代序”的标题所示,这四篇研究性文字可以说是我在对哈耶克社会理论及其自由主义理论进行批判之前所做的一项作业。
实际上,早在1987-1988年哈耶克思想透过一些域外学者的引介而在中国学界颇具影响的时候,我已开始阅读哈耶克的《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Individualism and Economic Order)一书了,此后又断断续续地研读了他撰写的一些论着,但是并没有进行专门的研究。我真正下决心研究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大概是在1994年下半年,并在翻译哈耶克的名着《自由秩序原理》(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的过程中研读了他的绝大多数论着和一些被公认为重要的研究他思想的二手西方文献,并在此基础上展开了哈耶克自由主义的专门研究。
为了能够潜心研究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我从1998年开始践履自己确定的“学术闭关行动”。在这长达5年的“学术闭关期”中,我基本上婉言谢绝了各种国际国内学术活动的邀请以及学术期刊和出版社的约稿,只是在永远的“未名斋”中静静地享受阅读、思考和翻译带给我的心智挑战,当然我也从偶尔本文是拙着《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的自序,三联书店2004年版。
现在根据本版的编辑而略有修改,特此说明。
与好友的交流中获得了许多启发和激励。在整个8年的岁月中,我按部就班地做着自己觉得应该做的各种作业。我先后翻译了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下卷(三联书店1997年版)、《法律、立法与自由》三卷本(主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哈耶克论文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和《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三联书店2002年版)。当然,在进行这项大约200万言的“研究性”翻译作业的同时,我还撰写了九篇专门性的长文:《哈耶克方法论个人主义》、《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知与无知的知识观:哈耶克社会理论的再研究》、《法律与立法的二元观:哈耶克法律理论的研究》、《普通法法治国的建构:哈耶克法律理论的再研究》、《普通法法治国的建构过程:哈耶克法律理论研究的补论》、《“社会正义”的拟人化谬误及其危害:哈耶克正义理论的研究》、《关于哈耶克理论脉络的若干评注》以及《哈耶克论自由》。此外,我还发表了与研究哈耶克自由主义相关的三篇评论文字。
毋庸讳言,哈耶克有关自由市场的思想或许因为与当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或社会转型的推进有着某种“经验性”的关联而在当下的中国学界重新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但是,我着手研究哈耶克自由主义的那几年,却是他的影响在中国学界大大减退的年代,一些论者甚至宣称哈耶克的自由主义对中国已失去了意义。在这个意义上讲,我为什么在这样的背景下投入如此之多的精力去研究哈耶克的自由主义,自然也就成了一个有必要给出解释的问题了。显而易见,这里所涉及的问题绝不是可以简单地通过个人研究自由或个人知识兴趣所致这样一些论辩予以充分解释的,因为它不仅关涉到研究者个人的知识支援与作为研究对象的哈耶克自由主义间关系的问题,进而还关涉到研究者个人根据其知识支援所理解的哈耶克自由主义在其特定时代所具有的意义的问题。
因此,我以为,唯有把这个问题置于我们所置身于其间的时代场景的变化和学术趋向之中,方能凸显出它所可能具有的意义,进而获致一种较为有效的解释。
这种解释的获致,不仅可以经由回答我为什么在这种背景下研究哈耶克自由主义的问题而为自己的研究工作提供一种知识上的关系结构,而且也可能为读者理解我所做的哈耶克研究提供一种个人性的问题脉络。
的确,哈耶克的自由主义一方面因苏联和东欧的解体及体制转轨而使其对建构论唯理主义的尖锐批判和对法治下的个人自由及自生自发秩序的主张得到了某种经验性的证明,进而在西方国家和东欧诸国重新赢得了一席支配性地位:“1989年苏联帝国社会主义暴政的终结,也许是在他的人生旅途尽头最值得他欣慰的事情,而且许多东欧国家的知识分子自发地成立了各种‘哈耶克俱乐部’和‘哈耶克协会’。他们找不到比他更好的镇山之主了”(《通往奴役之路》“导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然而另一方面,哈耶克的自由主义又因为以意识形态为标志的冷战的结束而失去了曾经使他的理论话语得以型构的某种重要的对立性参照系,甚至连它的“存在性基础”都在各种后现代论述的质疑或询问中仿佛被颠覆掉了。这种由现代性的延续和后现代论述的质疑构成的“复合性”时代无疑是一种极为繁复的境况,而依我个人的观点,哈耶克的自由主义也正是在此境况中获得了它所具有的新的意义,因为它在现代性持续渗透与后现代论述询问甚或解构这一复杂重叠的过程中又开放出了一系列我们必须回过头去进行追问和反思的极具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
在哈耶克自由主义所开放出来的一系列问题当中,至少存在着这样一个基本的问题,即“自由主义在其对立性的参照系或极权暴政国家趋于消失的境况中还具有何种意义”?实际上,这个问题已为当时流行于中国学界的相当多的论式所关注。然而不无遗憾的是,一部分论式在对这个问题做否定性回答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地将这个问题转换成了一个当然的理论依据,进而在处理哈耶克自由主义(包括其他自由主义理论)的时候采取了一种相当简单化的否定态度;另一部分论式则在对这个问题做肯定性回答的过程中也同样不知不觉地将这个问题转换成了一个前质疑的理论根据,进而在对待哈耶克自由主义的时候也采取了一种颇为简单化的肯定态度。
前者主要从后现代思维方式出发,在论述层面上颇为有效地质疑了构成现代性论式之基础的“国家与社会”或“国家与市场”等二元核心范畴,并由此否定了以这些二元范畴作为“存在性基础”或以极权主义意识形态作为其对立性参照系的自由主义话语(包括哈耶克的自由主义)。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些后现代论述在质疑或解构现代性话语之逻辑的过程中实际上也深陷于现代性话语逻辑的制度性巢穴之中,并且在未经详尽分析和研究的状况下就简单地从形式上根据自由主义与其参照系之间互相依赖的逻辑关系而对自由主义理论(包括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所具有的意义进行了实质性的否定。后者则主要是以现代性思维方式和特定空间的政治状况为出发点展开论述的。毋庸置疑,这种在“国家与社会”或“国家与市场”框架下以严格限定国家权力的自由主义观点为支撑的主张,对于正在推进市场经济改革和启动政治体制改革的中国来讲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然而我们必须指出的是,现代性话语在严格限定国家权力的过程中却不仅忽略了对“国家与社会”或“国家与市场”论式的反思,而且还未意识到各种后现代论述就此提出的质疑所具有的意义,最为重要的是在将权力宰制仅仅归于国家的同时而完全否定了权力宰制亦将透过各种社会等级组织和各种社会力量(特别是媒体的力量)而盛行于社会内部的事实。
上述两种流行于中国的论式虽说在对待自由主义理论(包括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的态度或立场方面截然不同,但是从本质上讲,它们却都是某种意识形态式的表态,因此否定性论式一般都看不到哈耶克自由主义中所隐含的对“组织”或“唯理性”等现代性构成要素所提出的根本性质疑,而肯定性论式则无力洞见到自由主义(尤其是哈耶克自由主义)中所存在的问题。实际上,这些意识形态式的表态对这些问题根本就不关心。于是,与哈耶克自由主义思想在中国以“意识形态”方式重新流行这种现象构成鲜明对照的,正是中国论者对他们所扞卫或反对的自由主义本身——特别是其间的理论问题——的基础性研究的严重缺失。我在《知与无知的知识观:哈耶克社会理论的再研究》一文中明确指出了这种滞留在意识形态的“标签”层面而无视那些“标签”无从揭示的不尽相同的知识理路以及相关理论问题的取向:
当然,促使我从这样一个角度对哈耶克社会理论进行探究的一个直接的原因,乃是汉语学界中所存在的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即论者在解释哈耶克的理论时,往往在意识或不意识的情形下就趋于以某种“同质性”的标签遮蔽哈耶克繁复且无法化约的社会理论建构过程:不是简单化为“功利主义”,就是化约为“保守主义”;不是庸俗化为“经验主义理论”,就是简单化为“主观主义理论”;毋庸置疑,这样一种以贴标签为特征的“庸俗化”
或“简单化”的思维取向,亦即我所反对的“印象式”理解方式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取向,不仅在实际上遮蔽了哈耶克社会理论内在演化发展的繁复过程,而且还在公共话语的建构过程中炮制出了因各自理论分析框架或意识形态取向而确定的无数个同质性的甚至彼此相互冲突的“哈耶克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