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结构上,苏联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在苏联成立前夕,列宁就曾建议“把俄国各民族最牢固地联合成一个统一的、民主的和集中的苏维埃国家”,这同斯大林等人关于各共和国“在自治的基础上加入俄罗斯联邦”的主张有着原则区别。列宁在同斯大林单独交谈中,对“自治化”草案提出了批评。[苏联科学院历史所编:《苏联民族——国家建设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90页。
在列宁的坚持下,联共(布)中央不再要求各共和国“加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而促成各共和国“同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一起正式联合成欧洲和亚洲苏维埃共和国联盟”。[《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第2版,第213~214页。
1922年12月30日,根据列宁的倡议,各苏维埃共和国之间按平等和自愿原则联合成为统一的苏维埃社会主义联盟。“苏联”宣告诞生。
按照列宁的设想,苏联应该是各加盟共和国平等自愿的联盟,不存在“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各加盟共和国都有地方自主权,中央不过多地委任地方行政机关领导;实行地方行政机关的双重从属制,它既从属于上级和中央机关,又从属于地方苏维埃权力机关;在党内关系上,党组织对地方性的问题有较大的自主决定的权力。但是,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列宁这些设想的实现受到了很多限制。列宁逝世后,在斯大林的领导下,受社会条件所制约,苏联的联邦制越来越呈现出高度集中的特点,中央机关权力膨胀,联盟国家机关行使着大部分加盟共和国的权力,中央往往对各加盟共和国实行直接管理。
在政治权力上,联共(布)中央对各共和国党领导机构拥有绝对领导权,这是由党的高度集中领导机制所决定的。一方面各共和国、各州、市的党的领导人由上级中央委派,另一方面,各级党委都必须执行联共(布)中央的各项决策。各共和国苏维埃及政权机关又都由各共和国党委会领导,同时又要在业务上受联盟中央及最高苏维埃领导。1936年宪法甚至把各共和国的立法权,包括制定刑法和民法的权力都收归联盟中央。同时,联盟中央颁布的重要法律和法典都适用于各加盟共和国。这种做法比较有利于中央对各加盟共和国进行领导,各共和国自愿加入和脱离联盟的权利在实践上则是无法得以行使的。
在经济管理权上,随着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各共和国只能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完成经济计划,不可能拥有经济管理的自主权。国家计委制定各项经济指标,然后下达给各企业加以执行,实行条条为主的统一管理乃是苏联模式经济体制的生命线。既然经济计划一经制订,即享有法律的权力,那么,各共和国就只有贯彻执行的权利。由于企业的人财权、产供销权都直接由中央各部门加以控制,加盟共和国仅有的权限就只能体现在对共和国下属小企业的管理上。
国家结构的联邦制还必须服从于党的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在执行一党制的条件下,各地方、各加盟共和国的行政权力基本上都为联共(布)各级机关所掌握。各地方、各加盟共和国的党的机关权力又都逐级向联共(布)中央集中,最后集中在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在这种情况下,各加盟共和国领导人都主动地把联盟中央的整体利益摆在第一位,一般不敢向中央索取本民族的利益。限于历史条件,党有时还用强力压制的粗暴办法去处理民族问题,这虽能暂时缓解民族矛盾,但却未能及时、正确地解决之,最终会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更大的危害。
在苏联联邦制的实际运作中,虽然斯大林基本上坚持实施了社会主义民族政策,维持了苏联统一的局面,但是,在当时社会条件下,苏联宪法规定的各民族自愿联合、权利平等的原则并未得到贯彻,各加盟共和国的权力基本上都向联盟中央集中。
第四,通过安全机关强化无产阶级专政的镇压职能。
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是马克思主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原理之一。马克思主义认为,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必须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要运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迅速发展生产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求。没有无产阶级专政,劳动人民就会失去当家做主的权利。特别是苏联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又处于资本主义的包围之中,强化无产阶级专政的职能是十分必要的,否则,它可能一天也无法生存。
斯大林在实践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原理时,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他依据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阶级斗争日益尖锐化的认识,认为阶级的消灭不是经过阶级斗争熄灭的道路,而是经过阶级斗争加强的道路达到的。[参阅《斯大林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第1版,第190页。]苏联二十年代末国内外的严峻形势,则又反过来强化了斯大林对于国内阶级斗争局势的认识。他认为,“我们的进展愈大,胜利愈多,被击溃了的剥削阶级残余也会愈加凶恶,他们愈要采用更尖锐的斗争形式,他们愈要危害苏维埃国家”,[《斯大林文选(1934~1952)》上册,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129页。]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的进展愈多,阶级斗争就愈剧烈。斯大林又据此认为,国家的消亡不是经过国家政权削弱的道路,而是经过国家政权“最大限度地加强的道路”到来的,只有最大限度地加强国家政权,才能彻底铲除垂死阶级的残余,并组织国防去抵御还没有被消灭掉而且还不会很快就被消灭掉的资本主义包围。[《斯大林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第1版,第190页。]因此,无论是在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社会主义建设中,还是在宣布建成社会主义之后,斯大林在实际上都没有放弃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的镇压职能,无产阶级专政的暴力镇压作用由此得到了加强。于是,在“阶级斗争的一端在苏联境外”,另一端“在苏联境内”[《斯大林文选(1934~1952)》上册,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129页。]的复杂环境下,斯大林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就是……不受法律限制,凭借暴力,得到被剥削的劳动群众的同情和拥护”[《斯大林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第1版,第102页。]的认识。为了有效地强化国家政权,斯大林充分调动了国家安全保卫机关的积极作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的镇压职能。
斯大林时期苏联的国家安全保卫机关源自于十月革命后建立起来的全俄非常委员会——契卡。这个机关虽然数易其名,但其核心职能就是镇压危害苏维埃政权的分子。十月革命胜利后成立的契卡,是革命时期打击反革命势力的重要武器,它名义上隶属于人民委员会,实际上直属党中央的指挥。在战时,契卡曾经发挥过卓越贡献,但也出现了滥用权力的现象。因此,列宁很早就看到了限制契卡职能的必要性。1922年,契卡改名为格勃乌(即国家政治保安局),隶属于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内务人民委员部。1923年,国家政治保安局又从内务人民委员部分出,更名为国家政治保卫总局——奥格勃乌,直属人民委员会。此时,在列宁的领导下,无论是格勃乌还是奥格勃乌,其权力都已经大为缩小,只保留了处罚个别罪犯流放或监禁3年以下徒刑的权力。列宁逝世后,斯大林又逐步扩大这个机关的职权。1928~1930年期间,国家安全保卫总局积极参与了肃反运动。1934年7月,国家政治保卫总局又与内务人民委员部合并成立全苏内务人民委员部,统一领导全国性的肃反运动。1934年基洛夫遇刺后,肃反运动逐步升级。1936年夏,联共(布)中央通过决议授权内务人民委员部为期一年的全权以便彻底摧毁“人民的敌人”。1937年联共(布)中央六月全会决定把这项权力无限延长。从此,内务人民委员部的审判职能和权力大大扩大,它可以通过集中行使公、检、法三家职权的特殊机构──“特别会议”及其下属的“三人小组”对被认为“危害社会的人”采取流放、驱逐出境、监禁等处罚;对“国事罪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可以采用不遵循诉讼程序的“特别程序”,不准上诉,不准申请赦免;还具有判处罪犯死刑的最高刑罚权力。
经过一系列的改组和职能的变动后,这个国家安全保卫机关(曾归入内务部,后又单独称为安全部)只受斯大林一个人控制,不受党、政、军约束,形成了一套独立的审判程序,在全国形成了自成系统的情报网络,对包括党中央委员和军队高级领导干部都具有处理权力。当时,国家安全保卫机关被赋予了特殊的权力,它不受中央机关领导,不受法律约束,只听命于斯大林个人,而且还拥有种种特权。它可以随意逮捕包括党中央委员和地方党委书记在内的各级党政干部,然后能够对这些人处以极刑,包括布哈林、李可夫在内的一批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都被错误地处决了。当然,不可否认,安全机关在苏联复杂的斗争形势下,对清除一批危害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以及潜在的“第五纵队”,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它采取的过火行为和残酷斗争的做法也给党带来了损失,种下了许多不必要的阶级仇恨,造成了党的大批优秀干部的损失,同时还直接破坏了社会主义的形象。通过安全机关采取肃反扩大化的办法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职能,这给当时苏联的社会生活打上了深深的烙印,成为苏联模式的一个重要特征。
综上所述,苏联模式政治体制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国家权力高度集中于执政党,党内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领导机关,甚至集中到领袖个人身上,专政机关拥有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力等。这种政治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内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并使苏联赢得了卫国战争的胜利,但它是不能持久的,其弊病迟早会暴露出来。而且抑之越久,发之也暴。后来苏联事态的发展,恰恰应了中国的这句古语。
三、苏联模式的文化特征
在残酷的政治斗争和急剧的经济体制转轨中,苏联思想文化界也发生了激烈的斗争。随着斯大林等人的胜利,新经济政策时期的社会主义模式逐渐被苏联模式所代替,苏联模式文化体制也逐渐形成。文化是为经济、政治服务的,与苏联模式经济、政治体制高度集中的特征相适应,苏联模式文化体制也相应地具有高度集中的特征。
概而言之,苏联模式文化体制具有如下一些基本特征:
第一,通过政治批判构造意识形态领域的基本准则。
历经20年代中后期末残酷的政治斗争、文化大批判和30年代的大清洗运动之后,苏联社会逐步告别了思想文化多元化的格局。马克思列宁主义被确立为社会生活的最高指导思想,社会主义社会指导思想一元化的现象由此形成。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下,联共(布)对全社会的各种文化活动都进行了严格控制,其间形成的意识形态基本准则有:(1)“政治第一”的准则,国家对文化领域实行严厉的意识形态监控,学术活动政治化,各种文化学术研究和争论都必须遵循党性标准;(2)“舆论高度一律”的准则,在新闻领域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在教育和科学研究领域只准许官方认可的某一学派存在;(3)在科学领域确立起哲学的支配地位,哲学强行干预自然科学,自然科学研究经常被插上党性的标签。苏联社会的意识形态准则的确立,经历了下列几个重要的阶段,在其中的每个阶段中,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都增添了重要的内容。
首先是在意识形态领域开展斗争,牢牢把握意识形态领导权。在20年代中后期,斯大林为了在党内斗争中取得胜利,为了实践自己的社会主义理论,为了推动农业集体化和工业化,开展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是非常必要的。其中首要的工作就是掌握意识形态领导机构,控制意识形态阵地。在斯大林的领导下,布哈林很快就被解除了《真理报》主编的职务,斯大林的得力助手麦赫利斯继任该职务。原本主要由布哈林掌握的党的意识形态领导权,开始归斯大林所有。这是斯大林在文化领域斗争中获得的重大胜利。在卢那察尔斯基辞去教育人民委员职务后,联共(布)中央对教育人民委员部进行改组,更换了该委员部的大批干部。遍布全国的教育系统,作为意识形态领域的重镇,开始为斯大林所全面掌握。斯维尔德洛夫共产主义大学、红色教授学院和共产主义科学院的领导职务也都相继为斯大林的得力亲信所接任。各主要报刊的主要领导也作了大规模的撤换。由此,意识形态的主要阵地基本上都为斯大林所掌握。于是,党的组织活动权、人事权和意识形态领导权都集中到斯大林手上。正是凭借其在党的意识形态领域的这种牢固不可动摇的地位,斯大林能够对马克思列宁主义进行全面的阐发,并把经自己阐发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思想作为苏联社会的最高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