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制度,是一种以合同方式建立保险关系,集合多数单位或个人的风险,合理计收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以对特定的灾害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提供资金补偿或保障的一种经济制度。
与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社会保险相比,商业保险主要具有以下4大特点:
1)自愿性
商业保险关系的确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公平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自愿订立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保险人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保险合同来体现。而社会保险是强制保险,是由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强制实施的。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都是社会保险保障的对象。
2)营利性
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如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资金的运用等,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保险则是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而建立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险一般基于国家的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的需要而设立,是为实施国家政策服务的手段。
3)专业性
商业保险属于财政金融体制范畴,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的专门经营保险业的法人为主体,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我发展。所以,商业保险都是由专业的保险人来专业管理和经营的。社会保险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范畴,以主管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机构为主体。
4)风险性
股市的起起落落,让股民对那句名言“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有了深刻的理解。如果将这句话套用在保险上面,似乎有些危言耸听。本来是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怎么会有风险呢?绝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肯定如此。然而,和任何营利性公司一样,保险公司也有经营危险。
对于商业保险,人们一般较多关注消费者利益受损后的保障上,很少对保险本身的风险给予多大的关注。如果消费者以为保险可以高枕无忧,那就错了。因为如果一旦保险人(保险公司)出现经营风险,即使有保障基金,但不管从哪方面看,消费者也都会遭遇损失。
首先,是利益损失。就财险保单而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障基金将全额救济。超过5万元的部分,如果保单持有人是个人,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如果保单持有人是机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寿险公司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时,人寿保险合同将依法转让给另一家寿险公司。如果保单持有人为个人,救济金额以保单利益的90%为限;如果保单持有人为机构,以保单利益的80%为限。所以,如果个体消费者持有的是寿险保单,一旦投保的保险公司破产,利益肯定受损。
其次,是时间等额外成本。保险不同于一般商品。生产厂家的倒闭对商品的使用没有什么太大的影响,但保险是一种承诺,它体现在后续服务上。保险条款通常比较复杂,承保理赔讲究程序,如果发生保单转移,保险公司间要进行交接,消费者要耗费时间精力去确认损失范围,损失额度和领取金额等等,绝不是一时就能解决的。
总之,在购买商业险时,我们要认清保险公司的性质,确立保险也有风险的意识——保险公司是有可能出现经营风险的,您的保险利益也可能会受损。因此,对保险公司我们也要设防,慎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