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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女性权益保障现状对女性成才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女性权益的维护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女性权益的有关规定,在《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中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女性不仅作为一般公民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还享有基于女性特殊的生理而由法律法规赋予女性的特有权利,这为女性的成才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但是,现阶段女性权益保障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仍对女性成才起着一定的制约作用。

一、女性权益保障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女性立法的不断完善与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使中国女性维权事业蓬勃发展,使我国女性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但是,一些事关妇女生存、保护和发展的问题还依然存在,女性在政治、劳动、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权益保护仍不完善。

(一)女性权益保障取得的成就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妇女的权益不仅在立法层面不断得到加强,在实践中,这些权益也不断得以实现,从而有力地推进了女性成才的进程。

1.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女性发展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党和国家一直关注女性权益的维护与发展,致力于消除侵犯女性权益、阻碍女性发展的工作,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各类基本法律、单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女性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在内容上,对女性的政治、文化、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和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为女性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保护。

2.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多维机制基本建立

除立法上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外,党和政府还将女性维权、女性发展纳入各项工作,不仅通过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2001—2010年、2011—2020年),提出了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并将其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而且为促进女性权益保障目标的实现,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先后在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颁布了配套的政策与措施,为女性权益的落实提供了政策依据与制度保障,使女性成才具备了优良的行政环境。在司法层面,与妇女权益保障相关的职能部门,高度关注女性权益法律法规的运行,积极通过法律帮助、司法救助、源头参与、法律监督等维权干预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为女性成才提供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3.女性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程度不断提高

在党和政府大力支持女性行使政治权利的大环境下,我国女性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参加政府工作,通过妇联组织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通过信访与媒体等对国家与社会事务进行监督等。女性的参政意识不断增强,女干部、女代表、女领导的数量增加,参与国家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深度与广度也不断发展。近年来,在各级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招录的公务员中,女性所占比例大幅提高,如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招录的公务员中,女性所占比例由1999年的31.5%逐年上升到2009年的42.5%,有的地方,新录用公务员中女性人数超过了男性。此外,根据2011年第3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92.9%的女性关注“国内外重大事务”;54.1%的女性至少有过一种民主监督行为;18.3%的女性主动给所在单位、社区和村提过建议;83.6%的农村女性近5年来参与了村委会选举,能够“尽力了解候选人情况”、认真投票的占70.4%。

4.女性文化教育权利不断实现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女性受教育面不断扩大,女性文盲比例逐年降低,女性受教育的水平显著提高,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和比例不断增长,与男性的差距不断缩小。据第3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18—64岁女性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8.8年,比2000年提高了2.7年,性别差距由10年前的1.5年缩短为0.3年;女性中接受过高中阶段及以上教育的占33.7%,城乡分别为54.2%和18.2%;中西部农村女性中,这一比例为10.0%,比该地区农村男性低4.6个百分点;女性中接受过大学专科及以上高等教育的占14.3%,城镇女性这一比例为25.7%,比10年前提高了13.3个百分点。女性教育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为女性成功、成才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5.女性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得到稳步加强

在国家法律与政策的保障下,女性就业的人数不断增加,女性就业的职业结构日趋合理,就业层次逐步提高。目前,第三产业正逐步成为吸纳女性劳动力就业的主要渠道,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进入计算机、通信、金融、保险等高新技术行业,成为这些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据第3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我国18—64岁女性的在业率为71.1%,城镇为60.8%,农村为82.0%;在业女性在第一、二、三产业的比重分别为45.3%、14.5%和40.2%;即使在农村,在业女性主要从事非农劳动的比例为24.9%,男性为36.8%,比10年前分别提高了14.7和17.9个百分点;有外出务工经历的返乡女性从事非农劳动的比例达到37.8%,比从未外出务工的农村女性高16.3个百分点。此外,第3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还显示,在参加劳动的女性中,非农业户口女性享有社会养老保障的比例为73.3%,享有社会医疗保障的比例为87.6%;农业户口女性享有社会养老保障的比例为31.1%,享有社会医疗保障的比例为95.0%,与2000年相比,城镇单位女性社会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的享有率分别提高了25.4和46.1个百分点。

6.女性财产权益得到基本保障

在财产权益上,女性的自主性增强,继承权得到一定重视。越来越多的女性参与社会工作后,其经济活动的收入也成为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女性的经济独立性增强,在财产上对家庭与丈夫的依赖性减弱,因此,女性在家庭中对财产的支配权及对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权有所提高。据第3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目前,85.2%的女性对自己的家庭地位表示比较满意或很满意;在生产、经营和买房、盖房的决策上,妻子参与决策的比例为72.6%和74.4%,分别比10年前提高了5.7和3.9个百分点;在家庭投资或贷款的决策上,妻子参与决策的比例为74.7%,比10年前提高了14.3个百分点;包括与配偶联名的在内,女性有房产的比例为37.9%,男性为67.1%。

7.女性人身权利得到有力保护

人身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除《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公民基本人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利外,《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劳动法》等基本法律又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此外,法律还专门对与女性人身相关的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如对于侵害女性人身权利的行为专门规定了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拐卖妇女罪等,为女性人身权益的保护提供了特别保障。当今社会,女性地位整体提高,女性人身权利、人格尊严随着大环境的改善也得到了较好的维护。

8.女性婚姻家庭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中国目前的婚姻家庭关系较之以前更为和谐、文明,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产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第一,婚姻自由已成为社会的主流,女性在男女婚姻的结合、分离中具有相当的自由;第二,家庭分工进一步平等,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提高,无论是经济上还是在家庭重大事件的决策上,女性都享有话语权;第三,禁止家庭暴力被明文规定于法律之中,“打老婆”不再是单纯的家务事,女性在家庭中的人身权利得到法律保障;第四,法律专门规定了女性在离婚中的特殊保护,如在离婚的程序上,《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些规定对于男方的离婚诉权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也对离婚时女方的权益保护作了倾向性的规定。

(二)现阶段女性权益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女性维权已取得一定成就,但女性政治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等的保护与落实仍存在严重不足,中国女性权益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

1.女性参与政治的广度与深度有待提高

女性政治权利实现中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女性参政意识仍较薄弱,女性从政的比例及其参与政治的程度与男性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尤其是决策层中女性比例更是远远低于男性;在各级政府机关、政治团体的领导职务中,女性存在“虚职多、实职少,副职多、正职少,职务低的多、职务高的少”的特点。如第3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明确显示,2.2%的在业女性为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为男性相应比例的一半;高层人才所在单位一把手为男性的占80.5%。此外,女性干部的培养存在不少困难和阻力,女干部不仅数量少,而且缺乏充足来源,后备力量严重不足,影响了女性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地位和能力。

2.损害女性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现象仍大量存在

虽然我国法律为保证女性劳动权益的实现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与政策,也明确规定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但在现实层面,女性在就业机会、职务晋升、劳动报酬、职场人身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实现程度远不如男性。一是由于性别因素,女性在就业中受歧视现象严重。根据中国第3期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发现,最近三年,高层人才所在单位中,有20.6%存在“只招男性或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男性”的情况;在有求职经历的女大学生中,24.7%的人遭遇过不平等对待。二是受传统性别意识影响,女性就业层次与就业收入低于男性,就业结构不平衡,在职场上的晋升机会受到影响。第3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在高层次人才单位中,30.8%存在“同等条件下男性晋升比女性快”的情况;47%存在“在技术要求高、有发展前途的岗位上男性比女性多”的情况。三是与男性相比,妇女享有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仍处于较低水平,部分单位不给女性员工提供医疗保险、失业保障、工伤保险,未能按规定让女职工享受产假工资,不能有效保障产假。

3.女性遭受人身侵害的现象屡禁不止

《妇女权益保障法》多方面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人身侵害、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但事实上,女性由于性别原因遭受人身侵害的现象仍大量存在。比如在婚姻家庭中,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就屡禁不止。第3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表明,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其中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女性比例为5.5%,农村和城镇分别为7.8%和3.1%。此外,社会上拐卖妇女、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的行为打之不绝,对女性的性骚扰尤其是职场性骚扰层出不穷。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女性的社会形象,干扰了女性正常的生活与工作。

4.女性财产权益保障不充分

近些年来,女性财产权益的法律保障不断加强,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程度也不断提高,但受传统因素影响,女性财产权益的完全实现仍存在诸多障碍,主要表现为:女性参与家庭共同财产分配难;女性参与合法财产继承难;男女财产的可消耗性、价值增值性存在显著差异;男女在婚后财产权益的可持续发展上存在差异;女性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没能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

5.维护女性权益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力度不足

从立法层面上,现阶段的女性已拥有广泛的权利,然而,现行的女性权益保护法律规范往往是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多,义务性规范少,缺乏对女性权益进行保护的具体制度、措施和操作规范。如在就业中,尽管法律规定男女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但因缺乏有效的制度制约,就业中的隐性就业歧视大量存在;职场上,针对女性的性骚扰由于法律界定不明确、取证困难、受除职威胁等因素,使得实际遭受性骚扰的女性维权困难;《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侵害女性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执法主体不明确、不具体,操作性较差,无法达到保障妇女权益的预期法律效果。

二、女性权益保障现状对女性成才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以来,女性维权所取得的成就为女性成才提供了有力保障,但维权中存在的问题也阻碍了女性的进一步发展。

(一)女性权益保障成就对女性成才的积极作用

中国女性维权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创造了良好的立法环境,建立了多维的维权干预机制,优化了女性维权的社会环境,女性的法定权利得到一定的实现,不仅使女性成才有了法律保障,还在精神上鼓舞、激励了女性,有力地促进、推动了女性成才的实现。

1.良好的立法环境保障女性成才

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妇女维权首先是依法维权,法制化是妇女维权的根本途径,而女性也只有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下才能更好地成才。中国妇女的维权,经过了艰苦漫长而曲折反复的道路。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和百余年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使得中国妇女长期处于受压迫、受摧残的命运之中,中国妇女的权益维护一直是个被漠视的问题。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取得民族解放斗争的胜利,不仅使中国妇女获得了历史性的解放,而且还从法律上使妇女获得了与男性平等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与家庭生活等权利,拥有了与男性平等的人格与尊严。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规章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女性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赋予女性一系列的权益,为女性成才奠定了良好的法制基础。

2.有效的维权干预机制促进女性成才

女性权利以立法的形式确定后,还需要通过一个优质的行政与司法环境运行,才能使女性权益的保障落到实处。我国为促进女性发展而专门成立的工作委员会、各部门为保护女性权益而专门设立的维权办公室、各地各部门为保护女性而出台的专门制度,形成了强有力的女性维权行政、司法机制。这些维权干预机制的建立,为女性成才提供了政策、制度保障和人力的支持。此外,各级政府进一步重视女性人才的培养与使用,不仅在培养政策上具有倾斜性、鼓励性,还制定了专门的女性人才培养规划,为女性成才提供了较好的人事制度保障。

3.优化的社会环境激励女性成才

女性对法律内容的认知程度是依法维权的前提,而社会对女性权益的认可更是女性维权、女性成才的关键因素之一。随着法律宣传工作的深入,女性自身的法律知识不断增加,维权意识不断觉醒,社会公众对女性合法权益的认可度也不断增加,社会上基本形成了男女平等进步、互相尊重、平等发展的良好氛围,为女性成才提供了有利的社会环境。

4.权益的有效实现推动女性成才

女性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逐步实现,不仅为女性成才拓宽了领域,使女性不仅在文化教育领域等传统成才领域可以获得更好的发展,也为女性在传统意义上被认为是“男人世界”的政治、科技等领域的成才提供了发展的舞台。此外,女性财产权益保护的加强、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和实力的进一步提高、人身权利保护的加强,也为女性成才提供了财力支持、家庭支援和安全保障。

(二)女性权益保障不足对女性成才的不利影响

中国女性维权取得的成绩对女性成才的积极作用是不容置疑的,但目前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束缚着女性成才的脚步。

1.政治参与不足限制女性成才

女性参政程度的不足,决策层中女干部的边缘化,导致在高层决策中女性声音较弱,部分有关女性权益保护的问题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而在以男性为主的决策层中,男性立法者、决策者性别意识不强,在立法与决策过程中缺乏性别视角与性别敏感度,从而忽视了立法与决策对女性长远发展的影响。

2.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保护缺陷减少女性成才机会

尽管在国家和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女性在劳动就业方面的法律权利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在现实社会中,女性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与法律规定之间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而且,就业过程中的性别歧视现象仍十分严重,女性在就业机会、升职机会、劳动收入等方面仍受到差别对待,女性法定的特殊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实现。这不仅在心理上打击了部分女性成才的愿望和积极性,也在客观上限制了女性成才的机会。

3.财产权益保障不充分弱化女性成才能力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不同的成才之路,都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现阶段,女性在财产收益、分配上与男性存在的差异,使女性获得财产的途径及数额减少,部分女性甚至还要为自身的生存而担忧。这不仅消除了部分女性自我成才的愿望,也使女性成才得不到有效的资金保障,使部分女性在追求成才的过程中由于经济能力不足而停止或失败。

4.权益保障力度不足妨碍女性成才

女性拥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是保障女性顺利成才的前提,但女性在法律上获得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只是获得了法律上的保证,并不意味着权利的实现。女性成才要求这些权利必须是女性真正能享有并运用、实施的权利,不仅仅在法律上而且是在事实上能行使的权利。但由于制度、措施、操作规范的缺乏,女性的部分权利无法有效落实,造成了女性与男性在形式上平等但实质上却不平等的现象,为女性的成才带来了现实障碍。

总之,现阶段我国女性维权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为女性的成功成才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维权中存在的不足,亦成为当代女性成才的绊脚石,需要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女性顺利成才创造良好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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