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劳动是人类获得生活资源的必要条件之一,良好的生产环境和劳动条件不仅对劳动者的健康有利,也是促进生产顺利发展的有利因素。但在不良的劳动条件下,则可使生产劳动者的健康受到损害,甚至造成伤亡事故。
山西洪洞“12·5”事故
2007年12月5日,山西洪洞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该矿9号煤层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界限,因放炮产生火焰引爆,煤尘参与爆炸,造成105人死亡,7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这起事故是2006年以来全国发生一次死亡人数最多的特大事故,伤亡惨重,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这起矿难事故存在着五大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一是超层越界、非法盗采。该矿被批准开采2号煤层,但却在矿井设计时把煤仓布置到9号煤层,将主斜井打到9号煤层。9号煤层从2005年开始掘进,2006年2月开始生产,并通过井下打临时密闭制造假象,图纸和资料弄虚作假,恶意逃避安全监管监察。据查,事故发生时,9号煤层共有10个包工队在10个掘进头出煤,而且初步查明在9号煤层违规使用非防爆机动三轮车多达54辆。初步分析,瓦斯爆炸发生在非法盗采的9号煤层,9号煤层巷道上部有煤尘参与爆炸形成的过火结焦现象。
二是违规作业,以掘代采。该矿2号煤层为低瓦斯煤层。非法盗采的9号煤层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及自燃倾向性鉴定;没有正规采煤工作面,完全是以掘代采;没有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属无风微风作业;没有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井下矿工大多数没有配备自救器。
三是管理混乱,严重超员。该矿核定生产能力为每年21万吨,按照山西省煤炭管理部门的规定,井下作业人员每班不得超过61人,但全矿井下工人多达447人,该矿发生事故时,井下作业人员多达128人,严重超定员生产。同时,该矿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将井下生产承包给来自河北、重庆以及当地的4个包工队,而后又层层分包。事故发生后,在核查矿井人数时竟没有找到一份全矿的职工花名册。
四是盲目施救,蓄意迟报。事故发生后,该矿不仅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而且盲目组织37人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下井冒险抢救,致使其中15人遇难。在长达5个小时内不向地方政府报告,不仅贻误了抢救时机,而且由于错误决策、违章指挥,造成次生事故,扩大了事故死亡人数,造成严重的后果。
五是打击非法不力,疏于监督管理。初步查明,该矿在改扩建时就违规将主斜井延伸到9号煤层,并长期在9号煤层非法盗采国家资源,该矿的非法违法行为始终没有得到查处。事故发生前11月下旬,县里、市里和市煤炭监察执法队曾先后三次对该矿井下进行检查,没有发现存在的重大隐患,使其蒙混过关,最后酿成大祸。它反映出有关部门在资源管理、安全监管监察上存在明显漏洞。
职业病与职业性事故
不良的生产环境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包括导致职业病、伤亡事故、职业中毒、职业中暑等。
一、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限度时,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征象,并影响劳动能力,这类疾病通称为职业病。
1.职业性有害因素
职业性有害因素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性有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生物、化学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对劳动者的健康和劳动能力产生有害作用的物理性因素很多,可概括为以下几类:
异常的气温条件:如炼钢、锅炉车间,由于生产过程中释放出大量热量和水蒸气,形成高温、高湿环境。
异常的气压:如潜海、高山作业环境所致的高低气压。在高气压环境下工作一定时间后,在转向正常气压时,如不遵守减压规程,减压过快或减压幅度过大,可使溶解在人体组织和血液中的空气形成气泡而阻塞血管和压迫组织,引起减压病。高空飞行、高原作业时,机体不能适应低气压和低氧环境,可发生航空病及高山病。
震动和噪声:长期在噪声环境下作业,可引起职业性耳聋;从事振动作业可引起振动病。
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辐射线可引起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和放射线病。
有些生产过程接触某些传染病病原体的机会较多,如处理动物尸体或皮毛时,可能接触到炭疽杆菌、布氏杆菌,在一定条件下对工人引起职业性危害。这也就是职业病产生的生物性因素。
化学性因素是当前工业生产中最常遇到的有害因素,我们见到的职业病例,大多数是由化学性有害因素引起的。化学性因素可分为生产性毒物和生产性粉尘。生产性毒物如金属、非金属、有机溶剂、刺激性气体、窒息性气体、农药等;生产性粉尘包括无机粉尘、有机粉尘和混合性粉尘。
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如劳动组织和劳动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工具,导致个别器官和系统过度疲劳或紧张。
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厂房建筑或布置不合理,甚至与工艺流程相悖;厂房面积不足、机器安放过密、生产环境中缺乏必要的防尘、防毒、防暑降温等设备,造成生产过程中有害因素对生产环境污染。
职业性有害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在实际生产场所中,常同时存在多种职业危害因素,如铸造业工人同时接触高温、噪声、振动、一氧化碳、金属烟尘和矽尘等,这些因素对人体健康产生联合作用。
2.职业病的范畴
从广义来说,凡是职业性有害因素所引起的特定疾病都可称为职业病。而在立法上,职业病却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疾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据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近发布的《职业病目录》,我国法定职业病由原来的99种增加到115种,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等。新增补的职业病分别是:钡及其化合物中毒、铀中毒、偏二甲基肼中毒、一甲胺中毒、二甲基甲酰胺中毒;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复合伤和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等。
3.职业病的特点
职业病主要有四个特点:
第一,病因明确。职业病的病因就是职业性有害因素,如果职业性有害因素得到消除或控制,就可防止或减少职业病发生。
第二,病因可检测。职业病的病因大多数是化学因素或物理因素,而这些因素都是可以通过科学的检测方法检测出来的。
第三,发病呈群体性。接触同样职业性有害因素的人群中,常常有一定人数发病,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
第四,需要尽早治疗。职业病越是早发现,越容易治疗和恢复;越是晚发现,疗效越差。而且不少职业病目前还没有特效治疗方法。
4.职业病的发生条件
职业人群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不一定就会引起职业病,其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作用条件:
接触机会。接触机会越多,患职业病的可能性越大。如油漆工,长期接触并使用含苯的油漆,容易引起苯中毒。
接触方式。某种特定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必须经过特定的接触途径进入人体才能引起职业损害。如粉尘经呼吸道进入人体,引起尘肺病;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经皮肤进入人体,引起中毒。
接触时间。即每天和一生中累积接触的总时间。接触的时间越长,患职业病的几率越大。
接触的强度(浓度)。即每次或总接触的强度(浓度)。职业性有害因素接触的强度与职业病的发病呈剂量-反应关系。
二、职业中毒
生产性毒物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可能对人体产生有害影响的化学物质。职业中毒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的过程中,由于接触生产性毒物引起的中毒。
生产性毒物可以固体、液体、气体或气溶胶的形态存在,就其对人体的危害来说,则以气体或气溶胶对生产环境的空气污染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以固体、液体两种形态存在的毒物,只要不挥发,又不经皮肤吸收,则相对危害较小。
生产性毒物可存在于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如原料、中间产品、辅助材料、成品、副产品、夹杂物或废弃物等。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到毒物的操作或生产环节主要有:原料的开采与提炼;材料的搬运、储藏、加工;加料与出料;成品处理与包装;采取样品和检修设备等辅助操作;生产中使用,如农业生产中喷洒杀虫剂。
生产性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主要是经呼吸道、皮肤进入人体,亦可经消化道进入人体。
呈气体、蒸汽、气溶胶状态的毒物可经呼吸道进入体内。进入呼吸道的毒物,通过肺泡直接进入大循环,毒性作用发生快。大部分职业中毒系毒物由此途径进入体内而引起的。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毒物经皮肤吸收而致中毒者也较常见。某些毒物可透过完整皮肤而进入体内。如有机磷、芳香族的氨基、硝基等脂溶性化合物,同时又具有一定的水溶性,可通过表皮屏障吸收。经皮肤吸收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表皮屏障到达真皮,进入血液循环;另一种通过汗腺,或通过毛囊与皮脂腺,绕过表皮屏障而到达真皮。毒物经皮肤吸收后也不经肝脏而直接进入大循环。除毒物本身的化学性质外,影响经皮肤吸收的因素还有:毒物的浓度和黏稠度,接触皮肤的部位、面积,溶剂种类及外界气温、气湿等。
生产性毒物经消化道进入体内而致职业中毒的机会较少。个人卫生习惯不好和发生意外时(如进食被毒物污染的食物或水源及误服毒物等)可经消化道进入体内,主要是固体、粉末状毒物。
临床上将职业中毒分为急性、亚急性和慢性职业中毒。毒物一次或短时间内大量进入人体后可引起急性中毒。小量毒物长期进入人体所引起的中毒称为慢性中毒。介于两者之间,在较短期间内有较大剂量毒物反复进入人体而引起的中毒,称为亚急性中毒。由于毒作用特点不同,有些毒物在生产条件下一般只引起慢性职业中毒,而另一些毒物常可引起急性中毒。
慢性职业中毒早期常见神经衰弱综合征,脱离毒物接触后可逐渐恢复。砷、铅等毒物可损伤运动神经和感觉神经,引起周围神经病。锰及一氧化碳中毒损伤锥体外系,常表现为震颤的症状。重症职业中毒可发生中毒性脑病及脑水肿。
一次大量吸入某些气体可突然引起窒息。吸入刺激性气体除可引起呼吸道炎症外,还可引起严重的呼吸道病变、化学性肺水肿和化学性肺炎。长期接触某些刺激性气体可引起肺纤维化、肺气肿,导致气体交换障碍、呼吸功能衰竭。某些生产性毒物还可引起哮喘发作。
许多生产性毒物能对血液系统造成损害,常表现为贫血、出血、溶血、高铁血红蛋白血症等。例如,铅可抑制卟啉代谢通路中的巯基酶而影响血红素的合成,临床上常表现为低血色素性贫血。苯可抑制骨髓造血功能,可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甚至导致白血病。砷化氢可引起急性溶血。一氧化碳可引起碳氧血红蛋白血症,导致组织缺氧。
由于毒物作用特点不同,毒物所致消化系统症状呈多种多样。可表现为急性胃肠炎、腹绞痛、急性或慢性肝病。一些毒物可引起齿龈炎、齿龈色素沉着、牙酸蚀症、氟斑牙等。
汞、镉、铀、铅、四氯化碳、砷化氢等可引起肾损害,常见的临床类型有:急性肾衰竭、肾小管综合征、肾病综合征等。
生产性毒物还可引起皮肤、眼睛损害,骨骼病变等。
三、职业中暑
中暑是高温环境下机体产热超过散热,引起体内蓄热,体温不断增高,机体热平衡机能紊乱的一种急症。环境温度过高,劳动强度过大,劳动时间过长是中暑的主要致病因素。如过度疲劳、睡眠不足、体弱、对热未适应等都易发生中暑。
一般来讲,在高气温、高气温合并高气湿、强热辐射的不良气象条件下进行的生产劳动,通称为高温作业。高温作业按气象条件的特点可分为三种类型:
高温、强热辐射作业:指气温高、热辐射强度大,而相对湿度较低,形成干热环境的作业。如冶炼、铸造、玻璃制造等作业。
高温、高湿作业:指气温、气湿高(相对湿度80%以上称为高气湿,低于30%称为低气湿),而辐射强度不大的作业。主要是由于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水蒸气或生产上要求车间内保持较高的相对湿度所致。如印染、造纸工业的液体加热和蒸煮作业。
建筑工人的安全需要引起关注
夏季露天作业:夏季建筑、搬运、农田劳动等露天作业中,除受太阳的辐射作用外,还受被加热的地面和周围物体放出的辐射热。露天作业中的热辐射强度虽较高温车间低,但其作用的持续时间较长,加之中午前后气温升高,又形成高温、热辐射的作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