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的地球家园
环境危机不仅仅对某一个国家的安全构成威胁,而且同时影响到全人类的生存环境。因此,必须全球携起手来共同保护我们的地球——家园。
随着环境污染日益国际化,有三大类问题需要在国际范围内解决。第一,当毗邻国家分享共同资源时,一国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的污染会超越国界,影响另一个国家,产生污染的区域性问题。第二,世界共同拥有一些全球性的环境资源,如大气和深海等。任何国家对这类“全球共有物”采取任何行动,都会对其他所有国家产生影响。第三,有些资源虽然归一国所有,而且在市场上无法体现其价值,但是它对国际社会有价值,如热带雨林、其他特有的生态栖息地以及独特的物种等。
为了解决这些污染问题,需要国际范围内的合作。保护环境是全人类共同的任务,但是经济发达国家应负有更大的责任。从历史上看,发达国家在工业发展过程中过度消耗自然资源、大量排出污染物,造成许许多多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就目前而言,发达国家对环境的破坏无论从总量还是从人均量来看都大大超过发展中国家。所以,发达国家对环境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经济合作。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造成全球贫富悬殊,为了消除贫困必须加强全球经济合作,尤其是发达国家对不发达国家有义务提供经济援助。首先是寻找途径减少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外债,特别是那些最贫困国家的外债。其次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帮助他们管理经济,使经济多样化;管理好各种自然资源,保持市场力量(利率和汇率)的稳定,将有利于全世界的发展,也符合发达国家的利益。大会上,发达国家重申一定要完成已经承诺的联合国指标,向世界提供每年国民生产总值的0.7%作为正式的发展援助。
(二)技术合作。发达国家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先进的科学技术,理所当然应为全球环境承担更多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高效的技术,特别是农业、工业和能源等方面的技术,帮助他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环境。这不仅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也是符合发达国家自身利益的明智之举。
(三)国际法。为了全球有一致的行动来推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所有国家需要共同参与缔结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条约,提倡环境与发展政策的一体化。通过全球性的协商,考虑各国的不同情况和能力,建立有效的国际环境保护标准;在国际范围内尝试规定进行可持续发展的权利和义务;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和避免可持续发展的国际争端。全球性合作必须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的合作。这个合作,首先是发达国家必须积极主动地解决自身的环境问题并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问题,其次是必须有发展中国家的广泛参与。但是,由于国家利益不同,它不可能依靠一个共同的法律框架、规章制度、经济鼓励措施以及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来解决。因此,必须遵循主权国家之间合作的共同准则。这给达成一种国际性的共识造成困难。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谈判了10年还未生效,但是,各国政府已就海洋污染问题促成了许多比较环保的产业的崛起。
因此,在现阶段可以从不涉及国家主权,但又具有全球性的问题着手。例如,在全球的大气层、全球的海洋和全球的气候三大问题上,没有一个国家能要求主权;人类,尤其是各国领导人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真诚的合作和联合行动,通过协商制定具有集体责任感的共同政策和全球战略。这是保护地球和人类未来的最低要求。
对于一些区域性的环境问题,可以通过区域性合作组织,包括政府和非政府的机构,签订一些国际性协定,在确保各国主权和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例如,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分享印度河流域的协议是有关国际河道协定中最成功的一个。另一个具有创新意义的例子是莱索托高地水利工程。莱索托在圣果(Senqu)河上建设一项大型工程,用来向南非供水,所需资金和所负债务由南非提供和偿付。由此,莱索托从南非支付的水费中获益,南非降低了确保其水量的成本。
在一些涉及国家主权的问题上,各国政府可以相互协商和合作,使各参与国从中得利,从而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进行。在这基础上建立一些国际管理机构,它归根结底仍受各国政府的支持,但日常工作是大量的,也是很有用的,而且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已经赋予了该机构一定的权力。它们可以从各国政府有关部门获得支持,这些部门也可以从国际组织得到帮助。虽然,它们没有完全脱离国家主权,但主权已在有限范围内实行“共享”。
联合国举行的环境和发展会议通过了《21世纪日程》、《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和《有关森林保护原则的声明》3项意向性文件,就环境问题达成一些共识,对今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具有深远的意义。另外,有135个国家签署了《防止全球气候变暖公约》,148个国家签署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这是两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为国际社会解决人类和各国切身利益有关的环境问题迈出了积极的一步。
例如,保护生物的这个公约重申了各国对它自己的生物资源拥有主权,也有责任保护它自己的生物多样性并以可持久的方式使用自己的生物资源;同时强调,为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及其组成部分的持久使用,有必要促进国家、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部门之间的国际、区域和全球合作。另外,规定了各国在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时,各国不应以缺乏充分科学定论为理由而推迟采取旨在避免或尽量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而且各国应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这使国际社会的共同战略行动与国家主权得到协调,有利于环境保护事业的广泛开展。
《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
《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项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性公约。公约在1992年6月1日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1992年6月5日由签约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1993年12月29日公约正式生效。常设秘书处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联合国《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是全球履行该公约的最高决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