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律师制度从恢复重建到发展壮大,克服重重困难,走过了一段不同寻常的发展历程。律师群体不断壮大、律师行业务不断扩展、律师作用不断提升,为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的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在原有基础上,律师如何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摆在我们律师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律师要讲政治、保发展、服务“三农”和促进社会文明素质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当今中国,十几万律师和共和国命运共同成长,他们与法官、检察官等其他法律工作者一同处在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前沿,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探索者和实践者。律师社会定位的明确、律师功能的不断扩大都为律师扮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这一角色提供了条件。在新情况、新形势下,在原有基础上,律师如何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如何履行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如何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如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都是我们全体律师应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在新形势下,律师尤其要讲政治,要积极参政议政,积极开发党建工作。
在新形势下,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要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在各种风险面前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迷失方向,经受住考验;要树立坚定的政治信念,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忠于我国枟宪法枠和法律,崇尚和弘扬法治精神,牢固树立和坚持正确的执业理念,将自己的一切执业活动都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要严守政治纪律,坚决拥护党的方针政策,不发表不负责任和不符实际的言论,不参与非法组织及其活动,不在执业活动中挑词架讼,唆使、诱导当事人上访和闹事。在新形势下,律师应始终把政治责任放在重要位置,律师的使命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新形势下,律师还要积极参政议政。律师本身就具备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政治功能;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员,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股重要力量,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肩负着重要职责。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党和国家及律师自身都逐渐认识到律师职业的社会作用不应只局限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律师还可以在政治舞台上、在参政议政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律师的参政议政方式和途径应更加宽广,律师应该更加大有作为。通过律师的参政议政,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立法进程、补充和参与司法实践、完善行政管理和规范公共权力、参与社会建设并服务社会民生。
在新形势下,律师还要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大力加强律师行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促进律师工作的科学发展,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律师队伍作为非公经济组织中的新生力量,做好律师的党建工作具有现实而又长远的意义。加强律师队伍的党建工作,使律师事务所通过抓好党建工作管理好律师队伍,同时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快速发展;加强律师队伍的党建工作,是保证律师队伍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需要;加强律师队伍的党建工作,是密切党同广大律师联系,巩固党在新形势下执政的群众基础的需要;加强律师队伍的党建工作,是律师行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有利于促进行业两个文明建设;加强律师队伍的党建工作,是对律师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再教育,从而增强律师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律师队伍的党建工作,同时也有利于体现党员律师在拓展业务、法律服务和参政议政中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二)在新形势下,律师应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范者、协调者和促进者。
发展经济、提高社会生产力,是全面建设小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和基本前提。搞经济建设、促经济发展,离不开律师的参与和服务。实践告诉我们,在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很多社会经济活动如果有律师参与,就很容易实现“双赢”、“多赢”,取得更大的成功;相反,离开律师,离开必要和基本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工作,经济活动往往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甚至发生纠纷、影响发展乃至影响稳定。律师的服务对经济建设的作用不仅仅是“保驾护航”,而且更重要的是“推波助澜”。服务发展、服务大局,是中国律师的必然选择。律师要从促进经济建设的大局出发,运用诉讼和非诉讼的方法,依法规范相关主体的经济行为,依法解决经济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律师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工作的大局,进一步为国有企业改革、金融体制改革、资本市场改革和保险体制改革等提供法律服务,为财税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服务,为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服务,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服务,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主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积极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农村金融改革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新农村建设做好法律参谋和顾问,为经济建设的整体战略部署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同时,律师还要成为社会发展的倡导者和规范者。小康社会不仅仅是人民物质生活极大丰富的社会,在此过程中人们的精神生活也应得到充分提高,乃至于自我价值得以充分实现。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对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需求或者说法律消费也更加正常和普遍;同时,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没有争议、没有纠纷的静态社会,在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的实践中,律师作为社会矛盾的“润滑剂”和社会诉求的“反映者”的角色愈发重要和关键。而律师这一价值,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所提出的律师事务所作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与功能也可谓是完全一致的。
疏导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各种利益的平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环节。律师所从事的法律业务和能提供的法律服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环节之一。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要求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诉讼不再是解决矛盾和纠纷的唯一途径,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手段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律师应积极拓展法庭调解和社区调解工作,将法治精神和人文精神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律师的“调节器”和“减压阀”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律师工作要适应和谐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方式多元化的要求,更多地采用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法律顾问等非诉讼活动预防减少矛盾,尽可能地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和解等非诉讼手段解决纠纷。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尽可能地缩小矛盾、减少纠纷,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在新形势下,律师应重点做好“三农”服务工作,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枟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枠,提出了在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农村的发展改革和制度创新,是农村经济实现市场化和法制化的过程,律师是农村法制建设和法律服务的一股重要力量,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律师应该积极作为,有所贡献。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之一,是统筹城乡发展和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具体化,是遏制城乡距离拉大趋势、解决“三农”问题、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由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涵盖了经济建设、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等内容,这给律师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了广阔的空间。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新一代农民文化素质的提高,农民已经不再满足于“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那种小农生活,有很多农民也不再局限于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而积极谋求发展多种经营。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各种利益相互交错,也使得农村的各种矛盾不断增加。目前,农村较为突出的纠纷主要涉及土地和山林水域的承包经营、耕地保护、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农产品流通、劳务输出及乡镇企业管理等。农村在社会变革的新时期下产生的各类纷繁复杂的纠纷,让农民无法在固有的传统模式下进行解决而不得不寻求法律途径,这为律师创造了巨大的法律服务市场。律师在为新农村的建设服务中不仅要做好传统的业务,还应针对“三农”的具体需求提供有特色的法律报务;要积极展开多层次的法律顾问业务,针对不同的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顾问服务;要积极参与农村的纠纷调解,通过自身的专业知识增进当事人对法律的了解,从而使他们更容易缩小分歧、达成调解,将纠纷解决在基层;要展开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积极为低收入农民、农民工维护正当权益。
由于涉农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加上农民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便决定了“三农”案件中的矛盾冲突大,收费低,办案艰苦。为此,我们律师更应克服困难,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律师服务“三农”要通过多种途径全方位地展开,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农民法律意识,针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具体问题及农民群众迫切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如与农业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枟农业法枠、枟民法通则枠、枟合同法枠、枟土地管理法枠、枟劳动合同法枠、枟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枠、枟刑法枠、枟治安管理处罚法枠、枟物权法枠、枟城乡规划法枠等,通过授课、送发张贴法制资料等方式进行法律宣传;要结合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农民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表达利益诉求,预防和减少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律师应热情接受农民群众的委托,办好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在涉农案件中,由于农民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经常会碰到举证难、经费难等令人头痛的问题,律师受案后感到案件小,工作量大,为此必须要树立不论案件大小都要一视同仁、端正办案的态度,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还应通过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方式,指导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处理涉农事件,协助解决好农村社会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律师还应做好调解工作,为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服务。
(四)在新形势下,律师应加强自身建设,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做文明素质的传播者。
如果说现实社会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对律师不信任或有异议的话,虽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毋庸讳言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是律师自身素质和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提高,还未达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个别律师在执业中确实未能恪守律师的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未能尽到律师的职责。如果我们律师不能自律、不能自我建设、不能不断提高,进而造成人民群众对律师不信任、不满意,那么律师权利的保障、律师地位和作用的彰显,就是一句空话;反之,如果能够严格自律,勤勉尽责,律师的权利和价值就能获得社会的尊重,就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贡献力量。只有坚持抓教育、抓管理、抓创新、抓改革,律师队伍才能不断壮大。律师整体素质不断增强,执业水平不断提高,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大力推进律师队伍建设,是实现律师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组织保障;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一项历史性任务,必须牢固树立起长期建设的思想,坚持不懈、锲而不舍地狠抓落实。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以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要求。律师职业精神的树立和发扬对于律师队伍的自我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在新形势下,根据律师事业发展的要求,深入开展文化建设,在遵循律师职业特点、把握律师队伍建设规律的基础上,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职业精神,为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思想基础,进一步推进律师队伍建设和促进律师事业的发展。
应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律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律师工作必须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意识,坚持服务为民的宗旨,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树立律师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使律师队伍成为人民群众喜爱、信任和拥戴的法律职业队伍。
无论何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都是律师工作始终应该追求的目标。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是律师工作的神圣使命和价值追求。在新形势下,律师工作人员更应该不断提升职业理想和精神追求。克服拜金主义的不良影响,树立正确的执业观,在严格依法执业的同时,更要有热情服务、不畏艰险、伸张正义的精神素质和道德境界,要把办案过程当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
同时,通过律师的执业服务帮助倡导建设和提升全社会的文明素质,也是新形势下律师的重要任务之一。法律素质是文明素质的重要内涵,而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正是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的重要实现方式之一;法律素质内在地体现为人们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思维、法治精神,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小平同志曾说:“法律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而广大律师通过一次又一次具体的执业行为,通过言传身教,通过一个又一个鲜活的案例,倡导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化,进而帮助提升我国广大公民和其他法人组织的法律素质。
(秦国光 何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