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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物权部分(1)

老大的儿子想独吞这栋房产行吗?

刘律师:

我家有四兄弟,我是老二。从新中国成立前到1951年均由兄长操持家业,先是四兄弟在一起开大有成粮行,1947年后,为了扩大生意,长兄便派我回老家安义县开德丰粮行,派老三、老四在沿江路开油、盐店,所赚的钱全交由老大总管。我和老三、老四的家属全都在乡下和我的父母一起生活,一切费用由大有成开支。由于赚了很多钱,我家便在本市浮桥头13号与沿江路813号买下房屋两栋,并由我操办在老家乡下建洋房一栋。土改时,由于我母被划为工商业兼地主,这栋洋房已被没收。沿江路那栋已被市水产公司拆迁盖新房,经老大同意,拆迁费已由老四一人所得,安置的新房已由老四一家居住。剩下浮桥头的一栋,三十多年来一直由我与老大家居住,从未分家。后来,我父母、老大、老三相继去世。现在,老大的儿子却以浮桥头13号的房产证是他父亲的名字为由,竟贴出布告:勒令我全家在三天以内搬出,否则后果自负。请问:浮桥头13号的房产应归谁所有?老大的儿子想独吞行吗?

陈××

律师答疑

共同共有,是指同一财产由几个享有平等权利、负有平等义务的所有人共有。你家从新中国成立前一直到1951年,由老大掌管家业,先是四兄弟在南昌市开大有成粮行,后由老大指派你回老家安义县开分行德丰粮行,老三、老四在沿江路开油、盐店,所赚的钱统交老大支配;全家(包括父母、兄弟、妻、嫂、弟媳及侄子、侄女等)的生活费用均由大有成粮行负责开支;还在浮桥头13号和沿江路813号购买房子各一栋,在乡下建洋房一栋(已没收),所需的经费也由大有成粮行支付。到现在又未分家,你们两家一直在浮桥头13号居住。这都充分说明:浮桥头13号与沿江路813号的房子属于你们四兄弟共同共有,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置权。《民法通则》第718条和《物权法》第718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有权利,承担义务。”老大的儿子以浮桥头13号的房产证是他父亲的名字为由,要你全家搬出去,企图独吞这栋房产权,这是国家的法律所不容许的。房产证上写老大的名字,只能说明老大是全家的代表,并不意味着房产仅为老大一人所有,名字不能与共同共有画等号。因此,你们应本着团结、和睦、互谅、互让的精神,根据共有人对家庭贡献的大小、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分割共有房产,确定每个人应得的份额,鉴于老四已得了沿江路813号房屋的拆迁费与水产公司已给他安置了新住房,老四可不再参与浮桥头13号的房产分割。

出典房是否有赎回之权?

刘律师:

1952年由于我母病故,经济很困难,只得将私房一栋(计3间)出典给承典人王兵(化名),王兵给付了我典金,并订了典当契约。我曾向王兵(1982年已故)及其子王佳(化名)提出赎回房产权,再办理租赁手续,可是王佳说:“我租赁手续不办,要住到底。”请问:出典房屋是否有回赎之权?典金如何折算?

王××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劳动人民的房屋典当关系,应予以承认。如典期届满,准予出典人赎回。但不知你们当时在典当期限上是怎样约定的。如典当契约载明过期不赎视为绝卖的,就应按契约规定处理。如典当契约未载明期限或过期不赎作为绝卖的,在处理回赎问题时,应照顾你们双方的实际需要。如果承典人确无住房,而出典人又不缺房的,可将此房屋全部或者部分卖给承典人。至于典价折算可协商解决,如发生纠纷,原则上应按国家规定的实物价格计算,但也要考虑到双方的经济条件、回赎目的等实际情况。

他们能凭封建家族造字霸占我岳父的房屋吗?

刘律师:

1953年土地改革我岳父分得房屋几间,有土地房产证,四界清楚。1954年,唐姓家族唐××召集几位唐氏族人,写了张家族造字,企图将我岳父房产霸占,被区政府制止,后来我们都凭房产证管理这几间房屋。1989年3月,唐××的侄孙唐明(化名)又拿出时隔35年的家族造字,企图再次霸占我岳父的房屋。请问:他们能凭家族造字霸占我岳父的房屋吗?

高××

律师答疑

你岳父有土改时颁发的土地房产证,这证明他在土改时分得的房屋有合法的所有权,任何人都不能侵占。现在唐明又拿出35年前的造字,企图再次霸占你岳父的房屋是不能得逞的。按照法律规定,你岳父的房产只能归你岳父所有,其他人不得非法霸占。如果再有人企图侵占你岳父的合法财产,你们可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法律给予保护。

私自将公房转给他人并索取钱财是什么行为?

刘律师:

某人知道我的同事没有房子住,便假惺惺地对他说:“我已买到了住房,原向房管所租住的房子让给你住,你只要拿我的住房证到房管所改为你的名字就可以了。不过你要给我一立方米木头、三副床板、一辆沪产自行车、一台洗衣机。”我的同事信以为真,便陆续购买了上述物品(折合人民币600余元)送给他。谁知,此人又用同样的方法骗了第二个人,骗得现金1500元。当第二个人正在此人的原住房内粉刷,还未拿住房证到房管所更名的时候,就被房管所制止了,并将此房收回租给无房户住。请问:此人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龚××

律师答疑

公房属于国家所有,由代表国家的房管部门管理,它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公房租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单位或个人若不需要继续承租,或者个人已超过国家规定的住房面积,就应该解除租赁关系,将房子退还房管所另行安排,承租人不得私自转给他人居住。某人自己有了住房后,不仅不把原住房退还给房管所,还采用欺骗的方法,使你的同事与第二个人上当受骗,分别将木材、自行车等物(折合人民币600余元)和现金1500元,共计2100余元骗走。这不仅严重地违反了房管部门的规定,而且也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诈骗罪。因此房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将此房收回,租给无房户居住是正确的。你的同事和第二个人应向他索回被他骗去的财物,并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依法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

私自出卖共有财产是否有效?

刘律师:

我姑父母未生育儿女,便将我父亲(即姑母的弟弟)带在他们身边抚养,成人后一直在他们家里帮忙做事。后来姑父母相继去世,姑母临终前立了遗嘱:愿将和叔姑父共同购买的一栋房屋中的一半归我父亲继承。此栋房屋曾倒塌过三次,均由我父亲负责修建。去年5月,我叔姑父的儿子未经我父亲同意,便将这栋房子全部卖给别人了。请问:他私自出卖共有房产是否有效?我可否向法院起诉?

张××

律师答疑

据你所说,那栋房子由你姑父母与叔姑父共同购买,无疑,他们对这栋房子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后来,你姑父母相继去世,姑母临终前夕,考虑到无亲生儿女,你父亲又是她带大的,长大后又帮她家做事,因此立了遗嘱:要把她与姑父应得的那一份由你父亲继承,这是符合《继承法》第16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制定遗嘱执行人”规定的。更何况这栋房子倒塌过3次,均由你父亲负责修建,你父亲对这栋房子原本已拥有较多的所有权。

你叔姑父的儿子既未和你父亲商量,又未经你父亲同意,私自将这栋房子卖给了别人,独吞这栋房产,这是侵犯你父亲所有权的行为,是违法的。《民法通则》、《物权法》规定,属数人所共有的财产,在处理共有财产时,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如果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私自出卖,共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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