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欧洲大陆和美国的高等教育体制分别代表国家导向实体和市场导向实体,那就经常可在欧洲大陆和美国之间做些比较。可是美国联邦宪法的构思也引起了欧洲某些人的兴趣,这些人很想创建一个欧洲大陆的联邦结构,有时把这一结构称为“欧洲合众国”(United States of Europe)。但是,做这种比较的更重要的原因是:美国高等教育被认为是很成功的,它受到政府的控制主要是在州一级,而不是在国家层面上。美国的高等教育极其多样化,然而它好像在以一种协调的方式运行着。因此,重要的问题是:能否从美国的经验中得出一些有益的东西(这些东西对欧洲的领导人来说将是有帮助的)?反之,欧洲最近的发展和美国的高等教育是否有关?
在欧洲人看来,美国高等教育内部的差异似乎很大。例如,美国有许多私立大学,它们的学生数占全美国招收的学生总数的20%。这些私立大学包括世界上一些最有声望的大学,诸如哈佛、耶鲁、普林斯顿和斯坦福大学。近来又创办了更多的私立大学,但这些大学是“盈利性的”机构,诸如菲尼克斯大学(U niversity of Phoenix)。① 就主要的类型来说,高等教育机构被分成提供两年制教学的学校和开设四年制学士学位课程的学校。不同高校所承担的大量的研究工作之间也有极大的差异。一些高度重视研究的大学,诸如哈佛、斯坦福大学和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莱分校等,它们的研究预算累计达数亿美元。而许多州立大学和私立文理学院所开展的研究很少(虽然保持“学术水平”是它们的工作重点)。
这种差别反映了美国大学的历史发展。这种发展始于殖民地时期,但主要发生在美国独立以后。最老的大学是哈佛,它于 1636 年由马萨诸塞殖民地委员会(Board of the Colony of M assachusetts)创办。该校是以其首位捐助人约翰·哈佛(John Harvard)的姓命名的。约翰·哈佛死于1638年,他把自己的书和一半遗产捐给了该校。私人向大学慷慨捐助的传统使得像哈佛这样的学校变为成功的私立大学,它们拥有大量的捐赠。这种捐助的传统后来在美国被发扬光大。欧洲的情况则不同,和哈佛以及其他“常春藤联合会”(Ivy L eag ue)的私立大学相比,即使像英国的牛津和剑桥这样的大学也仅有少量的捐赠。
后来出现了州立大学(主要是在19世纪上半叶)。例如弗吉尼亚大学创办于1826年,后来的几十年间又创办了许多州立大学。这反映出一些州的政治家以及其他领导人重视大学在促进经济、社会和民主的发展中的作用(这种发展既包括地方和社区的发展,也包括整个国家的发展)。
这些发展后来继续受到联邦政府的推进。从19世纪中叶起,联邦政府向各州赠地,用于创办高等教育机构,这些学校主要从事农业和机械方面的教育,被称为“赠地学院”(land grant colleges)。它们在今天都已发展成州立大学或州立大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州的高等教育体制常常很不相同,通常把几种类型的机构并入一个综合的系统。
例如,加利福尼亚执行了一个高等教育的“总体计划”(master plan),它包括三个层次的学校。在第一层,社区学院提供两年制的课程,其中许多课程显然是职业性的,使毕业生掌握从事特定工作的能力。州立大学(初创时是州立学院)构成第二层,它们提供四年制的教学,授予学士学位。它们也提供硕士学位的教学,但不授予博士学位。第三层主要就是加利福尼亚大学。它有九个校园,授予哲学博士学位,从事大量的研究工作。这种综合体制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一种已充分确立的学分制整合而成的,它允许不同层次间的大量流动,尤其是允许那些已读完两年制课程的学生转入州立大学继续读四年制的后两年课程。
各州决定政策框架,美国的公立高等教育体制就在这种框架内运行。各州政府要提供大量的资助。联邦政府对教学发展的直接影响很有限,但它通过向学生提供联邦助学金可施加很大的间接影响。对比之下,联邦政府通过它的资助机构,诸如国家科学基金会(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和国家卫生协会(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等,对所有大学的研究工作有着很强的直接影响。因此,总的结果就是:美国的高等教育政策是州和联邦的权力与利益的综合反映。
美国大学的管理需要一个有许多外界成员的董事会。一所州立大学的董事会通常由州长任命。私立大学董事会的任命方式各不相同。例如哈佛大学有一个30位成员组成的监督委员会(Board of Overseers),它经该大学的校友选举产生。这些董事会负责大学校长的任命和制度与政策方面的重大决策。
虽然州政府和州议会控制了州立大学的财政和决策,但对所有大学的正式鉴定基本上不同于欧洲的做法,在欧洲,主要是自我鉴定。正式承认一所大学及其所授予的学位,这需要同行评估,也就是说,要依次通过学术界和其他机构的代表的评判。美国有超过3000所的普通或“综合性”的大学和学院,它们各自提供一定范围的课程。这些大学和学院按地区被分成八组,各组都有一个由本组的学校选举产生的鉴定委员会。地区鉴定委员会设立一些由大学教师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的评判小组,由这些小组对所属的每所高校进行定期的评估。
除了这些负责评估综合性大学和学院的地区鉴定委员会之外(这些大学和学院中98%的学校是“非盈利”的,其中许多是州立学校),还有一些国家级的鉴定委员会,它们负责评估大约3000所从事单一领域(例如商业课程)教学的高校,而这种教学大约80%都是“盈利的”。这些特定学科的鉴定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以上地区鉴定委员会大致相同。总共有59个鉴定委员会,它们一起组成一个总的组织———高等教育鉴定联合会(Council for Higher Education Accreditation,CHEA)。该联合会向其成员提供各种服务(包括信息和一些好的做法的实例)。此外,对于各级政府、雇主和其他外界的利益共享者们来说,该联合会也有一个重要的倡导性的任务,即要证明自我鉴定是管理制度的最有效的形式。然而,联邦政府也和高校鉴定利害攸关。联邦政府有一个机构来认可各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可以确定各高校是否符合获得助学金的条件。
正如我们早先所指出的,美国有一个已充分确立了的学分转换制度,它允许学生在大学间转学以完成学位课程。在各州内,这种转学制度是有效的,用得也广,尤其在有结构的各层次间或多层体制间的转学,就像在加利福尼亚那样。可是,州和州之间的转学相对较少。阻碍学生在州和州之间流动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许多州立大学对外州的学生要收取更高的学费。可以和欧洲的情况作一个有趣的比较。欧洲的法律规定:决不能通过收取不同的学费而歧视来自欧盟其他国家的学生,尽管在资助学生的其他方面各国仍有一些不同。
美国国内的多样性似乎令欧洲的观察员感到迷惑不解,但值得指出的是,在欧洲,国与国之间也有很大的不同,《波伦亚宣言》正试图设法处理这种情况(至于存在于美国和欧洲的这种多样性将会增大或减小的问题,将在第六章进一步作详细的讨论)。展现在大学面前的机会是如此之多,以至于大学似乎很可能将关注它们的长处(这的确也是可取的),而总的体制将更显多样性。在另一方面,各国政府越来越试图让它们的大学去实现国家的目标,例如通过一系列的刺激,使大学和工业界建立更广或更多的联系。不管是使大学具有一种公平的感觉,还是在行政事务中给大学提供便利,这些刺激通常是给予整个体制的。存在一种想要实现一致性的压力,虽然政府通常将会口口声声说把多样性作为一种值得实现的目标。然而尚不清楚的是:已相当多样化的美国和较为单一的欧洲最终建成的两种大学体制是否将比今天的更相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