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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公民的法律责任及其追究(5)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除上述受案范围规定外,还专门规定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几类事项:一是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是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是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程序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先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三个阶段。

1.起诉和受理

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理是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基本相同,只是两者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应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同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还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诉讼和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或者超越职权的;或者滥用职权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或者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按照不同情形,应当分别作出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的处理决定。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或者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决定再审、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3.执行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或者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冻结、划拨、查封、强制支付、强行拆除、强行销毁、罚款、司法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等。

刑事法律责任及其追究

刑事责任的概念

刑事责任是犯罪者应承担刑事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这个定义表明刑事责任的本质功能和特征,其含义是:第一,刑事责任的主体是犯罪者。只有实施了犯罪行为,产生了犯罪结果,依照法律规定构成了犯罪者,才能负刑事责任。如果错误追究无罪者的刑事责任,应当纠正,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第二,刑事责任的根据是犯罪。犯罪,除包含罪行外,也包含与犯罪有关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第三,刑事责任的内容是刑事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其不同于道义的责任,也不同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等法律责任,而是刑事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具有否定和谴责,是国家对犯罪否定和谴责的结果。

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只有犯罪人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犯罪的构成要件就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一般认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主体是指因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行为人。我国刑法规定,自然人负刑事责任能力的大小是与犯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造成危害结果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的大小相适应的。对此规定,如果犯罪主体主观上有认识能力,则称为自然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对行为没有认识能力,则称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多高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就有多大的刑事责任能力。例如,正常的成年人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有负有全部刑事责任能力。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具有部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就具有负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没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负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包括自然人负刑事责任能力和单位负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负刑事责任能力可分为三类,即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具备全部刑事责任能力,对其实施的犯罪应负全部刑事责任。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刑事责任都是负全部刑事责任的犯罪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年满18周岁以上的人,没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情节的人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其犯罪应当负全部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全部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全部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中对各种犯罪规定的各种刑罚处罚和非刑罚处理方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各种强制措施和法定程序等都是对刑事责任主体应负的全部刑事责任的规定。

(2)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具备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对其实施的犯罪应负部分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其犯罪应当负部分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17条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8条规定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都是刑事责任主体具有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负部分刑事责任的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有两类:一是不满14周岁的人,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二是精神病人在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治疗。上述两种人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犯罪客体分为不同的类型:犯罪客体通常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一部分社会主义社会关系。(3)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害的具体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一种特定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由于犯罪的多样性、复杂性,有的犯罪只侵害了一种特定社会关系,也有的犯罪侵害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社会关系。所以,根据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特定社会关系的个数,直接客体又可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参加者。犯罪人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的物或者具体的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客体所表现的是行为的内在本质,必须通过认识、思维才能把握;犯罪对象所呈现的是事物的外部特征,可以直接感知。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必备的构成要件;犯罪对象只是部分犯罪的必备要件。

(3)犯罪客体在犯罪中必然受到损害;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是犯罪分类的依据,犯罪对象则不是。

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犯罪目的、动机等因素。行为人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是犯罪构成的必备主观要件;犯罪目的和动机则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犯罪,是故意罪过。故意罪过心理态度是希望或者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其主观罪过深,社会危险性和危害性大。犯罪主体主观上是在故意罪过的支配下实施的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和法定刑,除有特别规定过失犯罪外,都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较过失犯罪负更大的刑事责任,处罚较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罪过。过失心理态度是既不希望也不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其主观罪过较轻,社会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犯罪主体主观上是在过失罪过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其负的刑事责任能力也相对较小,有的负一部分刑事责任,有的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分则没有特别规定的过失犯罪,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它包括犯罪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等要件。其中,犯罪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备的要件,其他的则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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