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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公民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

了解和掌握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尤其是公民的主要权利,对于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自觉守法,依法办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敢于享有权利,正确行使权利,是现代公民应当具备的素质。什么是公民的权利?有人说,权利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权利是人类基本价值的追求。简单地讲,公民的权利就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的一种行为自由,这种行为自由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予以保障的。根据权利所表现的内容与内部结构体系,可以分为普通权利和基本权利。普通权利是普通法中规定的权利,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中规定的权利,是公民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的权利。基本权利是宪法规定的权利,基本权利对于公民来说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包括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

有关公民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

公民的宪法权利

公民的选举权利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公民的选举权利,主要指公民参加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权利。这项权利的内容包括: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公民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不称职的人民代表。

公民的选举权利分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具体包括选择权、投票权、表决权、监督权、罢免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选民依法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被选为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如选举或被选举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或被选举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特定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人员。

选举是公民民主权利的重要内容。选举与被选举,是广大选民行使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之一。选民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以这一组织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公民应当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以主人翁的态度参加选举。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

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一般分为选民登记、提名协商推荐代表候选人、投票选举等阶段。以北京某区的换届选举为例,根据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该区展开了5年一次的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全区将选出421名第十三届区人大代表,并将通过召开新一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出新一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这是全区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首先进行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凡有本市正式户口,截至某年某月某日年满18周岁的公民依法办理选民登记,对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甚至诉讼;其次是协商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阶段,选民可以10人以上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最后是投票选举阶段,确定全区统一投票日,进行全民投票。整个活动由北京市某区选举委员会组织。

整个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行使的过程就是公民实现选择权、投票权、表决权的过程,选民依法选举代表国家机关的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后,他们还有权监督这些代表和公职人员是否代表了自己的意志,是否合法行使了相关的权利,否则选民还有权罢免自己选举出来的代表,依法行使监督权、罢免权。

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六项自由,是公民关心国家大事、表达自己见解和愿望的一种民主权利,也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所不可少的一种民主权利。

言论自由权

公民享有宪法所赋予的用语言、文字等工具,表达自己思想、愿望和要求的自由,宣传自己思想和观点的自由。言论自由不仅仅是思想自由,而且是指公开表达思想的自由。

言论自由权在政治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性权利。言论自由的内容包括政治言论、商业言论、学术言论、艺术言论、宗教言论等多种具体类型。作为公民个人可以议论国事,评议朝政,这是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是人类社会在政治上摆脱专制统治的历史性的巨大进步,政治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最高境界,是言论自由的最突出、最重要的部分。

言论自由权的主体是指作为个人的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行使方式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口头的言论自由一般包括说话、议论、争辩、演说、讲学等,这是公民表达意见的特有方式,这种口头的言论又可以分为私下场合的言论和公开场所的言论。书面表达的言论自由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自由,书面的言论自由是公民个人以除出版形式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表达的自由,如发言稿、手抄本、传单、小册子、未发表的论文或诗作、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

但是言论自由权不是无疆界的,在一定合理程度内限制个人的言论自由符合人类社会共同生活的需求。行使言论自由权不得侵犯别人的权利、不得危害公共秩序和危害国家安全。在言论自由权比较充分的国家里,也有不受保护的言论自由。例如美国,宪法对言论自由是有限制的:没有亵渎国旗或焚毁征兵卡的象征性言论自由、不得随意开危及公共安全的玩笑、没有引发危害公众秩序导致暴乱的言论自由、没有扰乱学校安静上课的言论自由、没有造谣生非的言论自由、没有妨害他人权利的言论自由、不得以言论自由或集会自由妨碍城市交通或违反交通规则、监犯的言论及集会自由权因狱政安全而受限制、军人言论自由的限制、军事基地不是候选人行使言论自由行的场所、没有辱骂他人因而招惹冲突的言论自由、没有说下流脏话的自由、咆哮公堂的言论不受保障、议员言论免责权所不保障的言论、没有违背契约而泄露国家机密的言论自由、黄色书刊不在言论自由权保障之列、欺诈不实的商业广告不受言论自由的保障、毁谤性言论也不受保障。

出版自由权

出版自由权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的见解与看法。

公民享有出版自由权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它具有信息传播和政治监督功能。表达自由是社会正义的不可缺少的部分,在现代社会,出版自由是表达自由的重要途径,它也是表达自由的最重要的形式。信息传播和交流自由除了通过通信、谈话进行外,更经常、更广泛的是借助传播媒介来实现。另一方面,通过传媒对国家的政治活动和司法活动等进行报道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是公民监督国家政治生活的一种方法,这种监督对政府官员、法官等国家工作人员造成影响,从而使社会正义得以实现。

结社自由权

结社自由权一般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结成或参加某种社会团体或组织的自由。结社自由作为一项自由权,包括公民基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目的,与具有类似想法的人建立一个社团,或加入一个既存社团的积极权利;也包括公民不得被强迫加入或隶属于某一社团,不得因此受到直接或间接的制裁的消极权利。

在公民政治权利领域所说的社会团体,主要是指基于政治、宗教、文化、艺术、学术、慈善、体育、联谊等目的而非以赢利为目的形成的社会组织。

国家保护公民享有结社的自由,但不允许敌对势力假借结社自由的名义成立非法组织,进行破坏活动。所以结社自由也有一定限制。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两个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随后,民政部于2000年4月10日发布《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将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开展活动的组织界定为非法民间组织。国家加强了对民间组织的管理。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

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是公民表达意愿的强烈形式和手段。此三项自由相互联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宪法原则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具体体现,也是一种与政府进行沟通和表达意愿的有效方式,有利于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防止和减少社会冲突的发生,避免给社会秩序带来破坏。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社会经济的权利,这是指在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所享有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证。

公民的劳动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劳动权,劳动法等其他法律则对公民劳动权作了具体化的规定。

劳动权是指公民依法参加劳动及享受与之相关待遇的权利,包括就业权、劳动报酬权、福利待遇权、就业训练权、受职业教育权、休息权、休养权、休假权、退休权、社会保障权、企业民主管理权、男女同工同酬权、创造性工作受鼓励和帮助权等等。

公民劳动权的内容相当丰富和宽泛,除了上述外,依劳动法还享有:签订劳动合同权、解除劳动合同权、经济补偿权、工作时间权、劳动竞赛权、合理化建议权、科学研究权、技术革新权、发明创作权、受表彰或奖励权、参加组织工会权、民主协商参与权、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劳动培训权、职业技能考核权、劳动安全权、劳动保险权、劳动环境权、病伤产期不受解雇权、女工和未成年工受特殊保护权、伤残保障权、疾病保障权、退休保障权、退职保障权、待业保障权、家属抚恤权等。

我国宪法将劳动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和义务加以强调,所以劳动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具有双重性。从而使公民拥有了在社会中生存的手段和对社会发展所应承担的义务。

劳动权是经济权中重要的权利。劳动权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保障劳动权的实现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它对于一个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与其他社会权一样,劳动权也需要国家积极作为才能实现。

公民的休息权

休息权与劳动权紧密相连,劳动者的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为解除劳动的疲劳、恢复体力、发展智力而享有的休假、休养的权利。

保证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证劳动者有时间参加业务学习和各种文化活动,保证劳动者有时间安排家务,教育子女,以便于为国家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下一代。国家规定了8小时工作制,特殊部门实行6小时工作制,还有法定节假日、探亲假等。国家还建立各种疗养院、休养院和文化娱乐场所,供广大职工疗养和休息。这使休息权不仅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上得到确认,而且在物质上有了保障。

列宁说过,不会休息就不会工作。心理学和生理学的研究也表明,法定工作时间是尊重科学的结果。长时间的单一状态和重复的动作对人的生理和心理承受能力将产生负面影响,会使人产生厌倦情绪,导致工作效率降低;生活规律因经常加班被打破,超常工作节奏导致忽视休息的现象将严重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

获得物质帮助权

获得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这是特殊主体享受的受益权,不一定具备劳动者的身份,也不一定曾对社会作出过贡献。只要是我国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就可以享受这一权利。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获得物质帮助权的基本特征是:第一,获得物质帮助权是保障人们过有尊严生活的有效手段,体现了社会公正原则;第二,获得物质帮助权是一种具体的权利,当国家不履行物质帮助义务时,当事人有权通过司法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第三,获得物质帮助权既是一种社会权利,又是一种经济权利,具有社会性和经济性二重性;第四,获得物质帮助权是宪政国家必须履行的义务,其实现过程需要国家的积极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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