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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释义篇(10)

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变更或者解除必须发生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集体合同期满的,集体合同终止,不存在变更或者解除问题。二是变更或者解除必须经双方一致同意。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企业和企业职工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请求,但只有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才可以对集体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企业或者企业职工一方违法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其变更或者解除行为不生法律效力,还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三是变更后的集体合同应当重新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变更后的集体合同生效。解除后的集体合同,归于消灭,企业和企业职工一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五条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商双方均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企业破产、停产、兼并、转产、解散等,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双方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集体协商。

【释义】本条是关于集体合同变更或者解除情形的规定。

一、集体合同变更或者解除情形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集体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五种情形。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者废止。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者废止,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就失去了法律或者政策依据,如果继续履行该集体合同,可能不合时宜甚至可能与新的法律或者政策相抵触,因此,必须根据新的规定对集体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具有人力不可抗拒的性质,如重大的自然灾害或者突发的社会事件。不可抗力导致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企业和企业职工一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导致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导致集体合同部分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可以变更合同。

(三)企业破产、停产、兼并、转产、解散等,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企业破产、停产、解散的,企业停止经营,经过清算等程序后,企业主体资格随之消灭,集体合同显然无法履行,解除集体合同应在情理之中。企业因兼并、转产等原因,可能使原先签订集体合同的情势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合同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在此情形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适应新的情况。

(四)双方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条件出现。集体协商双方在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约定了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条件,这些条件出现或者成就时,双方经协商一致,也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符合双方真实意愿,也体现了平等协商的原则。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所以作此规定,是因为本条第一款前四项内容只是列举了主要的变更或者解除情形,并没有穷尽可以引起集体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所有情况,因此由第五项对于其他情形作出概括性规定。也就是说,除本条第一款前四项规定情形之外,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其他情形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二、集体合同变更、解除的程序

本条第二款在第一款规定的基础上,对变更或者解除程序作了进一步规定。操作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只要符合集体合同变更或者解除情形的,双方都可以向对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的要求。二是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足以支持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据。三是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集体协商。四是变更后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原集体合同解除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集体协商。

第二十六条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内,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均可以提出续订或者重订的书面要求;双方应当进行集体协商,续订或者重订集体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续订或者重订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是集体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当集体合同中约定的终期届至,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消灭,其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相关事项终结,集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因此,要建立新的合同关系,就需要续订或者重订集体合同。选择续订或者重订集体合同,要根据集体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在企业生产经营、组织结构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一般采取续订集体合同的方式。续订的集体合同与原集体合同相比内容变化不大,仅就个别条款作相应调整。反之,在企业产权关系、所有制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就需要重新签订集体合同。如,企业被兼并后,原集体合同失去了履约基础被解除,应当按照新企业的隶属关系与企业一方签订新的集体合同。又如,企业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导致集体合同无法全面履行时,应当就部分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集体合同条款的内容,重新与企业一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参考这一规定,本条对续订或者重订集体合同的时间、主体以及程序要求作了规定。

一、续订或者重订集体合同的时间

本条规定续订或者重订集体合同的时间为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内。在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进行新一轮集体协商,着手续订或者重订集体合同的各项事宜,有利于集体合同到期后及时续订或者重订集体合同,保障企业和企业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续订或者重订集体合同的主体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均可以提出续订或者重订集体合同的书面要求。《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因此,企业职工一方的书面要求可以通过工会提出;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或者行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企业职工提出续订或者重订集体合同的书面要求。企业一方的书面要求由企业指派的协商代表提出。

三、续订或者重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续订或者重订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之间的一种法律行为,涉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到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续订或者重订集体合同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一)提出书面要求。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内,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均可以提出续订或者重订的书面要求。一方书面提出续订或者重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答复。

(二)召开协商会议。双方经协商一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召开协商会议,开展集体协商。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原集体合同加以调整、充实和完善,或者订立新的集体合同,形成新的集体合同草案。新的集体合同草案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充分体现职工的合理要求,反映企业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

(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依照法定程序,新的集体合同草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审议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四)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新的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后,由企业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五)集体合同公布。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当于十日内将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七条企业工会主席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释义】本条是关于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规定。

集体合同的履行是指集体合同生效后,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完成各自所承担的义务。集体合同的履行是集体合同制度实现的基本形式。集体合同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守履行,否则不仅双方当事人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达不到,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广大劳动者的利益,破坏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进而影响整个社会安定稳定。

集体合同的履行不同于一般劳动合同的履行。首先,履行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主体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履行主体则不只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代表,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整个企业组织。其次,履行内容不同。对于劳动合同的内容,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协商约定条款。而集体合同是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共同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其核心是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条件。集体合同的内容法律没有硬性要求,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集体合同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的全部内容、某一项或者某几项内容达成协议。第三,义务承担不均衡。劳动合同双方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是大致均衡的,而集体合同则主要规定了企业一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对企业职工一方的义务规定的较少。因此,集体合同的履行也主要是企业一方义务的履行。集体合同履行的这一特殊性,是基于对劳动关系弱势一方的保护,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实践中,虽然集体合同的建制率和覆盖率有所增长,但是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并不十分理想,主要表现为:订立双方思想认识不充分,重签约、轻协商、轻履约现象普遍存在;集体合同内容不明确或者缺乏可操作性,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集体合同履约责任制不健全,对集体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制度不完善,等等。为了更好地保障集体合同的全面履行,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报告制度,是强化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利于保障集体合同的全面履行,督促企业认真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规范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行为,增强集体合同履行的实效性和权威性。本条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报告制度的相关内容作了规定。

一、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主体

企业工会主席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主体。企业工会主席是企业职工一方的首席集体协商代表,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一方的首席集体协商代表。协商代表的职责之一,就是监督集体合同各项约定的履行。企业工会主席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参与集体协商的全过程,了解集体合同的内容,他们比普通职工或者企业行政工作人员更全面地掌握集体合同履行的情况。因此,他们有义务将集体合同实施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二、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对象

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是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力的基本形式,是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载体。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同时,集体合同的履行要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的监督。因此,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有利于职工全面了解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解决集体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主要内容

企业工会主席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集体合同履行的基本情况,主要是企业落实集体合同规定的关于劳动用工管理、劳动报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以及职工技能培训和奖惩等方面义务的情况。二是集体合同履行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企业一方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存在的问题。三是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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