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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濮议卷四

【论议濮安懿王典礼札子〈是岁十月撰,不曾进呈。〉】

臣伏见朝廷议濮安懿王典礼,两制、礼官请称皇伯。中书之议以谓事体至大,理宜慎重,必合典故,方可施行,而皇伯之称,考于经史皆无所据。方欲下三省百官,博访群议,以求其当。陛下屈意,手诏中罢,而众论纷然,至今不已。臣以谓众论虽多,其说不过有三:其一曰宜称皇伯者,是无稽之臆说也;其二曰简宗庙致水灾者,是厚诬天人之言也;其三曰不当用汉宣、哀为法以干乱统纪者,是不原本末之论也。臣请为陛下条列而辨之。

谨按《仪礼·丧服记》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报者,齐衰期也。谓之降服,以明服可降,父母之名不可改也。又按开元、开宝《礼》、国朝《五服年月》、《丧服令》皆云:“为人后者,为其所生父齐衰,不杖期。”盖以恩莫重于所生,故父母之名不可改;义莫重于所继,故宁抑而降其服。此圣人所制之礼,著之六经,以为万世法者,是中书之议所据依也。若所谓称皇伯者,考于六经无之,方今国朝见行典礼及律令皆无之,自三代之后秦汉以来,诸帝由藩邸入继大统者亦皆无之,可谓无稽之臆说矣。夫《仪礼》者圣人六经之文,《开元礼》者有唐三百年所用之礼,《开宝通礼》者圣宋百年所用之礼,《五服年月》及《丧服令》亦皆祖宗累朝所定、方今天下共行之制。今议者皆弃而不用,直欲自用无稽之臆说,此所以不可施行也。其二曰简宗庙致水灾者。臣伏以上天降灾,皆主人事。故自古圣王逢灾恐惧,多求阙政而修之,或自知过失而改悔之,庶几以塞天谴。然皆须人事已著于下,则天谴为形于上。今者濮王之议,本因两制礼官违经弃礼,用其无稽之臆说,欲定皇伯之称,中书疑其未可施行,乃考古今典礼,虽有明据,亦未敢自信而自专,方更求下外廷博议,而陛下遽诏中罢,欲使有司徐求典礼。是则臣下慎重如此,人君谦畏如此,君臣不敢轻议妄举,而天遽谴怒杀人害物,此臣所谓厚诬天也。议犹未决,仍罢不议,而便谓两统二父以致天灾者,厚诬人也。其三引汉宣、哀之事者。臣谨按《汉书》宣帝父曰悼皇考,初称亲,谥曰悼,置奉邑、寝园而已。其后改亲称皇考,而立庙京师。皇考者,亲之异名尔,皆子称其父之名也,汉儒初不以为非也。自元帝以后,贡禹、韦玄成等始建毁庙之议,数十年间,毁立不一。至哀帝时,大司徒平晏等百四十七人奏议,云:“亲谥曰悼,裁置奉邑,皆应经义。”是不非宣帝称史皇孙为亲也。所谓应经义者,即《仪礼》云“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是也。惟其立庙京师,乱汉祖宗昭穆,故晏等以谓两统二父非礼,宜毁也。定陶恭王初但号共皇,立庙本国,师丹亦无所议。至其后立庙京师,欲去定陶,不系以国,有进干汉统之渐,丹遂大非之。故丹议云定陶恭皇谥号已前定议,不得复改,而但论立庙京师为不可尔。然则称亲、置园,皆汉儒所许,以为应经义者,惟去其国号、立庙京师则不可尔。今言事者不究朝廷本议何事,不寻汉臣所非者何事,此臣故谓不原本末也。

中书之议本谓称皇伯无稽,而礼经有不改父名之义,方议名号犹未定,故尊崇之礼皆未及议。而言事者便引汉去定陶国号、立庙京师之事厚诬朝廷,以为干乱大统,何其过论也!夫去国号而立庙京师,以乱祖宗昭穆,此诚可非之事。若果为此议,宜乎指臣等为奸邪之臣,而人主有过举之失矣。其如陛下之意未尝及此,而中书亦初无此议,而言事者不原本末,过引汉世可非之事以为说,而外廷之臣又不审知朝廷本议如何,但见言事者云云,遂以为欲加非礼干乱统纪,信为然矣。是以众口一辞,纷然不止,而言事者欲必遂其皇伯无稽之说,牵引天灾,恐迫人主,而中书守经执礼之议,反指以为奸邪之言。朝廷以言事之臣礼当优容,不欲与之争辨,而外廷群论又不可家至而户晓,是非之礼不辨,上下之情不通,此所以呶呶而不止也。夫为人后者既以所后为父矣,而圣人又存其所生父名者,非曲为之意也。盖自有天地以来,未有无父而生之子也,既有父而生,则不可讳其所生矣。夫无子者得以宗子为后,是礼之所许也,然安得无父而生之子以为后乎?此圣人所以不讳无子者,立人之子以为后,亦不讳为人后者有父而生,盖不欺天、不诬人也。故为人后者,承其宗之重,任其子之事,而不得复归于本宗,其所生父母亦不得往与其事。至于丧服,降而抑之,一切可以义断。惟其父母之名不易者,理不可易也,易之则欺天而诬人矣。子为父母服,谓之正服。出为人后者为本生父母齐衰期,谓之降服,又为所后父斩衰三年,谓之义服。今若以本生父为皇伯,则濮安懿王为从祖父,反为小功;而濮王夫人是本生嫡母也,反为义服;自宗懿已下本生兄弟,于礼虽降,犹为大功。是《礼》之齐衰期,今反为小功;《礼》之正服,今反为义服。上于濮王父也,反服小功;于宗懿等兄弟也,反服大功。此自古所以不称所生父为伯父、叔父者,称之则礼制乖违,人伦错乱如此也。

伏惟陛下聪明睿圣,理无不烛,今众人之议如彼,中书之议如此。必将从众乎,则众议不见其可;欲违众乎,则自古为国未有违众而能举事者。臣愿陛下霈然下诏,明告中外,以皇伯无稽,决不可称,而今所欲定者正名号尔。至于立庙京师干乱统纪之事,皆非朝廷本议,庶几群疑可释。若知如此而犹以谓必称皇伯,则虽孔、孟复生,不能复为之辨矣。

【为后或问上】

或问:“为人后者,不绝其所生之亲,可乎?”曰:“可矣。古之人不绝也而降之。”“何以知之?”曰:“于经见之。”“何谓降而不绝?”曰:“降者所以不绝也,若绝则不待降也。所谓降而不绝者,礼为人后者降其所生父母三年之服以为期,而不改其父母之名者是也。”

问者曰:“今之议者以谓为人后者,必使视其所生若未尝生己者,一以所后父为尊卑疏戚。若于所后父为兄,则以为伯父;为弟,则以为叔父。如此,则如之何?”余曰:“吾不知其何所稽也。苟如其说,没其父母之名,而一以所后父为尊卑疏戚,则宗后世数,各随其远近轻重,自有服矣,圣人何必特为制降服乎?此余所谓若绝则不待降者也。稽之圣人则不然。昔者圣人之制礼也,为人后者,于其父母不以所后之父尊卑疏戚为别也,直自于其父子之间为降杀尔。亲不可降,降者降其外物尔,丧服是也。其必降者,示有所屈也,以其承大宗之重,尊祖而为之屈尔,屈于此以申于彼也。生莫重于父母,而为之屈者,以见承大宗者亦重也。所以勉为人后者,知所承之重,以专任人之事也。此以义制者也。父子之道,天性也。临之以大义,有可以降其外物,而本之于至仁,则不可绝其天性。绝人道而灭天理,此不仁者之或不为也。故圣人之于制服也,为降三年以为期,而不没其父母之名,以著于六经,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以见服可降,而父母之名不可没也。此所谓降而不绝者,以仁存也。夫事有不能两得,势有不能两遂,为子于此,则不得为子于彼矣。此俚巷之人所共知也,故其言曰‘为人后者为之子’。此一切之论,非圣人之言也,是汉儒之说也,及众人之所能道也,质诸礼则不然。方子夏之传《丧服》也,苟如众人一切之论,则不待多言也,直为一言曰‘为人后者为之子’,则自然视其父母绝若未尝生己者矣,自然一以所后父为尊卑疏戚矣。奈何彼子夏者独不然也?其于传经也,委曲而详言之,曰‘视所后之某亲’。某亲则若子,若子者,若所后父之真子以自处,而视其族亲,一以所后父为尊卑疏戚也。故曰‘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犹嫌其未备也,又曰‘为所后者之兄弟之子若子’,其言详矣。独于其所生父母不然,而别自为服,曰‘为其父母报’。盖于其所生父母不使若为所后者之真子者,以谓遂若所后者之真子以自处,则视其所生如未尝生己者矣,其绝之不已甚乎!此人情之所不忍者,圣人亦所不为也。今议者以其所生于所后为兄者遂以为伯父,则是若所后者之真子以自处矣。为伯父则自有服,不得为齐衰期矣,亦不得云‘为其父母报’矣。凡见于经而子夏之所区区分别者皆不取,而又忍为人情之所不忍者,吾不知其何所稽也。此大义也,不用礼经而用无稽之说可乎?不可也。”

问者曰:“古之人皆不绝其所生,而今人何以不然?”曰:“是何言欤?今之人亦皆然也,而又有加于古焉。今《开宝礼》及《五服图》,乃国家之典礼也,皆曰‘为人后者,为其所生父母齐衰期’,服虽降矣,必为正服者,示父母之道在也。‘为所后父斩衰三年’,服虽重矣,必为义服者,示以义制也。而律令之文亦同《五服》者,皆不改其父母之名,质于礼经皆合,无少异。而《五服》之图又加以心丧三年,以谓三年者父母之丧也,虽以为人后之故,降其服于身,犹使行其父母之丧于其心,示于所生之恩不得绝于心也。则今人之为礼,比于古人又有加焉,何谓今人之不然也?”

【为后或问下】

问者曰:“子不能绝其所生,见于《经》,见于《通礼》,见于《五服》之图,见于律,见于令,其文则明矣。其所以不绝之意如之何?”曰:“圣人以人情而制礼者也。”

问者曰:“事有不能两得,势有不能两遂,为子于此,则不得为子于彼,此岂非人情乎?”曰:“是众人之论也,是不知仁义者也。圣人之于人情也,一本于仁义,故能两得而两遂。此所以异乎众人而为圣人也,所以贵乎圣人而为众人法也。父子之道正也,所谓天性之至者,仁之道也。为人后者权也,权而适宜者,义之制也。恩莫重于所生,义莫重于所后,仁与义二者常相为用,而未尝相害也。故人情莫厚于其亲,抑而降其外物者,迫于大义也;降而不绝于其心者,存乎至仁也。抑而降,则仁不害乎义;降而不绝,则义不害乎仁。此圣人能以仁义而相为用也。彼众人者不然也,其为言曰‘不两得’者,是仁则不义,义则不仁矣。夫所谓仁义者,果若是乎?故曰不知仁义者,众人也。呜呼!圣人之以人情而制礼也,顺适其性而为之节文尔。有所强焉不为也,有所拂焉不为也,况欲反而易之,其可得乎?今谓为人后者,必绝其所生之爱,岂止强其所难而拂其欲也,是直欲反其天性而易之,曰‘尔所厚者为我绝之,易尔之厚于彼者,一以厚于此’,是其可以强乎?夫父母犹天地,其大恩至爱无以加者,以其生我也。今苟以为人后之故,一旦反视若未尝生我者,其绝之固已甚矣。使其真绝之欤,是非人情也;迫于义而绝之欤,则是仁义者教人为伪也。是故圣人知其无一可也。以谓进承人之重而不害于仁,退得申其恩而不害于义,又全其天性而使不陷于为伪,惟降而不绝,则无一不可矣,可谓曲尽矣。夫惟仁义能曲尽人情,而善养人之天性,以济于人事,无所不可也。故知义可以为人后,而不知仁不绝其亲者,众人之偏见也。知仁义相为用,以曲尽人情,而善养人之天性,使不入于伪,惟达于礼者可以得圣人之深意也。”

问者曰:“为人后而有天下者,不绝其所生,则将干乎大统,奈何?”曰:“降则不能干矣。自汉以来,为人后而有天下者,尊其所生多矣,何尝干于大统?使汉宣、哀不立庙京师以乱昭穆,则其于大统,亦何所干乎?”

【汉魏五君篇】

治平二年秋八月,京师大雨水,坏官私庐舍,而民被压溺者千余人。或谓:“是时方议濮王典礼,议者以谓天灾之应,信乎?”曰:“议犹未决,而天已降灾,杀人害物,此厚诬天人之言也,余已论之详矣。”

问者曰:“前世已验之事,如之何?”曰:“自汉以来,由诸侯入继大统之君多矣,不可遍举。今略举入继大统之君追尊所生父母者二人,不追尊父母者三人,而试推以祸福之验,可以知之矣。其追尊所生者二人,曰汉宣帝也、光武也。宣帝初称其父曰亲,置园邑而奉之,汉儒以为应经义者也。光武称其父为皇考,立庙南阳而祭之,后世无非者。是皆进不干大统,退不绝本亲,最为得礼。而宣帝为前汉中兴之主,光武为后汉世祖,其德业隆盛,天下富安,享国长久。此二人者,追尊所生者也,天不降以祸而降之以福,生为明帝,殁享荣名,为万世所尊者也。其不追崇所生者三人,曰魏废帝也、高贵乡公也、常道乡公也。魏自明帝无子,养齐王芳以为子,乃下诏后世有入继之主敢追尊父母者,大臣共诛之。故终魏之世,谨遵其约。然自明帝下诏后,连三世皆以宗子入继,皆不敢追尊其父母。其一曰齐王芳,立十六年而被废,谓之废帝。其次曰高贵乡公,立七年为司马文王所弑。其次曰常道乡公,立七年为晋所篡。魏遂以灭亡。此三人者,能不追尊其所生者也,天不降以福而降之以祸,一被废,一被弑,一被篡,丧身亡国,为万世所悲者也。彼汉魏五君者,其享国盛衰长短,虽自有历数,系于天命,不系于追尊所生与不追尊也。然就以祸福推之,追尊者未必不享福,不追尊者未必不得祸也。”

【晋问】

或谓:“为人后者改其所生父母之名,考于六经与古今典礼,固无之矣。而前世有天下之君多矣,果无之乎?”曰:“有而不足法也。盖自汉以来,由藩侯入继大统,其为人后合礼而得正之君,皆无之也。惟五代晋出帝尝以其所生父为皇伯矣,此何足道也!彼出帝者立不以正,非为后继统之君也。盖其不当立而立,必绝其所生则得立,不绝则不得立,故不得已而绝之也。出帝父曰敬儒,高祖之兄也。敬儒早卒,高祖怜出帝孤而养以为己子,而高祖自有子五人。高祖疾病,以其子重睿托于大臣。及高祖崩,晋大臣背约,欲得长君,故舍重睿而立出帝。其义不当立,惟欺天下以为高祖真子,故得立,则其势岂敢复顾其所生父也哉?其以为皇伯者,不得已也。盖立不以正之君,又不得已而至此,其可为后世法哉?呜呼!五代之际,礼乐崩坏,三纲五常之道绝,先王之制度文章于是扫地矣,盖篡逆贼乱之始也。而晋氏尤甚,自高祖与契丹为父子,出帝以耶律德光则为祖,以其所生父则臣而名之,是其可以人理责乎?是其可以为世法乎?出帝既立,不旋踵而契丹灭晋,迁其族于北荒,幽之黄龙府,举族饿死,永为夷狄之鬼。其灭亡祸败,自古未有若斯之酷也。议者谓汉哀、桓乱世不足为法可矣,若晋出帝者,果可为法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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