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常洗手。感冒病毒可以在患者手摸过的地方存活3个小时,所以应该常洗手。
(3)不要频繁揉鼻子。揉鼻子容易把手上的病毒带到鼻子和眼睛处,引起传染。
(4)大量喝水。大量的水可以将病毒从身上“冲走”,并防止脱水症的发生,而脱水症则是感冒的并发症之一。
(5)积极运动。每天进行30~45分钟的有氧锻炼,如散步、骑车等,都可以极大地增强抵御感冒的能力,避免患上呼吸道传染病。
(6)多吃含维生素E和C的食品。维生素在人的免疫系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维生素C则有减轻感冒症状及程度的作用。
(7)多休息。因为充足的睡眠可以恢复身体的免疫力,提高人的抗感冒能力。
(8)感冒患者应注意在咳嗽和打喷嚏时用手捂住口鼻,这样病菌就不会跑得很远,去危害他人。
(9)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家里和教室内空气新鲜。
23.心肺复苏法
在人体中,心、肺、脑是维持生命的重要器官,其中任何一个器官发生故障,都会导致死亡。心肺复苏就是挽救猝死的生命,使其恢复心跳和呼吸,避免脑损伤的一项急救技术。班主任应掌握该方法,以便应急使用。
(1)人工呼吸法
当发现患者无呼吸时,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人工呼吸有两种做法,即“口对口式”人工呼吸和“口对鼻式”人工呼吸。
①“口对口式”人工呼吸
用手指捏住病人的鼻子,深呼吸后用嘴封住病人的嘴,缓慢持续吹气。
吹气后立即与病人口部脱离,抬起头,手松鼻,侧身吸气并观察病人的肺部变化。如果人工呼吸成功,患者隆起的胸部会自然下落,并能听到病人呼气声。待患者胸部回落到正常位置后,再进行下次人工呼吸。
施行人工呼吸的频率为:成人每分钟进行14~16次,儿童每分钟进行20次。每次吹气1~1.5分钟。反复进行,直到病人有自主呼吸为止。
②“口对鼻式”人工呼吸
当患者口腔内有血液及其他分泌物造成损伤时,不能使用上一种方法,可将病人的嘴封住,进行口对鼻式人工呼吸。
(2)胸外心脏按压法
触摸患者的颈动脉或股动脉,确定没有脉搏后,应进行胸外心脏按压。
颈动脉的位置在气管与肌肉(胸锁乳头肌)凹陷处,股动脉的位置在大腿根部。注意:触摸时动作要轻。
上身前倾,双臂伸直,双手交叉,手掌根部放在患者胸骨的中下处,垂直向下按压。
用力要均匀,不可过猛。按压深度,成人大约4~5厘米,频率为60~80次/分钟。
每次按压后要全部放松,使患者胸部恢复到正常位置,但手掌根部不要离开,以免改变按压位置。
24.止血法
血液是维持身体各脏器正常工作的重要物质。人体血液的重量占体重的8%,一旦身体遭受创伤,血液就会流失。如果出血量很多,就会直接影响血液循环。当失血量达20%时,人会休克,失血量超过40%时,人就会有生命危险。因此,及时止血是挽救生命的关键措施之一。
一旦有学生出血时,班主任应教育和帮助学生选择相应的止血措施。
(1)指压止血法
当伤口较小、出血不多时,可让学生用清洁的手指或敷料直接按压在伤口上;当伤口较大、出血较多、按压不能达到止血目的或伤口中有异物无法取出时,可让学生采用间接按压法。即:用拇指按压出血血管上方(近心端)的动脉压迫点上,使血流中断或使伤口部位抬升至心脏以上的位置,也有较好的止血效果。
(2)加压包扎止血法
帮助学生用敷料覆盖伤口,用绷带、三角巾等紧紧包扎能达到较长时间压迫止血的目的。但有骨折或伤口中有异物时,不能用此法。
(3)堵塞止血法
帮助学生将消毒或清洁的棉球、纱布等敷料塞于凹陷伤口处,可达到止血的目的。常用于鼻腔、牙齿等部位的止血。
如果遇到大量吐血的患者,应让其平躺,松开所有的衣扣和裤带,将其头偏向一侧,用凉毛巾或冰袋冷敷患者腹部,等待救护车的到来。
最后需要再次提醒的是,班主任如果遇到自己不熟悉的情况,千万不可惊慌,也不可轻举妄动,立即拨打120、999甚至110等急救电话是最保险的做法。
如果学生发生了意外事故,班主任和学校可能承担哪些责任
如果学生不幸发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和班主任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对学校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如对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本人可以进行以下处罚: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解聘包括两种: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2)体罚学生情节严重(如手段残忍、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结果),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刑事责任是指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有关责任人员将受到刑事处罚。如《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对体罚学生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学校民事责任的承担与未成年人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救济赔偿的关系最为密切,因此是三种责任中最重要的一种。我们应该了解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财产损害的理算、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学校承担责任与教师的内部追究、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合并等方面的具体知识。所以,下面我们将着重来谈一谈这方面的问题。
第一,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在这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适用于学校的有: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共8种。其中关于财产损害的责任方式以恢复原状为理念,关于人身损害的责任方式以损害赔偿为理念。
第二,财产损害的理算。
关于财产损害,《民法通则》只是在第117条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而对于财产损害赔偿数额的理算,《民法通则》和其他规范并无一般规定。法律专家认为,一般对财产损害的理算应该依据下列标准进行:
(1)未成年人财产被非法侵占,如非法没收的,应返还财产。
(2)未成年人财产被毁损的,应予以修理或支付修理费,修理后价值有所减少的应该依所减少的价值赔偿损失,无法修复时应按照财产灭失的标准给予赔偿。
(3)未成年人财产灭失的,应依灭失时的市价为准进行赔偿,但灭失后赔偿时价格明显上涨的,则应该依据赔偿时价格进行赔偿。
第三,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及标准。
《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0条,《民通意见》第165条、166条、167条、168条对人身权受到侵害时的赔偿范围及标准做了规定。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应按下列范围及标准予以赔偿:
(1)医疗费。包括就诊挂号费、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和住院费。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县级以上(含县级)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确需后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原则上一次付足以防日后纠纷。
(2)护理费。未成年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护理人无收入的,其补偿标准以当地的一般收入为计算标准。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交通费和住宿费。交通费按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5)残疾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应根据伤残等级按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关于赔偿期间,《民法通则》及相关法规没有做出规定,一般认为应该从致残之日起到我国现阶段平均寿命为止。残疾用具费凭医院证明按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此项费用,除购置费外,尚应包括维护、修缮费和更新费。
(6)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按所在地的丧葬标准支付。死亡补偿费按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期间年满16岁的按15年计算。不满16岁的,按12年计算。
(7)精神赔偿金。未成年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民事权利受到侵害,都可以要求精神赔偿,赔偿责任根据学校的过错程度、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来确定。
第四,学校承担责任与教师的内部补偿。
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者老师侵害时,学校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由此可见,只要是在学校教育管理中发生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使行为人是某个教师,学校也应首先承担责任。如果行为人有过错的,学校可以向其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但学校不能以行为人是某个教师而不是学校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第五,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合并适用。
前面已经谈到,学校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和目的设置这三种责任,民事责任是为了使未成年人获得救济赔偿,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为了对学校或教师进行处罚和教育,三者不能互相替代。《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反过来讲,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应追究其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学校承担责任时可以合并适用。
经典教育语录
当劳动是种快乐时,生活是美的;当劳动是一种责任时,生活就是奴役。
——高尔基
劳动可以使我们摆脱三大灾祸:寂寞、恶习、贫困。
——歌德
未来将属于两种人:思想的人和劳动的人。实际上这两种人是一种人,因为思想也是劳动。
——雨果
最有价值的知识是关于方法的知识。
——达尔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