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制九条》又称作《九条监诸州》,颁布于北周武帝宣政六年(578年)。《周书》卷7《宣帝纪》记其内容为:“一曰,决狱科罪,皆准律文;二曰,母族绝外服者,听婚;三曰,以杖决罚,悉令依法;四曰,郡县当境贼盗不擒获者,并仰录奏;五曰,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才堪任用者,即宜申荐;六曰,或昔经驱使,名位未达,或沉沦蓬荜,文武可施,宜并采访,具以名奏;七曰,伪齐七品以上,已敕收用,八品以下,爰及流外,若欲入仕,皆听预选,降二等授官;八曰,州举高才博学者为秀才,郡举经明行修者为孝廉,上州、上郡岁一人,下州、下郡三岁一人;九曰,年七十以上,依式授官,鳏寡困乏不能自存者,并加禀恤。”这九条中,最重要的是断狱、擒盗和荐贤,是察与访相结合。
3.行政、司法,共监地方--尚书省、廷尉对地方的监察北朝各政权的中央行政系统和地方行政系统,在太和改制以后,与南朝大体一样。中央以尚书省为行政中枢,廷尉为最高司法机关。地方实行州郡县三级体制。因此,在监察体制上,除了御史台专司对内外百官的监察外,还存在着尚书省中以尚书左丞为主,廷尉配合对犯罪官员进行法律惩戒的行政和司法监督。在地方行政系统中,州刺史要对郡、县和郡对县进行行政监察。
尚书左丞监察地方州郡非违,在北魏,有孝明帝时期相州刺史奚康生违法加征百姓赋粮,被尚书左丞卢同奏劾。北朝除尚书左丞主纠弹外,尚书令也成为弹劾的主力。杜佑《通典》卷22《职官四》讲:尚书令,“后魏、北齐掌弹纠见事,与御史中丞更相廉察”。在北齐,甚至尚书左仆射也主纠弹。《隋书》卷27《百官中》载:北齐尚书省,“又有录尚书一人,位在令上,掌与令同,但不纠察。令则弹纠见事,与御史中丞更相廉察。仆射职为执法,置二则为左、右仆射。皆与令同。左纠弹而右不纠弹”。北齐神武帝时,甚至下令“百官每月面敷政事,明扬侧陋,纳谏屏邪,亲理狱讼,褒黜勤怠;牧守有愆,节级相坐……”朝廷通过内外百官频繁的工作汇报,达到了解情况,监察监督,促进工作的目的。
在地方行政系统方面,州刺史有行春省俗制度,郡太守有行县制度。州郡通过巡省制度发挥对下属的监察职责。北魏徐州刺史薛虎子,其部内“沛郡太守邵安、下邳太守张攀咸以脏污,虎子案之于法”,特别是地方州郡之间,还可以互相监察。如《魏书》卷58《杨椿传》载:孝文帝时,杨椿作豫州刺史,违规收取市利,费用官炭,被平原太守崔敞告发,廷尉介入调查,杨椿被免官。州刺史与纲纪佐吏之间也互有监察之责。《魏书》卷61《沈陵传》载:沈陵,魏孝文帝太和末为南徐州刺史。“及高祖崩,陵阴有叛心,长史赵俨密言于朝廷。”卷77《辛琛传》载:辛琛,魏宣武帝景明时,“出为扬州征南府长史。刺史李崇,多事产业,琛每诤折,崇不从,遂相纠举……”后来,李崇曾在一次酒会上想讥刺辛琛,对辛琛说,你作为长史以后必定为刺史,不知你以后准备选一个什么样的上佐?辛琛说:“若万一叨忝,得一方正长史,朝夕闻过,是所愿也。”《北齐书》卷11《文襄六王·兰陵武王长恭传》载:高长恭在瀛州做刺史,颇受财货,“行参军阳士深表列其脏,免官”。卷14《阳州公永乐传》载:高永乐为北豫州刺史,“后罢豫州,家产不立。神武问其故,对曰:‘裴监为长史,辛公正为别驾,受王委寄,斗酒只鸡不入’”。不久,高永乐为济州刺史,仍以裴监为长史,辛公正为别驾,时常受二人谏诤。不听,即向齐神武汇报。同卷《平秦王归彦传》载:高归彦为冀州刺史,其“长史宇文仲鸾、司马李祖挹、别驾陈季琚、中从事房子弼、长乐郡守尉普兴等疑归彦有异,使联名密启……”可见,州刺史身边的纲纪之佐,不仅协助州刺史的日常事务,还负有监察之责。
4.特使巡察,百姓检举--朝廷特使与社会对地方的监察北朝各政权还经常不定期地派遣特使到地方州郡县进行巡察。据《魏书》记载,从魏道武帝天兴元年(398年)至孝文帝太和十四年(490年),先后派遣出去的巡察使者有15批次之多,特别是北魏“高宗时,牧守之官,颇为货利。太安初,遣使者二十余辈循行天下,观风俗,视民所疾苦。诏使者察诸州郡垦殖田亩、饮食衣服、闾里虚实、盗贼劫掠、贫富强劣而罚之。自此牧守颇改前弊,民以安业”。特别是北魏孝文改制后,实行分道巡察制度,即把统治区分为东西两道,分道遣使。如宣武帝正始二年(505年),秋,“诏于忠以本官使持节、兼侍中,为西道大使,刺史、镇将赃罪显暴者,以状申闻,守令以下,便即行决。与抚军将军、尚书李崇分使二道。忠劾并州刺史高聪赃罪二百余条,论以大辟”。三年(506年),又增置畿内大使。这是中国古代地方监察制度的重要发展。唐朝的分道巡察地方实即发端于此。北齐、北周两政权相比,遣使巡行州郡,齐不如周多,但也没有中断过。
遣使巡察州郡,巡察使的组成来自于朝廷多个部门,甚至还有前地方官员。巡察人员的工作经历较为全面。除了检查地方政府的工作外,还要走访百姓,巡省的范围也远宽于尚书省和御史台。对巡查出的问题大事奏裁,一般性的问题可就地处理,及时而果断。因此,“遣使巡行四方”、“巡行天下”、“巡行州郡”,成为北朝政权监察地方的常规手段。
为加大朝廷对地方的监察,确实了解地方官吏的为政状况,北魏朝廷甚至还利用州郡来使、秀孝、计掾来朝之际,询问地方守宰的苛虐之状。而有的地方州郡使者、秀孝、计掾因不能如实反映情况,使得魏孝文帝太和七年(483年),专门下诏批评且警示他们说:“朕每思知百姓之所疾苦,以增修宽政,而明不烛远,实有缺焉。故具问守宰苛虐之状于州郡使者、秀孝、计掾,而对多不实,甚乖朕虚求之意。宜案以大辟,明罔上必诛。然情犹未忍,可恕罪听归。申下天下,使知后犯无恕。”甚至还频频下诏鼓励民间百姓检举揭发州郡官吏的不法行为。如《魏书》卷42《寇治传》载:“治,世宗末,迁前将军、和州刺史。在任数年,遇却铁忽反,又为城民诣都列其罪状十六条。”再如卷89《高遵传》载:“遵,性不廉清……既临州,本意未弥,选召僚吏,多所取纳。又其妻明氏家在齐州,母弟舅甥共相凭属,争求货利,严暴非理,杀害甚多。……齐州人孟僧振至洛讼遵。诏廷尉少卿刘述穷鞫,皆如所讼。……遂诏述赐遵死。”从而形成了专职监察、行政监察、司法监察和社会监督多措并举的监察格局。
魏晋南北朝州与都督区、郡、县的关系
州与都督区之间的关系,既表现为刺史与都督之间的关系,又表现为州辖区与都督区之间的关系,而其核心问题,还在于权力分配上。
一魏晋南北朝州区与督区、刺史与都督的关系
(一)督区重于州区,且较州区稳固
关于州区与都督区的关系,制度史大家严耕望先生有过精彩的总结。他引用《晋书》卷15《地理志》“扬州条”:“旧江州督荆州之竟陵郡。及何无忌为(江州)刺史,表以竟陵去州辽远,去江陵三百里,荆州所立绥安郡人户入境,欲资此郡助江滨戍防,以竟陵还荆州。”又引用《晋书》卷84《殷仲堪传》:“尚书下,以益州所统梁州三郡人丁一千番戍汉中。益州未肯承遣。仲堪乃奏之曰:‘夫制险分国,各有攸宜。剑阁之隘实蜀之关键,巴西梓潼宕渠三郡去汉中辽远,在剑阁之内,成败与蜀为一。而统属梁州;盖定鼎中华,虑在后伏,所以分斗绝之势,开荷戟之路。自皇居南迁,守在岷、邛,衿带之形,事异曩昔。是以李势初平,割此三郡配隶益州;将欲重复上流,为习坎之防;事经英略,历年数纪。梁州……盛陈事力之寡弱……论求三郡;益州以本统有定;更相牵制,莫知所从,致令巴、宕二郡为群獠所覆。……今远虑长规,宜保全塞要,又蛮獠炽盛,兵力寡弱,如遂……号令不一,则剑阁非我保,丑类转难制。此乃藩磗之大机,上流之至要。昔三郡全实,正差文武三百以助梁州;今浮没蛮獠,十不遗二,加逐食鸟散,资生未立,苟顺符旨,以副梁州,恐公私困弊,无以堪命;则剑阁之警无擎柝之储,号令选用,不专于益州,虚有监统之名,而无制御之用,惧非……经国之远术。谓今正可更加梁州文武五百,合前为一千五百;自此之外,一仍旧贯。设梁州有急,蜀当倾力救之。书奏,朝廷许焉。’”在引用这两条史料后,加按语说:“晋世竟陵郡本属荆州,而为江州所督;巴西、梓潼、宕渠三郡本属梁州,而为益州所督。据此两条,此四郡之号令选用专于督将,几与本州无涉。”
另外,严先生又引用《宋书》卷45《刘粹传》载记的“永初……三年,以本号督豫司雍并四州、南豫州之梁郡弋阳马头三郡诸军事、豫州刺史,领梁郡太守”史料后,加按语说:“梁郡属南豫州,而为豫州刺史所督,且领其郡守,则此郡在行政上军事上皆统隶于豫州督区,而与本属之南豫州毫不相干,殆可断言。综此而言,督区之重要过于州域亦断可知矣。”
他还说:“督区不但在行政区域上之限制性超过州区,即其固定性亦常逾于州区。如自东晋以后,或分荆州置湘州,分荆、益置巴州,皆仍属荆州都督;分扬州置东扬州,仍属扬州都督;分交、广置越州,后又分置十余州,皆仍属广州都督;分豫州为南北二州,而督区则一。又如宋、齐世,竟陵郡时属荆州,时属郢州,随郡时属荆州,时属郢州,时属司州,然皆属雍州都督。……皆都督区反较州区为固定……”“都督之权既重,督区又常较州域为固定,其在行政区域上之限制性复超过州域,故此一时代之都督区至为重要。”
此处不厌整段引用严先生之精论,除了欲借严先生之语,说明此一时期都督与刺史的复杂关系外,更想借都督制之设立,来发散思考这一制度对中央控制地方的政治效用。
首先,督区与州区相互渗透,犬牙相入,极利于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大约从秦汉政权开始,为了有效地控制地方政权,遂在政区规划上,实行犬牙相入的政区设置,造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地理态势。这一做法,最初只用在对岭南的管理上,主要在山区间。“到汉代也应用到平原地带,不但用于郡与郡之间,也用于王国与王国之间,其目的是为了使各国互相牵制……”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分裂和战乱这一特殊的社会状况,不得不在地方上设立规模不等的军事都督区,实行以军区统州区。而军区对州区的管辖上,在基本跟随山川形便的前提下,也通过相互参入的原则,达到犬牙相制的目的,为中央朝廷有效地控制地方提供帮助。笔者以为,这一时期督区的犬牙相入设置,是对前代行政区规划设置中犬牙相入原则的进一步深化。因为严格说来,军区本身就是另一种形式的特殊政区,其在运作方式上是军政合一。“盖有不治军之刺史,而无不治民之都督。”
其次,设置都督区可以大大减小中央的管理辖幅。自建安年间肇设都督制,魏文帝黄初初定型,直到北周明帝武成元年(559年)改都督诸州军事为总管府,魏晋南北朝各政权都在地方设立了为数不等,规模不一的军事都督区,成为州之上一个新的、特殊的管理层级。这一管理层级为各政权有效地管理地方提供了较好的制度机制。
因为,尽管“昔魏武帝置都督,类皆与州相近,以兵势好合恶离”。但魏晋南北朝时期另一个管理上的突出问题,也开始恶性发展,即州区数无限膨胀。不唯如此,州与州之间的实际状况也千差万别。如有实土州郡、侨置州郡、双头州、遥领州等各种形式的州区。另外,侨置区中有实土区、实土区中又有侨置区,而且数量的膨胀更是惊人。对此,史家论述已多,兹不赘述。州区的无限膨胀和类型的繁复驳杂,给管理上带来了另一个困难,这就是中央面临着一个辖幅过大的管理对象--州。而各州所管辖的郡数,却又大大减少。中央在州之上设都督区,把数量众多的州聚合到一定数量的都督区内,可以使中央的管辖幅度大大缩小。如曹魏有州12,而督区只有5个。西晋有州19个,督区8个。东晋境内有州8个,督区9个,然还有许多侨置州。宋齐政权的州区在22~23个之间,督区15个,同时,也存在不少侨置州。梁陈时期州数激增。梁政权时,州数最多时达104个,少时也还有54个。陈政权州数最多时,有80余个,最少时,也有64个。而两政权的督区也大体在14个左右变动。因此,设置督区,就比较合理地解决了此时因州数激增所带来的辖幅过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