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与各级政府的关系
魏晋南北朝时期,既是一个分裂割据,战乱不断的历史时期,又是一个上承秦汉,下启隋唐的重要过渡时期。秦汉以来的中央大一统局面,到东汉末年因黄巾起义的冲击而暂时中断了,继之而起的是割据军阀的连续混战,南北政权的长期分裂。不论是初期的三国政权,还是禅代的西晋、偏居江南的东晋、宋、齐、梁、陈以及崛起于北方的北魏和分裂后的东魏、北齐、西魏、北周各政权,都把很大的精力用于对付外部各政权间的相互攻伐和内部变乱上。因此,中央政府在地方的管理上,既有用于军事防守的都督区及其所设置的军事都督,还有州郡县三级地方政府。北方的北魏政权后期,更在都督区之上加设行台(行尚书台)区。在这样的背景下,州政权在纵的方面,对上,要正确应对与中央政府间的各方面关系;对下,要处理好与所属的郡县政权间的关系。横向上,还要处理好与其处于同一辖区内领军都督的关系。即使在州区内部,自东晋以后,刺史兼都督,带军号成为常态。一州之中遂有州行政职官系统和军府佐职官系统。再有南朝的荆州刺史,常带南蛮校尉,则另增一职官系统而为三。因而,州刺史还要处理好其内部的行政佐与军府佐之间的关系。因此,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州,就像一个氢原子,一方面要承受内外部的各方面压力,同时,又要在各种压力下,聚变释能。鉴于能力有限,本章只讨论州政府与中央政府、都督区以及所辖郡县政权间的关系。
关于州与中央政府间的关系,因此时,州受控于方镇都督,成为这个时期的明显特点。因此,各政权中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初期,总是表现为中央集权较强,后期则明显弱化。整体上,表现为以地方分权为主,而个别时期的中央集权又显得高度强势。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地方政府不是中央政府的纯粹代理机关。它们是一个具有很大自主能力的政治系统。一方面,它有义务服从中央政府的领导,是中央朝廷这座权力大厦的根基与台柱;另一方面它又有实力为地方的实际利益而抵制中央(特别是中央的一些不合理要求),而使自己在地方的管理中有更多一点灵活性。正是基于这一点,在中国古代总是把地方政府假定为一种必要的“恶”。中央政府总是在千方百计地把这种“恶”局限在其可控的范围内,而不至于使其危害中央。而地方政府则在尽可能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又能避免完全被中央政府捆住手脚而无所作为。因此,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也和其他时期一样,国家权力的重心呈现出两极分布:中央和地方。这两个权力重心,就像一架天平上的两个砝码盘,而权力就是盘中的砝码。谁的盘中权力的砝码最多,谁就能从心所欲,抗衡对方。本章关于这一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论述,实际上就是在讨论这一时期中央与地方间各自的权力砝码。
上述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大势,只是就总体而言。但在具体不同的时段,又有其不同的特点。
如中央与地方在行政权的关系上,三国西晋时期,表现为牧守申政,朝廷监控,中央集权明显较强。到了东晋南朝时期,门阀政治成熟,宗王出镇成为惯例,从中央到地方,门阀大族控制了内外权力,皇权总体上表现为驾驭地方无力。北朝时期,由于是北方鲜卑族入主中原,鲜卑人初来的锐气和朝气,使他们有能力掌控地方政府的军事行政等各方面的政务。“方伯守令,皆命于天朝”。北方广大的汉人地区和胡人聚居区,实行胡汉分治。而对地方的控制,则是加强胡人对汉人的地区的管理。州郡县则实行一州三刺史、一郡三太守、一县三令长制度。三长官的设置一为宗室,一为鲜卑人,一为汉人。
在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关系上,三国西晋时期,利权统归于朝廷。地方上,则财分大府与小府。大府为地方各级政府公共开支的财政基础,小府则为地方行政首长自己支配的财利。东晋南朝时期,中央集权的态势大体上表现为:开国之君对地方的控制较强,继体之君则控制乏力的局面。对财权关系的影响则表现为:一方面朝廷对地方政府的各种公共开支及军需开支有大量拨款;另一方面,地方各都督刺史还可以就地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如公田、各种手工业制作、山林川泽之便,进行创收获利。北朝政府则“纳其方贡以充仓廪,收其货物以实库藏”,表现为对地方政府财政的充分把握。
中央与地方在军权关系上,三国西晋时期朝廷以都督控制刺史,以刺史监视都督;州郡皆置兵,军事行政,两权兼授。特别是西晋时期,又以宗王出任地方都督,督控异性。东晋南朝时期中央与地方在军权分配上,主要是为围绕着荆、扬二州的掌握而展开的。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军事上,惯例由皇子控制荆、扬,暂或由异性任职,但多为一年半载,仅示荣宠而已。但是,大量的皇子皇亲出任地方要州都督刺史,又直接构成了对中央朝廷的威胁。为平衡中央和地方的力量,消除地方对朝廷的威胁,野蛮的手法是无情的杀戮,如宋齐政权大量杀戮宗室成员。文明的做法是及时地移封宗王的封地,适时地换防或内征回朝,以消除实力雄厚的宗王对朝廷的威胁。同时,又下诏:“动民行军,皆须手诏施行。”北朝时期,鲜卑人有尚武之风,深知马上得天下之妙诀,紧握军权,掌控地方。地方则保留大量的州郡兵,以备不虞之变。北朝时期地方先后发生了许多各种变乱,这些变乱大多是由地方州郡兵平定的。北周时,为加强朝廷权力,改兵制,建府兵,设柱国大将军。又把府兵命名为侍官,表示了北周政权的良苦用心。这一称呼的政治目的在于,在增加了府兵的荣誉感的同时,又告诉府兵们:你们是皇帝的侍卫军,你们必须完全听命于皇帝,进而达到控制军权的目的。又设柱国、大将军而使都督的声位开始下降。地方上,则改都督为总管,都督府称总管府,从名称上先抹掉都督的声威。不久,又逐渐地把柱国、大将军等军号勋官化,只作名誉奖励,不作实际权力称号。地方则广设州郡,缩其辖区,通过行政建制与辖幅的及时变动,来削弱地方的权力。
司法权上,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朝廷严把立法大权。一切律令格式均由朝廷具体制定,任何地方政权不能有所染指;各种赦免诏令均自朝廷发出,地方无权进行各种赦宥;死刑核准权;大、要、疑案最终审判权在朝廷。同时,朝廷还不时地插手地方各级部门的司法审理活动。而地方政府则只能在一般性犯罪案件的审理和行刑上有决定权。
在中央和地方的监察权关系上,除了传统的行政系统内监察和行政系统外的御史台监察外,这时还出现了不少新的制度设置。
在州与都督区的关系上,三国时的曹魏政权里,两者之间还保持着相对较强的独立性,互不相屈,常有摩擦。相争的结果,多是州刺史败北,都督全胜。西晋以后,特别是东晋,随着“征镇州郡”班位的形成,府(军府)以统州,州以统郡,郡以统县的统辖机制的确立,州刺史与防区都督的关系一般不再有什么冲突了。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州与郡县的关系,是纯粹的上下级统领与被统领的关系。但由于地方三级制的形成,此时,郡县的地位大大降低。
三国、西晋中央与地方关系
一行政权上:牧守申政,朝廷监控
三国、西晋时期,中央和地方在行政权的关系上,可用中央居中监控,极力集权;地方权力大增,分权势劲来概括。
这个时期,地方实行州、郡、县三级行政体制。郡、县二级行政长官,仍沿袭秦汉以来的郡太守、县令长称呼,而州行政长官则实行州牧、刺史并称。这和汉武帝始设刺史,直至东汉末,要么单称刺史,要么单称州牧相比,是一个不小的变化。
在行政任命上,州牧、刺史等州中长官,别驾、治中、部郡从事等重要佐吏,郡太守、郡丞、郡尉、郡督邮等郡中官长,县级的县令长等,皆由朝廷直接任命,权力从不下放。其余的州郡门下诸吏,外职中的各种从事,则由州郡长官自行辟除。州牧、刺史对郡县长官只有表荐权。三国以后,由于大部分州牧刺史和郡太守,既任州郡行政长官,又兼带所辖地区军事防御长官,因而这些刺史、太守又大多带有将军号,开府置佐。于是,州郡组织机构便形成了既有行政衙门,又有军府机构这样的双轨体制。其中州郡军府中的门下重吏,如府功曹,外职中的长史、司马、咨议参军、记室参军等重要吏职,也要由朝廷直接任命。而其余众多的军府参军,则由州郡长官自己除用。这种地方主要行政长官由朝廷任命,一般属僚由地方长官自行辟除的制度,是两汉以来任官制度的继续。
政事上,《三国志》卷2《文帝纪》说“朝士明制度,牧守申政事”,把中央和地方各自的行政职责,讲得再明了不过。“朝士明制度”,一是表明,朝廷主要是确定大政方针,并向各级官吏申明。二是在申明制度的前提下,直接通过法令制度来对各级官吏进行监督执行。“牧守申政事”,则是讲州直接秉承朝廷命令,统令郡守,郡国守相定期巡行属县,严格察督地方对朝廷政令的执行状况。县令长要定期接受郡太守的政绩考核,郡太守要按时向州刺史汇报治绩。州刺史每年要向中央朝廷上计。即使是地处东北的平州和云南的宁州,也要三年一入朝奏事。朝廷则以诏敕令的形式向州郡县下达各项政令。而州向郡、郡向县则以“教”的形式传达各自的地方规制。《晋书》卷44《郑袤传》载:(曹魏)郑袤,“出为黎阳令,吏民悦服。太守班下属城,特见甄异,为诸县之最”。这是郡太守考校县令长。“台阁临下,考功校否”,“岁终台阁课功校簿而已”。“晋制,刺史三年一入奏。”这是州刺史要定期回朝,汇报在地方的政绩,接受朝廷考绩的规定。
不唯如此,朝廷还经常派遣各种使臣巡行州郡。《三国志》卷2《文帝纪》:“遣使者巡行郡国,有违理剖克暴虐者,举其罪。”卷4《三少帝纪》:“正元元年冬十月壬辰,遣侍中持节分适四方,观风俗,劳士民,察冤枉失职者。”西晋武帝代魏不久,就下诏刺史二千石长吏曰:“古之王者,以岁时巡狩方岳,其次则二伯述职,不然则行人巡省,睱人诵志。……今使使持节侍中、副给事黄门侍郎,衔命四出,周行天下。……”曹魏明帝时期,还专门制定《州郡令》四十五篇,具体明确州郡的行政职责。可惜今天只能看到这些律令的目录,而无法知道它的详情。西晋武帝时明令:“郡国守相,三载一巡行属县……见长吏,观风俗,协礼律,考度量,存问耆老,亲见百年。录囚徒,理冤枉,详察政刑得失,知百姓所患苦。……敦喻五教,劝务农功,勉励学者,思勤正典,无为百家庸末。……士庶有好学笃道,孝弟忠信,清白异行者,举而进之。”还有专门就农桑事务进行督察的朝廷巡察活动。西晋时,每年元会日,各州郡要派出上计吏向朝廷上计。上计中,朝廷要“问方土异同,贤才秀异,风俗好尚,农桑本务,刑狱得无冤滥,守长得无侵虐。……正会后东堂见征镇长史司马、诸王国卿、诸州别驾”,以察方国。朝廷下诏直达州郡,而非只对州部,说明此时虽已实行三级体制,但对郡国首相的行政控制权仍然掌握不放。这种情况终魏晋南北朝而不变。
另外,“自汉季以来,刺史总统诸郡,赋政于外,非若曩时司察之而已”,“皆跨有千里之土,兼军武之任”上书曰。】,“蒙国厚恩,督司万里”,权力很大。《三国志》卷18《李通传》载:“是时杀生之柄,决于牧守……”州刺史擅有生杀予夺之权,郡太守也生杀由己。《三国志》卷12《崔琰传》,裴松之注引司马彪《九州春秋》载:孔融为北海相,“租赋少稽,一朝杀五部督邮”。这种状况是朝廷所不能容忍得。因此,从曹魏时期开始,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尤其是对京师所在州的控制,中央最高行政长官兼任京师所在州或者重要州区的州牧,成为惯例。如曹操,初为兖州牧,从袁绍手中取得冀州之后,已经是汉丞相、魏公,而仍然领冀州牧。曹操死后曹丕继承王位,做汉丞相也领冀州牧。其余如蜀政权的刘备、诸葛亮、蒋琬等领过益州牧。吴政权的孙纟林,以大将军、丞相,为荆州牧等。其余如陆逊、诸葛恪等,也都在各自的势力范围内,担任京师所在州的行政长官。
不但朝廷内官如丞相等官员,直接兼任地方要州长官,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甚至还利用其他一般亲信官员,特别是领兵官员兼任地方行政长官,来加强控制地方。《三国志》卷11《张范传》载:张范弟张承在曹操的魏国府中做丞相参军事祭酒,同时,又兼领赵郡太守之职,而且还干得相当不错。上述丞相兼任地方重要州区的行政长官,亲信佐吏兼任地方郡县长官,这种统辖机制的采用,可以说是曹操在汉末加强对地方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创新。这在两汉时期是很难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