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拥有45万员工的台资企业鸿海集团董事长郭台铭曾亲自飞赴厦门向******副总理吴仪抗议,是什么让这位台湾首富坐立不安?正是今年7月1日出台,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新法在劳动合同的规范上做了一系列的调整,如合同效力规定、劳务派遣、经济性补偿等,对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做了新的规定,这部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给我们带来什么?
1、将公务员纳入到劳动合同中
法律条文: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殷谦解读:这是中国首次将公务员纳入到劳动合同法中,从这一条透露的信息中可以看出:公务员将不再是“铁饭碗”,也将面临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危机。
2、民主化进程加快
法律条文:第四、五、六条规定了工会的职责,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涉及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工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殷谦解读:当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的某些规章制度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时,可以找工会申诉,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这三条体现了劳动合同法中的民主化进程,赋予了工会权力,让工会不再是摆设,真正做到了“有困难找工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有了“代言人”。
3、劳动者尽快到用人单位报到
法律条文: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殷谦解读:大学生小张与某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小张毕业后并没有到单位报到而是在家呆了一个月,在这段时间内小张出了意外,结果学校和单位都不负责任,小张只能哑巴吃黄连。新法中规定了劳动关系确立的具体时间,也就是说签了合同而没有实现用工的,意味着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要是在签约与用工之间出了意外,单位是不负责任的,因此建议那些签了合同的劳动者马上到单位报到,使用工既成事实。
4、不必再抵押财物或证件
法律条文: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并在本法第八十四条做出了惩罚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依相关法律给予处罚;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殷谦解读:在求职时,劳动者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管理费100元、保证金100元、工作服押金200元、工作卡成本费用10元、培训费200元。”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证件,在新法中此类行为被明令禁止,有了这两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敢再随意索要劳动者财物或扣押证件,劳动者再遇到这种情况也可以依法拒绝。
5、不怕用人单位不签约,不怕用人单位不买社保
法律条文: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作出经济补偿,并补缴拖欠的社保资金,还要交滞纳金。
殷谦解读:以前用人单位不签约是为了省钱,新法颁布后,单位不签约将会赔的更惨。新法中规定3个月到1年之内未签约的,赔偿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签约的,自动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应该注意的是签约的书面合同必须是当地劳动局同意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
现在不少单位没有依法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所谓依法就是要按时足额购买,拖延时间、金额不足都要是违法。今后出现这种情况,不但要补足该交的部分,还要向劳动者付出经济赔偿。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十年之痒”
法律条文:第十四条(一)中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延续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便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殷谦解读:延长合同期限是本法的一个亮点。对用人单位来说,这个条款增加了他们的担忧,因为用人单位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面前别无选择,所以也许3-6年后,用人单位的许多员工都转成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成为我国用工形式的主流,这样的机制是否会引起员工劳动积极性降低、企业生产效率低下,缺乏竞争力?这些都是值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思考的。
对劳动者来说,这条规定带来的好消息是:签约时间势必会延长,但也可能出现一种不好的情况:两次签约后用人单位不再跟劳动者续约,用人单位两轮之后就大换血,“十年之痒”缩短,对于想继续留在原单位的劳动者来说就不可能了。
7、签约两次后若续约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法律条文:第十四条(三)中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再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殷谦解读:用人单位中普遍存在着劳动合同期限短、签约频繁、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毛病,这条规定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的,同时还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规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劳动者按规定可以得到双倍赔偿金。
8、“试用”不再无“期”
法律条文: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殷谦解读:求职时,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试用期三个月、一年等等。有时候还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当试用期结束时,用人单位仍不和你签合同,或者再额外的加上几个月的试用期。新法出台后,这些都属于违法行为。同时新法加大了对试用期的保护力度,除了规定试用期期限外,还规定了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比如你在青岛打工,合同中约定你一个月的工资是700元,那你的试用期工资是560元或更高,而青岛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610元,因此你的试用期工资最后是610元或更高。新法二十一条还规定了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将劳动者辞退。新法的这三条切实的保障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权益,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至于沦为廉价劳动力。
9、不再担心违约金
法律条文: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殷谦解读:有了这条规定,套在劳动者头上的“紧箍咒”去掉了。一直以来,违约金是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法宝,而到2008年1月1日,劳动者就成了自由身,去留都是由自己决定,炒老板鱿鱼的劳动者不必为离开单位而留下自己的血汗钱。这也预示了,在2008年人才的流动性将加快,用人单位应该考虑的是:我拿什么留住人才?
提前结束劳动关系,并不是任何违约金都不必交,这就是本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所提到的特殊情况。第一种是二十二条中提到的培训费,劳动者如果解除合同,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且单位必须出具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才能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算,这给人力资源部敲了警钟:以后要注意收好发票。
第二种是保密费,用俗话说就是:封口费。在一些用人单位,合同中经常出现要求劳动者保守单位的商业机密与知识产权,一旦劳动者离职,就应该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约定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则不能到原用人单位的竞争对手那里工作,而且还不能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这个期限最长是两年。
10、切实的保障了女职工权益
法律条文: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殷谦解读:新法中对女职工的权利进行了规范。女职工在产后有90天的产假,而有的特殊行业还有较长的产前假,如酒店服务行业,产前假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常发放,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产后假工资则由社保发放。
11、规范了劳务派遣
法律条文: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说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殷谦解读: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而不是用工单位。比如用人单位A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B工作,劳动者每月的工资由用人单位A发放,而不是用工单位B,同时用工单位B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此外劳动者还有工资的知情权、享受劳动保护等等,新法全面的规范了劳务派遣市场,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
12、规范了非全日制用工
法律条文: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殷谦解读:非全日制用工,俗称:小时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劳动者也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前提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为了保障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权利,新法还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这就从法律上规范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充分发挥非全日用工在经济建设中机动灵活的优势。
◎殷谦后话
新《劳动合同法》:矫枉必须过正
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如一剂猛药,对国内外的企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因此才出现了文章开头所说的郭台铭飞赴厦门向吴仪副总理抗议的一幕,而LG电子(中国)在新法面世后,将在总部和全国各地分公司大量裁减5-9年的老员工,成都分公司的裁员规模达到了20%,甚至一些外企在华投资正准备撤出中国,因为这部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意味着中国的劳动者已不是廉价劳动力。对此,全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副主任信春鹰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不会影响外国企业在中国的投资,企业方原来担心的是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提高了企业的劳动成本,实际上在整个法律草案审议的过程中,都阐述和坚持了这样一个道理,即如果你是一个守法企业,这部法律不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如果这个企业是一个违法侵犯工人权利的企业,那么它的劳动成本将大大地增加。信春鹰的话可以说给那些违法侵权的企业打了预防针。
《劳动合同法》共八章,九十八条,从新旧劳动法的对比上可以清楚地看到:新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规定的更加细致,如新法中有很多的“双倍发放”“双倍赔偿”的规定;过去一些被普遍认为是正常合理的,新法也做了限制;签约、变更、续约、期满、终止、裁员等方面让用人单位也再不敢轻举妄动;在社会保险方面,新法做了更全面系统的规定,这显示了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正在进一步的完善,用人单位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因此有人戏言:新法就是一部劳动者保护法,也是有一定的道理。
其实,新《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有一个很重要的背景,就是今年来我国劳动领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最为突出的就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侵犯,而且没有救济渠道,其中 “黑煤窑非法用工事件”造成的恶劣影响,震惊全国。有鉴于此,随后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处处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主,这也是新法中处处透着“黑煤窑非法用工事件”影子的原因。
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扭转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强弱地位,劳动者由弱势变强势,变被动为主动,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也越来越大,这正暗合了企业的职责:企业是为社会的,而不仅仅是为赚钱的。一个合格的企业首先是为社会的企业,其次才是赚钱的企业,这也是提高企业生命力的法宝。
作为一部社会法,《劳动合同法》的宗旨就是要矫正在用工过程中出现的不公平现象。至于说《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会不会影响企业的发展?会不会影响外企在中国的投资?这是某些人的杞人忧天,因为一个企业最终的利益和它的效益一定是和它的守法成正比,在任何国家,一个违法的企业,不尊重劳动者的企业,寿命和利润都是不会持久的。
鲁迅曾说过:“在中国,挪一下椅子,都是要流血的。”点明了改变一些观念的困难,他开出的药方是“矫枉必须过正”。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正如一场新的改革,势必会影响某一部分人的利益,但对于一些陈疾顽疴,必须要用猛药,在阵痛后,迎来的将是“三阳开泰”。